以科学的体育经济政策保障体育产业的发展
未知 2008-01-05
【内容提要】本文旨在探索如何通过科学、合理的体育经济政策等方式、途径促进我国体育产业的可持续、快速、健康地发展。通过历史分析和比较的方法,对世界范围内体育产业发达的国家的体育经济政策和体育产业发展水平之间的关系进行深入、系统地研究分析,阐明体育产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保障。指明我国体育产业的发展应当充分借鉴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并指出了一些科学、合理的政策建议和意见。
【摘 要 题】体育产业……
世界各国的发展历史证明,经济是体育的基础,体育的发展有赖于经济的发展,同时,体育产业也是一项全民的具有重大经济效益的事业,对物质生活和国民收入的增长起直接和间接的促进作用。在西方发达国家,体育的发展历史对体育产业和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表现得尤为突出,体育经济政策是政府管理、调节和发展体育事业的准则手段。近年来,许多国家都加强了政府体育事业的管理力度,提高宏观调控能力,增强体育事业的发展活力。这些为我国研究不同经济发展阶段体育产业发展的规律,调整和改革我国体育经济政策,引导我国体育产业的持续快速发展提供了有益的启示和借鉴。首先,体育运动有助于改善劳动者的素质,提高劳动生产率。国外学者的研究表明,经常参加体育活动的劳动者,比不参加体育活动的人,劳动生产率平均高出0.6-10.0%。体育运动可保护和增强社会生产力的主要因素——劳动力,促进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其次,体育产业已成为发达国家国民经济体系中的重要行业。随着物质文化生活水平提高,人们对体育的需求不断增长,健身体育、闲暇体育在许多国家蓬勃兴起,为人们提供体育劳务产品、体育物质产品、体育信息产品及其它相关产品的“体育产业”得到迅速发展,形成较大的“生产规模”。
一、发达国家体育产业的投入构成与体育管理体制及体育经济政策
当谈及国家体育经费的来源时,我们首先要关注一下不同的体育管理体制。世界上大体存在三种类型体育管理体制。第一种为“国家管理型”,前苏联、东欧国家及我国,都是采用这种由国家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的体制;第二种为“社会管理型”,美国及大多数西方发达国家,过去均采用这种主要依靠社会组织实施体育管理的体制;第三种为国家管理与社会管理相结合的“结合型管理体制”,即采用政府部门和社会组织相结合的方式管理体育运动,政府负责制定体育方针、政策,做出体育经费预算,规划体育场馆的建设,鼓励公民参加体育运动等,而体育组织(一般为体育联合会)则负责具体组织训练、准备比赛、选拔代表队及解决有关场地和器材,聘请教练员、辅导员和筹集活动经费等日常事务。
随着体育运动的不断普及与发展,体育已成为振奋民族精神、提高国家地位、促进经济发展的庞大事业。为加快本国体育事业发展,使体育管理体制形态上存在着一种由两极向中间集中的趋势,一些过去采用“国家管理型体制”的国家,如加拿大、韩国及大多数西方国家政府则逐渐介入体育事务,并设立专门的国家体育管理机构,如韩国在1982年成立体育部(后并入文化部改组为文化体育部),加拿大将健康与业余竞技运动部升格为准部级单位,这些国家对体育的宏观控制都有不同程度的加强,推行宏观控制的社会管理方式。
由于社会制度和体育体制不同,各国体育经费的来源结构有三种类型:第一种,是与“国家管理型体制”相对立的“拨款型”结构,即体育经费主要依靠国家经济计划中的体育拨款和各系统规定的体育开支,以行政手段定量下达。第二种,是与“社会型管理体制”相对应的“筹款型”结构,即政府不承担体育组织的活动经费,一切开支均由体育部门自行筹集,只是在极特殊的情况下政府才给予临时补助。
实践证明,这两类体育经费来源结构各有利弊。“拨款型”结构的优点,在于体育投资总额由国家预算统一掌握,可以使体育工作保持与国民经济相适应的水平,体育部门有固定和相对稳定的经费保证,可以提高工作的计划性,可以对体育经费分类进行指令性使用,保证各类体育工作都能按比例均衡地发展,还可以根据人口分布等社会因素综合平衡,保证所有居民都能在均等的经济条件下从事群体活动。但是,这种拨款方式也存在着明显的缺点,如经费由国家大包大揽,体育部门易产生依赖性,不注重价值规律的应用,经济效益较差,过多地依靠行政命令,易产生主观性和片面性等等。现在,俄罗斯等独联体国家以及多数东欧国家,均已放弃这种“国家拨款型”体育经费结构。“筹款型”结构可以迫使体育组织发挥经营主动性,提高体育的经济效益,并可扩大与社会各界的联系,但其缺点也十分明显,如削弱了政府对体育的领导权,在某些场合,甚至出现对立的局面,体育组织易受赞助财团的控制,自主性受到侵害,受经济形势和市场行情的影响较大,体育经费难以有稳定的供给保证等等。
因此,随着采用政府部门与体育组织相结合的“结合型管理体制”的国家日趋增多,与其相应的第三种体育经费来源结构——“结合型”结构也日见成熟。采用这种结构的国家,政府对体育组织给予必要拨款,保证其基本开支,其余活动经费由体育组织自行筹集,必要时,政府从政策法令上予以协助。
目前看来,“结合型”经费来源结构的优点较多,主要体现在:政府给予必要拨款,可以确保体育组织的基本工作条件和国家体育计划的实施。能够引导体育组织强化自身的经济功能,调动其利用体育办体育的积极性。有助于体育组织与社会各界密切联系,增加企业团体的社会责任感,并对体育工作质量实行自发的监督。由于体育部门吸收居民的资金,增多了居民参加体育活动的机会和权力,有利于大众体育的开展。
目前,相比较而言,采取“结合型”的国家为数最多,欧共体的绝大多数国家,均采用这种“结合型”的结构,近年来,过去采用“筹款型”和“拨款型”结构的国家,也出现了向“结合型”结构靠拢的趋势。一贯采用“筹款型”的美国,在慕尼黑奥运会总分落后苏联,特别是在蒙特利尔奥运会又落后于民主德国之后,政府颇为不安。总统提出咨询,要求财政给予拨款援助。1978年美国颁布新体育法,决定资助美国奥运会3600万美元作为运动员强化费,突破了政府不对体育拨款的惯例。1978年,美国国会第95届会议通过决议,规定商务部长有权拨款给美国奥林匹克委员会,以资助美国业余体育运动的发展。一向依靠国家拨款的苏联,自70年代开始自筹部分经费,如全苏第七届运动会期间,通过向全国发行名为“短跑”的体育彩票,获纯利润1亿多卢布,基本保证了奥运会选手的集训费用。罗马尼亚体育经费中政府拨款只占46%,其余开支均由自己多方筹集获得。1991年保加利亚的体育经费中,国家筹算拨款占24.1%,发行体育彩票的收入占37.5%,广告,赞助、有偿服务等收入占38.4%。90年代以来,英国政府在体育运动资金的筹集中,实施1:1:1政策,即政府出资三分之一,地方出资三分之一,企业赞助三分之一。由此可见,根据各国的实际情况,把国家拨款与社会资助结合起来,灵结地采取“结合型”的体育经费的集资方式,是世界多数国家确定体育经费来源结构的发展趋势。
二、借鉴体育产业发达国家的经验制定和调整我国体育经济政策
我国在体育管理上过去长期以来采取的是“国家管理型”,随着社会主义市场体制改革目标的确立,经济体制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变,过去体育事业赖以生存的经济基础和社会环境发生了重大的变化。1992年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第三产业发展的决定》明确把体育列为第三产业的第三层次,提出:“以产业化为方向建立充满活力的第三产业自我发展机制。”目前我国体育产业在实践中还存在产权关系不明,资产管理不顺和主体投入不足,市场发育不全,经济人才不多,管理不善的诸多问题。我国体育产业1997年创造增加值仅占我国GDP的0.57%,与体育产业发达国家该指标5%水平相比较,我国体育的产业化水平十分落后,与我国竞技体育在国际上的地位极不相称。
体育运动,作为社会文化的组成部分,相对物质生产而言,属于社会的福利消费。其发展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取决于社会经济的发展,取决于体育经费的提供条件。世界体育强国绝大多数都是经济发达国家的事实证明了这一论点,一些经济尚不发达的体育强国,增加体育开支,扩大投资比例,也是成功的重要原因之一。
体育资金的来源主要有五个渠道:国家投资、地方投资、居民个人投资、公司企业投资、媒体收入。近年来,随着体育运动的不断发展,体育社会化进程不断加快,体育运动的影响越来越大,许多国家除不断增加国家体育投资和地方体育投资之外,还借助于体育的经济功能,广开财源,大力吸收社会资金,使居民个人体育投资、公司企业体育投资和媒体收入在国家体育经费来源结构中比重不断增大。据报道,欧洲发达国家,私人体育投资(居民个人投资、公司企业投资、媒体收入)一般都高于公共体育投资(国家体育投资和地方体育投资),有的甚至数倍于后者,如瑞士的私人投资为公共体育投资的16.7倍,西班牙为6.2倍,英国为5.3倍,意大利、德国和瑞典等也都在3倍以上,瑞士私人体育投资总额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已达到3.27%,英国、西班牙、葡萄牙次之,为1-1.5%之间,德、法、意、芬、比、瑞典诸国均在0.6-1%之间,匈牙利和丹麦较少,分别为0.32%和0.34%。
近几十年来,人们对体育参与程度的普遍提高,正在影响着与体育相关的经济活动的发展,体育已成为几乎所有国家经济活动的重要内容。体育领域资金的投入量甚为可观,例如,西欧大多数工业发达国家的体育经费及与体育相关的资金,都已超过国内生产总值(GDP)的1%以上。如何加大资金的投入,是我国发展体育产业的当务之急,笔者认为可有以下几个途径:
1、仍需加大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资金投入。由于我国经济市场运作处于一个起始阶段,市场经济还不发达,加上我国体育管理的政府集权,因此要短期在社会上筹集发展体育产业的巨额资金是不可能的,因此,中央和地方政府还需要在财政预算中加大资金的投入。
2、为了加快体育产业的发展,建议国家可以在政策上给予相应的优惠,引导民间资本向体育产业的汇入。比如美国为了扩大体育经费来源,在其税收政策上一直向体育产业倾斜。关于体育部门的收入如何缴纳税款的问题,各国的解决办法不尽相同。但大多数西方国家以及东欧国家,在税收政策方面,均向体育部门提供一定的优惠。在英国,组织体育比赛的部门如果得到慈善委员会的批准,被确认为属于慈善机构的话,其收入免于纳税。法国也实行同样的政策,具有慈善机构地位的体育比赛主办单位,享受免税待遇。
3、扶持体育民间组织(如协会、学会、俱乐部),确定他们的法律地位,提高他们的经济能力,引导规范运作,发挥他们在吸纳社会资金,传播体育技术,提高全民运动水平的作用。
4、发行彩票、吸收捐助、出售电视传播权等途径获得多渠道的资金来源。1994年3月中国体育彩票经国务院批准发行,至1998年底,为体育事业筹集资金18.6亿元人民币。为鼓励以发行体票筹集社会资金,许多国家给予发行部门减免税的优惠政策,如瑞典1991年发行足球彩票的总收入为60亿克朗,政府征收了50%的税收,使得最后用于体育的收入仅有5000万克朗,大大影响了体育部门的积极性。为此,从1992年起,政府开始大幅度降低征税标准。为支持体育俱乐部增强创收能力,瑞典政府还提出,允许体育俱乐部发行自己的彩票,并且享受减免税的待遇。欧共体国家及其他许多国家,为了扩大体育彩票的发行,已准备将体育彩票的发行由垄断经营改为开放经营,允许各大公司参与竞争。
5、法律保障体育产业经济的健康稳定运行。政府部门除了制订对体育产业的宏观经济政策还应保障体育产业规范化经营,促进体育产业与国际接轨,我国目前体育市场的管理不够规范,多头管理和无人管理并存,部门分割和地方保护问题较严重,缺乏促进体育产业发展的政策。
[1]赵芳.我国体育产业立法必要性分析[J].首都体育学院学报,2001,(4).
[2]骆秉全,樊心刚.对我国体育市场发展中一些问题的探讨[J].体育与科学,2001,(4).
[3]http://www.sportinfo.net.cn
字库未存字注释:
@①原字六下加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