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急见刊

农村社会经济发展中的利益冲突与制度构建

张开云  2009-01-18

摘要: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对于和谐新农村建设有着重要的影响和作用,和谐新农村的核心在于各个经济主体之间的利益和谐。在农村社会,由于利益存量的有限性和各相关利益主体的信息能力、参与能力等的不同,形成基层政府、农民和非政府组织等主体问的利益冲突或利益非均衡状态。为消解各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必须进行不断的制度创新,如改革和完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和户籍制度创新等,隔断行政权力过度介入要素“定价”的渠道,建立能正确界定生产要素价值、激励约束主体行为、协调利益冲突的制度安排。

关键词:新农村建设;利益冲突;制度创新 构建和谐社会命题的提出表明,现实社会中存在许多不和谐的因素,尤其是农村社会,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存在诸多利益冲突。因此,构建社会主义和谐农村,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关键。本文从制度的视角出发,应用制度经济学的相关理论来认识和谐新农村建设的问题本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就是要利用国家宏观调控和相关利益主体微观激励的机制实现城乡利益协调,化解利益冲突,平衡社会发展。新制度经济学的原理告诉我们,人们跟着利益走,而利益跟着制度走。本文从制度角度来切入和谐新农村建设的探讨,认为应以有效的制度安排来协调相关利益主体的利益冲突,协调农村社会经济发展,促进和保障新农村建设目标的顺利实现。 一、建设和发展和谐新农村需要制度创新 历史地看,农村制度变迁的深刻背景在于农村制度结构的非均衡状态或不合理,导致相关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主要表现为:政府强制抽取农村集体剩余与农民瞒报收入的矛盾;公社干部阶层与农村社员之间的矛盾冲突以及农民之间为争工分的利益冲突。利益冲突的原因实质是人民公社制度的内在缺陷,因为在这种制度下,农业生产中的监管相当困难,且成本很高,在一个强制型农业社会中,劳动的激励很低。加上国家重工轻农和重市民轻农民的发展战略,国家、集体与农户之间产权与分配关系没有理顺,农民的利益诉求被忽略。城乡差别、工农差别导致的社会利益冲突刚性增长,农村改革由农民发动,在中央政策支持下,引发了诱致性变迁与强制性变迁相结合的成功范例——农村经济体制改革。 有趣的是,在农村改革中,农村生产力的提高是在农村经济生产技术水平下降的情况下发生的,因为集体拥有的机械生产工具很少“承包”到户,这就和吴敬琏“制度高于技术”的观点一致,和经济学家邹东涛提出的“制度更是第一生产力”的观点也相吻合。 在改革后期,随着农民负担增加,形成新的利益冲突。据有关部门统计,1997年农民承担的“提留”、“统筹”、“以资代劳”及各种税负,全国人均180元,约占上一年农民年人均纯收入的10%,占农民人均现金收入的16%,大大超过了国家规定的“农民负担不得超过上年人均收入的5%”的最高限额。从本质来看,这是一个制度现象,是农村制度结构和具体制度安排不合理的产物或表现。 总体而言,我国农村经济的发展是一个不断上升的过程,农村的基础设施、基层的公共服务在逐步发展,农民的收入也逐步提高。若把农村经济的发展过程与党和政府的“惠农”(各种支持“三农”发展的政策等)制度或政策演进进行比较分析,我们可以发现,农村经济的增长和政府的“惠农”制度或政策之间存在极强相关性。按此“经济规律”,本文认为,政府政策或制度安排的适宜且有效的供给是我国和谐新农村建设的重要保障和原动力。 需要说明的是,农村社会经济改革与发展的过程就是制度变迁过程,本质上就是利益主体博弈的利益调整过程,这也是一个动态的互动过程。由于稀缺性的存在,各个利益主体之间存在利益冲突。研究表明,利益随着制度安排的不同而存在不同的均衡状态,为此,要想协调利益冲突,构建和谐的各利益主体间关系,就必须进行不断的制度创新。 二、相关利益主体的利益冲突分析 农村社会经济改革与发展的过程在本质上就是各利益主体博弈的利益调整过程或权力和利益的再调整和再分配的过程。在农村社会,由于利益存量的有限性和各相关利益主体的信息能力、参与能力等的不同,形成各主体之间的利益非均衡状态。 那么,农村社会经济改革与发展过程中有哪些利益相关者和利益冲突呢?基于对已有相关研究成果和农村现实的简要检讨,本文认为利益相关者和利益冲突主要有三: 首先是基层政府及其利益。一般而言,政府靠权力来配置资源,对于基层政府来说,它能配置的资源是财政资金、公用土地等。财政的大部分都是靠税收,历史地看,每个朝代的正规农业税是很低的,但由于制度性腐败、政府的“自我膨胀”特性和不当的财政分权(政府资金的拨付方式是制约乡镇机构运转的重要因素。面向农村的各项专用资金是通过“条条”关系下拨的,上级官员对资金的拨付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一项资金能否拨付给某个乡镇可以有多种原因,而乡镇机关中是否设置对应上级拨款单位的机构或专职人员是上级机构或官员考虑是否拨付资金的重要因素。因此,乡镇政府为了多争取资金来源,不得不设立对应机构,从而使乡镇机构难以精简),正规税收不能满足政府众多职能和事务开支所需,故此,政府可以有预算外收入,这就为乱收费、乱摊派埋下了伏笔,从而产生了政府“夺民之利”的不法行为。另外,在大力发展地方经济的背景下,基层政府大兴土木、上马开发区和房地产项目等,政府的征地行为产生“夺民之地,与民争利”的利益冲突。 基层政府之所以能“与民争利”,主要是因为其拥有资源配置的工具——权力。按照政府理论中关于政府起源的社会契约观,政府的权力来自于公民为保护自己的自由、财产等需要而对政府的权力授予或委托。但是,怎样才能使基层政府手中的权力“为民所谋,为民所用”呢?本文认为,主要应该从权力使用者的选择机制和非政府组织与公民对权力决策的参与机制创新人手。 其次是农民及其利益。本文认为,农民拥有两种生产要素——劳动力和土地。就土地要素而言,由于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加上政府许多规则对此种“权益”的侵蚀和弱化,农民在城市化浪潮伴生的征地过程中难以获得真正的由要素市场决定的土地价格和可持续的补偿。另外,就农民的劳动力要素而言,从事农业劳动,其要素收入可能会被所谓的“费”或“摊派”间接地剥夺一部分,从而降低该要素的价格与收益。更为重要的是,在城市里工作的农民工的劳动力价值或劳动力要素价格因为户籍的差异而降低。杨天宇认为,现行的户籍制度虽已不能禁止农民进城打工,但各级政府仍然以此为基础,制定了一系列不利于农民迁入城市的政策。一方面通过各种渠道加大农村劳动力转移的成本,另一方面政府明确规定诸多岗位不允许雇用外地劳动力。同时,政府还以“再就业工程”等名义,通过奖罚手段诱导企业用本地失业工人替代农民工,防止农民与城市就业者争岗位。应该说,这种做法严重地扭曲了市场机制配置劳动力资源的功能,剥夺了农民的发展权利和发展机会。这表明,不同的制度安排界定了农民的劳动力要素能为农民创造的价值或利益之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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