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汉的社会经济形态:奴隶制还是封建制?
林甘泉 2006-04-14
按照社会经济形态的性质来划分一个国家或民族历史发展的不同阶段,这是马克思主义史学与非马克思主义史学的一个重要区别。所谓社会经济形态,即指各个历史时代与一定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生产关系的总和。马克思说:“各个人借以进行生产的社会关系,即社会生产关系,是随着物质生产资料、生产力的变化和发展而变化和改变的。生产关系总合起来就构成为所谓社会关系,构成为所谓社会,并且是构成为一个处于一定历史发展阶段上的社会,具有独特的特征的社会。”②阐述秦汉经济的发展,必须研究那个时代生产力的发展水平,以及与这种生产力的性质和水平相适应的生产关系的总和,从而揭示秦汉社会的基本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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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367页。
② 马克思:《雇佣劳动与资本》,《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l卷第363页.
从二、三十年代中国社会史论战以来,关于中国历史上有没有奴隶社会、奴隶社会何时过渡到封建社会这些问题长期聚讼纷纭,史学界始终没有取得共同认识。有些学者由此产生了一种厌倦的感觉,认为讨论历史分期问题是浪费时间。因而主张不用社会经济形态的变动而用其他标准来划分历史发展阶段;有的人甚至主张只以王朝断代来讲述历史而不必划分什么历史阶段。这些意见都可以作为一家之言来看待。但是应该指出的是,如果抛弃了社会经济形态理论,也就丢掉了唯物史观的一个重要基石。王朝断代是历史的客观存在,讲述历史自然离不开新旧王朝的嬗代。然而历史深层次的一些变动,常常是需要从比一个王朝更长的时段来加以考察,才能得到准确说明的。我们可以沿用以往一些史书所采用过的“远古时代”、“上古时代”、“中古时代”和“近代”的概念来命名一个长时段,但对于每一个长时段的政治、经济和思想文化特征,仍然要有一定的理论概括。马克思主义社会经济形态理论之所以是科学,就因为它认为“每一历史时代主要的经济生产方式与交换方式以及由此产生的社会结构,是该时代政治的和精神的历史所赖以确立的基础”①;认为“只有把社会关系归结于生产关系,把生产关系归结于生产力的高度,才能有可靠的根据把社会形态的发展看作自然历史过程。”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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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恩格斯:《<共产党宣言>1888年英文版序言》,《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l卷第237页。
② 列宁:《什么是“人民之友”以及他们如何攻击社会民主主义者?》,《列宁选集》第1卷第8页.
关于秦汉社会经济形态的性质,迄今为止,有的学者认为是封建社会,有的则认为是奴隶社会,还有的认为秦和西汉是奴隶社会,东汉才进入封建社会。其所以有这样不同的认识,与秦汉时代在中国历史上处于承上启下的特殊地位有关。春秋战国之际,中国古代社会发生了激烈变动。旧的生产方式瓦解了,新的生产方式开始形成。但是新旧生产方式的交替从来不可能一刀两断,泾渭分明,而是有一个比较长的消长过程,其间有时甚至还会有所反复。秦汉紧接战国,就土地所有制而言,商周时代那种“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的“亚细亚财产形态”虽然已经解体,土地私有制的合法性,通过秦朝“使黔首自实田”的法令,最终得到了封建国家的确认,但是“亚细亚财产形态”的古老传统并没有完全消失,而是以封建土地国有制的形式延续下来。至于劳动者和生产资料的结合方式,也呈现出十分复杂的情况。秦汉的农业劳动生产者,既有授田制农民和非授田的自耕农,也有国家和私家的佃农;既有人身依附关系相当松弛或非常严格的庸客,也有完全丧失人身自由的农奴和奴隶。在官私手工业中,劳动者的身份也各种各样,从自由人身份的个体工匠和征发来的农民,到流浪汉、刑徒和奴隶。正是由于这多种生产关系并存的局面,才使得学者们在判断秦汉社会性质时不容易取得共同的认识。
但是上述这些并存的生产关系,在秦汉社会经济生活中所起的作用并不是一样的。马克思说:“在一切社会形式中都有一种一定的生产支配着其他一切生产的地位和影响,因而它的关系也支配着其他一切关系的地位和影响。这是一种普照的光,一切其他色彩都隐没其中,它使它们的特点变了样”。①要确定秦汉的社会性质,关键就要从各种生产关系中,找出“支配着其他一切生产”的主导的生产关系。与此同时,还要把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思想文化结合起来考虑,才能有一个比较全面的认识。本书认为,秦汉时代封建社会已经确立,它的经济制度、政治制度和思想文化与此后二千年的中国传统社会基本上一脉相传,并没有本质的区别。以下就几个主要的问题略作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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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导言》,《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109页.
一、秦汉的刑徒并非都是奴隶
秦汉时代存在着相当数量的官私奴婢,这是大多数研究秦汉史的学者都承认的。但是奴婢的数量究竟有多大,奴隶劳动在社会生产中占多大的比重,大家的认识则颇有出入。如有的学者认为秦汉的刑徒都是奴隶,果真如此,奴隶的数量自然就很庞大了。由于主张汉代是奴隶社会的学者都把刑徒当作奴隶,而秦汉刑徒的身份地位又确实比较复杂,我们对这个问题不能不先作一些辨析。
先秦时代奴隶制的一个重要特点,是以罪人及其家属充当奴隶。《周礼·秋官·司隶》“掌五隶之法”,所谓“五隶”,即“蛮隶”、“闽隶”、“夷隶”、“貉隶”这四种外族奴隶再加上本族的“罪隶”。《周礼·秋官·司厉》云:“其奴,男子人于罪隶,女子入于舂稿”。郑众注:“谓坐为盗贼而为奴者,输於罪隶、舂人、稿人之官也。由是观之,今之为奴婢,古之罪人也。”不仅罪犯本人被充当奴隶,他们的家属往往也因从坐而被没为官奴婢。《吕氏春秋·精通》载:“钟子期夜闻击磬者而悲,使人召而问之曰:‘子何击磬之悲也?’答曰:‘臣之父不幸而杀人,不得生;臣子母得生,而为公家为酒;臣之身得生,而为公家击磬。臣不睹臣之母三年矣。昔为舍氏睹臣之母,量所以赎之则无有,而身固公家之财也。是故悲也。”这个击磬者和他的母亲一起沦为官奴婢,就因为其父杀人犯罪。郑玄在前引《周礼·秋官·司厉》郑众注之后加注说:“奴,从坐而没人县官者,男女同名”。他的补充是正确的。这种以罪人及其家属充当奴隶的古老传统,在秦代尚未完全废除。云梦秦简中的“隶臣妾”,就是一种具有官奴婢身份的刑徒。①但是秦简的有关材料表明,有的隶臣之妻仍是自由人,还要供给隶臣衣服,据此可见秦代并非所有刑徒的妻子都没为官奴婢。而且秦代也不是所有刑徒都具有奴隶身份。秦始皇役使刑徒70万人分作阿房宫和骊山墓,骊山徒英布“与其徒长豪桀交通,乃率其曹偶亡之江中为盗”②。像英布和骊山徒中的“徒长豪桀”,就很难说具有奴隶身份。到了汉代,刑徒和官奴婢已经有比较严格的区别。《汉书·刑法志》载:“鬼薪白粲一岁,为隶臣妾。隶臣妾一岁,免为庶人”。这种隶臣妾和其他刑徒一样,都已不再具有奴隶的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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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参看高恒:《秦律中“隶臣妾”问题的探讨》,《文物》1977年第7期。又林甘泉主编:《中国封建土地制度史》第1卷,第l编第3章,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年出版。
② 《史记》卷91《黥布列传》.
《史记·淮阴侯列传》说,韩信“谋与家臣夜诈诏赦诸官徒奴,欲发以袭吕后、太子”。《汉书·食货志》说,汉武帝时“官益杂置多,徒奴婢众,而下河漕度四百万石,及官自籴乃足”。这里所说的“徒奴”、“徒奴婢”,即指刑徒与奴婢,二者联名,说明其身份虽相近而有区别。汉代刑徒与官奴婢有时虽然从事同样的工作,但是刑徒有服刑期限,而官奴婢未经放免则终身处于被奴役地位。《汉书·平帝纪》:“天下女徒已论,归家,顾山钱月三百。”注引如淳曰:“令甲,女子犯罪,作如徒六月,顾山遣归。说以为当於山伐木,听使人钱顾功直,故谓之顾山。”这种女徒显然不能说是官奴婢。官奴婢可以用来赏赐或买卖,如汉武帝赐其姊奴婢三百人,宣帝赐霍光奴婢百七十人;哀帝时,傅太后“使谒者买诸官婢,贱取之”①。刑徒则未见有赏赐或买卖的。前引《周礼·秋官·司厉》郑众注:“今之为奴婢,古之罪人也。”又应劭《风俗通义》说:“古制本无奴婢,奴婢皆是犯事者。”[2]他们之所以强调古制以罪人为奴婢,正因为他们生活的东汉时代,刑徒和官奴婢的身份已经有了比较严格的区别。汉代有的官吏犯罪,罚为刑徒,但旋复起用的大有人在。蔡邕以髡钳徒徙朔方,因思前在东观与卢植等撰补《后汉纪》,乃上书自陈,愿续先前所作,后来果被灵帝召还。③奴隶就不可能有如此际遇。这些都说明,汉代的刑徒不能和官奴婢混为一谈。
王莽代汉后,禁止民间私铸钱,“民犯铸钱,伍人相坐,没人为官奴婢”④。这种把罪人乃至邻伍又没为官奴婢的作法,与王莽喜欢复古有关,是一种违反历史潮流的倒退行为,并非汉代常制。以罪人家属充当官奴婢的制度在汉代也有所变化。《三国志·魏志·毛玠传》载,毛玠“出见黥面反者,其妻子没为官奴婢。玠言曰:‘使天不雨者盖此也’。”曹操大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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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汉书》卷77《毋将隆传》。
② 《意林》引《风俗通义》佚文,《初学记》卷19引作:“古制本无奴婢,即犯事者或原之”。见吴树平:《风俗通义校释》,天津人民出版社1980年出版。
③ 《后汉书》卷60《蔡邕列传》。
④ 《汉书》卷99《王莽传》。
收玠付狱。钟繇审讯毛蚧时说:“司寇之职,男子人于罪隶,女子人于舂稿。汉律,罪人妻子没为奴婢,黥面。汉法所行黥墨之刑,存於古典”①。有的学者据此认为终汉之世一直实行罪人妻子没为奴婢的法律。但钟繇所说的“存於古典”的汉律,实际上是有变化的。《汉书·刑法志》载,文帝二年(前178年)诏:“今犯法者已论,而使无罪之父母妻子同产坐之及收,朕甚弗取。其议。”左右丞相周勃、陈平“奉诏,尽除收律、相坐法”。说明文帝时已废除罪人家属相坐法。此后不久,齐太仓令淳于公有罪当刑,诏狱逮系长安。其少女缇萦上书文帝,表示“愿没人为官婢,以赎父刑罪,使得自新”。②文帝为之感动,下令废除肉刑。缇萦愿意自身为官婢以赎父刑,恰恰证明她并没有因为父亲犯罪而被没为官奴婢。《毛玠传》所载罪人妻子没为奴婢一事,只能理解为对一部分重罪犯人家属的处理,而不是一般罪人家属都如此处理。
如上所说,秦朝刑法繁苛,尚未完全废除以罪犯充当奴隶的古老传统,因此秦代官奴婢的数量相当庞大。但在秦朝,也并非所有刑徒都具有奴隶身份。到了汉代,刑徒与官奴婢已有明显区别,而且并非所有罪人的家属都没为官奴婢,因此在估计汉代官奴婢的数量时,不应把刑徒及其家属与官奴婢混为一谈。汉初惩恶亡秦弊政,减轻刑罚。文帝后元四年(前160年)下令“免官奴婢为庶人”③,官奴婢的数量大大减少。到了汉武帝治缗钱时,因为没收了大批商人的私家奴婢,官奴婢数量一度有所增加。哀帝即位后,在限制贵族豪富畜养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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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三国志》卷12《魏志·毛玠传》。
② 《汉书》卷23《刑法志》。
③ 《汉书》卷4《文帝纪》。
婢数量的同时,令“官奴婢五十以上,免为庶人”①,官奴婢数量又有所下降。王莽改制禁止私人买卖奴婢,可是他把大批私铸钱者及其家属乃至不告发的邻伍都没为官奴婢,结果使官奴婢的数量再度激增。《汉书·王莽传》说,“其男子槛车,儿女子步,以铁锁琅当其颈,传诣钟官,以十万数”。这是汉代官奴婢数量最多的时期。刘秀建立东汉政权后,把放免官私奴婢作为一项重要措施。建武六年(30年)“诏王莽时吏人没人为奴婢不应旧法者,皆免为庶人”②。到了安帝永初四年(110年),又诏令自章帝建初以来,“其没人官为奴婢者,免为庶人”③。从总的趋势来看,自秦经西汉到东汉,除了汉武帝和王莽时期的特殊情况外,官奴婢的数量是在不断下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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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汉书》卷11《哀帝纪》。
② 《后汉书》卷1《光武帝纪》。
③ 《后汉书》卷5《安帝纪》。 二、秦汉奴隶从事农业生产劳动的情况
睡虎地秦简的材料表明,秦朝的隶臣妾既用于手工业生产,也用于农业生产。秦简“封诊式”记载“某里士伍甲”的“告臣爰书”,要求把“骄悍,不田作,不听甲令”的“臣丙”卖给官府,说明私家奴隶也从事生产劳动。
如前所说,汉代的隶臣妾作为一种刑徒,已不再具有奴隶的身份。文献记载表明汉代的官奴婢主要用于畜牧业和手工业生产,以及宫殿苑囿和诸官府署的杂役。有的学者认为,汉武帝治缗钱,“得民财物以亿计,奴婢以千万数,田大县数百顷,小县百余顷”①,这些没收的土地,就是由没收的奴婢来耕种的。但据《汉书·食货志》所载:“乃分缗钱诸官,而水衡、少府、太仆、大农各置农官,往往即郡县比没人田田之。其没人奴婢,分诸苑养狗马禽兽,及与诸官。”可见没人的官奴婢,主要被分到封建国家的诸苑饲养狗马禽兽,以及在京师各官署从事杂役。《汉旧仪》载:“太仆牧师诸苑三十六所,分布北边、西边,以郎为苑监,官奴婢三万人,分养马三十万头”。长安附近的皇家苑囿,从事养狗马禽兽的官奴婢,数量当也不少。由于京师和三辅有大量官奴婢而又不从事农业生产,所以汉政府不得不从关东漕运大量粮食以资供应。《汉书·食货志》在上引没人奴婢分配给诸苑及诸官之后接着说:“官益杂置多,徒奴婢众,而下河漕度四百万石,及官自籴乃足”。武帝末年,赵过奉命在三辅推广代田法,先是“二千石遣令长、三老、力田及里父老善田者受田器,学耕种养苗状”,其后又“令命家田三辅公田,又教边郡及居延城”②,未见有遣官奴婢耕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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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汉书》卷24《食货志》。
② 《汉书》卷24《食货志》。
汉代官奴婢基本上不从事农业生产,从封建国家屯田的情况也可以得到证实。文帝时,晁错建议募民实边:“先为室屋,具田器,乃募罪人及免徒复作令居之;不足,募以丁奴婢赎罪及输奴婢欲以拜爵者;不足,乃募民之欲往者”。晁错建议募罪人、免徒复作、私奴婢和贫民徙塞下定居屯田,而根本没有提到官奴婢,这说明官奴婢并不用於农业生产。汉武帝时,在边郡实行屯田。元鼎六年(前111年)置张掖、敦煌郡后,“上郡、朔方、西河开田官,斥塞卒六十万人戍田之”①。这时正值杨可告缗、汉政府没人“奴婢以千万数”之后,如果官奴婢用于农业生产,照理可以把官奴婢分配到边郡屯田,但汉政府并没有这样做。居延汉简和敦煌汉简表明,从汉武帝后期至东汉后期,这两地屯田的主要劳动生产者都是戍卒。宣帝时,赵充国建议在临羌至浩亹实行大规模屯田,所用劳力一万多人,其中有步兵、“吏士私从者”和“弛刑应募”,唯独没有官奴婢。东汉初年,光武帝在边郡“建立三营,屯田殖谷,弛刑谪徒以充实之”②。此后,诏募刑徒赴边塞屯田,赦免其罪犯身份,一直是东汉政府的一项重要政策,但始终也未见有诏募官奴婢徙边屯田并免其奴隶身份的。
汉代的官奴婢有一部分从事官手工业的劳动,如赵过在三辅推广代田法,“大农置工巧奴与从事,为作田器”③。大约在冶铁、铸钱、纺织等官手工业中,都使用一定数量的奴隶劳动。但史料表明,官手工业的主要劳动力是卒徒工匠,而不是官奴婢。《盐铁论·复古》载大夫说:“卒徒衣食县官,作铸铁器,给用甚众,无妨於民”。又同书《水旱》说:“卒徒工匠以县官日作公事,财用饶,器用备。”卒是征发来的农民,徒是刑徒,工匠是专业手工业者,他们都不是官奴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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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汉书》卷24《食货志》。
② 《续汉书·郡国志》注引应劭《汉宫仪》。
③ 《汉书》卷24《食货志》。
汉代的私家奴隶除了从事家内劳动之外,也用于农业、手工业生产和商业活动。《史记·季布列传》载,濮阳周氏为藏匿季布免遭汉高祖缉捕,“乃髡钳季布,衣褐衣,置广柳车中,并与其家僮数十人,之鲁朱家所卖之。朱家心知是季布,乃买而置之田。诫其子曰:‘田事听此奴,必与同食’。”同书《货殖列传》说,刀闩使“桀黠奴”“逐渔盐商贾之利,或连车骑,交守相,然愈益任之”。又《汉书·张安世传》:“家童七百人,皆有手技作事,内治产业,累积纤微,是以能殖其货。”这些史料都说明秦汉时代的私家奴隶在社会生产和流通领域中担负一定的任务。
但是奴隶制在秦汉时代并不是一种正在上升和发展的生产关系,而是正在衰落和萎缩的生产关系。如前所述,秦代国有土地还使用“隶臣妾”从事生产,到了汉代,国有土地已经基本上不使用奴隶生产。汉代一些大土地所有者的自营田庄虽然使用奴隶劳动,由于奴隶的生产效率不高,它终究不得不被日益发展的封建租佃关系所代替。像《史记·货殖列传》所说的“带郭千亩亩钟之田”,由于土地肥沃,产量高,使用奴隶劳动是有利可图的。可是这种肥沃而又集中的近郊土地毕竟很有限。晁错说:“百亩之收,不过百石”①。《淮南子·主术训》说:“中田之获,卒岁之收,不过亩四石。”仲长统《昌言·损益》说:“今通肥硗之率,计稼穑之人”,“亩收三斛(石)”。看来汉代一般耕地通肥硗之率,一大亩平均年产3石左右,是比较可信的数据。按照这样的收获量测算,大土地所有者如果采取“见税什五”的租佃制经营,肯定要比使用奴隶劳动经济效益高。因为租佃制经营只需购买土地而无需其他的生产投入,而使用奴隶劳动的大土地所有者除了购买土地之外,还需要购买奴隶以及其他生产资料。如果再考虑到奴隶的人身不自由,劳动积极性不高,奴隶制经营方式在经济上的不合算就更显而易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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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汉书》卷24《食货志》。
汉代使用家内奴隶之风相当盛行。但这种风气并不限于汉代,中国历代封建社会都有不少家内奴隶。就汉代来说,这种奴隶制关系同后代一样也不是社会生产的主流。居延汉简所载边塞候长礼忠的资产,有田五顷,牛车二辆,服牛二,轺车一乘,马五匹,宅一区,小奴二人,大婢一人。①礼忠有土地500亩,即便是粗放式耕种,也决非2个小奴和1个大婢的能力所能承担的,何况这2个小奴和1个大婢还要担负大量的家务劳动。在这种情况下,认为礼忠的土地系采取租佃制经营,可以说是合理的推测。
由于汉代大多数奴婢并没有从事农业生产,所以当时一些有识之士一直把畜奴看作是社会的赘疣而加以抨击。贾谊在《治安策》中指责“今民卖僮者,为之绣衣丝履偏诸缘,内之闲中”②。贡禹向元帝奏言:“诸官奴婢十万余人戏游亡事,税良民以给之,岁费五六钜万,宜免为庶人,廪食,令代关东戍卒,乘北边亭塞候望”③。东汉济南安王刘康有奴婢一千四百人,其国傅何敞说:“舆马台隶,应为科品,而今奴婢厩马皆有千余,增无用之口,以自蚕食”。④贡禹、何敞之所以说奴婢“戏游亡事”,是“无用之口”,正因为许多奴婢只是单纯用来为封建统治阶级的生活消费提供服务,或者只是为了显示主人阔绰的排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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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居延汉简甲乙编》释文,简号37.35,中华书局1980年出版。
② 《汉书》卷48《贾谊传》。
③ 《汉书》卷72《贡禹传》。
④ 《后汉书》卷42《济南安王康列传》.
西汉末年,在土地兼并愈演愈烈的同时,大量农民破产,奴婢数量也有很大增加。如果说奴隶制是一种有利可图的、正在发展的生产方式,这正是大土地所有者扩大奴隶劳动以增加收入的有利时机。但实际情况恰恰相反,由于奴隶制生产关系已经成为束缚生产力发展的桎梏,因而土地兼并剧烈和奴婢数量激增反而是引发了一场严重的社会危机。王莽正是利用这场社会危机并以一些蛊惑人心的所谓“改制”来夺取政权的。值得注意的是,王莽一方面把许多因私铸钱而犯法的人没为官奴婢,另一方面却又禁止民间买卖奴婢,更名奴婢曰“私属”。“私属”一词见於《左传》等先秦文献。《左传》宣公十七年,卻克“请伐齐,晋侯弗许。请以其私属,又弗许。”杜预注:“私属,家众也。”他们与家主之间,结有牢固的人身依附关系,但与奴隶身份有别。王莽把私家奴婢都改名为私属,并不简单是更换名称的问题,实际上是要把奴隶制关系改变为封建制的关系。这也说明,奴隶制在当时确实是很不得人心的。 三、封建生产方式主导地位的确立
战国时代,封建生产方式开始形成。那时侯,一些新兴贵族和平民中的大土地所有者对直接生产者所采取的剥削方式,大体上有以下三种:一种是依靠政治特权强制贫苦农民在自己土地上耕作,如《商君书·境内》所说:“其有爵者乞无爵者以为庶子,级乞一人。其无役事也,其庶子役其大夫月六日;其役事也,随而养之”。这是一种带有农奴制徭役劳动性质的役使方式。另一种是雇用贫民耕作,如《韩非子·外储说左上》所说:“夫卖庸而播耕者,主人费家而美食,调布而求易钱者,非爱庸客也,曰如是,耕者且深耨者熟耘也。庸客致力而疾耘耕,尽巧而正畦陌畦時者,非爱主人也,曰如是,羹且美钱布且易云也”。这种衣食仰给于主人且可获得一定报酬的庸客,也就是后代所谓的雇工。再有一种就是把土地出租收取地租。《汉书·食货志》载董仲舒说,商鞅变法之后,“除井田,民得卖买,富者田连仟佰,贫者亡立锥之地”;“或耕豪民之田,见税什五”。董仲舒对战国时代土地兼并的现象有所夸大,但战国时代已经出现出租土地的地主和租种土地的佃农当是事实。以上三种剥削方式都是带有封建制性质的生产关系。役使庶子的方式由于带有较多旧的剥削制度的痕迹,不适应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在战国后期就逐渐消失了。至于租佃制和庸客制,则得到了迅速发展,成为秦汉时代主要的剥削方式。
《史记·平准书》说,汉武帝时“网疏而民富,役财骄溢,或至兼并豪党之徒,以武断於乡曲”。这些“兼并豪党之徒”,有许多就是实行租佃制剥削的地主。如酷吏宁成因犯法抵罪髡钳,他“诈刻传出关归家”,“乃贳贷买陂田千余顷,假贫民,役使数千家”,数年之间,“致产数千金”。这个实行租佃制经营的豪强地主“出从数十骑,其使民威重於郡守”。①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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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史记》卷122《酷吏列传》。
引《汉书·食货志》载董仲舒在抨击秦朝“富者田连仟伯,贫者亡立锥之地”,“或耕豪民之田,见税什五”之后,接着说:“汉兴,循而未改”。董仲舒在叙述农民的悲惨生活时,着重提出了“见税什伍”的封建租佃制给农民所带来的沉重负担,可见这种经济关系在当时已经成为地主对农民主要的剥削方式。由于租佃制有利可图,不少权势豪富都想方设法扩大地产,以便有更多的土地用来出租。除了兼并农民土地之外,他们还从国家那里假得大量公田,再转手出租给无地少地的农民。《盐铁论·园池》说:“今县官之多张苑囿,公田池泽,公家有鄣假之名,而利归权家。”汉武帝通过告缗令所没收的大批商人土地,许多都假给权势之家再转假给农民,实行租佃制经营。王莽曾经把这种公田转假作为西汉王朝的一项弊政加以指责。他说:“汉氏减轻田租,三十而税一,常有更赋,罢癃咸出,而豪民侵陵,分田劫假,厥名三十,实什税五也”。①东汉的荀悦也指出,西汉皇帝减轻田租(土地税),其实只对地主有利,因为租种地主土地的农民仍然要负担高额的地租。“官收百一之税,民输大半之赋,……文帝不正其本,而务除租税,适足以资豪强耳”。②如果“见税什五”的封建租佃制不是西汉地主豪强剥削农民的主要方式,王莽和荀悦是不会这样提出问题的。
从西汉后期到东汉,封建租佃制得到广泛发展。成帝时,陈汤上书奏请继续推行迁徙关东豪富於关中诸陵的政策,其理由是:“关东富人益众,多规良田,役使贫民。可徙初陵,以强京师,又使中家以下得均贫富。”③这些“多规良田,役使贫民”的富人,显然就是采取封建租佃制经营的地主。西汉末,马援在金城、天水交界处田牧,“与田户中分以自给”④,也是采取封建租佃制的经营方式。东汉一些出身贫穷农家的儒生,都曾租种地主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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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汉书》卷24《食货志》。
② 荀悦:《前汉纪》卷8。
③ 《汉书》卷70《陈汤传》。
④ 《水经注》卷2《河水》条。
如安帝时官居太尉的杨震,“少孤贫,独与母居,假地种殖,以给供养”①;著名经师郑玄也曾“客耕东莱”,“假田播殖”②。以耕读为业的儒生尚且如此,比他们更穷困的无地少地农民,租种地主土地的为数自然更多。仲长统《昌言·理乱》说:“汉兴以来,相与同为编户齐民,而以财力相君长者,世无数焉。”③崔宜在《政论》中,对地主和农民之间的关系作了深刻的揭露:“上家累钜亿之资,户地侔封君之土。……故下户踦嶇,无所跱足,乃父子低首,奴事富人,躬帅妻孥,为之服役。”④
秦汉地主的自营田庄,虽有使用奴隶劳动的,但更多的则是使用庸客,即长工或短工。史书中有关佣耕的记载很多。如“陈涉少时,尝与人佣耕”⑤;儿宽“时行赁作,带经而锄,休息辄读诵”⑥;第五访“少孤贫,常佣耕以养兄嫂”⑦;孟尝“隐处穷泽,身自耕佣”⑧。《风俗通义·怪神》载;东汉桂阳太守张叔高去官后,“家居,买田。田中有大树十余围,扶疏盖数亩地,播不生谷,遣客伐之。”张叔高所差遣的客,即是他家雇佣的长工。又《英雄记》说,曹纯“承父业,富於财,僮仆人客以百数,纯纲纪督御,不失其理,乡里咸以为能”⑨。曹纯从其父继承的“人客”,也是他家长年的雇工。不论长工或短工,他们的雇佣劳动都带有封建制剥削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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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后汉书》卷54《杨震列传》注引《续汉书》。
② 《后汉书》卷35《郑玄列传》。
③ 《后汉书》卷49《仲长统列传》。
④ 见严可均辑:《全上古三代秦汉三国六朝文》,《全后汉文》卷46。
⑤ 《史记》卷48《陈涉世家》。
⑥ 《汉书》卷S8《儿宽传》。
⑦ 《后汉书》卷76《第五访列传》。
⑧ 《后汉书》卷76《孟尝列传》。
⑨ 《三国志》卷9《魏志·诸夏侯曹传》裴松之注引。
如上所述,以租佃制和庸客制为主要形式的封建生产方式,在汉代得到了广泛的发展。仲长统说:“豪人之室,连栋数百,膏田满野,奴婢千群,徒附万计”①。所谓“徒附”,即指耕种大土地所有者土地的庸客和租佃农民。他们的人数远远超过奴隶。和日益衰落的奴隶制生产方式比较起来,封建制生产方式显然是汉代的“一种普照的光”,是支配其他一切关系的主导的生产方式。
在分析秦汉的社会性质时,不能不涉及广大自耕农和半自耕农的身份地位。有的学者把秦汉的自耕农比作古代希腊罗马的自由民,这种比拟是值得商榷的。希腊罗马的自由民既是自己土地的所有者,又是城邦政治生活的全权公民,所以马克思说他们是“自由的和平等的私有者”②。秦汉的自耕农在文献上称为“编户齐民”,事实上编户民在经济条件和社会地位上并不“齐”。《史记·货殖列传》说:“凡编户之民,富相什则卑下之,伯则畏惮之,千则役,万则仆,物之理也”。编户民中存在着财产的巨大差别和阶级对立。史料表明,秦汉时代的自耕农土地不足百亩的家庭很多。有些缺少耕地的自耕农,不得不从封建国家那里再“假”(租赁)部分公田耕种,或者租种地主的少量土地。有些自耕农即使没有租种地主的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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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仲长统:《昌言·理乱》。
② 马克思:《资本主义生产以前的各种形式》,《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第476页。
地,为了寻求庇护,往往也要投靠豪强地主,成为他们的依附农民。就编户民和封建国家的关系来说,尽管他们当中有些人可以通过察举、纳赀和上书言事等途径上升到官僚队伍中去,但作为平民,他们不但享受不到希腊罗马城邦公民所享有的政治权利,而且连自己的人身也不能不受专制主义皇权的严格支配。秦朝的“头会箕敛”,汉朝的算赋和口赋,即是这种人身支配关系在经济上的表现。汉代的贵族食封制度“以户邑为制,不以里数为限”①,对农民剩余劳动生产物再分配的这种形式,同样也是建立在专制主义皇权对农民人身支配的基础上的。马克思在分析欧洲中世纪的阶级关系时指出:“物质生产的社会关系以及建立在这种生产的基础上的生活领域,都是以人身依附为特征的。但是正因为人身依附关系构成该社会的基础,劳动和产品也就用不着采取与它们的实际存在不同的虚幻形式。它们作为劳役和实物贡赋而进入社会机构之中。”②中国封建社会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农民不仅对地主存在着人身依附关系,而且还要受到封建国家严格的人身支配。农民的劳动和产品“作为劳役和实物贡赋而进入社会机构之中”,是地主阶级及其国家对农民进行封建剥削的重要形式。而专制主义皇权基於人身支配对广大自耕农的这种剥削,就是从秦汉时代开始的。在判断秦汉社会经济形态的性质时,对于广大自耕农受封建国家和地主阶级的封建剥削和压迫,应该给予足够的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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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后汉书》卷61《黄琼列传》。
② 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94页.
主张汉代是奴隶社会的学者,有时还把广大自耕农因破产而卖身为奴和嫁妻鬻子作为奴隶制在汉代占主导地位的一个重要根据。但众所周知,秦汉以降,历代贫苦农民因天灾人祸而卖身为奴和嫁妻鬻子的现象史不绝书。就秦汉时代来说,破产农民的出路大致有三种情况:一是卖身为奴和嫁妻鬻子,一是离乡背井成为流民,一是投靠豪强地主成为他们的劳动人手。汉代流民的数量,动辄数十万、数百万。董仲舒说,“民愁亡聊,亡逃山林,转为盗贼”①。贡禹说,“民弃本逐末,耕者不能半。贫民虽赐之田,犹贱卖以贾,穷则起为盗贼”②。汉武帝晚年各地的农民起义,西汉末年的赤眉绿林起义,东汉末年的黄巾起义,基本队伍都是流离失所的破产农民。当时一些豪强地主所拥有的大量徒附,许多都是为求得庇护而前来投靠的破产农民。对于汉代破产农民沦为奴隶的数量,似不应估计过高。 四、从政权性质和社会观念看秦汉社会
唯物史观认为,“每一历史时代的经济生产以及必然由此产生的社会结构,是该时代政治的和精神的历史的基础”③。要判断秦汉的社会性质,除了需要从多种生产关系中找出支配其他关系的主导的生产关系之外,还需要考察当时“政治的和精神的历史”,从政权的性质和社会思想的价值取向来验证我们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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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汉书》卷24《食货志》。
② 《汉书》卷72《贡禹传》。
③ 恩格斯:《<共产党宣言>1883年德文版序言》,《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232页。
奴隶社会的国家,不论是采取君主专制或是贵族民主共和制的政体,都是代表奴隶主阶级的国家。秦汉的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国家,能不能说是代表奴隶主阶级的国家呢?恐怕很难这样说。秦汉有许多官奴婢,但这不足以说明当时的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国家是奴隶主政权。因为在中国封建社会的各个朝代,官奴婢都是存在的。这是古代东方社会奴隶制的一种孑遗。如本节前面所说,从秦经西汉到东汉,官奴婢的数量虽然在不同时期有所起伏,但总的趋势是在不断下降的。秦朝的隶臣妾到了西汉已经不再具有奴隶的身份。文帝、哀帝、光武帝和安帝先后都下诏免官奴婢为庶人。特别需要提出的是光武帝,不仅把王莽时“不应旧法”而被没人的大批官奴婢免为庶人,而且多次下令放免私家奴婢。如建武二年(26年)诏:“民有嫁妻卖子欲归父母者,恣听之。敢拘执,论如律。”建武七年“诏吏人遭饥乱及为青、徐贼所略为奴婢下妻者,欲去留者,恣听之。敢拘制不还,以卖人法从事”。建武十一年诏:“天地之性人为贵。其杀奴婢,不得减罪”。又诏曰:“敢炙灼奴婢,论如律,免所炙灼者为庶人。”建武十二年“诏陇、蜀民被略为奴婢自讼者,及狱官未报,一切免为庶人”。建武十三年“诏益州民自八年以来被略为奴婢者,皆一切免为庶人;或依托为人下妻,欲去者,恣听之;敢拘留者,比青、徐二州以略人法从事”。建武十四年“诏益、凉二州奴婢,自八年以来自讼在所官,一切免为庶人,卖者无还直”。①光武帝这一系列放免私家奴婢的诏令,可以说是沿袭王莽改奴婢为“私属”而未能完成的重大举措的继续。光武帝对於王莽的“王田”制和其他一些政策都未曾采用,唯独在放免私家奴婢这个问题上继续推行王莽的措施,这只能说明奴隶制这种生产方式已经丧失了它的历史正当性。要缓和西汉末年以来的社会危机,争取人心,恢复和发展社会生产,必须把释放奴婢作为当务之急。而这样的政权,要说是代表奴隶主阶级利益的政权,显然是说不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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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后汉书》卷l《光武帝纪》。
《史记·田儋列传》说,田儋缚奴见狄县令,“欲谒杀奴”,可见秦时杀奴已须报官,得到批准。奴隶是主人的财产,主人可以随意买卖,但不能随意虐杀。杀奴需要报官,并不足以说明当时就不是奴隶社会。但是在汉代的社会观念和法律规定中,我们看到,奴隶已经被承认也是人,而不是牲畜。作为人,就应该受到社会和国家的保护乃至尊重。董仲舒在向汉武帝建议“限民名田”的同时,还主张“去奴婢,除专杀之威”①。王莽之子获杀奴,“莽切责获,令自杀”②。始建国元年(9年),王莽在诏令中谴责奴隶制的残酷:“又置奴婢之市,与牛马同兰,制於民臣,颛断其命。奸虐之人因缘为利,至略卖人妻子,逆天心,悖人伦,缪於‘天地之性人为贵’之义。”③光武帝除了放免奴婢为庶人之外,还下令:“天地之性人为贵。其杀奴婢,不得减罪”④。《后汉书·刘宽列传》载:刘宽灵帝时为太尉,“尝坐客,遣苍头市酒,迂久,大醉而还。客不堪之,骂曰:‘畜产’!宽须臾遣人视奴,疑必自杀。顾左右曰:‘此人也,骂言畜产,辱孰甚焉!故吾惧其死也。”像以上这些例子反映出来的法律规定和社会观念,要说它们还是奴隶社会的上层建筑,恐怕也是很困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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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汉书》卷24《食货志》。
② 《汉书》卷99《王莽传》。
③ 《汉书》卷99《王莽传》。
④ 《后汉书》卷1《光武帝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