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当前灾害社会救济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简
聂勇 2011-08-05
论文关键词:灾害社会救济问题对策
论文摘 要:近年来各种自然灾害频发,对我国的灾害社会救济提出了各种严峻的挑战.救灾制度不健全,管理不统一,监督不到位等灾害救济问题凸显。针对现实中出现的这些问题,我们要提高政府管理水平和应急能力;建立救灾资金多元投入机制;建立综合减灾管理体系;加强灾害救助的资金管理等各种行之有效的措施。 灾害社会救济是指国家和社会对遭遇各种自然灾害袭击并因此而陷入生活困难的社会成员给予一定的现金或实物救济,以帮助其渡过困难时期的社会救济制度。我国灾害社会救济制度经历了无数的考验,在灾害来临时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为灾区的救济和重建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在由于各种因素,我国的灾害救济制度依然还是存在很多不足。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救灾法律制度不健全 众所周知,灾前防范、灾中应急和灾后援助三者应紧密相连,不能脱节。在现行的救灾工作指导规范中,多是以部长令或政府行政命令的形式出现的,这些命令和行政条例是没有较高的法律效力的。这些法规重视灾后救济,轻视灾前的预防和应急机制的建立,对灾害社会救济提供的帮助是有限的,不能更好的提高灾害社会救济的水平;现代救灾需要部门之间协调整合资源,而民政部门的行政命令是很难以协调诸多部门职能责任和权限的。在2008年的雪灾中,我国的反应虽然是比较快的,但是还是处于比较被动的状态。对于南方的突然的大雪灾,重型的除雪机械没有很好的提前预备,临时从北方调运,这在一定程度上减慢了救灾的速度。这一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是法制不健全的后果,没能以法律的形式规定灾前预防和应急机制,在灾害时就会出现这一现象。 我国灾害救济工作中的另一个缺陷是单一的灾种角度去认识灾害,以部门为界划分救助工作。近几年来,救灾工作越来越受到社会各方面的重视,有些部门从本系统的角度出发,制定了一些与救灾有关的规定,造成了政出多门和政策多变的后果,出现了规定某一问题的不同法规文件之间不协调的现象,给执行者带来很大困难。单一的救灾法规,无法综合的解决连发性灾害,不能有效解决在灾害救济中存在的一些不协调问题。不同部门分管不同的灾害固然有优点,优点在于发挥各部门的专业优势,有针对性地进行救援活动。但当灾害来临时,一般不是像人为那样分类对人类进行袭击,往往是同时伴随着几种灾害或者是产生次生灾害问题,这时候仅仅依靠某一部门来进行处置则显得极为不足。尤其是各类灾害社会救济的统一指挥调度方面。目前我国尚缺少法律授权的支持。 (二)缺乏一个完善统一的国家救灾管理体系 灾害救济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其良好的运转和有序的指挥,离不开专门的救灾综合管理机构。灾害社会救济不光要有统一的法律来统筹,更需要专门的机构来执行。任何灾害仅靠一个部门都无法达到减灾的目的,这需要多学科、多领域、多部门的合作,过去各行其是分散管理的局面已经无法适应目前严峻的灾害形势。中央政府目前尚没有对灾害统一管理的机构,财政部也没有设立专项的减灾基金,这极大的影响了我国减灾工作的深入发展。在非典型肺炎过后,我国进行了一系列的调整,但基本上还是有国务院进行调度,成立办公室或领导小组,这种形式在灾害救济中也具有重要的作用,但是这毕竟不是常设的机构运行,在灾害救济运行中不能达到最佳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