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救济


浅议当前灾害社会救济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简

论文关键词:灾害社会救济问题对策 论文摘 要:近年来各种自然灾害频发,对我国的灾害社会救济提出了各种严峻的挑战.救灾制度不健全,管理不统一,监督不到位等灾害救济问题凸显。针对现实中出现的这些问题,我们要提高政府管理水平和应急能力;建立救灾资金多元投入机制;建立综合减灾管理体系;加强灾害救助的资金管理等各种行之有效的措施。 灾害社会救济是指国家和社会对遭遇各种自然灾害袭击并因此而陷入生活困难的社会成员给予一定的现金或实物救济,以帮助其渡过困难时期的社会救济制度。我国灾害社会救济制度经历了无数的考验,在灾害来临时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为灾区的救济和重建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在由于各种因素,我国的灾害救济制度依然还是存在很多不足。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救灾法律制度不健全 众所周知,灾前防范、灾中应急和灾后援助三者应紧密相连,不能脱节。在现行的救灾工作指导规范中,多是以部长令或政府行政命令的形式出现的,这些命令和行政条例是没有较高的法律效力的。这些法规重视灾后救济,轻视灾前的预防和应急机制的建立,对灾害社会救济提供的帮助是有限的,不能更好的提高灾害社会救济的水

2011-08-05

我国社会救济制度的现状和问题

我国自建国50来,社会救济制度一直没有形成一个比较系统的体系,而是非常分散,甚至可以说应急性规定比较多,尽管如此,我们仍能够看到,国家对于社会救济一直是非常重视的,不仅制定了大量法规政策规范社会救济事业,而为社会救济投入了大量才力和物力,保障了那些处于生活困境的人基本生活,维护了社会稳定。新中国成立初期,针对城市大量流落街头的难民、灾民、无业人员等贫困人口,政务院于1949年12月发布了《关于生产救灾的指示》,1950年6月政务院又发布了《关于救济失业工人的指示》,同年7月劳动部发布了《救济失业工人暂行办法》。与此同时,党和政府拨出大量粮食和经费,对不同情况的人员给予不同的救济。1952年全国152个城市经常得到救济的有120余万人,冬季期间达到150余万人,占到各个城市人口的20%-40%.从1953年到1957年国家支付城市社会救济费1亿多元,救济了1000多万人。在农村,1950年到1954年国家发放10亿元的救灾救济款以及大量的救济物资,救济灾民和孤老病残人员。[1]1956年,我国开始进入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时期以后,在城市形成了就业与保障一体化

2006-09-25

宋代社会救济制度的运作和国家权力——以居养院制的变迁为中心

内容提要:考察宋代穷民收养设施的具体情况,就会发现其运营实态处于极其脆弱的状态。大部分居养院的财政基础极其脆弱,基本上无法提供长期维持居养院所需要的财源。居养院规模的零散性和财政基础的脆弱性与居养院收容者的性质有着密切的关系。在宋代穷民收养设施的收容者中,确实存在着需要救济的穷民。但是,除了一些穷民之外,为维持社会治安。还必须收容无赖之徒。不少居养院常常以短期的治安维持为目的而运营,从而,呈现出其财政基础也极度脆弱的状况。正因为居养院制具有这样的性质,所以其盛衰与社会情势的变化有着密切的对应关系。宋代的居养院基本上是因政策的需要而被采用和运营的。关键词:宋代 居养院 穷民 无赖之徒序 言在中国历史上从制度上完备社会救济机构是从宋代开始。宋代以前,虽然也设置过以寺院为中心的贫民收容所等救济机构,但数量不多,而且缺乏持续性。从宋代开始这种零散状态的社会救济制度迅速得到完备,这与唐宋时期的社会经济的变革有着密切的关系。众所周知,唐代均田制的瓦解、都市的发展、商业交通的发达,导致了小农阶层的分化和都市市民构成的变化以及人口流动现象的增加。因此与以

2006-04-17

清代江南地区的乡村社会救济——以市镇为中心的考察

市镇的兴起不只反映了商品经济的发展,促进了城市化的进程,同时也反映了社会结构的变动,其重要表现之一即是形成了以市镇为中心的乡村社会救济体制。清代的江南是市镇最为兴盛的地区,与此相应,江南地区面向乡村的社会救济机构大多集中于市镇。根据救济主体的不同,乡村的社会救济大致可分为政府救济、宗族救济和民间慈善救济三大类。对此,学界已分别对其中某个方面有所涉及,如吴滔对江南地区仓储体系和赈灾事业的论述,刘铮云、范金民关于江南地区宗族义庄的研究,以及笔者关于江南地区民间慈善事业的系列论文等。但现有成果大多偏重于某一方面,以清代江南地区的乡村救济事业为对象的整体研究尚付诸阙如。有鉴于此,笔者拟从政府主持的救灾备荒、宗族针对族人实施的济贫与助学以及民间社会施行的对鳏寡孤独贫病之人的慈善救济三个方面,对江南地区以市镇为中心的乡村救济事业作初步梳理。一、政府救济:重在救灾备荒我国自古即是自然灾害多发的国家,而清代的江南地区自然灾害发生尤为频繁,据邓云特《中国救荒史》统计,十六至十九世纪,江苏和浙江分别发生106次和56次灾荒,在所列的十八个省中分列第二位和第七位[1] 。因

2006-04-19

亟待完善的农村后税费时期的社会救济体系

新中国成立以来,农村社会救济作为一种调节农村收入、分配的手段,在缩小农村贫富差距,最大限度地满足农村社会公平起到了很好的调节作用,它包括农村自然灾害救济、农民生活保障救济(含农村五保户供养、农村贫困户救助)和农村基本社会福利救济(含农村教育、就医、文化和水电路、通讯住房等基本生存条件的供给)。但随着三农形势的日趋严峻和农村税费改革的全面推开,农村的社会、经济和生产力关系发生了重大改变,在规范和减轻农民负担的同时,也使农村的收入、分配格局发生了明显变化,农村进入后税费时期。这一时期是农村利益分化最明显、社会矛盾最突出、体制冲突最激烈的时刻,农村的各种矛盾相互交织,对现行的农村社会救济机制带来了严峻的挑战,农村社会救济面临前所未有的困难。传统的城乡分割体制,使现行的农村救济体系本身就先天不足。新中国成立后,无论是在产业发展政策、资金扶持额度,还是在社会保障机制上,多是城市优先农村,城镇居民优先农村人口。作为制衡社会保障公平的社会救济机制,城市要比农村健全和完善。在城镇,对退休工人,发放退休金;对失业或下岗待业工人,在国家发放失业或下岗救济金的同时。地方政府

2006-0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