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急见刊

新农村建设中农民主体地位实现的制度保障

张红军  2011-01-04

摘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是我国农村一项长期、艰巨的伟大事业,农民是这项事业的主要实践者,新农村建设必须以农民为主体,充分发挥农民的主体作用才能实现。然而,现实中农民主体性地位并没有得到确立,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为了尊重农民意愿,确保农民主体作用的发挥,国家必须从制度设计上进行改革和完善,对农民主体地位的实现给予保障。为此,要完善以村民自治为核心的农民自我治理制度;大力加强农民自发团体建设,实现参与式发展的自组织制度;赋予农民更多权力,改革农民参政议政的制度安排。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是惠及亿万农民的伟大工程,为的是农民,靠的也应该是农民。农民是新农村建设的真正主力军,只有维护好农民的主体地位,遵循“从各地实际出发,尊重农民意愿”与“通过农民辛勤劳动和国家政策扶持”的原则,才能充分调动农民的积极性 、主动性和创造性,建设好社会主义新农村。 1新农村建设应以农民为主体 马克思主义认为对于现实的个人来说,人和主体并不是完全等同的,并非每一个人都是现实的主体。所谓主体,是指具有社会性的有意识、有目的的从事认识活动和实践活动的现实的人,主体的基本特征就是自觉能动性。只有当人具有主体意识、主体能力并现实地作用于客体 的时候,他才可能成为活动主体,具有主体性。 以“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为总体目标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是党中央在我国总体上进入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发展阶段后,为解决农业、农村、农民”问题,统筹城乡发展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而提出的重要战略举措。毫无疑问,农民应该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主体,而农民主体性的发挥则是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成败的关键。新农村建设中的农民主体性是指在我国宪法和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广大农民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所表现出的自觉能动性。具体表现为农民的自主性、自为性、选择性和创造性。农民的自主性就是农民在新农村建设中表现出的主人翁意识;农民的自为性,就是农民在新农村建设实践中的自觉性,即农民能尊重和运用客观规律、主动参与新农村建设;农民的选择性就是农民面对新农村建设中的各种纷繁复杂的必然性,能够综合权衡,确定最合目的性的那种;农民的创造性是指农民在新农村建设中的创新精神、创造能力以及取得的创造性成果,它既表现为农民能创造出新的客观事物,也表现为农民在社会实践中的自我完善与发展[1]。 2农民主体地位缺失现状 新农村建设即是建设农民的新农村,理应以农民为主体。但在当前轰轰烈烈的建设运动中,听到的更多的是政府和专家学者的声音,而作为建设主体、发展主体的农民却选择了集体失语,农民的这种选择是被动的、无奈的。农民应该成为主体却无法当家作主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长期以来,农民处在国家政治权力划分中的边缘化,造成农民无力也无法为自己的发展出谋划策,在缺乏制度保障下同样无法为自己量身定做具体的发展目标。而且,地区差异、文化差异、村落结构差异也导致了农民无法用一个声音来表达自己的政治、经济诉求。城乡差距大拉大、农村社区吸引力的降低更造成了农民中的精英分子大量的流向城市,这更加剧了农村社区群体的素质降低。种种因素导致农民在新农村建设中的主体性被政府所取代,政府既是主导也是主体,而作为主体的农民只能被动地接受;主体意识不强也造成了农民在新农村建设中自为性的弱化,农民无法依靠自己来贯彻、领悟和执行国家有关新农村建设的方针、政策;同时,在政府主导和操控下,农民的主体创造性也没有得到充分的发挥,农民欠缺解放生产力、创新机制、体制的创新精神,农民创造力的潜力未被充分发掘[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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