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急见刊

关于保障城市化进程公平与正义的民主制度构建

喻晓  2012-01-17

障。政府在“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下开展活动,全心全意代表人民的利益,但是,由于政府自身的局限性,引发了政府对社会矛盾调节的无效和过度干预,“好心办坏事”现象层出不穷,这就是实质上的政府失败。因此,纯粹依赖政府保障公共利益是无法实现的。参与式民主有利于多元利益的表达,增进政府对民意的收集,同时也增强对政府的外部监督,促使政府更有效地行使权力,保障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三、参与式民主的制度安排 参与式民主的前提条件是形成社会利益集团。政府在政治活动中的具有绝对优势,这首先体现在政府是一个强大的集团,拥有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公共资源和暴力机关,而失地农民却形单影只,缺乏经济和政治资源的支撑,政府和失地农民不平等的地位,极易造成政府对失地农民利益的忽视和侵犯。这客观上要求失地农民组织自己的利益集团,与政府进行博弈,充分表达自己的利益要求。 形成利益集团是人民理性选择的结果。假设单个失地农民采取行动,他的行动一般具有以下特点:力量单薄,缺乏资源和设备等支持条件,不能产生广泛的影响,其要求极易遭到轻视和忽视;受自身认知和能力的影响,制订的行动方案和提出的要求比较简单,容易被推翻;需要花费充分的时间和精力;必须承担一定的费用。单个失地农民为维护自身权益,需要各方面的“投人”,而结果能否补偿其“投入”,事先是无法确定的,他要承担较大的风险。所以,单个失地农民往往不会积极主动地采取行动,即使他有很强烈的愿望。 失地农民结成利益集团,通过集团进行利益诉求,将使其力量明显增强,更能得到政府的关注,集思广益使得行动方案更加合理,利益要求能得到很好的整合,虽然需要付出更多的时间来进行协商,集团中也可能出现策略行为和搭便车现象,但合理的制度安全能够有效降低利益集团的负面影响,让它能够在更大程度上表达民意,使失地农民的权益得到更充分的满足。 (一)失地农民通过协商形成团体利益要求 失地农民是政治参与的利益主体,是参与式民主的基本构成要素。最理想的结果是失地农民都直接参与到政策过程中,达成共识,使个人利益都得到最大程度的满足。但由于客观条件的约束,集体规模越大,利益的多元化和差异性就越大,协调的成本增加,形成共识的可能性就越小,不仅不能得到有效的结果,反而会使失地农民的损失更大。所以,有必要将失地农民按一定标准划分成规模适中的团体(例如,按农户每10-15户划分为一个团体),每个团体由利益相近的失地农民自由组合,团体内部充分协商,得出较为一致的团体利益要求。 (二)村委会是共同利益表达的中介 村委会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如果失地农民被安置到社区,转变为社区居民,则由居民直接选举出居委会),是村民共同利益向政府表达的中介。从第一个层面来讲,村委会是民意直选的结果,能代表民意,但另—个层面上看,村委会仅仅是少数几个只组成的团体,需要广泛获取失地农民的需求信息,才能保证失地农民权益的正确表达。此外,村委会还具有一定利益整合的功能,把由失地农民组成的各个团体的利益要求汇总整合,提交给乡镇政府。乡镇政府获得了较为统一的信息情报,能更有效率、更经济地制订和执行政策。 (三)乡镇政府在共同利益的指导下制订和调整政策 乡镇政府是制订、落实与失地农民利益有关的政策的直接主体,它通过村委会传达的有关失地农民共同利益的需求和意见,及时、有针对性地制订政策,保证利益需求得到有效回应。同时,政策的制订是一个循环的过程,政府制订政策后,要反馈给失地农民利益团体,由失地农民利益团体提出修改和调整意见,通过不断的修改和完善,使政策和失地农民的诉求保持高度一致,再由政府来执行政策。这既是保证政策对失地农民利益需要的有效反映,体现了社会公平和正义,也是对村委会的有力监督,防止其作为共同利益表达的代理人利用信息不对称、不完全等漏洞,打着民意的幌子,替自己所在的小团体谋私利。对于不能充分反映民意的村委会,村民有权利向政府提出罢免。 四、结束语 失地农民团体、村民委员会(居委会)和乡镇政府是参与式民主模式的三个基本要素,三者扮演着不同的角色,失地农民团体是利益的诉求者,村民委员会是利益的中介传达者,政府是利益的落实者。三者在发挥各自作用的同时充分互动,共同解决城市化进程中的矛盾和问题,保障失地农民的权益,增进社会的公平和正义。这个参与式民主模式要有两个重要支撑: 一是财政保障。三个要素的建立和运作都需要资金的支持,需要政府设立必要的基金或通过其他渠道筹集一定的资金,保障失地农民和村委会有效的政治参与。 二是监督保障。充分发挥监督作用,是防止团体内部或团体之间形成私利联盟的必要措施,是保障这种参与民主模式有效运作的基础条件。监督是十分广泛的,既包括要素内部的监督,也包括要素之间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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