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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法院民事审判与执行的几点建议

陈德春  2013-05-06

论文摘要 民事审判权从作用上讲是国家用以解决民事纠纷的一种国家权利;从形式上讲,它源于国家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审判程序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确定权利义务关系的程序;而执行程序是人民法院行使民事执行权,强制实现权利义务关系的程序。本文通过法院裁判文书的制作、法院执行方面浅谈了关于法院民事审判与执行的几点建议。

论文关键词 法院民事 审判 法院执行

民事审判权是法院对民事案件进行审理并通过审理对案件作出裁判的权力。实质上,民事审判权是民众赋予国家通过法院来行使的一种权力,是服务于当事人诉权的一种权力,是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得以实现的手段。民事执行是人民法院执行组织依照法定程序,依靠国家强制力,强制义务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实体义务的诉讼活动。执行主体是指在执行法律管辖中,依照执行法律规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并能够引起执行程序发生、变更或终结的组织或个人。

一、法院裁判文书的制作

首部、正文(事实、理由、判决结果)和尾部构成,这意味着对于这三部分写作的基本要求。首部均由标题、案号、当事人及诉讼参加人基本情况、案件由来和审判经过构成。要与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相对应,不得漏判和超诉讼请求判决,不得判非所请。判决内容较多可以分条或分项叙写,如涉及本金和利息给付的,可将本金的给付和利息的支付分项判决。无论何种履行,均必须写明履行期限。且应当载明当事人不履行生效判决的法律后果,如明确规定“不按期履行义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几条的规定办理”诉讼费用的负担(二审维持原判的,只对二审案件受理费作出决定,改判的,应当分别对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具体数额、承担者判明)当事人的上诉权利、上诉期间和上诉法院。(一审,二审应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一)裁判理由要充分 要摆事实,讲明道理,引用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为诉讼请求的合法性提供充足的依据。摆事实,是要把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发生纠纷的原因、经过和现状,特别是双方争议的焦点,实事求是地写清楚。讲道理,是要进行分析,分清是非曲直,明确责任,并援引有关法律条款和政策规定。证据及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提起民事诉讼的原告负有举证责任,要能够举出证明案情事实,支持自己诉讼主张的各种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等等。列书证,要附上原件或复制件,如系摘录或抄件,要如实反映原件本意,切忌断章取义、并应注明材料的出处;列举物证,要写明什么样的物品,在什么地方由谁保存着;列举证人,要写明证人的姓名、住址,他能证明什么问题等。 (二)裁判理由充分的效能分析 对于当事人的权力维护来说,充分的裁判理由是关键。首先明确的是,判决书的形成是基于法官在法律的推理下形成的。于是,一份合法和合理的判决书是以法律的逻辑性为依托的。其次,法律逻辑是一种思维规律的反映,这就强调了说理部分要做到严密而充实,在推理下论证才可以让人信服。在整个的推理过程中如果给民众留下思考的余地,那说明审判书存在缺失,仍需要完善和改进。 在充分的裁判理由之下,法官在案件认定和审判开展,都可以有较好的对待,这是杜绝司法腐败的重要方面。就实际而言,说理部分的不严密性,主要表现在:(1)法官职能的欠缺;(2)法官的故意行为。而第二种行为的发生较为普遍,是司法腐败的重要体现。且裁判理由在表述上存在模糊点,这样容易把本质性东西蒙过去。同时,详细的判决理由不仅是审判的需求,而且是法官个人风采的自我展现。在判决书中,要注重其格式的规范性,其中有固定的格式部分,也有法官发挥自我才华的地方。目前,我国还未实施判例法,而判决书是要求公开的,这样就可以让当事人看到,也可便于律师的查看。所以,法官裁判理由的充分与否,大家心里都是有杆秤。 因此,充分的裁判理由,对于提高法院的职业素养非常重要。在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推进下,法官作为法律的践行者,要尊重法律的神圣性,不能利用法律空子,用含糊的表达来形成判决。这是对法律的不尊重,也是对法官职责的亵渎。同时,随着我国法制化建设的进程加快,法官的社会价值逐渐提升,起着维护社会正义,弘扬法律威严的一线卫士。 (三)判决书应该涉及合议庭的不同意见 目前,我国判决书在公布最终法院意见时,仅是“本院认为”的方式,使得判决书在意见层面上,看不出意见是否是公众的还是少数人的。我国在民事诉讼中,遵循“少数服从多数”、“公开审判”的原则,但在合议庭的意见上,存在审判秘密,所以最终的公布是审判结果而不是具体的意见。其实,在合议庭的判决中,将少数意见写入其中是促进法律公平性的关键。且对于真理的不清晰性、不辨不明性,将少数人的意见列入判决书中,也是促使不同意见群体的思考,而对于多数意见在采纳的过程中,也要加以理性的思考,这样才能使得审判符合民众的心声,维护法律的公正性。

二、法院执行方面

(一)执行的原则 执行以生效法律文书为根据的原则,例如法院制作的民事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民事支付令和决定书。执行标的有限原则。执行标的是指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所指向的对象。被执行人的人身则不能成为执行标的。例如,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与有关单位、个人协助执行相结合的原则。例如,法院制作的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或仲裁机构裁决的裁定书和执行令。强制执行与说服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依法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与适当照顾被执行人利益相结合的原则。例如,法院制作的行政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 (二)执行机构 执行机构是人民法院内部设置的专门负责民事执行工作的机构。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执行机构。执行员、书记员与司法警察是执行机构的组成人员,执行员的任务是采取并实施执行措施;书记员的任务是作好执行过程的记录;采取重大执行措施时,应有司法警察参加,司法警察的任务是维持执行秩序,协助执行员完成执行任务。

(三)加强执行力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制作的具有财产给付内容的民事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和刑事判决书、裁定书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人民法庭审结的案件,由人民法庭负责执行。其中复杂、疑难或者被执行人不在本法院辖区的案件,由执行机构执行。被执行人或其担保人以财产向人民法院提供执行担保的,应当根据《担保法》的有关规定,按照担保物的种类、性质,将担保物移交执行法院,或依法到有关机关办理登记手续。债务人在人民法院决定暂缓执行的期限届满后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直接执行债务人的担保财产或裁定执行担保人的财产。 (四)法院执行的注意点 在法院执行阶段,法院具有释明义务,就相关事项进行说明和解释。虽然在实际中,诸多案件是以和解结案的。但相关协议制定并法院裁定之后,被执行人没履行问题出现。就当前的法律而言,在法院恢复执行和申请期限等问题上,当事人都不是非常的清楚,而申请期限已过,已有的申请权力就会失效。在这点上,诸多的人利用这个控制,摆脱了相应的民事责任。据此,法院应该就相关事项进行明确,以公正的立场处理好民事问题,这样不仅可以有利于案件的及时处理,而且是普法的一种有效手段。

三、结语

通过先前的工作实践和学习,大家知道,执行标的有限原则、执行方式适当原则、强制与说服教育相结合原则、执行效率原则是强制执行的四大基本原则。其中执行效率原则是强制执行基本原则中的核心原则。同时,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推进,规范好法院的民事审判和执行,对于维护社会稳定,健全法制建设,具有重要的实质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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