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急见刊

试论我国小额诉讼程序的司法适用

朱宏哲  2013-04-23

论文摘要 我国民事纠纷数量快速增长,其中由于微小权利受到侵害而需要救济的情形频繁,法院的民事审判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压力。试点的成功经验证明,小额诉讼程序是成功解决小额诉讼纠纷,实现司法公平,兼顾司法效率的重要途径,也是司法制度完善不可或缺的部分。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订案颁布,其中规定小额案件实行一审终审,体现了对小额案件的特殊关注。由于相关规定尚未作出,所以目前的小额诉讼程序尚不完善,运行也难以做到效率与公平兼顾。本文在阐述我国司法现状的同时,对我国小额诉讼程序进行了设想。

论文关键词 小额诉讼程序 司法 民事纠纷

小额诉讼具有狭义和广义两种解释,广义小额诉讼指的是和一般诉讼程序没有严格区别,只有诉讼标额和程序的简易水平有所不同,本文研究的小额诉讼程序,只按照狭义理解,指独立于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专门用来审理小额案件的比普通程序更加简易的诉讼程序。小额诉讼程序适用的对象是小额案件,小额案件指的是具有以下两种特征的案件:案件轻微和诉讼标的额较小,但不仅仅包含金钱方面的请求,还包括除了金钱之外,进行替代物给付的情况,例如,小金额借贷、给付小工程承包款和案情简单的邻里纠纷等,小额诉讼程序追求效率价值的优先性,相对于传统简易程序更加简易化,而且采取“常识化”的运行方式,受案范围单纯明确,涉诉标的额度有限,同时注重职权裁量的适用,注重调解。

一、我国小额诉讼案件民事审判的司法现状

司法公正在程序中具有最低标准,因此,不能将程序进行最大限度的简化,程序的繁琐性和复杂性对正确、慎重裁判必不可少,但是不断增加的民事案件,使司法制度的压力不断增加,当事人需要负担更多的责任。但是,我国的民事诉讼法,没有针对小额诉讼的明确规定,一般通过简易程序进行解决,我国相关的简易程序,一共只有五个条文,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对条文进行司法解释,虽然,在一定水平上有助于社会群众的了解,能够对纠纷进行快速的解决,使诉讼程序简化,但是无法对程序的简易性进行根本的改变,只能在一些环节上进行简化,没有对轻微事件、小额事件在处理过程中的特殊性进行考虑。第二,简单的程序规定具有概括性的特征,只能够对某几个环节进行简化,在基本程序之中,依然按照一般程序规定,在实际操作的过程中,不能够和简易事件的处理需求相吻合,与其它国家的立法相比较,我国的相关规定没有具体的简化程序、简化诉讼判决,没有对救济程序在简易事件在处理过程中的性质进行考虑,不能够将其功能进行充分的发挥,同时,一般程序和简易程序之间没有明确的界限,法官具有处理两种案件的双重任务,同时,没有明确的立法规定,导致一般程序和简易程序之间没有明确的界限,在实际应用过程中法官任意选用并且任意转换程序,“简易程序不简化,普通程序不规范”。我国目前针对简易程序的相关规定,尚无良好的解决方式,就更无法真正发挥其解决轻微事件的作用,由于上述案件需要能够进行迅速、简洁的判决,在救济和诉讼程序等方面也有特殊需求,因此,简易程序无法发挥妥善救济小额权利的作用。我国曾试点过小额诉讼程序,取得了正反两种经验。1999年1月,广州法院工作会议宣布撤销现存的小额钱债法庭。据报道,广州的小额钱债法庭是五六年前借鉴、模仿境外法院的做法搞起来的。经过市内几个法院的试点实践,发现作用不大,其职能完全可以由审判庭代替①。我国在1999年,首先在北京市的法院设置专门的小额债务法庭,根据相关报道,在经济审判法庭内,设置了小额债务法院,对争议较小、案情十分简单和事实清晰的案件进行审理,案件的标的额一般处于十万元以下,如果当事人双方无异议,在开庭的时候,不受相关诉讼法律法规的限制②。在同年8月份,我国北京市法院率先学习国外的相关经验,设置简易庭,对多种民事案件进行审理,即使在夜间和假日也可以进行审判,使用即收即审的工作方式。③上海法院系统于2011年5月1日起在浦东、杨浦、宝山、金山四家基层法院开展小额速裁试点工作。据介绍,试点法院受理的法律关系单一、事实清楚、争议标的额不足5万元的给付之诉民事纠纷,经双方当事人共同自愿选择即可适用小额速裁审理。采用小额速裁的案件必须在30天内审结,法院将最大限度地简化民事诉讼程序,法院所指定的答辩期、举证期比一般的诉讼程序明显缩短;如果当事人对判决不服,应该申请异议,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期限中提出异议,判决即时生效;同时,为其提供快速的、高效的司法服务,有效解决矛盾和纠纷;如果当事人在出庭的时候存在困难,可以向法院申请,使用视频等方式,对证人进行询问;选择较为灵活的开庭时间,如果具有特殊困难,当事人经过申请之后,可以在休息日和晚间进行开庭或者调解工作;降低诉讼费用;在传达法律文件和传票的时候,应该综合使用多种通讯手段,例如,手机短信、电子邮件、传真和电话等,对证人和当事人进行及时的传唤。2011年4月,经浙江省高院批准和最高法院同意,瑞安法院被定为小额速裁的试点单位,瑞安法院试点工作启动以来,使用小额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共计447件,这些案件中,调解431件,撤诉13件,判决3件,调撤率高达99.3%,平均审理天数只有6天,比同期简易程序平均审限还要缩短26天。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这是我国首次在立法上明确规定了小额诉讼程序,体现了立法者对于小额案件特殊的关注,希望以此简化小额案件的诉讼程序,平衡公平与效率。但是可以看出法律的规定过于粗糙,仅仅是在简易程序的基础之上对某些小额案件适用一审终审,完全没有体现出小额案件独特的程序需要,对于相关制度也没有规定。可以想见,在法院适用时,对于基本程序应该还是会按照普通程序进行,而且对于程序运行法官观点不统一,难以做到公平。为此我认为,还需要对小额诉讼程序进行进一步的细化规定,以统一法官观点,方便适用,充分发挥小额诉讼程序的作用。

二、小额诉讼程序在我国司法适用的问题

(一)小额诉讼程序适用的基本理论 由于微小权利和公民息息相关,广泛存在于生活之中,所以应该加强对其诉讼程序特殊性的考虑,避免微小权利人维权困难,无法救济,以增加公民和司法之间的亲和性,提高对法律的信任。小额诉讼程序应该重视公平和效率之间的关系,对当事人的司法权利进行保障,按照费用的相当性原则,具体来说,在当事人利用诉讼程序或由法官利用审判制度的过程中,不应使法院或当事人遭受预期之外的浪费或利益牺牲,否则可拒绝使用此程序制度。在诉讼的过程中,应该对当事人程序主体性地位进行尊重,尊重对程序利益和实体利益处分的权利,将民事程序的选择作为一种程序权利,对当事人的思想自由进行充分的考虑和尊重,提高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的积极性,使当事人能够按照自身的思想选择合适的程序,实现最大利益。双方当事人都能够要求国家对其纠纷进行公平、公正的审判。应当保障原被告双方都有这样的权利。 (二)小额诉讼程序具体的设想 1.适用范围 适用小额程序的事件,其诉讼标的额应特别小(但不限于金钱的请求),日本为30万日元(约折合2000多美元),美国各州一般在5000美元以下。鉴于我国人均收入明显低于发达国家且不同地区收入水平差别较大,我国小额诉讼标的额的上限应控制在1000-5000元之间,各个地区根据人均经济收入在上述幅度内确定,由各个高级人民法院确定自己辖区内各中级法院辖区的上限,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豓。在对小额诉讼的额上限进行确定之后,应该重视避免分割诉因,具体来说,当事人不能够为了和小额程序相满足,将超出上述范围的标的额分切割为小额,对法律的规定进行规避,法院应该对当事人的请求进行公证裁判,全部解决纠纷,保证判决的既判力,按照一事不再理等原则进行制约。在确定小额诉讼程序的审理对象时,应以“费用相当性原理”为基准。将和小额程序相满足的案件类型限定为借用、租赁、买卖和借贷等,具有明确的身份关系,仅在给付的数额、时间上存在争议的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纠纷;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拖欠水、电、天然气费及物业管理费纠纷;责任明确、损失金额确定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和其他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受案范围可以分为以下两类:第一,轻微事件,即案情轻微但其诉讼争议标的不是小金额的事件。本类型事件多为简易事件,当事人双方没有实质争议,应该进行简单、迅速的判决,保证当事人的权利能够快速实现。第二,小额事件,诉讼金额很小,但是不仅仅局限为金钱方面的请求,通常为与日常生活相关的、在社会中频繁发生的,上述类型的事件当事人一般无法支付费用较高的律师费用,不能够承受因为诉讼的延迟而产生的巨大费用。小额诉讼程序不仅在自然人中适用,其它的组织和法人也能够使用上述程序,因此,我国应该学习其它国家的,对原告一年中起诉次数进行限制的做法,规定一年内当事人在法院提起小额诉讼的次数。以防止上述程序变成向市民进行贷款发放和货物销售的公司催讨债务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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