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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高校资产经营公司法律研究

薛青  2013-03-16

论文摘要 高校资产经营公司是我国高等院校校办产业管理创新,对校办产业管理有着重要意义。本文探究从资产经营公司的背景出发,分析原管理模式存在的问题问题,探讨资产经营公司的管理模式的意义,提出了建设高校资产经营公司的对策和建议。

论文关键词 资产经营公司 法律 管理创新

一、高等院校资产经营公司的背景

高校资产经营公司是我国高等院校校办产业在新经济形势下的管理创新。在计划经济体制经济下,“单位办社会”的氛围浓厚,各国大型事业单位包括高等院校都设立了附属学校、商贸、食堂等企业。高等院校也设立了印刷厂、后勤集团、实验基地企业。这些校办企业由学校事业法人直接投资经营,冠着学校的名称和资源对外开展经营。2000年后,国家为了进一步规范校办企业,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2001年,国务院办公厅组织教育部、科技部等9个部委下发了《关于北京大学清华大学规范校办企业管理体制试点指导意见》,进行资产经营公司管理模式的试点。经过实践,取得良好的效果。2005年后,教育部先后印发了《关于积极发展、规范管理高校科技产业的指导意见》、《关于高校产业规范化建设中组建高校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的若干意见》两个文件,要求全国高等院校设立资产经营公司,进行校办企业管理体制改革。到2012年全国高校基本完成了管理体制的改革,设立了资产经营公司。

二、原有管理体制的存在问题

我国高等院校原有校办企业是学校以事业单位法人直接出资和管理,学校直接任命企业管理人员,随意进行资金拆借等。这些企业规模小、效益低、产权结构不清、管理体制不顺、经济效益低。、企业普遍存在资金困难,学校对企业历史欠账比较多,经常出现注册资本出资不足、或者注册后抽逃注册资本,与企业进行资金拆借,相互担保。企业无独立财产权,难以进行规范的财务管理,拓展业务。企业普遍无独立经营权。学校将校办企业看成一个一个部门,用行政命令的方式直接干涉企业的财务管理、队伍建设和经营政策。企业管理队伍薄弱,大部分的管理人员为学校行政指派的行政中层干部,这些人员大都只有教育管理经验而缺乏企业管理经验,同时这些人员大都为事业编制,都以回到学校行政机关为目标。在高校中有不成为的说法,校办企业是行政管理人员的流放地和养老院。由于管理水平低下,经营效益普遍低下。而企业经营不善而导致的债务,由高校直接承担。这不仅浪费了学校宝贵的办学资金,干扰了学校教学科研的正常秩序,也对学校产生负面影响。

三、资产经营公司的定位和作用

为了克服校办企业管理模式的弊病,国家在全国范围内推行资产经营公司管理模式改革。高校资产经营公司是学校依《公司法》成立国有独资公司或一人公司,由该资产经营公司代表学校进行资本运作和技术交易(或称科技成果转化),以参股、控股的形式取得下属子公司的管理权,并以行驶股东权的方式来管理下属子公司。高校资产经营公司的主要任务应是管理学校所投资的股权和经营性资产;促进高新技术成果的转化、孵化科技企业,创办文化教育特色和智力资源优势的企业,统筹管理,整合资源,推进学校科技产业化工作;依托校园资源,加速后勤社会化进度。资产经营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拥有独立的资产所有权、经营权,对内进行资源整合和市场规划,对外进行经营拓展。资产经营公司管理模式主要特点有: (一)分级管理 高校成立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将学校经营性资产委托给资产经营公司。资产经营公司代表学校以控股、参股的形式对所属子公司进行投资,以股东权为载体对子公司进行管理。资产经营公司的参股公司、控股公司是《公司法》上的独立法人,可灵活建立市场的投入和撤出机制,并依托自身优势进行科技成果产业化的转化。换而言之,新管理体制形成了学校(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资产经营公司——子公司的三级管理体制。这种管理模式是以出资为根据,以股东权依托,采用现代企业制度对校办产业进行管理的实践。

(二)“防火墙”功能 “防火墙”功能是资产经营公司管理模式重要特点,也是设立资产经营公司的初衷。该功能是借用现代公司法的有限责任制度,以资产经营公司法人为“防火墙”,为学校抵挡法律风险。有限责任是公司法的基石,是指在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中股东以其对公司的出资额或其所持有或认缴的公司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除此之外,股东不再对公司以及公司的债权人承担任何责任。公司独立资产是对外承担法律责任的基础,完备的内部治理结构可产生独立的意志,是法律拟制法人,具有法律上权利和义务的能力。根据公司法,高校资产经营公司若因经营不善出现资不抵债的情况,只以注册资本为限承担承担,换而言之,学校只以其出资为限承担有限责任,而不必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不会涉及学校及其他财产。 (三)提高管理效益 资产经营公司公司法上独立的法人,有独立的经营权,可自行决定人事、财务及公司的重大政策,对外有签约的能力。资产经营公司可摆脱学校行政束缚,采取灵活的人事聘用制度,可根据董事会或股东会的决议试行经营者年薪制,聘请专业的管理人员管理,以提高管理效益。

四、成立资产经营公司的几点建议

(一)资产分离,避免混同 独立的财产是公司法人承担责任的前提条件。高等院校首先要做好资产的“两剥离”,即经营性资产与非经营性资产的剥离,学校资产与资产经营公司资产的剥离。进行“非转经”和“清产核资”两个程序。其中,“非转经”应由高校资产管理委员会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办理报批手续,将学校的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在“清产核资“工作中,要将经营性资产无偿划转给资产经营公司,做到出资到位,同时避免国有资产流失。 (二)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公司治理结构是指由一套组织结构严密的自然人来管理公司而形成的组织结构体系,具体包括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这也是公司意志独立的保证。高校要根据《公司法》的要求,组建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根据公司法要求聘任成员,减少公司主要管理人员与学校行政机关领导的相互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也应遵守《公司法》中关于董事、监事“竞业禁止”等义务。 (三)规范运作,避免“揭开公司面纱”制度的适用 “揭开公司面纱”也叫“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是指如果股东滥用公司法人人格,又利用有限责任来逃避债权人的追索,导致股东和债权人之间本应平衡的公司法人人格制度的利益体系向股东一方倾斜,法律将令股东直接承担连带责任。高校要规范运作,避免与公司的人格混同。在经营过程中不得占有、支配资产公司的资产或干预资产公司经营管理,避免与资产经营公司之间发生关联交易、资金拆借、互相担保等经济行为。同时,要尽快厘清与资产经营公司的债务,因为公司改制前的债务,有学校出资不足之嫌;改制之后的债务,将会有抽逃注册资金之嫌。同时要强化监事会的职权,加强学校对资产经营公司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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