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简论人民政协的三大理论基石
简明学 2011-11-03
三、马克思列宁主义“三大理论”与人民政协的渊源关系 马克思列宁主义三大理论成为人民政协的理论基石,需要有一个转化的过程,即马克思列宁主义“三大理论”中国化的过程。如果没有中国化过程,马克思列宁主义“三大理论”就不可能与中国具体实践相结合,也就不可能产生人民政协这一具有中国特色的组织形式。 (一)统一战线理论奠定人民政协作为统一战线组织形式的基本性质 以毛泽东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在中国革命和建设的长期实践中,创造性地继承和发展了马克思列宁主义统一战线理论。毛泽东明确指出,统一战线是中国共产党在中国革命中战胜敌人的三大法宝之一,“中国新民主主义的革命要胜利,没有一个包括全民族绝大多数人口的最广泛的统一战线,是不可能的”[8]。在民主革命时期,尽管中国共产党与国民党进行过两次合作,但始终没有形成统一战线的组织形式。1946年召开的政治协商会议(即旧政协),“没有也不可能形成统一战线的组织形式”[7]。随着革命形势的发展,毛泽东开始考虑统一战线如何在组织上形成起来。1948年4月,毛泽东在亲自起草的“五一”口号第五条中,提议“迅速召开政治协商会议,讨论并实现召集人民代表大会,成立民主联合政府”,得到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各界民主人士、国内少数民族和海外华侨的响应。新政治协商会议虽然沿用了旧政治协商会议的名称,但以它的组织和性质来说,根本不同于旧政协。对此,周恩来多次作过说明。他指出:“‘政治协商会议’是我在重庆和王世杰谈判时他提出来的。此人反动失败而去,‘政协会议’的名字却被我们留下,再加上一个‘新’ 字。以区别于旧的政治协商会议,实际上就是我们人民民主的统一战线,包括海外华侨和少数民族,是无产阶级领导下的四个阶级的联盟。” [10] 1949年9月21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在北平召开,标志着人民民主统一战线在组织上的正式形成。从人民政协成立至今,随着各个历史时期国内阶级、阶层关系的变化,人民政协发展成为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广泛联盟,成为包括这四个方面代表人士的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组织。但是,人民政协仍然属于统一战线组织,这一基本特性始终未变。 (二)政党理论奠定人民政协作为多党合作重要机构的体制地位 在抗日战争胜利前夕,毛泽东在党的七大政治报告中明确提出由中共和各民主进步的政党共同组成联合政府,建立新型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政治制度,“开始考虑把无产阶级政党与民主党派的合作,由统一战线性质的政治策略层次,上升到国家基本政治制度性质的层次上来”[11]。在中共七届二中全会的报告中,毛泽东指出:“我党同党外民主人士长期合作的政策,必须在全党思想上和工作上确定下来。”[8]1437 人民政协成立伊始,便作为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政治形式和组织形式而存在。周恩来在新政协筹备会第四次会议上明确指出:“要合作就要有各党派统一合作的组织。这个组织在今天叫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12]新政权的人事安排体现着多党合作的政治格局。在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中,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担任职务并占有很大比重。在中央人民政府的6名副主席中包括三位非中共的爱国人士和民主党派领导人。政务院副总理4人中,有2人是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民盟主要领导人沈钧儒担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1954年12月,毛泽东进一步指出:“政协不仅是人民团体,而且是各党派的协商机关,是党派性的机关”[13]。1956年,毛泽东提出“长期共存,互相监督”的方针,进一步确立了社会主义条件下我国多党合作的基本格局。此后,这项方针也成为人民政协工作的一项基本方针。1989年12月,中共中央发布《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人民政协正式被确定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 在我国,共产党与民主党派之间的合作有多种渠道、多种形式,但人民政协这种组织形式则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最基本、最重要的形式,是任何形式都不可代替的。人民政协是中国惟一由所有合法政党参加的,并以本党派名义在其中进行活动的多党合作组织。人民政协这种与生俱来的党派合作性,为人民政协体现和发挥我国社会主义政党制度的特点和优势提供了必要的政治和组织保证。 (三)民主政治理论奠定人民政协作为发扬社会主义民主重要形式的存在价值 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我们党始终不渝的奋斗目标。抗战时期,毛泽东认真分析了中国的国情,指出:“中国是有缺点,而且有很大的缺点,这种缺点,一言以蔽之,就是缺乏民主。”在同黄炎培的著名谈话中,毛泽东指出:“我们已经找到新路,我们能跳出这周期率。这条新路,就是民主。”[14] 在还不具备普选产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条件下,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承担了协商建国的历史使命。“‘协商建国’,一个新政权的诞生是在枪杆子的基础上通过协商产生的。各政党之间能达成如此广泛的共识,全国人民能形成如此坚定的团结,在世界发展史都是少有的。”[15]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后,人民政协便与人民代表大会同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两种重要形式。毛泽东指出:“有了人大,并不妨碍我们成立政协进行政治协商。各党派、各民族、各团体的领导人物一起来协商新中国的大事非常重要……人大的代表性当然很大,但它不能包括所有的方面,所以政协仍有存在的必要。”[13]5411956年,中共中央在批转《中央统战部关于加强政协地方委员会工作的意见》中首次指出:“政协在我国的政治生活中占有重要的地位,不仅具有统一战线组织的作用,而且在实际上起着类似‘上议院’的作用。”[16]1980年9月,邓小平在政协章程修改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上指出:“人民政协是巩固和扩大我国革命的爱国的统一战线的重要组织,也是我国政治体制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和实行互相监督的重要形式”[17]。 在我国,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虽然有多种渠道和形式,但人民政协无疑是其中重要的实现形式之一。人民政协的政治协商体现了协商民主的基本特性。人民政协由各党派、各民族、各阶层、各人民团体等诸十个界别组成,是统一战线最广泛的组织形式。这种组织形式本身就体现了制度化的、有序的政治参与要求。同时,各民主党派通过各种形式对国家的重大问题、重大决策进行参政议政。这有利于形成体制内的利益表达,扩大中国政党制度社会整合的边界和张力。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是以不同党派、民族、阶层和人民团体的形式,更密切、更广泛地代表所有不同人民团体的、最大多数人民的民主监督。这种民主监督,具有严密的组织性、较高的自觉性和广泛的社会影响力,对于提高决策的科学性,保证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等均具有重要的意义。 总的说来,人民政协作为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在我国民主政治建设中具有特殊的地位和作用。它的独创性和有效性,已经得到历史的证实。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要善于运用人民政协这一政治组织和民主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