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急见刊

关于人民政协询问和质询制度探求

王贵银  2011-11-03

询问和质询的主体是参加人民政协的党派界别。党派界别可以提出询问和质询,听取说明和解释,对能够办理的意见建议进行跟踪监督。党派界别的代表是政协委员,政协委员代表党派界别进行询问和质询。党派界别的询问和质询,须经政协委员党派界别小组集体讨论同意。常委会议和主席会议成员不作为询问和质询的主体,是因为常委会和主席会议成员本身是政协委员,完全可以通过所在党派界别提出询问和质询。 询问和质询的对象是同级党委及其工作部门、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以及法院、检察院。因为他们是执政者和执法者。中央5号文件规定,党委要自觉接受来自人民政协的监督,人民政协要监督重大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党委及其工作部门是重大决策的制定者和执行者,理应接受人民政协的询问和质询。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是公共政策的制定者和执行者,理应接受人民政协的询问和质询。人民政协监督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情况。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者,理应接受人民政协的询问和质询。 询问和质询的内容是执政机关贯彻实施法律法规、贯彻实施方针政策、履行工作职责、解决群众利益方面的重大问题。因为这些内容是党和人民的根本利益。中央5号文件规定,人民政协监督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的贯彻实施情况,党派界别应当就贯彻和实施宪法、法律和法规方面的情况开展询问和质询;人民政协监督重大方针政策贯彻、制定和实施方面的情况,党派界别应当就上级重大方针政策的贯彻和实施、本级重大方针政策的制定和实施方面的情况开展询问和质询;人民政协监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作,党派界别应当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廉洁从政方面的情况开展询问和质询;人民政协要以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履行职能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党派界别应当就解决界别群众普遍关心、反映强烈问题方面的情况进行询问和质询。 (二)人民政协询问和质询的基本操作 询问和质询的一般要求。询问和质询由党派界别以书面形式提出,要求一事一议,并做到“四有”:有明确的询问和质询对象,有明确的询问和质询事项,有明确的询问和质询依据,有明确的委员界别小组意见。党派界别就同一问题可以先提出询问再提出质询,也可以直接提出质询,质询不以询问为前提。询问和质询可以在政协全会开会期间提出,也可以在政协全会闭会期间提出。人民政协应确定一个工作机构为询问和质询的受理机关。 询问的办理。党派界别就不了解、不清楚的问题向询问对象提出询问,并向受理机关提交询问书。受理机关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审查立案并送交询问对象,对不立案的询问要作出说明或要求修改后重新提出。询问对象在收到询问书后,应在规定时间内作出书面说明,书面说明由询问对象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签名。受理机关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询问对象的书面说明送交询问人。全会期间提出的询问,经主席会议同意后,可以集中开会进行集体说明。 质询的办理。党派界别就重大问题向质询对象提出质询,并向受理机关提交质询书。受理机关应在规定时间内审查立案,对不立案的质询要作出说明或要求修改后重新提出或作为询问案处理。需要立案的质询案由主席会议作出决定,由质询对象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质询的答复分为书面答复和口头答复。书面答复由询问对象的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名,受理机关在规定的时间内将书面答复送交质询者。口头答复由主席会议决定的承办单位召开质询会议进行答复。质询人或质询对象任何一方要求召开质询会议进行答复的,应召开质询会议进行答复。需要在全会期间进行答复的质询案,经主席会议决定后列入大会议程。 询问会议和质询会议的基本程序。询问会议和质询会议,应由政协有关领导机构或工作机构在规定时间内在召开。询问和质询会议应体现当场、公开、交流的原则。会议的基本程序是:党派界别提问,询问和质询对象答复,党派界别发表意见、继续提问并与询问或质询对象交流,列席人员提问,对询问或质询对象的答复进行测评并当场公布测评结果,质询对象就有关问题表明态度。以会议形式答复的质询案的质询情况向社会公布。 (三)人民政协询问和质询的保障措施 权利和义务。询问和质询对象可以不答复党派界别的询问和质询事项,但对询问和质询人认为询问或质询的问题确实存在的,经主席会议审议决定后组织专题调查,并对不存在问题的询问和质询作出可以不答复的决定,但对确实存在问题的询问和质询事项应作出必须答复的决定。党派界别对询问说明不满意的可以提出质询案,对质询不满意的可以提出建议案。建议案可以提出追究质询对象责任的建议。建议案经主席会议审议同意后报送党委或政府。 责任和纪律。询问和质询人、询问和质询对象都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认真负责的原则。党派界别应站在全局高度代言界别利益,做到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真心诚意,不歪曲、不偏激、不纠缠。询问人和质询人对询问对象或质询对象故意刁难、无理纠缠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按照政协章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询问对象、质询对象应尊重党派界别的政治权利,真心真意接受民主监督。对询问人和质询人打击报复或者有其他侵犯询问权、质询权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提请党委、政府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人民政协建立询问和质询制度的工作思路 (一)人民政协建立询问和质询制度的工作要求 人民政协建立询问和质询制度,应以科学发展观和中央5号文件为指导,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健全民主监督机制为目标,形成询问和质询的制度规范,积极稳妥地开展询问和质询活动,充分发挥民主监督作用,促进执政机关更好地履行职责,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推动经济社会科学发展。 人民政协建立询问和质询制度,应当坚持以下基本原则。一是坚持政治监督原则。开展询问和质询一定要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发挥党派界别的监督作用,运用协商讨论等多种方法。二是坚持科学合理原则。开展询问和质询一定要建立制度、健全机制、规范行为。制度办法既要严格规范又要简便易行。三是坚持注重实效原则。开展询问和质询一定要注重议题质量、提问质量、答复质量和跟踪监督质量,努力做到党派界别满意、监督对象满意、党委政府满意。 人民政协建立询问和质询制度,应当实现必要的发展目标。经过一段时间的努力,形成健全完善的询问和质询制度。在条件成熟时,载入政协章程,成为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使各级政协开展询问和质询有章可循,真正把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二)人民政协建立询问和质询制度的工作步骤 开展理论研究。各级政协应组织力量对人民政协询问和质询的基本理论进行深入研究,并对重大问题作出解释,形成科学的理论指导,为建立人民政协询问和质询制度奠定理论基础。 开展试验示范。各级政协应选择环境条件好的地方开展试验示范,形成规范性文件。试验示范要善于发现和解决问题,完善思想理论,修改制度办法,为全面推行奠定基础。 开展全面推行。全国政协应将询问和质询纳入政协章程,各级政协应当制定询问和质询办法,并普遍开展询问和质询活动,使人民政协的询问和质询进入规范化、制度化和程序化。 (三)人民政协建立询问和质询制度的工作措施 统一思想认识。要采取理论学习、专题培训、舆论宣传等多种形式,统一思想认识,形成舆论氛围。各方面都要把思想认识统一到加强民主监督是发挥人民政协作用、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推动经济社会科学发展的高度上来认识,增强做好询问和质询的自觉性。 强化工作措施。要制定开展询问和质询的年度工作计划,加强询问和质询活动的组织实施。改革政协工作机构,设置民主监督工作委员会,负责询问和质询的受理工作。加强党派界别建设,引导党派界别做好询问和质询工作。不断总结实践经验,提高询问和质询的工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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