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农民政治权利 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关于贵州省仁怀市农民政治权利保障状况的调查与思考
佚名 2006-01-09
摘 要:我国农民应享有与其他社会主体平等的权利。但从当前现状看,他们的各项权利尤其是政治权利没有得到应有的保障,这是诸多方面因素影响的结果。切实保障和真正实现农民的政治权利,加强对农民的政治理论和政治知识宣传以及法制教育是根本对策,而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对农民政治权利的立法工作则是应有之举,同时,各级党委、政府则应致力于对农民政治权利的实现与维护。 关键词:农民;政治权利;保障;实现
保障公民权利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核心要求,已经随着依法治国的伟大方略一起被载入了《宪法》之中。而对公民政治权利的保障则是保障公民权利的重要体现和主要内容。公民政治权利,是指公民参与并影响政治生活从而得以在社会的政治生活领域实现人的内在需要的权利。一般来说,公民政治权利由公共事务决定权、担任国家公职权、对国家权力的制约权、联合行动权和知政权五个部分有机构成。[1](p102) 在我们这个农村人口占多数的国度内,农民政治权利的充分保障与实现无疑是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保障农民政治权利,其目的在于充分实现农民的政治民主权利;而只有将农民的政治参与权利落到实处,保证其政治权利的自由行使,才是对其政治权利的真正维护与保障。
一、农民政治权利保障与实现的现状及其问题
带着如何有效保障与落实农民政治权利的问题,笔者对贵州省仁怀市部分地区农民政治权利保障与落实的状况进行了调查。仁怀市位于贵州省北部,下辖十九个乡(镇),有人口五十六万人,农民为四十四万人,包括汉、布依、苗、水等多个民族。近年来,该市社会经济发展较快,农民的科学文化素质较高,大多具备初步的政治理论水平和科学文化素质。这是当前我国农村尤其是西部农村现状的一个缩影。 通过在该市十余个乡镇、二十多个村的调查,笔者基本了解了当前农民政治权利保障与农村民主政治建设、农村法治建设等诸多工作的大体情况。 (一)笔者在调查中了解到:该地农民群众的政治民主权利得到了初步的保障,其政治权利的行使在一定程度上、一定范围内得到了实现。主要表现在: 1、农民初步拥有了选举权与被选举权。村民委员会作为当前村民自治的权利机关与农村政权的基层组织,在农村社会生活和经济活动中占有重要的地位。笔者在该市的调查中了解到:该市下属一百多个行政村的选举基本上都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所规定程序进行,村民大都积极地参加了选举工作,并且基本上能按照自己的意志选举自己心目中的理想人选;据村民反映,近年来在选举过程中的拉票及暗箱操作等现象比以前已大大减少。过去由上级党委、政府包办的村级领导班子产生方式正逐渐被淘汰,农民群众选举自己当家人的基本权利得到了初步的保障与实现。 2、农民基本上拥有村级行政与村务管理的监督权与知情权。该地村民委员会作为农民选举产生的农民自治与村级权利机关,大体上能遵循为村民服务、对村民负责、受村民监督的原则。笔者在该地红星村调查时了解到:该村村民委员会每季度向全体村民公布一次村务,公布内容包括诸如计划生育工作情况、村级财务状况、治安工作状况等全村大小事务,而且村民委员会干部还必须年终时向全村群众代表大会作述职报告。通过以上措施,该地农民基本上实现了对村级行政组织的监督,并拥有了村务管理的知情权,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参与到了农村政治生活。 (二)笔者在调查中更了解到,该市农民政治权利仅仅得到了初步的保障与实现。从更大的范围与更广的程度上讲,该地农民政治权利的保障与实现存在着诸多的局限和不足,概括起来,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1、在更大范围上说,该地农民享有的政治民主权利与国家的主人这一身份不符。新中国成立半个多世纪以来,我国农民的地位发生了显著的变化,农民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得到了明显的提高。但随着我国社会的快速发展和经济的高速增长,导致了农村与城市、农业与其他产业发展之间出现了较大差距;以及由于我国政治建设的不断深入,农民逐渐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处于竞争弱势地位,不具备相应的政治水平和理论素质去参与各级人民政权的管理工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的农民代表寥寥无几,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中的农民代表也为数不多。笔者在调查中了解了仁怀市某镇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构成情况,其中农民代表31人,仅占代表总人数的20%左右,而该镇农民人口占全镇人口的85% 以上,这是极不协调的(见表一)。这就充分地说明了农民政治权利的保障与实现还有待进一步加强。 表一:贵州省仁怀市某镇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构成情况表 代表界别 教育 政府机关 工业 商业 农业 其他 代表人数 25 32 24 12 31 24 所占比例 16.9% 21.6% 16.2% 8.2% 20.9% 16.2%
从全国范围、从整个国家的政治生活现状看,农民基本上没有真正享有政治民主的权利,而在此情况下农民作为国家的主人又如何真正体现出来? 2、从总体上看,该地农民关心政治生活、参与政治活动的程度偏低。当前,由于农民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处于从属地位,农民最关心的问题是如何尽快脱贫致富,如何增加经济收入。笔者曾在该市某村进行问卷调查,被调查人数为100人,均为农民,其男女比例为1比1。笔者设计问题50个,其内容包括当前国际国内重大时事、国家政治生活和国家政治发展状况、党和国家大政方针政策等。在所有被调查的农民中,能准确说出目前国家主要领导人姓名的仅占6%左右,对"一国两制"方针的表述基本正确的则只占12左右。由此可见他们对政治生活的关心和了解程度何等低下。(见表二)
表二:贵州省仁怀市某村农民政治生活和政治活动了解情况调查统计表 答对问题个数 41至50个 31至40个 21至29个 11至20个 0至10个 人数 4 6 13 18 59 所占百分比 4% 6% 13% 18% 59%
不可否认的是,现阶段农民的主要追求目标是物质上的富裕,因此对其自身政治权利的不够重视;加之农民各方面素质在全社会中处于较低水平,在竞争日趋激烈的今天,他们不具备主动追求政治权利、参与政治生活的能力。农民几乎不能有效参与较高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和政府管理,很少有农民能担任国家公职。 3、从实质上分析,农民政治权利没有得到应有的发展与巩固,农民没有真正地行使自己的政治权利。农民阶层作为中国全体劳动人民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理应拥有自己的合法政治权利,其政治权利也应该受到充分的保障。但当前的现状是:农民的政治权利仅仅存在于宪法与法律当中,存在与某些官僚的口头上。实质上农民的政治权利在很长的时间里没有得到相应的巩固与发展,也没有能得到充分的体现,而仅仅是一种政治宣言。农民无法真正自由地行使自己的政治权利。农民在全国人口之中占了三分之二左右,按照人数比例的选举,农民在国家权利机关--人民代表大会中也应当占有相应的名额,至少不应该少到目前的这种状况。 4、从现实情况看,农民政治民主权利缺乏法律的支持,也没有得到各级党委、政府的很好维护。我国宪法中明确规定了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但宪法之外的其他法律却没有对此进行系统化、具体化。随着我国社会转型时期巨大的社会和经济变革,社会各阶层的社会经济地位发生了很大变化,社会组织结构正发生激烈的变革与重组。在这样的社会前提下,作为社会弱势群体的农民,其政治权利与政治地位却没有受到法律的很好保障。相应地各级党委、政府也没有将农民政治权利的保障与维护作为农村工作的重点来抓,甚至完全忽视了农民的政治权利。农民以前拥有的一点政治权利,实质上正在逐步丧失。 当前,我国正处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要求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全面发展。政治文明建设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方面,在当前的建设与发展工作中处于十分重要的战略地位。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没有占全国人口近70%的农民的参与是不可实现的。保障与实现农民政治民主权利,是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内在要求和基本前提。因此,千方百计保障和真正实现广大农民的政治权利不仅体现现代民主社会对农民的关爱,更是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基本要求。
二、进一步保障与实现农民政治权利的目标及策略
笔者认为,保障农民政治权利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它既包括了宪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对农民政治权利的保障,也包括了现实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对农民群众政治权利和民主自由的巩固、实现和发展。 (一)进一步保障和实现农民的政治权利,就是要保障和实现农民的以下权利: 1、对公共事务的决定权。包括选举村集体所有权代表或公共权力的行使者,分配村社共同体内的利益和决定资源的增益。 2、以合法、正常渠道担任国家公职的权利。例如担任村、乡(镇)干部的权利,参加公务员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考试或选拔的权利。 3、对国家及政府权力的制约权。这一点不仅体现在对村级及乡镇等基层公共权力的监督和制约上,还应该包括对乡镇以上直至中央国家机关公共权利的监督和制约权上。同时还应享有并行使罢免权、对村规民约和法律的复决权、请愿权等。 4、在宪法及相关法律范围内拥有的联合行动权。这一点包括政治结社权、发表政治见解权和游行示威权。 5、知政权,即参与和知道政事的权利。也就是说农民应获得参与村、乡、县直至国家政治决策的权利,了解并咨询国家政治生活信息以及国家当前政治现状及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的权利。 (二)要实现上述目标,应该联系我国政治、社会、经济发展现状,从多个方面、多个角度去努力。而从农民自身着手则是根本举措。 1、对农民来说,加强政治理论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迅速实现经济增收,既是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前提,也是其政治权利能否真正得到维护与保障的基础。试想一个在政治常识上、法律知识上一片空白的人,即使给了他政治权利,他也无法行使;即使让他拥有政治权利,这种条件下其拥有的政治权利也不会长久。也就是说,参政议政能力的强弱是农民能否实现其政治民主自由、行使其政治权利的关键。因此,对农民进行教育与培养是保障其政治权利的根本前提。笔者认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加强政治理论与政治常识学习,养成良好的政治修养和品德素质,提高参政议政能力。这是农民真正实现和有效行使其政治权利的内在要求。如何才能达到这一目标呢?毫无疑问,以上目标的实现只有通过组织农民群众进行实实在在的学习和实践才能达到。 由于其科学文化知识的相对落后和生产任务的繁重,农民群众这一特殊群体在进行政治学习、法律学习时,不能像知识分子一样进行课堂教学等常规学习方式,也很难通过互联网等新兴信息渠道进行学习。针对当前农村实际和农民自身情况,笔者提出以下几点粗浅想法: 首先应该根据农村实际状况选择正确的宣传媒介。必须保证这种政治宣传能被农民所理解、接受。笔者认为电视是主要阵地。据笔者在贵州省仁怀市某村调查中了解到,该村85%的农民都有长期收看中央电视台《新闻联播》、《焦点访谈》及《今日说法》的习惯。这充分说明了电视这一媒介在农民进行政治学习和政治常识了解中的重大作用。同时,农民地区的广播也有一定的宣传优势。农民群众无论是在山上干活还是在田间劳作时都能收听。因此,加强农村地区原有的广播设施的修复和更新,并制作众多的对农民群众学习政治理论、了解政治生活有益的广播节目,是当前加强农民政治学习、提高农民政治素养的有效举措。 其次是必须为农民准备适宜的政治学习材料。对于农民这一文化水平较低、政治理论基础较薄的群体,为其提供适宜的、易于被其掌握和接受的宣传学习资料,是保证其政治理论学习和政治素质培养达到良好效果的基础。同时还应注意为其安排政治学习的恰当时间和地点,这些细节也将影响其学习效果。 另外,农村地区的党和政府还应切实担负起农民群众政治学习与政治实践的策划者和组织者。在不同地区,应结合其实际情况有计划、有重点、有目的地安排和组织农民群众的学习与实践工作。 (2)组织农民进行法律法规学习。遵守法律与法规,是我国公民的强制性义务。只有遵守法律,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说话、行事,才能保障作为社会个体的人的权利得到保障。农民群众自身权利能否得到保障与实现,学习相关法律法规,进而做到"知法、守法",并主动维护法律的权威是一大基础。 人们要实现其政治权利,首先就必须了解宪法和法律上对其政治权利的表述和界定。同样,一个人要明白自己的政治权利是否得到保证与实现,对其自身所拥有的政治权利范围和内容的了解也是先决条件。这一点对于农民来说当然不例外。 我们这样一种情况:如果公民在对其自身政治权利的追求或是实现过程中违犯了宪法或其他法律,这样的结局是如何呢?笔者在仁怀市调查时就了解了这样一个案例:某村在进行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过程中,有数十位村民对选举结果表示怀疑,要求对选票进行复查与重新统计。这原本是合理、合法的要求。但这些村民在未经选举委员会批准的情况下就从选举工作办公室强行拿走了选票,并将选票保管人打伤,违反了选举法及治安管理条理。事发之后这些村民都受到了相应的处罚,而他们对选票进行复查的要求也没有得到实现。这一结局对这些村民来说真是"赔了夫人又折兵。" 发生这样的案件既让人可怜,又让人可叹。这就充分说明了在推进农民政治权利保障与实现工作中,动员和组织农民进行必要的法律知识学习是何等的重要。 (3)努力发展经济,实现农民增产增收,为其参与政治生活创造坚实的物质基础。马克思主义告诉我们:一定社会中的经济基础决定其上层建筑。作为上层建筑范畴的政治和政治权利,其基础是经济基础。这一科学论断适用于我国,适用于我国农村,更适用于我国农民。而当前农民在经济上的地位如何呢? 笔者在前文已述:当前农村经济发展水平在全社会处于较低位置,农民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处于从属地位,他们在社会竞争中无疑处于劣势地位。目前农民最关心的问题是如何尽快脱贫致富,如何达到"全面小康"。他们在现阶段的主要追求目标是物质上的富裕,因此对自己政治上的权利重视不够。因此,农民的政治权利要切实得到保障和实现,他们在物质上的富足是一大前提。这就必须进一步解放和发展农村生产力,尽快实现农村的经济增收与物质上的富裕,努力缩小城乡差距、产业单位产值差距,使农民拥有与其他社会阶层同等的社会经济地位,从而为农民政治权利的保障与实现创造社会经济条件和物质基础。 通过上述可以发现,农村经济发展程度与农民政治权利的保障与实现水平有着如此密切的、内在的联系。由此可见,发展农村经济、促进农村社会经济发展对于农民政治权利的保障与实现有着何等重大的意义。 2、从法律层面上讲,必须将公民特别是农民的政治权利及其保障与实现在宪法和其他法律上予以明确、巩固和发展。这是保障农民政治权利的中心环节和主要着力点。当前主要应在以下几个方面去加强: (1)完善选举法律法规,保障农民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当前,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仍然处于发展与完善的过程中。因此,大力健全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当前我国政治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江泽民同志在十六大报告中明确指出:要"优化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结构。" [2](p29) 笔者认为,优化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结构,其内容应该包括使更多的基层群众尤其是农民群众进入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其作为国家主人的权利。 从另一个角度说,我们必须在选举法的修改与完善上下工夫。总的目标是让农民真正实现民主的、自由的选举与被选举权利,从而在广泛而公正的民主选举基础上,建立权力组织和机构,产生人民代表和领导人,使更多能真正代表农民利益的农民成为人民代表。而此举又必然会推进农民、农村立法工作的进步,从而使农民所拥有的包括政治权利在内的一切合法权利在法律上得到巩固和发展。 (2)形成民主决策的有效机制,并进一步体现在法律法规之中,保障农民的政治决策参与权。政治决策是党和国家机关活动的中心环节,政治决策的正确与否,将影响国家的发展前途,事关全国人民的利益。[3](p269) 因此,必须加强政治决策的民主性,通过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农民的参与,实现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从而从根本上维护和保障农民群众的利益。这就必须通过立法的形式保障和实现包括农民在内的全体人民的决策参与权、监督权。这是真正维护农民利益,保障农民政治权利的必然之举。 但目前我国宪法及相关法律中关于这一点的论述很少,没有在法律层面上构筑起公民参与政治决策的平台。在加强对农民权益的立法工作中,这是重点之一。 (3)建立权力制约监督机制。历史证明,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制约权力,使权力结构本身形成严密的制约和监督。占我国人口大多数的农民没有真正拥有政治监督权,这是当前我国法制建设中的一大软肋。因此,尽快出台我国所必须的监督法,形成科学、严密的权利监督和约束机制,使监督工作有法可依,进而保障农民群众在内的全体人民自主地、独立地实施对执政党及国家机关的各项工作的监督,才能从根本上制止权力的滥用,保障农民的政治权利。 3、从政治领域分析,巩固和发展民主,是公民政治权利得到实现与保障的重要前提,也是其强大的外在动力。这就要求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以及各级国家权利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做到以下几点: (1)实行为人民负责原则。农民群众是我国革命和建设的生力军,工人与农民的联盟是我国的政治基础。我国宪法明确宣布我国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农民作为中国社会主义统一战线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的主人。但在现实的政治生活中,农民作为国家主人翁的地位没有得到应有的体现,农民阶层在当前的社会中处于政治上基本无权,经济上最为落后的地位。我国国家机关的宗旨是为人民服务,但这一宗旨在现实生活中也没有很好地贯彻和落实。在大力推进农民政治权利维护与保障的新形势下,必须使党和政府落实为人民服务的原则和宗旨。尤其是在农村地区,作为农村和农民直接服务者的乡镇以及县市级人民政府,更应该将为农民谋利益、为农民谋幸福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真正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提出的"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权为民所用"的要求,扎扎实实为农民群众掌好权、服好务。 只要这样,才能体现出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也只要这样,才从根本上保障了农民群众的政治权利,从而从源头上解决在农村地区时常出现的诸如"干群关系恶化"、"党群关系恶化"等问题,促进农村政治建设和社会经济发展。 (2)做农民群众政治权利的维护者、保障者和实现者。在法律上确立了农民的政治权利之后,这一工作的实施者是各级人民政府和各级司法机关。例如进行人民代表的选举时,就要求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及各级人民政府对选举工作进行组织与指导,而各级司法机关则应对选举法及相关法律进行解释和宣传,对选举中出现的问题予以处理。笔者在贵州省仁怀市调查期间,就了解了该地司法机关对某村村民委员会选举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处理,依法对数名责任人进行了处罚。笔者了解到:该地司法机关的处理有法可依,处理正确,这是对大多数农民政治权利的捍卫与保障。 因此,在实际的政治生活中,中国共产党和各级国家机关必须严格依法办事,模范遵守并积极宣传各项法律法规,真正落实农民依法享有的政治权利和民主自由,努力做好农民群众政治权利的维护者、保障者和实现者。这是现阶段保障和实现农民政治权利的必然要求,也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题中之意。
三、结语
新中国成立以来的半个多世纪里,我国农民的社会地位、经济地位和政治地位都有了显著的提高,农民政治权利的行使得到了初步的保障和基本实现。但从整体上来看,当前农民的政治权利仍是欠缺的不完整的,与其他社会主体相比,农民政治权利显得相当缺乏。农民政治权利的欠缺,已成为制约其在社会主义建设中积极性、创造性、主体性发挥的重大障碍。农民政治权利的保障与实现,在当前的民主政治建设与法治国家建设中处于十分关键的战略地位,是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根本前提和内在要求。笔者对这一工作所进行的调查,存在着诸多的不足,而对这一工作的进一步实施所提出的相关建议,也仅仅是笔者的一些初步认识和粗浅看法。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了"科学发展观"的伟大战略,科学的发展战略其实质就是可持续的、协调的、健康的发展。推进整个国家的可持续、协调、健康发展,包括了农村的发展与农民的进步。笔者相信,随着"科学发展观"的深入实施,必将对农民政治权利的保障与实现产生强大的推动作用并最终使农民的政治权利得到有效的保障与真正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