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急见刊

当前农民政治意识的缺失探析

佚名  2006-01-13

走向现代化,是中国社会发展的必然选择和唯一出路。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要实现现代化,就政治层面而言,其重要内容之一就是如何组织占人口80%的农民在民主政治生活中普遍参与。村民自治是改革开放后在党和政府推动下,农村实行的一项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并已取得突破性进展。然而,也暴露了一些问题。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就是农民政治意识的缺乏。

一、现行村民自治中农民政治意识的缺失表现

公民这个概念包含着不同的社会政治内容,包括两种不同又相互关联内容。一种是法律概念,所谓公民,即是指具有某个国家国籍的人。另一种是社会政治定义,它从个人与国家权利义务关系 来对个人作最基本的社会成员身份定位。现代公民意识要求每个人把自己从自然的“人”或抽象的“主体”转化为公民社会中的一员,转变为人格平等的“公民”。 现行的村民自治实践所暴露的农民公民意识不强,是由深层次的经济原因决定的。马克思认为,人们的社会存在决定人们的社会意识,过去把社会存在主要归结为生产方式是不全面、不准确的。马克思认为,社会经济发展三形态(或三阶段)对人们的意识其有决定性影响,为我们解惑意识之谜提供了一把钥匙。自然经济(农业经济)是以人的依赖关系为基本特征。它是权力集中、人身依附关系,与此要适应的“人治”等级观念,特权思想,奴卑意识赖以存在的基础。在现代社会中,经济落后的第三世界及不搞市场经济的社会主义国家程度不同地存在此类现象;交换经济(马克思虽然没有使用市场经济的概念,但实质上已经揭示了市场经济的本质和规律)是以物的依赖性人的独立性(即人依赖于物的价值形态——货币,但人的人格是独立的、自由的)为特征。亿万次交换既是破除自然经济——人身依附关系的利器,又是形成独立、自由、平等的基础与前提。交换的主体必须是独立、自由(不能把一方意志强加于另一方0、平等(地位平等、内容等价——或认为是等价)交换才能正常持续恒久地进行下去。社会主义从原来经济落后的自然经济、半自然经济基础上建立起来的计划经济,超越了市场经济阶段,实质上是在现代经济(世界范围内)条件下放大了自然经济,从而在很多方面不自觉地把自然经济基础上形成的某些观念当作社会主义的意识来坚持。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逐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把市场经济体制写进党章与宪法只有近十年时间,对于现代市场经济发展过程来说只是暂短一瞬间。从这个意义上说中国农民缺乏政治民主与公民意识是十分自然的。具体表现如下: 1、缺乏法治观念。中国农民老实,“权大于法”的观念仍禁锢着农民的思想和行为。农民还较普遍地习惯于行政越权安排。特别是一些基层政府的行政人员中仍认为村委会是乡政府的“腿”,是自己的行政下属,而广大村民也习惯接受“上级”领导,即使侵犯了自身政治权利,也很少感到有什么不对,即使感觉到了也能容忍。 2、缺乏自主、自立。在一定意义上,村民自治是国家对村民的一种民主承诺,村民委员是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并要求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这种以村民个人权利为本位的村民自治体制,要求村民逐步树立自主、自立意识。因为村民有了强烈的自主、自立的主人翁意识,行使国家赋予的种种权利和应尽的各种义务,村民自治才能落到实处。 3、缺乏合作意识。中国农民最大的特点是善分不善合。善分,并非是中国农民的弱点。西方人比东方人更善分,中国农民分到家庭为止,西方人分到个人。中国农民的天然弱点在于不善合。他们只知道自己的眼前利益,看不到长远利益,更看不到在长远利益基础上形成的各农户间的共同利益。所以不能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形成超家庭的社会、经济等联合体。个人在面对强大政府的种种不公时,往往表现出无能为力。在村民自治实际中,很少有村民个人能够与其它同胞联合起来影响或改变政府或村委会的想法或决定,不知道这样的合作是增加自己的影响力的有效办法。 4、缺乏权利责任意识和独立人格。公民之所称“公”,不但要意识到自己和他人都有不可剥夺的自由平等之基本权利,而且还在于每一个公民都有相应的、无可推御的社会责任,公民权利与社会责任不可剥夺,不可回避,不可转让,公民不但有责任和义积极参与与共利益相关的公共事宜,还有责任对公共权力机关进行认可,监督和支持,不断促进完善政府的工作,使政府职能既要到位又不越位。而农民在村民自治过程中的种种心理和表现,反映出我国大部分农民还停留在传统的官管民的思维中,没有意识到每一个人作为公民,有不可剥夺的自由平等之权利。在农民村级选举中,许多人对村级领导班子评价不高,意见甚多,愤愤不平,但对基层选举却又缺乏参与热情,不肯积极地通过选举来改善村民自治的权力运行,认为选举没有太大作用。大部分农民缺乏强烈权利责任意识和独立人格,不能正确利用国家赋予自己的选举权利,不善于、不敢于用法律抗拒来自乡政府或宗族的种种不合理要求,认为自己“人微言轻”,只好默默地忍受种种不公。农民缺乏独立人格,进而缺乏充分的民主权利意识,使得奠基于政治参与基础之上的村民自治的发展失去了内源性动力。

二、培养农民向公民意识转型的具体对策

村民自治的主体由于缺乏公民意识,致使作为乡村社会民主政治发生了异化变形,实现向公民意识的转型,根本上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冲击农村的自然经济结构和落后的小生产方式,为农民意识向公民意识的转型奠定社会经济基础。同时要大力发展农村的科学技术,实现农村工业化,为农民意识向公民意识转型奠定物质技术基础。 第一、加强法治教育,为农民意识向公民意识转型奠定思想基础。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尤其需要一种具有“主体自由追求和自律精神”相统一的公民意识,它在法律上表现为:一是主体地位意识。我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公民的绝大多数是国家权力的主体。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权力都是人民赋予的。因此,实际生活中这一点往往被遗忘和颠倒,变成了“当官的为民作主”,人民的“主人”意识由此被削弱和淡化。因此,必须强化人民权利意识,维持人民权利的主体地位,进一步加强公民的权利意识教育。坚信法律具有极大的权威和最高的效力。简言之,就是“法律至上”观念。认识到法律是治理国家和社会的基本手段,一方面,唯有法律才能充分保障公民的权利,另一方面,只有法律才能制约权力的运作,防止权力的滥用。正因为如此,法律才被人们信仰,由此生发出公民自觉的守法精神和护法精神。这种精神是法律信仰的灵魂,它要求公民不仅遵守法律,更重要的是把守法内化为道义上的一种义务,变被迫守法为自愿守法,由强力守法到良心守法,由他律守法到自律守法,并把这种行为视自己应承担的义务,把维护国家法律制度的严肃性、权威性,当作公民义不容辞的责任。 第二、全面提高农民的思想文化素质,为农民意识向公民意识的转型奠定文化基础。小农意识的狭隘经验性、落后保守性、自我封闭性、个人迷信等特点都是与小农愚昧无知的文化状态造成的文化素质低下紧密相联系的。因此,必须大力提高农民的思想文化素质。对农民的教育,主要是解决农民的思想认识问题和政治立场问题。用无产阶级的科学世界观和先进文化知识武装他们的头脑,提高他们的思想文化素质,增强他们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能力,克服落后、保守的小农意识。目前农村某些地区封建迷信盛行、宗族势力抬头、农民集体现念和民主法律观念淡薄、社会治安混乱、道德水准下降及丑恶现象买卖婚姻、拐卖人口、吸毒贩毒、卖淫嫖娼等的死灰复燃。落后的小农意识在一定程度上的泛滥,说明教育农民的任务具有现实紧迫性。 第三、加强学校公民意识培养,为农民意识向公民意识转型奠定后备人力基础。目前,我国学校公民意识培养和教育普遍存在的偏差和问题主要有:公民教育意识不强、公民意识培养体系不健全、把公民意识培养简单地等同于公德教育或社会责任教育。这些偏差和问题,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我国目前学校公民意识培养的薄弱和落后局面。尤其在农村,学校教育的目标几乎被唯一化为升学。改变学校公民教育(尤其是农村学校的公民教育)落后局面一要在思想上确立现代公民意识培养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教育是培养现代公民意识的主渠道的观念。二要建立和完善学校公民意识培养体系,推进学校公民意识培养的制度化和规范化。三要加强学校“公民文化”建设,形成学校公民文化氛围,从物质、制度和心理等层面上引导学生形成正确的公民意识。四要充分发挥学校教育各种载体和途径——包括各科教学、德育、班主任及团队工作、校园文化、社会实践等载体和途径——在培养学生公民意识上的作用。五要研究学生公民意识取向的特点和规律,增强对学生公民意识培养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第四、强化农民现代意识教育,为农民意识向公民意识转型奠定健康文明的生活基础。我们要按照现代化建设的要求,不断推进农民思维方式、生活方式、行为方式现代化,努力促进农民向公民转变。要把提高农民思想道德素质放在首位,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公民基本道德规范包括公民意识教育,倡导为人民服务的道德观和集体主义精神。要破除小富则安、小打小闹的小农经济思想,摒弃消耗土地、粗放经营发展经济的传统观念,树立干大事业、求大发展的创业精神和依靠科技创新、产业创新、体制创新的发展理念;破除封闭保守、急功近利思想,树立开放兼容、可持续发展的观念;破除随心所欲、自由散漫的思想,树立遵纪守法、依法办事的法制观念;破除陈规陋习,树立体现城市文明的规则意识、交通意识、卫生意识、生态意识以及城市人际关系意识、城市公共生活意识、城市文化意识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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