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责任是公民社保权的根本保障
黎建飞 2010-11-22
10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高票通过了社会保险法,这是我国首次就社会保险制度进行立法。社会保险法是我国社会保险的“基本法”,首次以立法形式确立了社会保险制度的基本框架,确立了我国覆盖城乡全体居民的社保体系。 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提高基本养老保险的统筹层次,是经济欠发达地区群众十分关注的问题。通过法律不断调整和缩小东西部之间、城乡之间的社会保险水平差异,就应当在立法上尽量减少允许地方差别的规定,增加制度统一的规定。社会保险法在表决前的“最后时刻”就提高社会保险统筹层次作出明确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逐步实行全国统筹,其他社会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法律还同时规定了基本医疗保险的转移接续问题。
上述规定建立了全国一盘棋的社会保险体系,明确了社会保险的国家责任制度和公民的社会保险无差别待遇。长远地看,是社会保险法律制度的内在需求和现代社会公民基本生活平等保障的应有之义。现实来讲,有助于从根本上遏制困扰多年的“退保”现象,“退保”
不仅是对劳动者社会保险权益的侵害,对于落后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构成长久的影响,也会对社会保险制度本身构成伤害。
在基本养老待遇上,法律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政府给予补助。这明确了我国公民养老制度中基本养老金层面的国家责任,即国家是公民享受基本养老待遇的最后责任人,是支付基本养老金的最后承担者。明确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中政府承担的补助责任。明确了低收入、重度残疾人、老年人在医疗保险中的缴费由政府承担补助的责任。这三项规定为我国公民的基本生活提供了有力的保障,也为社会保险中的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制度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撑。
国家责任是一个国家公民基本生活最为有力的保障,也是社会保险区别于其他类型保险的显著特点,是社会保险相对于其他任何保险不可比拟的优势所在。因此,可以毫不夸张地说,国家的财力有多强大公民的养老就有多强大的保障,因为国库里的最后一分钱是公民的养老保险金,是老年公民得以活命的物质保障。只要国库还有钱,我们就可以“老有所养、病有所医”。
社会保险法强化了用人单位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义务,规定了对用人单位不缴纳可以采取的强制措施。在社会保险费欠缴中,用人单位欠缴工伤保险费是最应当受到法律制裁的。社会保险法创立的两项“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制度是对遭遇工伤的劳动者权益的有力保障。这一规定不仅明确了工伤保险的法律责任无条件地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而且也明确了国家在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后先行承担保险待遇的支付责任。而且,无论用人单位是否依法缴纳了工伤保险费,也无论是否有第三人对劳动者的工伤承担责任,国家都可以作为第一责任人对工伤职工承担责任。
伴随着社会保险法将于2011年7月1日的实施,我国公民企盼多年的社会保障与社会福利将成为生活中的现实。面对这部新的立法,人们对于其中过多的授权条款是否会带来保险转续更加困难的问题,对于有了“全国统筹”的规定却没有具体的步骤和时间表落实的问题,对于社会保险制度中饱受诟病的碎片化问题表现出了强烈的关心与企盼。在这部法律实施的过程中,回答并在实践中解决这些问题,将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法,促进我国社会保险制度更加健全,使公民的基本生活得到更加充分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