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急见刊

农村土地流转中社保功能体现与补偿标准计算研究

郭阳旭  2009-02-06

摘 要:土地保障是农村传统的保障方式。目前我国农村还不具备建立全面社会保障的现实基础,农民社会保障还不能完全脱离土地保障,土地保障仍然是中国转型时期发展和稳定的需要。因此,需要针对失地农民、农民工和农村务农人口三大群体,将土地流转与土地保障功能延续联合构架,通过土地流转获利补偿类型的划分与范围计算的重新设计,实现农村土地保障功能在土地流转过程的延续。

关键词:农村土地;土地保障功能;土地流转

Abstract:The social security function of rural land is existed in the traditional way of the rural social security. For a long time,it holds the important status in the rural social security. While rural social economy developing,the security function of land is weakening. At present,for shortage of realistic foundation of establishing the comprehensive social security,so the rural social security can not completely be separated from land. It is need for China’s development and stablization to research the duration of the security function of land. The author in this article explored the synergy of the security function of land with land transaction,discussed the way and method to continue the security function of land for three kinds of farmers including farmers who lost land,farmers who work in factories and farmers who still stay at farming.

Key words:rural land;security function of land;land transaction 从理论上讲,土地是一项重要的生产要素,依据市场信号进行最优配置而参与生产经营,体现的是生产功能;而农民的生存、就业、养老等保障问题是依靠建立社会保障制度来解决,社会保障由社会来承担,农民的生产和社会保障是相互独立的[1]。但在我国特殊国情和制度背景下,土地体现的不仅是生产功能,而且还充当着农民可以长期赖以生存的保障功能,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缺位的情况下,以土地为核心的家庭保障承担着农民的全部保障项目。可以说土地是一种综合性保障载体,它包含最低生活保障功能、养老保障功能、医疗保障功能、失业保障功能等城市人口所具有的基本保障项目。土地作为一种综合性保障载体,其功能还将在相当长的时期存续.但随着城市化的进程,土地流转成为必然。在土地流转过程中,农民的土地社会保障功能如何体现与存续成为一大难题。本文从土地保障功能的观念认同、在流转中存续的必要性与农村土地流转中分类型补偿及补偿标准的范围设计与计算方式研究作出积极的探索。 一、目前土地保障功能存在的问题 郭阳旭:农村土地流转中社保功能体现与补偿标准计算研究1.失地农民原土地的保障功能得不到延续,影响社会的稳定和城市化进程 农民失地是城市化和工业化的产物,是城市化进程中不可避免的客观现象。但在我国现有城乡分割的社会保障体制之下,农民失去土地后,难以进入城镇社保,再加上征地补偿标准太低,安置不到位,使依附在原土地上的保障功能不能得到延续,失地农民无法获得必要的社会保障,从而面临着生活、就业和社会保障等一系列问题。这些问题如处理不当,很容易引发社会矛盾,影响社会的稳定和城市化的进程[2]。 2.农民工土地保障功能没有合理转化,土地规模经营难以实现 农民工为城市建设作出了重大贡献,但却没有得到城市的承认,更没有被现行的城市社会保障体系所吸纳。由于没有社会保障,即使没有精力和技能务农,也不轻易放弃土地承包权,在农村的农民亦未享受到由于农业劳动力的转移而使承包耕地面积增加的实惠,农户承包的土地规模无从扩大。同时,由于经济文化程度较高的劳动力的转移,承包土地留给妇女儿童或年老体弱者耕种,相当一部分土地荒芜,使我国本来就十分紧缺的耕地资源处于闲置、浪费或低效利用之中,大大影响了农业劳动生产率和土地生产率的提高,影响着农村社会经济的发展。 3.农业劳动者从土地获得的保障弱化,无法获得必要的社会保障 “入世”后具有比较优势的农产品市场进一步扩大,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农业分工深化直接导致农业风险加大。农户家庭作为基本的农业生产单位和市场组织,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的情况下,基本上完全承担了农业生产过程中所有的风险[3]。而近年来,农民从土地上获得的净收入下降,农业经营比较利益低,土地收入难以为农民提供必要的保障,土地保障功能持续弱化。农村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最低生活保障等正规保障又由于农村经济落后,地方财力有限,致使保障对象覆盖面窄、保障程度低,对农民保障能力有限,并且这种救济性质的保障基本上也只能缓解贫困而不能预防贫困,农村社会保障形势严峻。 二、土地保障功能延续的必要性 1.目前农村缺乏建立全面社会保障的现实基础 我国农民建立社会保障面临着保障对象庞大、保障基础薄弱和保障资金奇缺的现实。首先,农村人口众多,完全依靠国家投资建立农村社会保障根本不现实。我国农村现有 7.45 亿人,即便给 7.45 亿人提供最低生活保障,不仅中国政府做不到,任何一个发达国家政府也做不到。给处在工业化进程中的边缘群体——农村人口提供现代意义上的全面社会保障根本不切实际。尽管政府痛下决心加大对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公共财政投入,但实际上拿不出更多的资金用于发展农村社会保障事业。正是由于目前农村还缺乏建立全国社会保障的现实基础,近年来,国家对农村社会保障的养老保险、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制定的一系列政策和措施,其内容也主要是“坚持资金个人缴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予以政策扶持”的原则。 2.农民的社会保障还不能完全脱离土地保障 社会保障应该遵循“适度保障的原则”,社会保障必须以经济发展水平为基础,高于经济发展的社会保障,不但难以维持,而且对整个社会和经济都是一场灾难[4]。我国是一个农村人口占绝大多数的农业大国,是一个经济有相当发展,但还不发达的发展中国家。目前社会保障的制度安排只能使农户获得生存意义上的经济安全,国家和社区目前还不能在更高水平上为农户安排社会保障资源。因此,农民的社会保障的建设必须在加快建设农民正规社会保障的同时,仍要积极研究传统土地保障功能,探索土地制度改革、创新土地流转方式,延续土地保障功能,走保障模式、保障形式、保障水平多元化的农村社会保障之路。 3.土地保障是转型期农村社会最大的稳定器 土地是农民最大的利益所在,也是农村最大的稳定因素。从制度经济学研究问题的角度来说,中国特色土地按人口平均分配,按户占有产权的农地制度起到稳定社会的作用。在庞大的人口压力、短缺的资源矛盾下,仍然能够基本维持安定,靠的是小农平均占用土地这种基本制度及依附在土地上的保障功能[5]。另外,目前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的扩大导致了社会的不公平,制度转换对农村社会结构的撞击,农村正规社会保障的缺失,很可能诱发农村社会的动荡,如果社会矛盾激化到一定程度,不仅多年的发展成果要毁于一旦,甚至社会发展还可能会出现大幅度倒退[6]。因此,在没有建立起正规的农村社会保障之前,土地保障仍然是农村社会最大的稳定器。虽然目前的农地经营降低了农业产出,但是这种产出损失完全被现有农地的社会保障功能所抵消,因为农地在养老、医疗、失业和基本生活等方面的作用远远超出了农业本身,对整个国民经济和社会稳定产生深远影响[7]。因此,研究土地保障功能的存续在中国社会转型期显得尤为重要。 三、农村土地流转中社保功能的分类体现与补偿标准的计算 1.土地流转后土地保障功能的分类体现的基本思路 土地流转是实现规模经营的必然,要实现土地保障功能的存续,必须与土地流转联合构架。基本思路是:促进土地流转,设计合理的土地流转方式,通过土地流转的获利置换农民的社会保障,实现土地流转后土地保障功能的存续。土地流转的获利主要反映在两个方面:一是集体土地转为国有获利。集体土地流转征用后,可以获得一定经济补偿;二是集体内部流转获利。通过集体土地的内部流转,可以使土地流转到经营能手手中,由其创造出更多的经济效益。其中土地流转的补偿的标准是农民获利多少的关键,是土地保障功能得以延续的保证。下面就三类主要群体:被征地农民、农民工和农业劳动者分别讨论其土地保障功能的存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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