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适合我国情况的社保基金监管模式
李光辉 王波 2007-01-16
摘 要 从我国社保基金在运营和监管方面存在的问题入手,提出了社保基金的市场化管理与安全运行所需要的条件,并对如何做好监管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 社保基金 监管
1 我国社保基金在运营和监管方面存在的问题
我国社会保险体系经过10多年的运行,已具备一定的基金规模,目前全国社保基金已结余3 000多亿元。如何管理和运营好这部分基金,决定着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和健康发展。
(1)基金管理透明度低,缺乏监督。由于内控相对薄弱,出现违规挤占挪用和使用方向不当的行为。据有关部门的调查,部分社保基金,被投入到实物经济中,从事基建、房地产和其他一些直接投资项目,部分被横向拆借或委托放贷,导致基金流失。
(2)基金在运营方面不能做到最大限度地保值增值。基金投资渠道狭窄,只能购买国债和银行存款,虽然现在已经允许社保基金入市投资证券,但比例很低。随着银行利率和国债利率的一再下滑,社保基金的保值增值功能越来越差。
(3)基金的运作尚缺乏完善的法律体系和市场体系。基金的运作和管理需要完善的法律体系来规范,而社保基金的市场化管理,需要有专业技术性较强的机构来实施,如基金市场营运机构、基金托管机构和提供各类中介服务的机构。我国目前这方面还处于需要完善的阶段。
2 社保基金的市场化管理与安全运营所需要的基本条件
社保基金是一种特殊的基金,其营运目的,是为了最大限度地降低社会成员未来生活的不确定性风险,它带有很强的社会公益性。其支付水平,体现了一个国家政府为其公民提供的福利状况,各国政府对社保基金的运营都非常重视,并给予各种支持。
(1)立法保证。市场经济要求一切活动以法律法规为基础,只有使社保基金依照市场经济规律规范化运作,才能使受益人的合法权益真正得到保障,并使基金在促进国民经济发展方面发挥应有的作用。
(2)合理的管理组织结构。合理的组织架构是保证社保基金顺畅进入市场的必要条件,要有专门的法人实体来进行组织管理,其管理、监督、经办等各个机构界定清楚各自活动的边界,责、权、利明确对称。
(3)监管体系。有法可依之后,还须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这就需要监督机构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对社保基金市场化运作的每一个环节,进行适时监控,确保基金受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4)市场微观基础。资本市场上要有多样化的金融工具,供社保基金进行证券组合选择。更为重要的是,要有风险管理工具,如远期、期货、期权和互换等衍生金融品种来进行套期保值,规避内生性市场风险。
(5)政府政策的支持。社保基金的特殊属性,使各国政府对其募集和营运,都制定了相应的支持政策。
3 社保基金监管方面需要做好的工作
建立适合我国情况的社保基金监管模式,需要根据当前的金融市场发展程度,逐步推进社保基金市场化管理,加大监督力度,通过国际经验的启示,目前在社保基金监管方面需要做好以下几项。
(1)完善基金营运和监管的法律制度框架,规范基金市场参与者的行为,加强市场参与者的自律。在基金托管方式、运作的信息批露、中介机构的执业标准等方面均制定严格规范的法规制度,将基金的管理运营纳入法制化的轨道。
(2)建立合理的基金管理架构。一是社保基金不应直接由政府部门管理,应成立由多部门组成的基金管理委员会,委员会负责聘请合格的基金公司并对其进行监督,现阶段应委托国家控股的专业化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基金,基金管理委员会进行严格监督,定期考核其绩效和风险管理水平。二是基金管理要引入竞争机制,以提高收益降低费用。
(3)对基金投资的限制应随着资本市场的发展逐步放宽。安全性是基金营运的第一原则,但限制基金的投资组合是不得已而为之,并非降低风险、提高收益的灵丹妙药。目前我国资本市场很不发达、监管水平低,只能采取集中管理、有限投资的模式。随着资本市场的发展,应借鉴智利等国的经验,逐步放宽基金的投资限制。为准确评估基金的投资绩效,掌握好放宽基金投资限制的时机,有必要编制各种市场基准指数(股票指数、股票债券组合收益指数等)。
(4)加快培育精算、会计、审计事务所和风险评级公司等中介机构,加强对基金的监督。这些中介机构的根本作用是提供信息服务,使监管机构和社会公众能够获得并准确理解有关基金营运的信息,从而加强对基金的监督。我国的市场中介机构很不发达,离独立、客观、公正的标准还有很长的距离。应加快中介机构的市场化改革步伐,鼓励合伙制中介机构的发展,要求中介机构与原挂靠单位完全脱钩,引进竞争机制,促使它们通过市场竞争提高服务质量。 同时,为进一步发挥中介机构的作用,有关监管机构应规定:向社保基金提供中介服务的中介机构应定期更换;监管机构有权随时检查中介机构的记录;中介机构负明确的法律责任等等。
(5)加强对违规违纪现象的处罚。基于目前的一些违规现象,今后监管必须着重加强对社保基金营运的监管,研究和设置风险控制指标体系,根据中国金融市场的状况,规定资产投资组合的主要比率。同时,对所监管的各类机构,强化资质监管,实施特许制度,并设计和创造能进能退的竞争机制。要赋予监管机构一定的执法权限,对基金管理和营运中的违法行为,会同司法机关坚决查处,对相关责任人(自然人或机构法人)追究刑事和民事责任。
(6)国家在财经税收方面的支持。主要内容:社保基金营运所得收益,应全部并入基金并免征税费;社保基金在证券市场的一级市场上购买新股和国债时应该享有优先权;对社保基金进行一定形式的再保险;根据居民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变动情况,在通货膨胀率超过一定限度时,用财政资金对社会保险基金进行指数化调整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