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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文物保护的现状及对策

聂一虹  2012-01-10

论文关键词:文物保护 政策建议

论文摘要:本文分析了我国文物保护的现状,以及现阶段文化保护方面的不足及亟待解决的问题,最后提出了相关政策建议。

目前,我国国家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有1271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有7000处,县市级的有3万多个,国家历史文化名城101座,历史文化名镇、名村22处。再看世界上其它国家,英国文保单位有50万处,法国有4万处,希腊有40万处,甚至以色列、挪威等国都比我国多得多。

一、我国文物保护的现状及问题

1.历史文化遗产及其周边环境遭受建设性大破坏。在热衷关注经济发展、改善生活条件和崇尚现代建筑的今天,许多文物古迹、历史建筑或地段、世界文化遗产等在经济建设过程中遭到了无情的破坏,甚至在推土机的轰鸣中轰然倒塌,永远消失。如贵州遵义会议会址周围历史建筑全部被拆;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襄樊千年古城墙被毁;安阳穿城修路严重破坏历史街区;浙江舟山市冠以“旧城改造、发展现代经济”的名目,大肆拆毁定海古城历史街区,致使国家文化遗产遭受不可弥补的损失。此外,文物古迹的环境遭破坏也比比皆是,星星点点的文物湮没在高大的现代建筑群中,让人很难感到它的价值所在。我国原有古代存留下来的城池约五千座,这些经历百年、千年沧桑的古城、古镇、古村落曾经拥有的古城墙、古城门、古城楼、古建筑数量之多、形式之丰富令世界为之震撼,而如今这一切在今人肤浅、缺乏文化素养的现代化建设中,在几年、几个月甚至几天内就被破坏、拆毁了。导致这种种令人痛心疾首现象出现的根源就在于有些政府官员急功近利、片面追求经济发展和GDP增长的政绩心理,就在于政府容忍开发商无知、反文化的掠夺式的开发。实际上,保护与发展孰轻孰重这个问题是一个国家在现代化过程中必然面临的痛苦抉择,欧洲许多国家都曾经历过大破坏的阶段,但他们及时醒悟,及时立法,及时抢救,因此保留得多,保护得较好。欧洲人是从意识、情感和制度等几个层面来维护历史的存在,因此,在欧洲不会有政府或官员去为了“政绩工程”而拆毁古建筑、毁坏古城风貌。

2.重建、恢复历史古迹以及“仿古”、“复古”之风盛行。当前在历史建筑、文物古迹保护方面明显存在这样一个误区,即热衷于对古迹遗址的修复和重建,而忽视了文物古迹的真实性和实物遗存的保护,从而降低了文化遗产的价值,杭州雷峰塔的重建就是一例,这也怨不得阮仪三们要大声疾呼“假古迹不要再建了”。威尼斯宪章强调文物建筑修复时添加的部分必须保持整体的和谐一致,但又必须和原来的部分明显地区别。禁止任何重建,这是历史古迹的保护都应遵循的原真性原则。因此,任何随意地、不分界限地进行“复古”、“仿古”,都是不负责任的,是对历史的讹传。对“已经不存在的东西,已被损坏,或早已湮没的建筑或构筑物”重新建造或按所谓的原样恢复,即使符合部分历史记载,但用现代的材料、工艺及施工方法再掺以现代人理解臆想的东西,建成的充其量称之为名胜,但决不是历史古迹,不具有文物价值。

3.保护的观念尚未得到社会的广泛认同。由于人文社会科学理论与知识的缺乏以及思想观念上的文化差异,我国上至政府官员、专家学者,下到商家企业、平民百姓,或从发展地方经济、旅游事业,或从保护的方式方法,或从个人喜好等不同侧面对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存在着轻视乃至不屑的状况,使得保护工作的开展困难重重。如福州市政府对于城市规划的决定使得“三坊七巷”受到了建设性的破坏,平遥古城墙由于经营主体问题以至于坍塌半年余未修复,北京历史遗产门票涨价带来的专家、学者、百姓之争沸沸扬扬,有的学者甚至把类似于三国城、水浒城等已经商业化的东西也称之为“古迹”,此种例子不胜枚举。

4.保护的法律法规尚不健全。我国目前对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都没有一部完整的法律或法规予以规范,均散见于各类不同层次法律法规及通知规定之中,且存在多头管理的状况,以至于职责不明或存在管理上的缺失。如《文物保护法》明确由国家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环境保护法自然保护区条例》明确由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法》由国家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明确由国家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等。此外,即使国务院对于有关历史城市的总体规划作过明确的批复,但都未能挡住一些地方政府《拆旧建新》的城市开发建设步伐。因此,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需要法制体系和法制环境的建立、健全和完善。 二、建议及对策

在现有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体制下,我国历史文化保护现状不容乐观,作为拥有五千年优秀文化传统的古国,在历史文物保护数量上甚至不及一些边临小国,这是我们需要深思的。究其原因,保护意识不强是根本原因,面对先辈流传下来的优秀文化,当代人不能以积极的态度进行传承保护,更有甚者以自身利益为目的对历史文化遗产破坏。同时,政府部门监管不力也难辞其咎,,对其进行合理保护,一再地纵容开发行为对历史文化遗产的毁灭。那么,基于历史文化遗产现状及我国现行文物保护体制,城市化进程中的文物保护,必须致力于构建一个以政府主导和法制健全为背景支撑、以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为方向、文物部门适时应变和全民积极参与的良好环境。

1.政府主导和法制健全的背景支撑。在我国,政府以它作为一个对全体社会成员具有普遍性影响的组织和拥有其它社会组织所不具备的强制力这两大优势,通过国家和政党组织化的力量,在宪法的基础上,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通过对城市化有效的宏观引导和政策支持,动员并实现多种形式广泛的政治参与,不断完善与城市社会相适应的严密的法律法规体系。这两大优势在整个社会经济活动中占主导地位。

2.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文保事业是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当代人类社会的发展,不仅是经济的发展,而且是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其中文化发展越来越成为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城市的发展应着重解决经济发展问题,应该注意城市的文明形象问题,但解决这些问题不能以牺牲城市的文化价值为代价,不能以牺牲城市的环境为代价。否则,我们将犯历史性错误。我们决不能以破坏历史文化名城的历史格局、景观、资源等历史文化遗产来追求片面的经济效益。

3.文物部门适时应变。文物部门适时应变,就是要求文物部门和文物工作者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和城市化建设的发展要求,在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的文物工作方针指导下,做到“主动配合、提前介入、有理有度、争取两利”。“主动配合”要求文物部门应该积极主动把工作做到前头,主动配合城建有关部门把好基建审批关,不要等到出了问题,木已成舟时才去干预。“提前介入”要求文物部门要有一种责任在身、当仁不让的责任感。要针对有些部门对文物法规的不甚了解,自己“提前介入”,将本地的文物分布情况提供给规划部门,以便他们掌握文物资源状况,在审批基建项目时,避免矛盾的产生。

4.全民积极参与。在我国,有关文物保护、城市规划和建设的问题,传统上都是由政府有关部门与建筑师、规划师和设计师们来主持和具体操作的,从专业的角度分析,这原本也是无可厚非、合乎情理的。但是,面对历史文化遗产包容的丰富的历史文化内涵,任何专业在认识上却总是有它的偏颇和局限的。历史文化遗产中所蕴含的哲学、历史、文学、宗教、艺术、天文、地理、经济、民俗等众多学科门类的内容,需要众多的各类专家学者和民众共同参与才能得以诠释,这些工作并非几个人或一些人就可以胜任的。

总而言之,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需要全民支持,政府的法令执行需要群众的支持才能更好地落实,在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这个具有重大意义的项目上,我们的每一分努力对于中国文化甚至是世界文化继承方面都是不可或缺的。只有这样,中华民族先进的文化才能继续熠熠生辉,屹立于世界文化之林。

[1]范敬宜等.《文物保护法律指南》.中国城市出版社,2003(8)

[2]李晓东.《文物保护法概论》.学苑出版社,2002(11)

[3]严明等.《文物保护法律使用手册》.人民法院出版社,1998(7)

[4]国家文物局法制处.《外国保护文化遗产法律文件选编》.紫禁城出版社,19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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