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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评《电子商务法(草案三审稿)》(附全文下载)

佚名  2018-06-29

(电子商务研究中心讯)导读:近年来,我国电子商务迅猛发展,对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激发社会创新创业活力、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发挥了重要作用。中国已成为世界领先的电子商务市场,积累了丰富的创新发展经验。为了进一步支持、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维护市场秩序,保障电子商务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十二届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在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组织起草了电子商务法(草案)。

以下为电子商务法三审稿部分内容,关注电子商务研究中心(微信ID:i100EC)回复“电商法三审稿”下载全文。

今日电子商务法三审稿全文公布,相比于二审稿,本次审议稿主要有以下变化:第一,明确和细化了电子商务经营者的概念;第二,免除了零星交易者的工商登记义务,但不免除其纳税义务;第三,明确了明确了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向国家市场监管及税务机关通报平台内经营者信息的义务;第四,限制了经营者利用大数据进行精准推广、搭售、格式条款等性行为;第五,对于电子商务企业不正当竞争和垄断行为进行了规制;第六,加强了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审核义务、安全保障义务等。

对此,国内知名电商智库——电子商务研究中心(100EC.CN)组织有关法律专家,针对本次审议稿中中反映的问题发布电商快评。

焦点一:如何看待首部《电子商务法》三审稿?

对此,电子商务研究中心法律权益部助理分析师贾路路认为,《电子商务法》作为规制电商领域的特别法,立法层级和效力位阶比较高,对于规范电商行业繁荣健康可持续发展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对此,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方超强认为,相比于此前版本,现三审稿的内容无疑更加完善,更契合当下电商行业的现状,也对当前电商行业中反馈比较集中的行业乱象进行了回应。

对此,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浙江垦丁律师事务所律师麻策认为,电商法的立法首先应当改变的是立法思路而不是内容条款,电商法在主体框架已经成形的基础上,宜粗不宜细。定好大方向就应当“投放市场”来检验并迅速修订,完全不必抱着追求传统的极致完美的立法思路。电商法的立法应当回归商业本身,立法者不宜对商业行业过多的加以干涉,而应当放由市场解决。

焦点二:如何看待个人经营者交易小的无须工商登记?

三审稿明确规定,个人从事“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对此,贾路路认为,商事登记制度是一种对商事主体的市场准入制度,同时也是事先的市场监管行为。对于送审稿中提出的,个人从事“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可能是立法者认为个人的零星交易其实是介于民事行为与商事行为之间的一种形态,因此对此可以进行了灵活变通的规定。

对此,董毅智认为,对于小额交易,可以不通过行政许可,这个是比较符合我国现实的那么针对微商的。但具体的监管细则,可能还需要在立法进一步明确,这样才能形成一个完整的这个体系。

焦点三:本次审议稿对电商平台企业有何影响?

本次审议稿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服务未尽到平台内经营者资质资格审核义务,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与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对此,贾路路认为,本次送审稿细化了电商平台与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加重了电商平台事先、事中的审查义务,具有一定的创新性。因此,电商平台今后要特别注意一下工作:第一,加强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服务的平台内经营者资质资格的事先审查;第二,利用抽检、大数据比对等手段,强化对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的事中审查,确保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

焦点四:搭售商品作为默认选项将被禁止?

审议稿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搭售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不得将搭售商品或服务作为默认选项。

对此,贾路路认为,这其实是保证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从法律上否定了商家这种投机取巧的销售模式。从法理上讲,默认勾选的达成的合同可能对消费者来说是不公平的或者不符合消费者真实意思的,其效力本来就是是存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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