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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背景下保证税收的措施探讨

佚名  2018-06-26

(电子商务研究中心讯)摘要:传统商务贸易具备明确的交易双方,而在电子商务贸易中,双方隐藏了真 实身份,以致无法确认纳税主体,此时部分企业则很可能通过改变纳税主体身份, 来达到避税目的。需要在税务登记问题上,对电子商务交易行为制定优惠政策, 在严格遵行“先管理、后征收”原则的基础上,完善税务稽查制度,在结合我国 电子商务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发展新的征管模式。

一、电子商务背景下税收问题

(一)税制要素问题

在纳税主体方面,传统商务贸易具备明确的交易双方,而在电子商务贸易中, 双方隐藏了真实身份,以致无法确认纳税主体,此时部分企业则很可能通过改变 纳税主体身份,来达到避税目的。在纳税对象方面,传统商务贸易以实物形式进 行,明确纳税对象。而电子商务通常以数字化信息存在,无法有效确认纳税对象 的具体性质,没有明确的征税范围[1]。在纳税环节方面,传统商务流通过程中存 在生产、销售等多个环节,而电子商务贸易直接将商品由生产者传达至消费者, 减少了中间环节,对传统的流转税税制产生了较大冲突,且电子加密更是加大了 征税难度。在纳税地点方面,传统商务贸易货物起运地在中国境内的则具备纳税 义务,而电子商务的纳税地点并不固定,无法有效确定具体货源。在纳税期限方 面,传统商务主要以销售货物发票时间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而电子商务不存 在纸质发票,以致无法有效确定时间,由此当前的纳税期限并不适用于电子商务。

(二)征管问题

首先是税务登记问题,目前税收管理的关键环节便是税务登记制度,但由于 很多电子商务组织并未在工商局及税务机构注册登记,以致税收管理无法发挥实 效。电子商务主要依托互联网存在,其本质依然属于经营行为,但当前我国工商、 税收法律等方面并未明确规定电子商务及纳税申报的相关内容。其次是账簿与凭 证管理问题,电子商务具备无纸化经营特征,电子数据信息代替了以往合同、发票以及账簿等传统的纸质凭证。但这些电子数据已被篡改,以致税收管理失去了原有凭证基础,无法获得真实有效的凭证信息,加大了税务机关的纳税难度。最后是扣代缴与代收代缴问题,传统销售模式主要包括生产、销售等环节,税收管 理通过中间商获得税务信息,即中间商属于代缴代扣等税收制度的基础因素。而 在电子商务的发展背景下,中介机构的作用被不断削减,对传统代扣代缴及代收 代缴的税务征收方式产生了巨大冲击。

二、电子商务背景下保证税收的措施

(一)对电子商务交易行为制定优惠政策

我国可以对电子商务制定一定时期的免税期,有效促进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 并为税收征管工作提供足够的技术准备时间。目前,在电子商务方面,我国并未 建立健全可行的配套法律制度,也没有成立既熟悉税收政策又具备电子商务知识 的综合税务管理队伍。由电子商务贸易发展现状可以看出,全球电子商务不会对 我国的税收制度产生冲击,且由于电子商务也涉及实物交易,因此依然可以实行 海关管理,对网络数字化产品依然可以采取征税措施[2]。

(二)制定税收征管政策及措施

电子商务交易具备虚拟化特点,这也使得其不受时间、空间等因素限制。但 在实际交易过程中,交易的虚拟化不会减轻交易期间人、钱、物产生的影响。同 时,在电子商务的流通环节中,资金流属于最为关键的环节,对此在制定电子商 务税收政策时,应重点关注涉及钱财的环节,针对性的制定税收管理制度。除此 之外,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方面也需要采用更为先 进可行的现代化管理手段。

(三)重视各国电子商务税收政策动态

我国在制定电子商务相关税收政策时,必须实现国内外电子商务税制的协调 性,做到与国际电子商务示范法相一致。同时,还应广泛收集电子商务税收方面 的政策文件,在分析国际电子商务立法趋势的基础上,吸取有利因素,从而促进 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深入发展。

(四)建立高素质的电子商务税务队伍

为了有效适应现代社会信息化及税收征管要求,我国应尽早建立统一完善的 现代化网络税收征管制度,运行创新性的税务信息系统与管理体系,形成新型的 税收管理模式,从而加快税收征管工作的信息化建设。比如企业可以与金融机构、 3 工商机构以及税务机构建立信息共享网络体系,有效监控管理企业的生产及交易 活动。同时,企业还应重视税务人员的培训教育工作,确保专业税务人员掌握更 多的网络信息技术,熟悉具体的税收征管流程。

(五)研发适合国情的税收征管模式

税务机关应在严格遵行“先管理、后征收”原则的基础上,完善税务稽查制 度,在结合我国电子商务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发展新的征管模式。一方面应加强对 电子商务税务登记及代扣代缴登记信息的管理,准确完整的收集纳税人所在服务 商、支付中间方及交易账户等信息,建立专业的电子商务税务登记系统,全面掌 握纳税人及扣缴义务人信息,为此后的税务征收管理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3]。另 一方面,还应积极探索适合电子商务发展模式的代扣代缴方式,在中间支付及网 上结算环节中插入税款征收环节。除此之外,在税务稽查方面,相关机构还应通 过网络有效核查纳税人的账目信息,强化税务机关与相关金融部门的协调配合, 准确掌握资金的具体流向,以有效监控电子商务税务行为。且还应出台跟踪监测 制度,建立在线跟踪监测机制,有效筛选有价值的电子商务及税务信息,以便为 税收征管的各个环节提供有效的数据支持。 结束语: 当前我国电子商务技术获得了快速发展,虽然国家目前尚未颁布相关的征税 政策,但由长远发展来看,待到时机成熟时,电子商务的征税工作实属必然。对 此,我们应积极面对此问题,在结合目前国情及电子商务发展现状的基础上,制 定完善可行的税收征管政策,在规范电子商务贸易的基础上,有效推动电子商务 业务的快速发展,从而充分维护国家与人民的基本利益。 (来源:中国知网;文/曹钦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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