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环境保护中的政府责任现状分析
李欣 2014-02-23
论文摘要 良好的生态环境是人类生存和社会经济发展的基础,但是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人类赖以生存的生态环境遭到越来越严重的破坏,其主要是经济、社会的迅猛发展与环境的承载能力不协调引起的。政府在经济发展的同时忽略了环境保护,并没有真正履行自己的职责。如何有效的解决环境问题,正确处理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是世界政府面临的重大问题。目前,环境保护已成为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生态环境法制建设也已经成为我国法制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政府应在环境保护中居于主导与核心的地位,在以市场为导向的指引下,加强环境保护法的实施和环境执法能力建设,冲破陈旧的观念上的桎梏,进而发挥不可替代的关键作用。因此本文主要阐述了当前环境保护在立法、执法和司法上存在的问题及政府在环保工作中的缺陷,进而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和措施。
论文关键词 环境保护 政府责任 环境法制建设 具体措施
回顾中国经济腾飞的历程,我们不难看出:中国经济的发展需要人与自然的和谐,需要在维持生态平衡、促进环境保护的基础上形成一种好的发展趋势。但是,中国经济发展引起环境问题的速度远远超出其解决问题的速度,而政府在解决环境问题时,由于立法、执法、司法等方面的缺陷,使其职责很难实施到位。因此为了进一步促进经济与社会的和谐发展,发挥政府在环境保护中的主导与核心作用已刻不容缓。为进一步研究环境保护中的政府责任现状,本文采用了比较研究、实证分析的方法从四个部分逐一具体分析:第一部分是环境保护中政府责任的内涵界定,重点是对相关概念的分析及其重要性体现;第二部分是政府在环境保护中的责任现状分析,分别从立法、执法、司法三个方面进行论述;第三部分是现今我国政府在环境保护中的改革方向,笔者对此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和措施。
一、环境保护中政府责任的内涵界定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环境”一词运用得十分广泛,通常意义上的环境是指围绕某一中心事物的外部条件的总和, 再加上不同的社会群体在思维、观念上的差异促使其在环境保护上产生了不同的表现。因此,任何人类活动都有可能引起环境问题,尤其是在经济高速发展、技术日新月异的今天,我们更面临着前所未有的环境压力,保护环境已成为人类能否继续生存与发展的关键性问题。环境保护,就是指采用经济、行政、法律、科技和宣传教育等多方面的手段,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合理利用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使之更适合人类的生存和发展。 也就是说,人类在实现自己经济发展目标的同时,不能以破坏环境为代价,不能因人类生活、生产建设活动而使自然环境恶化,我们应寻求一种对环境污染和破坏进行控制、治理和消除的手段,进而努力改善环境、美化环境、保护环境,使之更好的适应人类生活和工作的需要。 自2009年12月哥本哈根大会上对《京都议定书》的商讨可以表明,环境保护已经成为各国政府责任的一部分,对于全球因受污染与破坏的环境所造成的损失,中国政府就应在可持续发展的指导下,拥有保护环境的决心与责任,采取各种行之有效的方式加强政府责任,维护生态环境的平衡。总的来说,这些责任大体上可以分为两种:第一,环境保护的执行责任,如高层政府相关政策、指令的下达,合理分配和利用环境保护的资金,进行环保的宣传和教育等;第二,环保工作的监督和反馈责任。 尤其是近两三年来,中国南方“冰冻”事件、北方暴雪灾害以及全球性的沙尘天气,对人类自身的生存和发展造成了不容忽视的危害,世界性的环境问题频繁出现。为此,各国纷纷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进行环境治理,环境保护已成为当今世界各国政府和人民的共同行动和主要任务之一。我国则把环境保护制定为一项基本国策,并制定和颁布了一系列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以保证这一基本国策的贯彻执行。因为我国近20年来集中出现的环境问题,相对于发达国家而言,是其在上百年的工业化进程中分阶段出现的,这就说明了中国是受环境破坏和污染影响最大的国家之一,并且在未来几十年里,中国人口、经济、资源、能源等各方面都会持续增长,这就预示了我国环境保护面临的压力将会越来越大。
二、政府在环境保护中的责任现状分析
环境、资源、健康被国际社会认为是世界经济发展战略中最值得关注的问题。但我国环境形势严峻,如地方上环境保护认识不到位、环境保护机制不完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现象较为突出等,都体现出环保法律法规以及管理制度的不健全,发挥政府在保护环境中的积极作用已迫在眉睫。 (一)环境保护立法上的不完善 当今世界,环境保护已作为一种产业而发展起来,但无论是法律的规定还是政府的支持,都需要对这种新兴的产业予以维护,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法律作为一种直接规范人类行为的强制性行为标准,对社会、经济以及文化的发展具有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强制的作用, 但它的运行却存在着许多漏洞,严重影响了环境执法工作的顺利进行。第一,立法上的抽象性。因法律作为人们行为的准则,具有抽象性的特点,因此环保法律法规同样具有了抽象性的特点,从而导致了其操作性不强,运用不灵活;第二,法规间的冲突性。目前,我国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与规章之间,基本法与单行法、单行法与实施细则、国家法与地方法、环境法与其它相关法之间不协调问题比较突出,甚至某些方面还存在着相互矛盾和冲突;第三,法条上的空白行。我国现行的环境立法,基本上覆盖了整个环境保护的领域,但却缺少了一部能够真正与其他部门法相提并论的综合性的基本法,而实际上在某些重要的领域尚存在着许多无法可依的状态,给执法部门在实际执行时带来了很大的局限性。
(二)环境保护执法上的不完善 众所周知,由于我国环境保护执法主体的多元化和规范化建设之间缺乏协调与配合,并且现有环境立法所遵循的是“谁污染,谁治理”原则,从而使环境执法在实施过程中存在许多弊端,严重影响了法律效力的发挥,这主要表现在管理体制不合理、领导机制不健全、执法力度不充分、履行职责不到位四个方面。因此在对《环境保护法》进行修改时,我们应正确处理地方政府领导对于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确定各级政府之间的职责并加强协调监督,从而确保环保部门的执行有法可保,有技术和经费可支持,进而强化政府职能,平衡各部门间的协调合作,用一套统一的、系统完善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保证政府责任的实施。 (三)环境保护司法上的不完善 一个有责任的政府,应当是个严格执法、对违法违章行为进行坚决查处的政府,我们应当建立一个公、检、法三家共同参与的联合机制,依法保障环境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政,同时督促行政机关认真履行环境保护监管职责,发挥人民司法的能动作用。 但现实中却往往出现:首先,立案不及时,环保执行部门因其他部门拒绝履行非自我的责任而走到唱“独角戏”的局面,不能及时得到协调配合而最终导致案件久拖不决,严重影响执法效果。其次,惩罚力度不够,中国的环境保护“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究其原因在于中国的法律对于重污染企业的处罚力度不够,处罚额较低,环境受破坏以后的量化标准很难掌握,从而使高额的损害无法获得全面的赔偿。再次,只判决不执行,由于中国特定历史条件发展形成的“行政至上”的观念,使人们往往信任自己区域内的地方政府的职责没有错误,即使该地方政府与上级环保部门的职责相违背,这就是所谓的“地方政策”干预环境执法。 由此我们可以得知,环境保护涉及众多相关领域和方面,如果单靠环保部门“赤手空拳”、“包打天下”是解决不了问题的,我们必须动员一切可以动员的力量,联合起来一起保护环境,充分发挥各方力量的积极性,促进环保部门政策的贯彻执行与管理的协调配合,从根本上遏制立法、执法、司法上的不完善。对于法律法规的空白与漏洞予以及时补充,法律的冲突予以改变;对于管理体制和领导体制予以健全,执法力度与履行责任予以充分补充;对于突发事件应建立预警机制,不断加强环境监管部门的监督职责,并建立惩罚性的赔偿机制,从而使我国环境执法工作能够顺利进行。
三、具体措施
中国作为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就应遵守世界范围内掀起的环境保护运动的宗旨,适应纷繁变化的国际市场,寻求绿色经济革命的标准。这就要求我们应在转变粗放型经济发展模式的同时,第一,建立健全“国家监察、地方监管、单位负责”的环境管理体制,从而改变执法部门“软弱可欺”的形象,并不断增强环保队伍的技术含量和意识水平,进而强化行政管理。第二,加强环境法制建设,填补法律空白,进而提高环境立法质量,完善法律体系。第三,丰富环境执法方式,强化管理职能,完善执法体制,从而实现制度的透明化。第四,保证环保责任到位,强化决策实施,拒绝地方保护主义。第五,健全公众参与机制,保障环境权益。
四、总结
对于环境保护,我国政府应当转变政策实施的手段,从主要依靠行政方法的手段转变为综合运用法律、经济、社会、技术和必要的行政方法解决环境问题。只有积极开展环境执法工作,提高环保部门执法人员的环保意识,建立起有利于环境保护的各种管理与监督机制,努力运用科学技术手段武装自己,加强环境保护与公共参与机制的结合,才能不断贯彻与执行我国的环保执法工作,建立一个新的、适应时代发展的新型环境保护法律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