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急见刊

电信产业协调发展的经济学分析

张利 张鸿 周宏山  2009-10-14

论文关键词:电信产业协调发展利益分配

论文摘要:基于剧烈变革的电信产业,认为合作利益分配是产业协调发展的核心问题。通过基于收益共享合同的一个实例分析,证实存在由批发价和分享比率共同作用的契约安排,能够实现利润一定程度的任意分配,同时具有可操作性。任意分配利润是契约的理想状态,而执行该类契约往往会增加各种各样的管理成本,因此,实践中的方案往往是两者之间的折衷。

一、电信产业的协调发展问题

在国际上,电信产业的激烈变革始于20世纪80年代中期。随着美国贝尔公司的拆分,英国和日本随之跟进,电信产业由垄断进入了竞争时代(Haus-man, 1993)。打破垄断带来的直接后果是传统垂直一体化的设备制造、网络运营、最终客户的三段式电信产业价值链模型不再具有实践意义,应运而生的是新的价值链模型(Fransman,2001):设备及软件、网络层、链接层、导航和中间件层、应用层(包括内容)和客户。Fransman的研究表明了电信产业的不断复杂化趋势,这种复杂性源于打破垄断、解除管制后的自由化趋势,以及降低进入的技术障碍。具体表现是市场的不断分化,使企业战略、商业模式等都呈多样化发展。

电信产业正经历着激烈的变革,机遇与挑战并存,已有的价值链正在分崩离析,产业结构正在重新架构,新进入者力量强大。迅速发展的技术和不断增加的市场紊乱使得本来就很复杂的状况又增加变数。许多尝试过的商业模式,连同相关的框架、工具和技术,已经成为障碍。价值链正在迅速进化成价值网络(FLi和J Whalley, 2002),具有了多元的进出点。他们阐述了电信价值链和市场结构的演进,探寻变化的基本理论和实践因缘,对各交易主体都有战略指导意义。当前的电信产业在某些方面的变革是相当激烈的,所有的交易主体都需要重新评估他们的市场定位和战略,并且对下一步的走向做出艰难的抉择。

本文的“协调发展”是指产业成员之间的一种均衡状态。成员之间进行交易时关于数量和价格的最优决策不应违背整个产业发展的最优。电信产业的激烈变革给协调发展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在垄断时代高度垂直一体化市场结构下,可以通过命令控制等非市场措施以牺牲局部利益为代价保证产业整体的最佳利益。而价值链的网络化趋势使得交易主体的数量急剧膨胀,通过传统的交叉补贴、命令控制等显性方式协调整个产业发展不再奏效,甚至通过简单的市场机制、以单纯价格为纽带的契约安排也无法达到协调发展(ZhengHuili,2004)。电信产业协调发展需要合理的契约安排。

二、电信产业协调发展的契约安排

电信产业协调发展依赖于各成员的协同努力,要使他们有积极性参与产业网络的建设与发展,就必须建立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使其感觉到参与产业网络建设比脱离产业网络建设能得到更多利益,并且在产业网络里面会受到公平对待。如果合作利益得不到合理、公正的分配,则产业网络中企业间就难以形成稳定、长久的合作关系,甚至使整个产业网络崩溃。由此可见,合作利益分配问题是产业协调发展的核心问题。

合作利益分配问题的契约安排要解决两个问题,即何种契约能够实现利润的任意分配;何种契约的实施成本较低。利润的任意分配是指通过调整合同条款,特别是合同参数,可以实现利润在产业网络中各独立企业之间的不同分配,从而使契约具有较好的稳定性。任意分配利润是契约的理想状态,而执行该类契约往往增加各种各样的管理成本,因此制定合同应考虑管理成本与预期收益之间的比较,这也是现实中常见的契约从形式上来讲都比较简单的重要原因。发展协调的契约意味着产业网络中各独立企业均采用实现整个系统最优的行动,也就是最优的行动是纳什均衡。

在电信产业成员间正式契约中的合同包括线性定价合同(Wholesale Price-only Contract)、回购合同(Return Contract or Buy-back Contract)、弹性数量合同(Flexibility-quantity Contract)、期权弹性数量合同(Flexibility-quantity Contract with Options)、备货合同(Backup Agreement)、数量折扣合同(Quantity-dis-count Contract)、收益共享合同(Revenue-sharing Con-tract)、利润共享合同(Profit-sharing Contract)、返利合同(Sales-Rebates Contract)、价格折扣合同(Price-discount sharing Contract)、最低购买数量合同(Min-imumPurchase Contract)、削价合同(Markdown contractorPrice Protection Contract)以及生产能力预留合同(Capacity Reservation Agreement)等。其中,以线性定价合同、收益共享合同最为多见。

线性定价合同指供应商以相同的市场批发价w将产品销售给经销商,此时供应商的利润为:πm=∑(w-ci)qi。其中,ci为供应商单位成本;qi为均衡状态的销售数量。供应商会获得确定性利润,市场需求不确定风险全部转嫁给经销商。线性定价合同在现实生活中十分常见,但该合同不能实现供应链协调,Spengler (1950)首先由此发现了“双重边际”现象,指出了导致“双重边际”的原因在于经销商的边际成本不同于整个供应链的边际成本。虽然线性定价合同不能实现供应链的协调,但由于执行难度小、实施成本低、供应商获得无风险利润,而受到供应商的青睐。

收益共享合同规定:期初,经销商以批发价w(通常低于成本)从供应商处订购,再将一定比例的收入于期末返还给供应商。收入共享合同实现了风险共担机制,有利于产业网络成员间的合作与共赢。目前的研究也表明,此类合同可以实现电信产业的协调发展。

三、基于收益共享合同的实例分析

假设一个简单的电信服务生产系统由一个基础网络运营商和两个电信服务转售商组成,基础网络运营商同时服务于转售商和最终用户。随机变量X、Y、Z分别代表他们面临的需求,通常X、Y、Z是相关的,因此客户的总需求可表征为三位随机变量(X,Y,Z)。令F(x,y,z)(x≥0,y≥0,z≥0)为需求分布函数,F(x,y,z)关于x、y、z可微;f(x,y,z)为密度函数。关于X、Y、Z的密度函数和边际分布函数分别为fx(x)、Fx(x)、fY(y)、FY(y)、fz(z)、Fz(z),其他参数和变量定义如表1:

根据以上假设,运营商、转售商、整个生产服务系统的总收益可分别表征为:

Ω1(q1,q2,q3)=TA+TB+p1S1(q1)-c0(q1+q2+q3)-c1q1(1)

Ω2(q2)=p2S2(q2)-TA-c2q2(2)

Ω3(q3)=p3S3(q3)-TB-c3q3(3)

Ω1(q1,q2,q3)=p1S1(q1)+p2S2(q2)+p3S3(q3)-c0(q1+q2+q3)-c1q1-c2q2-c3q3(4)

其中:

S1(q1)=E[min(q1,X)]=q1-φq10∫FX(x)dx(5)

S2(q2)=E[min(q2,X)]=q2-φq20∫FY(y)dy(6)

S3(q3)=E[min(q3,X)]=q3-φq30∫FZ(z)dz (7)

假设采用收入共享合同进行系统协调,批发价为w(w>0),转售商付给运营商的共享比例为(1-φ),则转售商对运营商的支付分别为:

TA=wq2+(1-φ)p2S2(q2)

TB=wq3+(1-φ)p3S3(q3) (8) 将(5)、(6)、(7)、(8)式代入(4)式,分别对q1,q2,q3求偏导并令偏导为零,求得系统最优条件下的最优决策产量:

将(5)、(8)式代入(1)式,分别对q1,q2,q3求偏导并令偏导为零,求得运营商最优条件下的最优决策产量:

分别将(6)、(8)式代入(2),(7)式、(8)式代入(3)式,分别对q2,q3求偏导并令偏导为零,求得转售商最优条件下的最优决策产量:

根据本文的定义,产业协调发展须满足条件:

由(12)式我们可以看出,当w=c0、φ=1时,收入共享合同退化为线性批发价合同,此时供应商获得确定性但不高于成本的收入(系统协调的要求),风险全部转嫁到转售商,同时转售商获得全部利润,系统协调较为困难。当w=0、φ=(c2+c3)/(2c0+c2+c3)时,双方完全共担风险,根据成本结构共享收入,形同一个整体,但由于成本结构信息的不对称性,实施难度较大。实践中的方案往往是两者的折衷。

四、结论

本文基于剧烈变革的电信产业,认为合作利益分配问题是产业协调发展的核心问题。合作利益分配问题的契约安排要解决两个问题,即何种契约能够实现利润在产业网络成员之间的任意分配和低的实施成本。任意分配利润是契约的理想状态,而执行该类契约往往增加各种各样的管理成本,因此制定合同应考虑管理成本与预期收益之间的比较,是两者之间的折衷。本文通过基于收益共享合同的一个实例分析,证实存在由批发价和分享比率共同作用的契约安排,能够实现利润一定程度的任意分配,同时具有可操作性。

[1]Hausman J A·The Bell Operating Companies and AT&TVentureAbroad while BritishTelecommunications and others come to theUnited States[M]·Boston: Harvard Business School Press,1993·

[2]Fransman M·Evolution of the Telecommunications Industry intothe Internet Age[J]·Communications and Strategies,2001,(43):57-113·

[3]Feng Lia,Jason Whalley·Deconstruction of the Telecommunica-tions Industry: from Value Chains to Value Network [J]·Telecommunications Policy ,2002,(26):451-472·

[4]ZHENGHuili, DAQingli, CAOAihong·Research onTelecom-munication Resale Service Supply Chain Coordination with Rev-enue Sharing Contract[J]·Journal of Southeast University,2004, 20 (1):113-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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