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奏响村镇银行为三农服务的乐章
史亚荣 2008-12-01
【摘要】组建村镇银行是新农村建设的需要,也是解决农村地区金融机构网点覆盖率低、金融供给不足、竞争不充分等问题的需要。文章主要分析了目前在我国发展村镇银行的机遇、发展中面临的问题,并提出了实现村镇银行可持续发展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村镇银行;农村金融;机遇;问题;对策 2006年10月,一直在国际上享有“小额信贷之父” 、“穷人银行家”美誉的穆罕默德.尤努斯教授以其在孟加拉创立的世界上第一家乡村银行——格莱珉银行获得诺贝尔和平奖。30年前他看到孟加拉赤贫村民受高利贷商人的盘剥而大为震惊,曾把27美元借给42名赤贫的农村妇女,不久建立起孟加拉乡村银行,经过发展,至今已形成一个有1200个分行、遍及4.6万多个村庄的银行系统,惠及400多万孟加拉农村的贫困人口。尤努斯教授和他所创办的乡村银行通过开展小额信贷业务,使孟加拉大量的穷人脱离贫困。目前,全世界有23个国家仿效格莱珉银行模式建立了自己的农村信贷体系,为农民脱贫致富提供了一个有效的金融渠道。尤努斯教授以其近30年的农村工作实践打破了发展中国家农村金融许多先验性的理论假设。 为了加快农村金融改革,中国银监会在学习借鉴印度、孟加拉国等国家银行业金融机构服务的经验,并在征询了中农办等有关部门建议的基础上,于2006年12月20日正式发布了《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更好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并决定在四川、内蒙古等六省(区)进行试点。2007年3月1日,在四川诞生了中国首家村镇银行——四川仪陇惠民村镇银行。 一、我国村镇银行的特色剖析 村镇银行是指为当地农户或企业提供服务的银行机构,与孟加拉国小额信贷机制不同的是,我国的村镇银行自设立开始,就允许办理存、贷款业务,是一个全新的、专为农民、农业提供金融服务的金融机构。村镇银行是深化我国农村金融机构改革的一项创新之举,在我国的银行体系里面是一个新角色。和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相比较,它具有一些独有的特色(参见下图)。所以要充分考虑村镇银行与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的差异,切忌将建设商业银行分支体系的方针政策简单地套用于村镇银行的建设。 二、目前在我国创办村镇银行的机遇 村镇银行就是中国农村金融的毛细血管,目前在中国发展村镇银行势在必行、机遇良好,主要表现如下: (一)竞争压力小 经过90年代中后期农村金融机构大量裁撤之后,目前我国很多农村地区(特别是乡镇级的农村)处于金融服务空白状态,在农村地区设立村镇银行或信用合作机构的竞争压力比城市小得多。 (二)投资村镇银行的门槛低 按《意见》规定:村镇银行的注册资本要求低(参见上表);业务范围与普通商业银行统一,并准许拓宽;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放宽,取消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查的行政许可事项,改为参加从业资格考试合格后即可上岗;在同等条件下,适量选聘具有农业技术专长的人员作为其董(理)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从事信贷管理工作;组织结构相对简单,新设立或重组的村镇银行,可只设董事会,并由董事会行使对高级管理层的监督职能,董事会可不设或少设专门委员会,并可视需要设立相应的专门管理小组或岗位,规模微小的村镇银行,其董事长可兼任行长。 (三)国家将对村镇银行给予各种优惠政策 如按《意见》规定:在农村地区设立金融服务机构的商业银行可享受在发达地区设立营业网点的优先权。如上所述,目前在我国创办村镇银行适逢最佳时机,但村镇银行在创办和发展过程中也会存在一系列不容忽视的问题。 三、目前在我国创建和发展村镇银行过程中面临的主要问题 (一)村镇银行的业务开展缺少细则性规定 目前仅有关于村镇银行注册资本运作监控的基本原则,缺少细则性规定。按照银监会有关人士的说法“银监会正在起草新型农村银行业金融机构行政许可实施细则,具体下发日期和受理村镇银行申请日期待定。”这使村镇银行的业务开展缺乏操作依据。 (二)村镇银行的设置范围受到局限 目前仅针对四川、青海、甘肃、内蒙古、吉林、湖北6省实施试点,其它地方暂时不能享受优惠政策。 (三)村镇银行的投资群体受到限制 按《意见》规定:对于非银行企业和个人投资村镇银行的比例限制严格。村镇银行应有1家以上(含1家)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发起人,持股比例不得低于20%,任何单位或个人持有村镇银行的股份总额5%以上的,应当事先经监管机构批准, 单一自然人持股比例、单一其他非银行企业法人及其关联方合计持股比例不得超10%。如果严格按照此规定执行,公司投资将不能控制村镇银行的经营权,这在一定程度上会使村镇银行缺乏广泛的投资群体。 (四)农村金融市场环境狭小,导致村镇银行的前景未卜 “为穷人提供服务会导致银行经营亏损”这是前几年不少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银行在股改过程中,纷纷将分支机构撤出贫困地区的理由之一。一方面,由于农村地区相对封闭保守,农民的储蓄观念非常传统,缺乏理财观念。另一方面由于村镇银行按经营区域原则上被限定于所属县市或乡村的地域范围内,市场狭小,要受制于当地经济发展状况和居民收入水平,这也是90年代中后期大量农村信用社倒闭的主要原因之一。 (五)村镇银行的资金投向难以保证 成立“村镇银行”的目的是解决农村金融供给不足问题,但由于《意见》中没有明确规定农村新金融机构吸收的存款应全部投向农村,这很可能导致新成立的“村镇银行”将资金投向利润更大的城市地区。 (六)村镇银行的支付结算等问题尚需加以明确 由于“村镇银行”规模较小,数量较多,如何将其纳入支付结算体系,结算渠道是直接纳入当地人民银行还是通过其他金融机构代理,需要进一步探讨并加以明确规定。而且,按照目前的发行库管理制度规定,多数“村镇银行”明显不符合要求,需要对“村镇银行”能否直接在当地人民银行发行库存取款做出明确规定。同时,需要解决“村镇银行”金融稳定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