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中国农村土地养老保障功能分析综述
佚名 2011-12-09
论文摘要:我国自2000年进入人口老龄化社会以来,农村养老问题引起政府和学术界的广泛关注,对农村土地改革和农村养老保障进行了不断的研究。从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农村养老、土地与农村养老的3个方面对我国农村土地养老保障功能的研究成果进行了综述。
论文关键词:中国农村;土地功能;养老保障
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向全国人民吹响了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号角,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构建和谐社会中具有重要的作用和意义。2000年人口普查表明,我国65岁及65岁以上老年人口已占总人口的近7%,其中城镇人口占6.30%,乡村人口占7.35%。总体看,我国已经进入了老年型社会。近年来,我国农村养老问题引起政府和学术界的广泛关注。尤其关注传统的土地养老保障功能的演变。笔者对我国农村土地养老保障功能的研究进行了综述。
1关于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研究
1.1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成果 阿尔钦提出“产权是指人们对物的使用所引起的相互认可的行为关系,它用来界定人们在经济活动中如何收益、如何受损,以及他们之间如何进行补偿的规则”。产权的内容包括行动团体对资源的使用权和转让权,以及收入的享有权。由于信息不充分和不确定性等,产权不可能是完整的,但私有产权的保障比国有产权和公有产权更有效率。台湾的土地改革证明了上述论点。台湾在1949~1953年期间将土地分给农民(农民得到了长期稳定的土地权利),在随后的l0年里,农民家庭年收入增长l50%。南韩和日本的土地改革同样获得成功。
我国大陆的经历从正反两个方面验证了产权制度对社会经济发展的巨大影响。周其仁曾对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做过深刻评述.他认为解放后农村土地制度因为产权的集体化而带来了效率损失。新的土地产权结构承认了农民对土地的使用权和收益权,从而激发了农民的劳动积极性.成为20世纪80年代以来农村经济增长和结构变化的主要制度因素。张五常认为。我国农业改革的成功在于农业产权制度的调整适应了当时社会经济发展的条件。曹锦清描述了解放后土地制度变更对农民生产生活的影响,认为分田到户最惊人的效果是农民生产积极性的提高所导致的单位产量的增长。相对与集体经济时期.土地制度变迁给我国农村社会带来了巨大的活力,“世界上没有任何一个国家的系统性农业改革取得过类似中国的成就”。
1.2土地制度改革存在的问题的研究 当前我国土地产权制度安排上也存在很多问题.土地集体所有的大部分地区都经历着不断的调整,农民只有土地经营权.而没有对土地的长期所有权和交易权。曹锦清在调查中发现,中原地区农民负担的各项税费占到收入的25%。这种产权拥有形式影响到资源的有效配置和农民生产积极性的进一步发挥。姚洋对农地的不同产权拥有对经济绩效的影响做了系统研究.他从土地的保险功能及其对土地制度改革的意义方面回顾了土地在我国农村所扮演的集体保险功能,并通过理论模型预测了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不会阻碍农地产权改革的时间,认为地权改革所带来的效率足以抵消土地的嵌入式保险功能的损失。他指出《农村土地承包法》进一步确立了土地的个人所有,建立一个完善的土地租赁市场是必不可少的条件。地权改革实施后,能力低、收入低的农户将失去土地的嵌入式保险功能所带来的好处。
上述研究从正反两方面证实了产权制度变迁对农业生产的影响,提出了要改变现有的土地所有权制度.保护农民权利的要求。但是,温铁军的研究持有不同观点,他认为“从中国农村的实际情况出发,人地关系越来越紧张,土地就难以私有化。因此,如果不能把土地上超载的农村人口减少,这种残缺产权就是可行的、合理的制度安排”。
2关于农村养老研究
农村养老问题在20世纪80年代以前并不为人所关注。大多数人认为.在深受传统影响的农村地区,土地和家庭很好地执行了养老保障的功能,如果不是计划生育政策和城乡流动的影响.农村老年人的养老问题是不需要多加考虑的。持这种观点的前提是,子女是农村父母的基本保障.子女数多少对养老有重要影响,而解决生育率下降带来的养老问题的方法是建立农村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因而对农村养老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农村养老保险上。夏传玲认为,子女数量对家庭养老没有太大影响;桂世勋认为在农村,生产力低下,经济水平低,经济供养和子女数呈正相关;陈功则认为子女数是影响农村地区净供养量的第2位因素。Peixiaomei持有相反的看法,他认为,在农村地区,子女对老年人生活的作用低于城市,重要的不是子女的数量,而是子女对父母提供的经济支持。郭志刚认为,“四二一”结构不会成为生育率下降后主要的家庭模式,比如,未来农村的双独婚姻的比例不会超过10%,因此,人口因素对家庭养老的影响没有想象得那么严重。
中国人民大学1998年对山东和河南做了调查,内容包括农村老年人的家庭、身体、经济状况、亲属关系和居住情况,以及养老交换和子女的养老意愿等,认为农村家庭养老的问题不是子女的数量和子女的养老意愿.而是老人和供养者的经济困难。但是,这些研究大多是在描述的层面,没有进行深层次分析。徐月宾在其博士论文中,从社会政策角度对解放前及建国后社会变迁背景下的国家、社区和子女对农村养老的作用和局限进行了详尽的分析,得出了一些有益的结论。比如,他认为.养儿防老虽是文化传统,但对很多没有土地或经济资源的老人来说只能使人们在理想、集体化时期国家为老人建立了一道安全网,但由于计划经济发展缓慢,最终使这道安全网失去了作用。近年来,家庭联产承包制的实行提高了农民生活水平,但这种制度安排使老人靠自己劳动获取资源的能力变小,对子女供养的依赖性加大.这对老人是很不利的。
国内对农村养老问题的学术研究始于20世纪80年代中期。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人们关注农村养老问题的角度不同,养老问题的解决分别被视作制度优越性的体现、计划生育的对策以及老龄化社会到来的应对措施。目前国内对农村养老问题的研究数量有限、范围狭窄、论述不深.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改革开放以来农村社会经济条件和人口因素的变化:农村老年人口经济状况的调查分析;农村家庭养老所面临的挑战与影响因素;对农村社会化养老方式的探索。尤其是农村养老资源的获取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现状与问题的研究等。总体而言,学术界对农村养老的模式和经济来源分析较多,但对农民养老收入和经济来源方面的研究较少.对土地的养老保障功能的变迁研究更少。
历史上,我国养老保障主要以家庭养老为主:1949年以后.养老保障制度呈现明显的城乡二元性旧。在经济支持上.农村养老保障经历了20世纪50年代的家庭保障、人民公社时期的集体保障、20世纪80年代至今的以家庭保障为主、保障多元化的3个时期。大部分研究者认为目前我国农村地区.家庭养老虽是最主要和最普遍的方式,但对家庭养老的具体含义、其他辅助养老方式的构成及作用并未达成一致看法。
陈彩霞认为.家庭养老、集体养老、社会养老是农村地区的3种基本养老方式。家庭养老的主要内容是由子女向自己年老的父母提供经济支持、日常照顾和精神上的慰籍。集体供养方式取决于集体的经济状况,在集体经济被削弱、集体组织涣散的农村地区,集体供养制度难以保证被供养老人的生活质量。社会养老保障是指20世纪90年代初由民政部在全国推行建立的由国家、集体、个人共同承担的积累式养老保险。目前,集体养老仅涵盖很小一部分老人;社会养老保障是今后发展的方向.但对今后一、二十年内要进入老年期的老人发挥不了太大作用;家庭养老仍存在很多问题。
王义才认为.目前我国农村老人主要生活来源是家庭赡养和土地收入。在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农业经济结构调整和实行计划生育后,这两种养老保障方式在保障能力和保障的可靠性上都发生了变化,其中,家庭养老功能弱化,土地养老风险较大。他通过研究指出,必须从我国实际出发,寻求新的养老办法。王梅认为,我国农村家庭养老保持了相对完整的传统格局,自我供养和子女供养是两种主要形式,但经济供养水平很低。刘从龙认为.目前我国农村养老主要由家庭养老、自我养老、社区养老和社会养老等方式。家庭养老是老人在收入来源和生活安排上均依赖于家庭其他成员;如果老人有自己的收入来源,自己料理自己的生活,即为自我养老:社区(含乡镇企业)养老是指集体经济实力雄厚的乡村或乡镇企业.仿照城镇企事业单位的退休办法,给老年人发放养老金;社会养老是指实行养老保险,由社会统筹解决养老问题。
李建新根据国家计生委于2002年年底对我国中西部地区农村的家庭福利状况、家庭养老、社会保障制度等方面进行的抽样调查数据分析了中西部农村地区养老意愿、养老观念和养老方式,指出当前我国农村养老方式和养老资源极不平衡。
3土地与农村养老的研究
国内外关于将土地与农村养老问题联系在一起的研究还比较少,国外研究主要有盖尔.约翰逊,他认为可以将土地所有权交给农民以补充农民养老金的不足。文贯中利用代际转移模型和跨时期转移模型证明了目前家庭养老的脆弱性,他提出土地可以成为农村老年人稳定的投资方式。他们认为,赋予农民永佃权,或进一步在农民中实行土地私有化,土地就可以促进在农户内部的代际转移和跨时代转移,它至少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满足老年人对养老保障的迫切需求。王义才提出应把养老保险和土地保障相结合以解决养老问题。
温铁军明确提出,农地现在最主要的功能不是生产资料而是社会保障。姚洋也认为,“这种平均主义的农地制度具有一种内在的社会保障机制”,他把这种机制称为土地社会保障制度,认为这种制度的正面作用可足以抵消平均主义农地制度在生产效率方面的损失。梁鸿通过对苏南地区的研究指出,土地已经不能担起抵御农民家庭生活风险的重任,他把这称为“最后一道防线的虚化”闭。齐莉梅根据对我国东、中、西部的实证研究,分别把农村人口自身拥有的土地、家庭等养老资源和社区、国家等外部供给的制度保障资源的状况描述出来,她指出,传统意义的耕地保障功能已经不能适应和满足工业化社会、老年化社会的生活保障和养老保障需求,只有在耕地经营规模大、农业市场效益高的地区,耕地才能产生现代社会意义的生活和养老保障作用。
土地保障只有在风调雨顺的好年景才能靠得住。然而,我国自古以来是一个灾害频仍的国家,每年不少地区都会遭受自然灾害的侵害,国家在这样的时候也会全力以赴地扶贫救灾,帮助农民渡过难关。但是,无论是在什么样的情况下,农民获得的只是生存保障,即解决温饱问题。然而,人生问题不仅是温饱问题,还有生病、伤残、老年丧失劳动能力等问题。在我国,农民对于土地,只有经营权而没有所有权,农民没有权力变卖一部分土地以解决燃眉之急,因此只有靠借高利贷或变卖家产来解决面临的困难。从国际范围来看,虽然许多国家的农民都需要依靠土地养老,但是基于土地实现养老的途径则大不相同。在土地私有制国家,农民即使遭遇产销风险和道德风险,生活失去保障,但由于他们拥有土地所有权,仍然可以通过出租和出卖土地养老而在我国,农民依靠土地养老所面临的各种风险,不仅大于发达国家,而且大于其他发展中国家。土地对于农民来说,只是一个附带风险的初级保障,因此在我国依靠土地养老是靠不住的。
所谓的土地保障或“土地福利化”,是指由农民通过耕种自己分得的土地来为自己提供保障,而社会组织(政府、社区、企业)对此不承担任何义务。这种因政府不承担任何义务,农民享受不到任何权力的所谓保障,根本不是社会保障。社会保障的核心是“社会保障不能私有化”,这是指提供保障的义务不能“私有化”,即政府不能把自己的义务推卸给农民,而土地保障或“土地福利化”,等于政府让农户自己保障自己,即把保障的义务私有化了,既然如此,还有什么必要再谈农民的社会保障。国家应当通过法律将土地所有权收归国有,对农民实行永佃制,这样,农民就可以按照“自愿、有偿”的原则进行土地流转,这既符合市场经济的要求,也能够更充分地发挥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
刘书鹤认为.我国的基本国情是人多地少,农村有大批剩余劳动力,城市有大批下岗职工。在城乡均难以充分就业的形势下,土地的作用就在于它保证了广大农民就业或部分就业的条件。保证或部分保证了农民最基本的生活来源。虽然农民外出打工者呈增长趋势,但多数在外生活不稳定,如果找不到工作或对工作不满意,还可以回来种地。肖来付则认为,传统的小农经济条件下,土地是农民最重要和最主要的谋生手段,也是农村家庭的重要经济来源,可以说,土地是家庭养老的基础。然而,在如今社会转型的过程中,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农民所能占有的土地资源不论是在数量上还是质量上都出现了危机.“土地养老”的保障功能呈现出弱化趋势阎。
4结语
(1)在养老保障研究中,对农村养老保障的研究无论在研究成果数量或是研究成果质量上都与城市养老保障研究相差甚远。缺乏对我国农村养老保障制度全面系统的研究,特别是对农村养老经济来源和核心地位的土地养老保障功能变迁及现状的研究少之又少对于为什么要建立农村养老保障制度,土地在农村养老资源中究竟占多大比重,土地养老功能是应该强化还是弱化,建立何种基于土地保障的农村养老保障制度,以及通过何种途径建立农村养老保障制度等等问题,还缺乏深入的论证与分析。
(2)我国对农村养老保障的研究多是从社会统筹、个人账户以及商业保险等角度展开的,这些研究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指出了我国农村养老保障的发展趋势,但还不能完全解决我国农村居民的养老保障问题。大多数研究往往脱离我国农村居民面临的社会经济、文化背景、脱离了我国城乡老年人口的差别来研究我国农村的养老问题。据统计,我国农村目前仅有不到10%的人口参加了养老保险,绝大部分农村老龄人口的养老主要是采用子女赡养和土地供养这个模式。但很多子女尽义务赡养老人时自己的资金也很拮据,很难实现这个义务。所以,在很大程度上,老人养老保障的出路只有依靠土地,因为土地历来是农民安身立命之本,所以养老保障功能是我国农民从农地获得的最重要的保障方式。
(3)现有的土地养老保障研究大多从宏观政策层面分析论证,从土地收益或土地产权、失地农民权益维护等方面考虑土地与农村养老的关系,缺乏实证分析。
另外,在对土地养老能力的影响因素的研究中,土地制度因素、国家政策因素等比较分析还很少。笔者希望在前人研究结果的基础上,在土地制度、国家政策等方面对土地养老保障能力有一个客观描述和评价,从社会学、人口学、经济学等多学科角度出发,分析土地与农村养老的关系,寻求更好解决农村养老问题的出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