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急见刊

我国农村低保制度建设的理性思考

陈洪侠 王洪涛  2009-03-03

摘要:完善我国农村低保制度是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关键所在,对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新农村具有重要意义。我国农村低保工作虽然取得了丰硕成果,但仍存在保障范围窄、标准低,保障对象确定难,保障资金来源渠道少、分级落实难,资金监督管理不到位、挪用现象严重等问题,需要采取措施及时解决。

关键词:农村低保制度;保障对象;保障标准;保障资金 “加快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建立健全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合理确定保障标准和方式……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探索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这是中共中央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中明确提出的要求。在农村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也是健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关键所在,有助于改善农村弱势群体和贫困群体的生活,缓和社会矛盾,为经济建设、构建和谐社会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目前,全国已有27个省(市、自治区)全面建立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其余省区也将于近期出台实施办法。全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达1 815万人,特困救助对象达562.3万人。全面建立农村低保制度,形成解决困难群众“天天困难”问题的长效机制,对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新农村建设具有重要意义。但农村实施“低保”制度过程中还存在一系列的问题,需采取相应措施加以解决。 一、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面临的问题 (一)保障实施范围窄,保障标准低 由于受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保障能力的制约,目前我国大部分农村低保对象主要是五保户和有劳动能力的12类人员,以及因灾、因病、供养在校学生等致贫的特困户,对于一般的农户虽然由于疾病、子女上学、住房等因素生活也处于农村低保线以下,但因资金有限,农村低保还不能满足全面的要求。由于我国区域经济的差异性,地方财政收入差距较大。经济欠发达地区财政收支矛盾尖锐,乡村集体经济实力不强,难以拿出更多的资金解决农村低保问题,而贫困地区农村“三无”对象和贫困人口数量众多,地方政府面临双重任务,既要拿出资金救济,又要拿出资金解决贫困人口的脱贫致富,地方财政难堪重负。因此,一些试点地区覆盖面小、标准低,保障标准明显低于最低生活需求。同时,我国各地低保的标准差异很大:东部沿海一些地区保障标准较高,而西部一些地区,保障标准更低,甚至没有低保。 (二)保障对象确定难,人情关系严重 按规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要经过村、乡、县逐级确定。首先由个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核实后提交村民委员会讨论通过后,再交乡镇人民政府审定,最后报县级民政局批准。但在实际操作中存在一定的难度。首先,在“低保”资格确认上,最大的问题是对收入缺乏有效的审核手段,或者隐性收入问题比较严重,难以货币化。由于农村居民收入中粮食等实物收入占相当比重,在价值转化过程中,存在较大的随意性。其次,难以准确计算农民的个人收入。除农作物收成的季节性及受自然灾害的影响较大等因素外,外出务工人员的增加也增大了收入的不稳定性。由于我国在农村主要采用人工手段进行收入审核,反映在审查、审核“低保”对象时,对困难家庭的收入计算虽有统计部门提供的计算农村家庭收入办法,但实际计算时还比较困难;个别地方为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存在严重的逆向选择行为和道德风险问题,他们把年老父母与子女分开,单独由父母申请农村低保,而把法律规定由子女承担的赡养义务推向政府。 正是因为这些难以确定的因素存在,给保障对象和保障标准的确定带来了极大的困难。导致在确定低保对象时,村干部会首先考虑到自己的亲戚朋友或者与自己关系好的村民,甚至有的村干部为了给自己下一届继续当选多拉些选票,通过减少每个家庭的应得份额把极其有限的低保资金尽量分给多个家庭,也就是拿老百姓的低保资金送人情,为自己继续当官铺路。 (三)保障资金来源渠道少,分级落实难 资金问题是困扰我国农村低保工作开展的核心问题。目前,我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是由财政、乡镇、村民委员会及集体经济共同负担的。但就当前各级地方财政和集体经济现状而言,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的资金来源主要依靠国家财政。财政为农村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提供资金支持这是政府不可推卸的责任。但许多处于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的农村居民得不到应保尽保。县、乡负担的最低生活保障资金难以落实。很多地区虽然已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但财政紧张。据调查,部分县、乡政府的“低保”资金来源渠道单一,完全依赖财政投入。这是制约农村“低保”工作整体推进的一个关键问题。 (四)农村低保资金监督管理不到位,挪用现象严重 多年来,各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建章立制,确定申报审批程序和相关条件标准,取得明显成效。由于我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尚处于实验和摸索阶段,尚未制度化,社会保障主要项目的法律、法规不健全,还没有一套规范的操作方法,各地区在实际操作中随意性很大,保障资金的发放还没有规范化。经办人员把关不严、不按申报程序办理等不规范现象,存在人情保、养懒汉现象。低保基础管理薄弱、档案材料保管不齐、信息化建设落后问题普遍存在,还没有完全做到低保资金的社会化发放。执行过程中的官僚主义作风严重,贪污腐败、挪用、占用保障资金的现象严重。截留、挤占、挪用、侵吞国家专项资金的事情已经不是什么新闻,有些部门年终突击分钱已经成了司空见惯的事情,有些地方政府把国家用于扶贫的专项资金,擅自改变用途,成了地方修广场、建马路、盖办公楼的主要资金来源,有些地方把国家的专项资金成了寻租和钱权交易的工具。当然,这与我们财政核算和预算不实有极大的关系,也有我们财政运行管理上存在极大的制度问题,同时,还有国家专项资金监督管理的制度缺陷问题。 二、完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措施 (一)加快低保制度建设,扩大保障覆盖面,提高保障标准 21世纪前20年,是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时期,加快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建设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我国开展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已有10年左右的时间,有些沿海省份已建立全省统一的社会保障标准,并取得了比较好的社会效果;中西部地区也进行了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实践。但由于接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往往是社会的弱势群体,他们表达意见的渠道不畅通。生存权是最基本的人权,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就是保障农民的生存权,政府具有保障农民生存权的责任,而不仅仅是一种道义上的义务。各省(区)要在逐步建立起本地区农民最低生活保障线及其实施细则,规范保障范围和标准,低于最低保障线的农民应全部纳入保障范围。 (二)加强调查研究,准确确定保障对象 农村低保涉及人员最多,且居住分散,家庭收入复杂且变动大,这就要求工作人员必须进行艰苦细致的调查研究,对农村贫困人口进行全面的排查和摸底,并在此基础上准确界定保障对象,这是做好农村低保工作的前提和基础。这就必须研究改进收入调查方法。 现行的农村居民家庭收入调查方法既粗糙,又不够合理,也没有考虑家庭财产。建议统计、民政、财政等相关部门要通过理论研究和实际调研,尽快制定出一套既切合实际又便于操作的农村居民家庭收入(财产)评估方法(包括现金银行存款、经营性、非经营性资产、可变现收入等),从而准确界定低保对象,提高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质量。同时,要善于运用网络信息和纵向资料,对低保家庭成员的收入和支出变化进行动态管理和分析。 所有农村人口都有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的机会和权力,但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对象只能是那些生活水平一时或一直低于当地或全国最低生活水平线的人群。在具体的操作中应该采取调查摸底与群众评议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对保障对象进行动态管理,定期审定,对生活水平达到最低生活保障线的要及时取消其低保资格,对新增加的特困户,严格按规定审批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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