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农村低保制度的缺陷与完善
姜春兰 2009-05-23
【摘要】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是对传统农村社会救济工作的改革和创新,是按照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保障农村贫困群众基本生活的新型社会救助制度。尽管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零星试点”在我国取得了一定成效,但还存在许多问题。我们应在认清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必要性的基础上,针对实施中存在的问题来完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关键词】农村 低保制度 缺陷 完善
一、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提出
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指以保障居民基本生活为目的,科学、合理地确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然后对家庭成员的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给予差额补助。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世界上绝大多数市场经济国家普遍实行的以保障全体公民基本生存权利为目的的社会救助制度。它根据维持最起码的生活需求的标准设立一条最低生活保障线,当每个公民的收入水平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线而生活发生困难时,有权利得到国家和社会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标准提供的现金和实物救助。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作为一种解决贫困问题的补救机制,是现代化国家社会保障制度体系中必不可少的基本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障体系中的最后一道“安全网”。
2007年初,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在全国建立农村低保制度,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补助资金支持财政困难的地方。1月9日,胡锦涛总书记作出重要指示,强调要抓紧建立农村低保制度,为困难群众雪中送炭。3月5日,温家宝总理在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指出,在全国建立农村低保制度,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5月23日,温总理主持国务院常务会议对全面建立和实施农村低保制度作出部署。6月26日,国务院在北京召开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工作会议,回良玉副总理提出明确要求:今年要在全国农村全面建立低保制度,并确保在年内将最低生活保障金发放到户。7月11日,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这标志着我国农村低保制度开始全面建立和实施。
二、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必要性
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消除贫困、统筹城乡发展的重要制度安排,也是继农村税费改革后的又一项重大惠农政策,在我国农村反贫困事业中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1、在农村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尽快解决绝对贫困人口温饱问题、实现其基本生存权的需要
自2001年我国开始实行开发式扶贫方针以来,绝对贫困人口规模大幅下降,2000—2006年共计减少了1061万人,大部分贫困地区、贫困人口通过自身的努力走上了脱贫致富、自我发展的道路。而随着扶贫投入的不断增长,每年减少的贫困人口数量却在变小。上世纪80年代,全国农村绝对贫困人口平均每年减少1370万,90年代平均每年减少520万。2001—2006年,平均每年只减少约156万,其中2003年不仅没有减少,反而增加了80万。根据统计局估算,当前绝对贫困人口中有7%丧失劳动力,只有在农村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才能彻底解决这部分绝对贫困人口的生存问题,并稳定、持久、有效地解决全国农村贫困人口的温饱问题。
2、在农村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城乡居民均等享受国民经济收入和改革发展成果的需要,是统筹城乡协调发展的具体体现,是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需要
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都把建设“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社会主义新农村作为一个重大课题,并要求在新农村建设中坚持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统筹城乡协调发展。建立农村贫困人口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既是农村扶贫目标和思路的创新,又是国民经济收入和改革发展成果的再分配,可以使城乡居民在最低生活保障方面实现制度性的均等化。这对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三、农村最低保障制度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尽管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农村低保工作取得了一定进展,但是也暴露了一些突出问题,急需研究改进。其中,最大的问题是农村低保进展缓慢、覆盖面低,绝大多数农村贫困人口仍然不能纳入低保范围,还有相当一部分农村困难群众无法获得任何来自国家和社会的基本生活保障。除此之外,在农村低保制度实践过程中,以下几个问题也比较突出。
1、工作指导思想有偏差
目前许多地区各级干部对建立和完善农村低保制度的社会意义认识清楚,而对如何充分利用现有条件最大限度地发挥低保制度的社会效益、如何处理该制度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关系的思想认识却没有完全统一。有的从维护社会稳定方面考虑多一些,有的从本乡镇如何争取更多的低保资金考虑多一些,有的从操作便利性方面考虑多一些。甚至有些管理干部还抱着“请神容易送神难”的“好人态度”,不敢轻易更换保障对象,低保对象几乎几年不变,除非是子女长大成人或低保对象死亡。有的还把农村低保制度误认为是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全部内容,在实际的操作、宣传、舆论引导方面,对其社会功能寄与了太高的期望。
2、认识上的误区
目前包括基层政府工作人员在内的许多人对低保工作的法制性认识不足,认为低保工作是党和政府的一项德政工程,可有可无、可多可少。现行的工作方式带有浓厚的行政色彩,随意性较大,钱多了就多保一点,钱少了就少保一点,因钱定人。有不少地方的政府部门认为低保工作固然重要,但经济发展相对落后、财政资金不足,所以爱莫能助。就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和完善而言,经济和资金实力的确是一个重要条件,但绝不是决定因素。还有不少人认为,同是作为弱势群体的农村居民与城市居民相比,前者最起码还拥有赖以生存的生产资料——土地,而城市三无人员、下岗人员等,失去工作就失去了任何经济来源,因此,城市低保工作比农村低保工作更迫切、更重要。在实践中重视城市低保工作,忽视和轻视农村低保工作。
3、农村低保对象界定标准上的困难
和城镇居民相比,农村居民收人有其自身特点,使得在收入界定上存在一定困难。第一,收入难以货币化。由于农村居民收入中粮食等实物收入占相当比重,在价值转化过程中存在较大的随意性。第二,收入的不稳定性。除农作物收成的季节性及受自然灾害的影响较大等因素外,外出务工人员的增加也增大了收入的不稳定性。第三,由于农村养老金制度远未普及,那些丧失劳动能力和经济来源的老年人口在生活、就医、子女求学等方面的困难加大。
4、摸底统计工作滞后
各地区虽然明确了农村低保标准,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各乡镇、村委对农户的收入、生活等基本情况的统计工作相对滞后,还没有做到参照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统计出实际应该纳入低保范围的全面、准确、完整的数据。目前许多地方只是按照低保资金的多少来分配低保对象指标,把原有的特困救济对象转为低保对象,存在按人口平均分配低保人数的现象,应保难保、能保漏保的情况较多。这对进一步完善目前的低保政策增加了难度。同时,因各乡镇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相同的低保政策对边远贫困乡镇与城郊相对宽裕乡镇所产生的社会效益明显不同。
5、保障范围过窄
从多数地区开展低保的工作情况来看,低保范围一般是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孤老残幼以及劳动力少、家庭收入低或因灾、病及残疾致贫的家庭,主要保障对象是农村绝对贫困的人口。低保的覆盖面不够广,实行低保政策后,有些地区保障人数比特困户救助人数还要低。因低保资金和低保指标有限,只能有多少钱办多少事,先解决特困类弱势群体。在保障人数有限的情况下,存在不同程度的人情低保、关系低保情况。 6、低保资金难以落实到位
主观层面上,部分基层政府部门对农村低保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造成资金的挤占挪用;客观层面上,低保资金来源渠道单一,完全依赖财政投入。不少欠发达地区的财政收支状况尚属“吃饭财政”,依靠财政解决城市低保问题已勉为其难,对面更广、量更大的农村低保工作,供需矛盾突出、资金缺口难以弥补,这是制约农村低保工作整体推进的一个客观问题。
四、完善农村低保制度的建议
鉴于前述农村低保制度建设的必要性以及各地低保制度探索与实践中的突出问题,我们应坚持建设农村低保制度的大方向,同时着力完善这一制度。
1、加强低保政策的宣传解释,提高人们的认识水平
人们对低保政策的了解只知其一,不知其二。各级干部特别是基层干部要重视低保制度、政策的解释工作,要通过各种媒体向群众宣传、解释,让人们了解低保实施的意义、保障范围、保障标准,尤其是低保的概念。对来访者要耐心细致地解释,让他们懂得低保不是政府发放的生活费,也不是助懒、扶赖的手段,而是鼓励生产自救。
2、坚持稳健起步,合理确定农村低保的标准、范围和对象
一般情况下,农村绝对贫困群体的成因主要有五种:因病、残、年老体弱、缺乏劳动力或劳动能力低下和生存条件恶劣。建立农村低保制度就是要帮助这部分人解决温饱问题。根据摸底排查和测算,实现对这部分人的“应保尽保”。在建立农村低保制度的起步阶段,需要严格界定保障对象范围,实现政策目标,防止盲目扩大保障范围,避免影响低保制度的可持续运行。
3、落实与农村低保的相关配套政策
农村低保制度是农村社会救助体系中基础性的兜底制度,与农村其它专项救助制度相比,在救助对象和保障功能方面有明显的区别,既不能相互替代,又需要衔接配套。农村低保制度是社会保障制度的一部分,虽然社会保障制度分支很多,也有不同的部门去分管运行,但农村低保制度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不能把它孤立,应尽力与农村其他相关社会保障机制。衔接配套各有关部门要对低保对象在医疗、教育、住房、法律援助等方面制定相关优惠政策或帮扶措施,提供及时、必要的救助。只有这样才能更有力地推动农村低保制度的稳步前行,才能形成针对农村贫困人口的多层次、全方位的救助体系,构建保障农村贫困群众基本生活的安全网。
4、保障人数应因地而异
从农村低保实施情况看,经济相对发达地区的绝对贫困人口达不到3.3%,而经济欠发达地区的绝对贫困人口远远超过3.3%。经济欠发达地区由于财力不足,往往不能按实际人数实行保障;而经济相对发达地区的保障人数要达到要求的比例,往往要突破绝对贫困线延伸到边缘群体。应由各省发改委牵头,会同民政、扶贫、统计等部门,测算不同地区的贫困指数,据此确定农村低保救助比例。
5、规范管理,强化公开性和监督机制
农村低保涉及面广、分散性大、工作量大、情况复杂,操作办法简捷,但具体制度设计要周全,避免出漏洞。在操作程序上,申请、评议、审核、审批、资金发放等环节都要有责任人和档案记录。坚持阳光操作,做到审批政策、申请对象、低保标准、救助水平四公开,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在对象管理上,注意动态管理,确定合理周期,定期审核低保对象家庭人口与收入变化情况,切实做到“低保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在监督检查上,强化监管措施,明确工作责任,对资金落实、规范管理等情况定期或不定期的进行检查,严肃纪律、严格责任。
6、加强动态管理
人们的收入是不断变化的,力争一个不错、一个不漏,真正让那些连温饱都难以维持的农村贫困人口在政府的帮助下享受最基本的生存权,就必须做好低保工作的动态管理。为了防止在确定保障对象过程中出现“懒汉现象”及其他问题,对规定的几种不能享受低保的情况要严格执行、决不手软。比如家庭有就业能力的成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不自食其力的;家庭拥有闲置的生产性设施或除住房等基本生活必须品外的非生产性物品按变现后计算人均值为当地最低生活标准6倍以上的(具体标准可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确定);家庭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最低生活标准的等等。这样做既能保障农村贫困人口的生存问题,又能防止因保障措施不当出现挤兑最低生活保障基金的“懒汉现象”等问题。
7、加强低保工作信息化建设,推进低保资金的社会化发放
低保手续繁琐、程序复杂。单靠工作人员手工操作和管理,难以统一和规范。由手工化管理向信息化管理过渡是低保工作的必然选择。因此,地方政府应加大投入,建设城乡低保信息管理系统;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基层低保管理人员培训,实现低保信息网络化。由计算机对低保对象进行信息处理,既可节约财力,还能大大地提高工作效率。应积极探索农村低保金发放的各种有效形式,逐步推行社会化发放工作。由于低保人数多,基层低保工作人员少,为确保低保金的发放安全、堵塞漏洞,相关部门要与金融部门进行协商,相互间予以积极配合。
综上所述,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应该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高度重视农村低保工作,加大对农村低保工作的支持力度,站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新农村建设的高度上,从农村社会经济稳定和发展的全局出发,增强紧迫感与责任感,消除畏难情绪,积极稳妥地推进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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