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急见刊

元代盐政及其社会影响

陈高华  2006-04-17

三 盐的产销与元代社会

盐的产销过程和盐的生产者(贫苦盐户)以及盐的消费者(广大群众)有着极密切的关系。对于贫苦盐户来说,从事盐业生产的结果是他们的生活日益贫困化,这不能不激起他们的反抗斗争。对于广大人民来说,盐的流通意味着盐课的不断加重,从而使他们的生活更为困苦,因而大大加深了他们与封建国家之间的矛盾。与此同时,国家对盐的产销过程的控制,又必然导致私盐贩卖的盛行和盐徒的大批出现,这使得元代社会矛盾更加复杂化。下面,我们就上述三个方面分别加以说明。

(一)贫苦盐户的日益贫困化和他们的反抗斗争

贫苦盐户承担着沉重的封建义务。缴纳额盐是封建义务的主要部分。封建国家为了增加盐课收入,不断提高各盐司上缴的盐额。从世祖末年到延祐、天历时,前后不过三四十年,全国盐产量增加了75%强[108]。如以延祐、天历时各盐司盐额与全国统一前后的盐额比较,可以发现,四、五十年内,除了两淮盐司因为原来盐额太高,增长比例不大(但绝对值仍有很大增长。至元十六年(一二七九年)为五十八万余引,天历二年(一三二九年)为九十五万余引)外,其他盐司普遍增加了一倍、数倍甚至数十倍[109]。随着总的盐额数不断提高而来的是各家盐户的“课额岁以增”[110]。当许多盐户因生活困苦被迫逃亡时,官府又将他们留下的盐额加摊到现存户头上,“勒令带煎”[111]。而在“逃亡户率令见户包纳其盐”时,照例是“豪强者以计免,而贫弱愈困”[112]。课额日增,结果是“煎户日困穷”[113]。

其他封建义务也加深了贫苦盐户的苦难。例如浙西一带盐户承担杂泛差役,“役又不得休,坐是败产者众”[114]。

除了沉重的封建义务之外,封建官僚机构的腐化营私也大大加深了贫苦盐户的贫困化。贪污腐化是封建官僚制度的先天属性,元代此风更甚,盐政系统也不例外。发放“工本”是盐政系统官吏舞弊的主要目标。“亭民岁给工直,恒半入奸吏”,已成为元代的普遍现象[115]。而已被“主给者掊克于上”的“工本”,再经与官吏相勾结的“富强者包领于下”,贫困的“细丁罔有濡润”[116]。这样,在多数场合下,贫困的盐户连维持最低生活水平的代价都得不到。

贫苦盐户的身份具有强烈的封建依附性质,社会地位近似农奴。盐政系统的官吏不仅作为封建皇权的代表,而且作为生产者的监工出现。他们的统治手段较之一般行政系统更为残酷凶暴。他们对待盐户“如圈置兔,狼残隼虐,无毫毛隐痛”[117]。每当征收额盐时,“追收急星火,犴狱常纠纷”;盐户缴盐不能满额时,便“往往死鞭扭”[118]。总之,贫困的盐户不仅在经济上受到苛重的剥削,而且人身受到种种凌辱。

元代贫苦盐户所受压迫是十分深重的,他们的命运是极其悲惨的。元末诗人王冕曾在一首诗中描述了浙东一家贫苦盐户的不幸漕遇,而这也正是所有贫苦盐户命运的深刻写照:

清晨度东关,薄暮曹娥宿;草床未成眠,忽起西邻哭。敲门问野老,谓是盐亭族。

大儿去采薪,投身归虎腹;小儿出起土,冲恶入鬼箓。课额日以增,官吏日以酷;不为公所干,惟务私所欲。田园供给尽,鹾数屡不足。

前夜总催骂,昨日场胥督;今朝分运来,鞭笞更残毒。灶下无尺草,瓮中无粒粟;旦夕不可度,久世亦何福。夜永声语冷,幽咽向古木。天明空启门,僵尸挂荒屋。[119]

残酷的压榨使广大贫苦盐户濒于死亡线上。这种悲惨的境地必然使得他们起来反抗。贫苦盐户反抗斗争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主要有下列三种:

一、鬻卖私盐。元政府严禁盐户私自卖盐。为了杜绝盐户私自卖盐的途径,元政府在盐坊周围设置巡防军队,严密纠查。但是,“盐萌依私榷为命”[120],为了维持生活,他们不顾统治者的禁令,出售私盐。例如至正十一年淮东一次捉获私盐四起,其中两起便是由盐户手中卖出的[121]。这是最常见的一种反抗形式。

二、逃亡。为了保证劳动力,盐户被固定在盐场上,不得离开。这就迫使他们用逃亡的办法来摆脱悲惨的命运。山东地区,“十家村落逃亡五”[122]。两浙地区“各场元签灶户一万七千有余,后因水旱疫疠,流移死亡,止存七千有余”[123]。广东盐司的“灶户盐丁,十逃三四”[124]。

三、武装斗争。贫苦盐户的反抗斗争更进一步发展,便采取武装起义的形式。世祖时,福建盐夫就曾参加黄华领导的反元起义[125]。元末农民战争中,崛起于淮东的张士诚部起义军,主要是由“苦于官役”的盐丁组成的[126]。福建长乐、福清一带的盐丁,也曾策划起义,但没有成功[127]。

必须指出,贫苦的盐户由于他们受剥削被压迫的阶级地位而不断进行反抗斗争,而富有的盐户则积极支持元朝政府镇压这些反抗斗争。这在元末农民战争中表现得最为明显。张土诚部起义军初起事时,立刻遭到丁溪盐场大姓刘子仁的反动武装堵截[128]。而在他进军浙西时,元嘉兴守将缪思恭曾使他遭受相当大的损失[129];这个缪思恭“世居[淮东]拚茶场”,正是盐户中的上层富户[130]。

(二)苛重的盐课大大加深了元政府与广大人民之间的矛盾

元政府取得巨额盐课收入的办法,除了对贫苦盐户进行残酷的压榨外,便靠对消费者(广大人民)的剥削。

在第一部分第三节中,我们已经指出,元政府付予盐户的“工本”只相当于盐价的五、六分之一,甚至是十分之一。其余除了部分用来支付盐政机构的管理费用外,便都成了封建国家的纯收入。这一纯收入中包括有对贫苦盐户的剥削,同时又是对广大消费者进行掠夺的结果。盐的价格与成本之间巨大差额的存在,是元政府获得巨额盐课的关键所在。

元朝政府财政收入经常不敷支出,统治者便用滥发纸币作为弥补亏空的手段,其结果是纸币不断贬值,物价上涨。盐价也不例外。至元十三年(一二七六年),全国统一之初,每引盐售价为中统钞九贯[131];到延祐三年(一三一六年),增为每引一百五十贯[132]。四十年间,增加了十六倍强。人民群众为物价的增长遭受了巨大的损失,政府则从中得到了很大的收入。

特别值得指出的是,上面所述的只是官定价格,实际价格要远远超出官价。如至元十八年时,官价一引十五贯,而潭州卖到一百八十两(贯),江西卖一百七十两(贯),大都也要一百二十两(贯)[133]。皇庆年间盐价一百贯一引,“官豪商贾,乘时射利,积塌待价,又取五百文一斤。市间店肆,又徼三分之利。故民持一贯之钞,得盐一斤,贱亦不下八百”。据此,则实际售价为官价的三、四倍。因此,“濒海小民,犹且食淡;溪山穷谷,无盐可知”[134]。

盐价的高昂及其不断飞涨,已使“民财困竭”;“食盐”法的推行,给广大人民带来了更大的痛苦。

在“食盐”法下,国家对广大人民进行着直接的、赤裸裸的掠夺。购买食盐成了每个编户齐民必须承担的封建义务,就连在襁褓中的婴儿亦不得免[135]。在分摊盐额时,不管户口有无减耗,只依原额桩配。逃亡死绝人户的盐额,便落到四邻人户头上。如昌国州,“递年以来,逃亡事故,民户比元数已亏,而盐额如故。多是里正、主首及见在户口,代为闭买;年复一年,包皆靠损”[136]。不仅如此,各地盐司在积盐过多时,还不断递加桩配额。山东在世祖时每户月桩配三斤,年三十六斤。成宗大德时,“口岁至五十斤”[137],以每户四口计,则增六倍。昌国州大德元年摊派一千六百另四引一百十四斤;第二年,“运司以盐课壅滞,遂于额外增二千五百六十引”[138]。增加额较原额更多。定海当延祐时,“县民包买食盐,三倍于元会计之数”[139]。不仅如此,官吏们还往往利用“桩配”的机会,进行敲诈。如山东,“盐胜而食弗尽,尽诬以私粥”[140]。因此,“食盐”法引起人民倾家荡产之事,层出不穷。如福建,“盐法……行桩配,民至破家鬻产以偿”[141]。陕西人民“粜终岁之粮,不酬一引之价。缓则输息而借贷,急则典鬻妻子”[142]。两广地区,“食盐害民,所在皆是;而岭海之间,其害尤甚。……民至破家荡产犹不充。”[143]

总之,无论是商旅贩盐,或是“食盐”法,都给人民带来了很大的苦难,从而大大加深了广大人民与元政府之间的矛盾,这种矛盾有时激化,引起了武装起义。顺帝至正初年福建漳州人民起义便是由桩配食盐引起的[144]。而苛重的盐课和其他封建赋税一起,更使得元末浙西一带“民间破家荡产,不安其生”,因而“入海为盗者有之”[145]。

(三)私盐贩卖的盛行,盐徒及其与农民起义的关系

为了保证盐利为国家所专有,元政府采取各种措施,严禁私盐。这些措施主要包括:严格防止盐场与外界交通[146]、在各地设立巡盐军和缉拿私盐的吏役[147]、制定严厉处置私盐贩卖的律令[148]等。

但是,官盐价昂,一般百姓食用不起,势必设法买食低价的盐;而贫苦盐户生活十分困苦,也需要私下出售一部分盐,用以维持他们低下的生活水平。这两个方面都是元政府严密控制盐的产销、对生产者和消费者进行残酷剥削的必然后果。只要封建国家继续对贫苦盐户和广大群众进行剥削,私盐贩卖就必然存在。政权强力不可能消除私盐贩卖现象,因为封建国家不能放弃盐课收入,也就不能不对贫苦盐户和广大群众进行剥削。同时,由于封建官僚制度必然具有的腐化贪污这一先天属性,又使得元政府的各项防范措施往往转向它自身的反面:官吏和军人都凭借权势从事私盐贩卖,从而更为大规模的广泛的私盐买卖提供了条件和可能。

元代称私盐贩卖者为盐徒[149]。盐徒的声势极盛。内地的盐徒“搆集人众,执把器杖,再行赶喝驴马,动者不下百十头匹。贩卖到私盐,……公然贩卖食用”[150]。“每遇巡捕,拒伤官兵。”[151]仅河东盐司地面,每年捉获的私盐贩即“不下千百余起”[152]。沿海的盐徒则驾驶“在海大船,每岁入场,通同场官、灶户人等,公然买卖。……每船少者买数百引,多者千余引。运至扬州路崇明州地区石牌镇扬子江口转卖。此间边江拨脚铁头大船,结腙运至上江发卖。拒敌巡哨军船,杀官人等,岁岁有之”[153]。

从社会身份来区分,盐徒有两类。一类是豪强大姓,他们为了牟取暴利而从事私盐买卖[154]。例如浙东绍兴,“有余大郎者,私鬻盗鬻,招集亡命之徒,动以千百。所至强人受买,莫敢谁何!”[155]另一类是贫困的下户,他们中间有的为饥寒所迫,不得不以贩卖私盐作为谋生的途径[156];有的则因买不起官盐,便组织起来私煮私贩,解决自身的食盐问题,元末福建福宁州地区流传的一首歌谣,便反映了这种情况:“大男终岁食无盐,老妇蒸藜泪盈掬;阿男辛苦学弄兵,年年担盐南海滨。担头有盐兵一束,群行大队驽四邻。”[157]

在统治者看来,贩卖私盐,影响国家财政收入,已是不可容忍;武装走私,更是“背法欺官,莫甚于此!”[158]因而经常出动军队剿捕。这样,私盐贩与官军之间便经常发生武装冲突,“私盐渐多法渐密,隩里干戈攘白日”[159]。盐徒们“拒捕斥后懦,争彊夸直前”[160],官军往往不是他们的对手。有时这种冲突还导致了大规模的武装斗争。世祖时,广东盐贩陈良臣起事,“众至万人”。陈败后,欧南喜“复啸聚其党,至十万人,僭称名号,伪署官职,攻陷城池,戕猨吏民”[161]。顺帝初年,山东益都盐徒郭火你赤等起事,“拥旂鼓,入城邑,掠人民,篡囚徒,共益其党。火庐舍,劫府库,争取其材(财)。横行曹、濮、滑、濬、相、卫诸郡,西抵太行,由滋(磁?)、洺而归”。他们把山东、山西、河南都闹了个天翻地覆,使得“庙堂”也“以为忧”[162]。

在元末农民战争中,大量盐徒参加了起义军。由于他们一般均具有较丰富的斗争经验和社会阅历,因而往往很自然地成为起义军中的一部分重要骨干力量。浙东的方国珍出身“鱼盐负贩”[163],淮东张士诚出身亭户,但也“兼业私贩”[164]。江阴起义军领袖朱定的出身也是“贩盐无赖”[165]。福建盐徒在起义斗争中起了重要作用:“众盛称十二支,……攻破闽侯官、怀安、闽清、永福、长乐诸县及福清州。”[166]就是南系红军徐寿辉集团中,盐徒也不在少数;在这一支起义军向长江下游发展过程中,盐徒起了重要的作用:“江州在江南,舒州在江北。……私盐船上插红旂,下江攻城如翦急。前年江州李侯死,余侯今岁舒州没”[167]。

必须指出,盐徒并不全是农民战争的积极参与者。他们中间有很大一部分往往站在统治者一边,是旧王朝的积极拥护者;还有一部分虽然参加了起义,但极易反复动摇。前一种情况的例子如全国农民战争前夕,集庆花山有一股起义武装,数量不多,“官军数万不能进讨,反为所败”,后来元政府招募盐徒,才将它消灭[168]。后一种情况的例子是元末浙东的方国珍,他虽然曾参与反元斗争,但很快就变节降元。

在阶级斗争风暴中,盐徒中间有着不同的政治态度,这是很自然的。盐徒包括两种身份截然不同的人,一种是豪强大姓,一种是贫民下户。豪强大姓从事私盐贩卖,既与封建国家有矛盾,但又往往与官吏相勾结,互为奸利。他们在一定时期一定条件下可以起来反抗官府,但其根本的阶级利益是与封建王朝一致的。因而他们在阶级斗争高潮中不是坚决与元皇朝站在一起,便是在参加起义后动摇变节。而一般贫民下户出身的盐徒,除了少数受蒙蔽参加反动阵营一方外,绝大部分则是农民起义的坚决参与者。

结 语

综上所述,可以得出如下的结论:

元代,盐课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一个重要来源。封建国家之所以能够获得巨额的盐课收入,主要是由于它严密地控制了盐的整个生产过程和运销过程。

封建国家对盐业生产基本生产资料的占有,以及它对劳动力的严密编制,是它对盐业生产实施严密控制的前提。在这个前提之下,封建国家对生产过程进行监督,并强迫生产者承担沉重的封建义务,从而保证了对全部生产物(盐)的占有。而全部生产物(盐)的占有,又正为国家控制运销过程提供了条件和可能。无论在商运商销方式下,或是官运官销方式下,盐的销售都具有国家专卖性质,只是在程度上两者有所差别。

盐的产销过程是封建国家对盐的生产者(贫苦盐户)和消费者(广大群众)进行残酷剥削和掠夺的过程。因而,这一过程必然日益加深封建国家与盐户和广大群众之间的矛盾。这个矛盾表现为多种形式。当它进一步深化时,便激发为武装斗争。

盐的产销过程中,暴露出来的矛盾是封建社会基本矛盾——地主阶级及其政权与人民群众之间矛盾的一种表现形式、一个方面。而它的深化,反过来又大大促进了这个基本矛盾的尖锐化。

注释:

① 《元典章》卷二二,《盐司人休买要盐引》,沈刻本,第57页下。

② 解放前刘隽写有《宋元官专卖引法的创立与完成》(《中国社会经济史集刊》第6卷第2期),一般地叙述了元代盐的运销制度。日本田山茂写有《元代の榷盐法について》(广岛史学会编:《史学研究》第9卷第2期,1937年),原文我未曾见到,只在其他地方看到其主要论点的介绍。解放后,还没有人就这个问题发表过论著。

③ 《元史》卷九四,《盐法》,百衲本,第9页上—下。

④ “(福建)所辖十场,除煎四场外,晒盐六场。所办课程,全凭日色晒曝成盐。”(《元典章》卷二二,《禁治砂盐》,第57页上)

⑤ 王讳:《重修盐池庙碑》,《河东盐法备览》卷一二,乾隆刊本,第30页上。

⑥⑧ 这个数字是根据《元典章》卷九,《盐场额办引数》条统计得出的。此条为沈刻本所无,见陈垣:《沈刻元典章校补》,第51页下—54页上。

⑦ 这个数字是根据《元史》卷九四,《盐法》统计得出的。

⑨ 据《元典章》卷九,《盐场额办引数》条(此条所记系世祖末年情况),全国产盐额为一百七十一万余引(第51页上)。但据《元史》卷九四,《盐法》门所列至元二十六一二十九年间各盐司盐额统计,则为一百七十七万余引。

⑾ 成宗时,明令:“罢民间盐铁炉灶。”(《元史》卷一九,《成宗纪二》,第6页下)后来四川一度开禁,但不久又禁止,见《元史》卷三六,《文宗纪五》,第3页下—4页上;《顺帝纪一》卷三八,第19页上;《顺帝纪二》卷三九,第2页上。

⑿ 《元史》卷九四,《岁课》,第1页上。

⒀ 《元典章》卷二二,《新降盐法事理》,第31页上。

⒁ 陈椿:《熬波图·铸造铁柈》,《上海掌故丛书》本,第38页上。

⒂ 元初北方签发民户为盐户之事见《元史》卷九四,《盐法》门。招募旧户复业之例见《长芦盐法志》卷一四,《越支场重立盐场记》,雍正刊本,第11页下;同卷,《三乂沽创立盐场旧碑》,第5页下。

⒃ 《元史》卷一一,《世祖纪八》,第8页下。

⒄ 黄潛:《沿海上副万户石抹公神道碑》。《黄学士文集》卷二七,《四部丛刊》本,第6页下。又见唐元:《松江府判致仕吕公墓铭》。《唐氏三先生集·筠轩文稿》卷一二,明成化刻本,第3页下。

⒅ 它们是:两淮、两浙、山东、福建、河间、河东、四川、广东、广海。大都路曾设盐运司,大德元年并入河间。辽阳地区至元初立“开元等路运司”(《元史》卷九四,《盐法》,第14页上),但《元史·百官志》内不列此司,可能不久即废,待考。兴和路宝昌州有盐池,中统时“置盐使司”(《元史》卷五八,《地理志一》,第8页下),张德辉在他的《记行》中亦提及昌州(即宝昌州——引者)有“盐司”(《秋涧文集》卷一○○,《四部丛刊》本,第6页下)。此司于至元二十年废,见《元史》卷一二,《世祖纪九》,第18页下。

⒆ 陈椿:《熬波图·各团灶舍》,第2页上。

⒇ 元代每“灶”户数已不可知,宋代“一灶之下,无虑二十家”(李心传:《建炎以来朝野杂记》甲集卷一四,《淮浙盐》,光绪增刻武英殿本,第8页下),料想元代相去不远。

[21] 陈椿:《熬波图·筑垒围墙》,第3页上。

[22] 危素:《翰林侍讲学士黄公墓志铭》,《危太朴文续集》卷二,《嘉业堂丛书净本,第19页上。

[23] 《元史》卷一○四,《刑法·盗贼》,第12页上;卷一○四,《食货》,第1页下。

[24] 马克思:《资本论》第2卷第1章,人民出版社,1956年,第20页。

[25] 刘敏中:《益都路总管李公去思记》,《中庵集》卷二,北京图书馆藏钞本,第3页上。

[26] 黄潛:《江浙行省参知政事王公墓志铭》,《黄学士文集》卷三一,第11页下。

[27][31][53] 陈椿:《熬波图·日收散盐》,第47页上。

[28] 如煎盐每引“工本钞”为五贯时,晒盐为四贯;煎盐增为八贯时,晒盐亦相应增为六·四贯。见《元典章》卷二二,《添支煎晒盐本》条,第56页。

[29] 陈椿:《熬波图·樵砍柴薪》,第31页上。

[30] 王恽:《顺德路同知宝坻董氏先德碑铭》,《秋涧文集》卷五五,第8页上。

[32] 马克思:《资本论》第三卷第37章,第828页。

[33] 马克思:《资本论》第三卷第47章,第1033页。

[34] 此类事例如《元史》卷九六,第26页下、第28页上;《元典章》卷三,第6页上。

[35] 如“右诸场工本,较之浙东,每引减楮泉五缗者,以有涂荡供菹薪也。繇亭户稍耕之,遂收其税,既而又加重焉”。(陈旅:《运司副使东颍李公去思碑记》,《两浙盐法志》卷二九,清嘉庆刊本,第19页上)

[36] 《均赋役》,《元典章》卷三,第2页下—第3页上。

[37][39] 《运司副使东颍李公去思碑记》,《两浙盐法志》卷二九,第19页上。

[38] 《元史》卷二八,《英宗纪二》,第13页下。

[40] 苏天爵在《齐文懿公神道碑》(《滋溪文稿》卷九,《适园丛书》本,第4页上)中,吴海在《故翰林直学士林公行状》(《闻过斋集》卷五,《嘉业堂丛书》本,第5页上)中,都提到福建大户“妄称煮盐避役”的现象,可见当地盐户是免役的。

[41] 元代役法问题颇为复杂,这里所述只是一些初步看法,还有待进一步探讨。

[42] 《元典章》卷三,《息徭役》,第11页下。

[43] 盐丁“是失去了土地的农民”,“很多盐丁,不得不靠贩卖私盐为活。他们冒着很大危险,才能赚得一升半合,因而他们的生活很不安定,作为一个阶级来说,……可划为游民无产者。”(王崇武:《论元末农民起义的发展蜕变及其在历史上所起的进步作用》,《历史研究》1954年第4期,第96页)这个论断是不正确的。盐丁绝大多数并非“失去了土地的农民”,而是为国家强制征调被迫依附于土地(盐田)之上的民户。贩卖私盐,固然可以作为“生活很不安定”的一个证据(其实也不尽然,豪强大姓也贩卖私盐,见下),但根本不能用来作为划分阶级的标志。

[44] 《元典章》卷二二,《新降盐法事理》,第31页上。

[45][47] 杨瑀:《山居新话》,《知不足斋丛书》本,第48页下。

[46] 宋濂:《元知婺州路总管府事致仕赵侯神道碑铭》,《宋文宪公全集》卷四二,《四部丛刊》本,第2页上。

[48] 杨果:《缪氏二贤祠记》,《两淮盐法志》卷五四,清嘉庆刻本,第26页上。

[49] 苏伯衡:《江浙行省参知政事周公墓志铭》,《苏平仲文集》卷一二,《四部丛刊》本,第21页上。

[50] 吴莱:《李仲举、岑尚周哀诔辞》,《渊颍集》卷六,《续金华丛书》本,第14页上。

[51] 徐一夔:《黄湾马公墓表》,《始丰稿》卷一三,《武林往哲遗著》本,第20页下。

[52] 陈旅:《运司副使东颍李公去思碑》,《两浙盐法志》卷二三,第19页上。

[54] 宋代盐户有上、中、下三等之分。“上户为下户发本,此不可无者也。中间上户为官司催盐,亦尚可留者也”。(黄震:《浙东提举到任榜》,《黄氏日抄》卷八○,清乾隆刻本,第2页上)可见南宋的“上户”,即元代的“富户”。但上、中、下户三等盐户之分,元代不复见。

[55] 陆居仁:《运司判官戴官章德政碑记》,《两浙盐法志》卷二九,第23页下。

[56] 元代盐引通常归各盐司发卖。但大德十一年武宗初即位时,曾“权时制宜,从户部鬻盐引八十万”(《元史》卷二二,《武宗纪一》,第18页下)。又据刘敏中记:“壬午,权奸阿合马死。朝廷驿召公(刘楫——引者),议罢盐转运,户部发引收课,以公为尚书统之。公言:岁已过半,恐误课计。若及今告戒,始自来岁正月改行,为可。堂议是之而止。”(《尚书左丞商议尚书省事刘公墓铭》,《中庵集》卷八,北京图书馆藏钞本,第2页上),但后来未实行。

[57] 两淮盐司原来由盐商买引,自行赴场支盐;大德四年,“改法立仓,设纲攒运,拨袋支发,以革前弊”。(《元史》卷九七,《盐法》,第16页上;参见《元典章》卷二二,《新降盐法事理》,第27页下—30页下)

两淮改制后,两浙于延祐年间也设立盐仓,见《元史》卷二六,《仁宗纪三》,第17页下;《元史》卷一七六,《曹伯启传》,第2页上。山东于顺帝时立盐仓,见《元史》卷三九,《顺帝纪二》,第14页。

北方河间盐司“积盐而席其钧石之所”,称为“埚”。各盐场出产的盐,都要运至“埚”集中。可知“埚”即盐仓。见姚燧:《金行都统万户事荣公神道碑》,《牧庵集》卷二二,《四部丛刊》本,第10页下—11页上。

[58] 日本田山茂将“入中”法和“计口卖盐”法说成是“官卖”法(“食盐”法)的两种形式,而以“官卖”法与“通商”法(“行盐”法)并列,由《元代の竹の专卖とその施行意义》一文转引,《东洋史研究》第一六卷,第二号第152页注⑨)这是不妥的。从上所述,可知“入中”法是客商贩盐的一种形式,它的基本程序与“行盐”法相同而与“食盐”法(即“计口卖盐”法,见后)完全不同。

[59] 《元史》卷一七三,《崔斌传》,第2页下。

[60] 姚燧:《中书左丞姚文献公神道碑》,《牧庵集》卷一五,第7页下。

[61] 姚燧:《中书左丞李忠宣公行状》,《牧庵集》卷三○,第5页上。

[62][64][66] 柳贯:《送刘宣宁序》,《柳待制文集》卷一六,《四部丛刊》本,第7页上。[63] 《元史》卷一四○,《铁木儿塔识传》,第9页下。

[65]苏天爵:《郭敬简侯神道碑铭》,《滋溪文稿》卷一一,第8页上。

[67] 此类事例甚多,如《元史》卷二二,《武宗纪一》,第17页下;卷二二,第23页上;《文宗纪二》卷三三,第8页上。

[68] 如:“甲午(太宗六年——引者)之秋,受旨煎造。……河路通便,商贩往来。”(王鹗:《三乂沽创立盐场旧碑》,《长芦盐法志》卷一四,雍正刊本,第5页下—6页上)

[69] 《元典章》卷二二,《立都提举司办盐课》,第25页下。

[70] 权衡:《庚申外史》卷上,《学海类编》本,第11页下。

[71] 《元典章》卷二二,《盐司人休买盐引》,第57页下;参见《元史》卷二一,《成宗纪四》,第2页下—3页上。

[72] 《元史》卷一五,《世祖纪一二》,第23页下。

[73] 《元典章》卷二二,《设立常平盐局》,第23页上。

[74] 余阙:《两伍张氏阡表》,《青阳集》卷一○,《四部丛刊》本,第11页上。

[75] 杨维桢:《盐商行》,《铁崖先生古乐府》卷五,《四部丛刊》本,第3页上。

[76] “水程”是一种填明引数、盐商姓名、运销地区的运盐凭证。

[77] 《元典章》卷二二,《提调课程》,第81页下。

[78] “行盐各有郡邑,犯界者减私盐一等”,见《元史》卷九四,《盐法》,第9页上。

[79] 《元史》卷九七,《盐法》,第19页下。

[80] 《元典章》卷二二,《新降盐法事理》,第35页下—36页下。

[81] 《元典章》卷二二,《改造盐引》,第50页下。

[82] 《元典章新集》,《盐法》,第17页上—下。

[83] 《元史》卷一四七,《史天倪传·附史楫传》,第12页下。

[84] 《元史》卷九四,《盐法》,第9页下。

[85] 《元史》卷九七,《盐法》,第5页下。

[86] 魏初:《青崖集》卷四,《奏议》,第10页下;《中庵集》卷二,《益都路总管李公去思碑记》,第12页下;《元史》卷九七,《盐法》,第11页下—12页下等有关记载。

[87] 《元史》卷九七,《盐法》,第13页。

[88] 《元史》卷二○五,《阿合马传》,第2页上;参看《元史》卷五,《世祖纪二》,第20页上。

[89] 姚燧:《提举太原盐使司徐君神道碑》,《牧庵集》卷一八,第14页下。

[90] 《元史》卷九七,《盐法》,第14页下。

[91] 陈旅:《王经历惠政记》,《安雅堂集》卷九,北京图书馆钞本,第4页下。

[92] 《大德昌国州志》卷三,《食盐》,《烟屿楼刊宋元四明六志》本,第6页下。

[93] 元中叶,王艮反对浙东“食盐”制度,提出的理由之一是浙西某些地区没有行“食盐”法。据陈旅记载,他说:“夫苏、杭,商旅之所集也;它郡口会,苏、杭未尝会也。”(《王经历惠政记》,《安雅堂集》卷九,第4页下)据黄溍记载,则是“且浙右大都,商旅辐辏,未尝以口计也”(《淮东道宣慰副使王公墓志铭》,《黄学士文集》卷三四,第15页下)。《王艮传》大体据墓志铭,作:“浙右之郡。”(《元史》卷一九二,第8页下)

三者之中,应以前者为是。(一)《王经历惠政记》作于王艮生前,是同时代人的记述,自然比较翔实;后二记载,作于王艮死后,难免失真。(二)从其他记载来看,除了苏、杭之外,浙西其他地区,包括松江(《松江府志》卷五○,《古今人传·费案》,嘉庆刊本,第27页上)、嘉兴(俞镇:《卢侯颂德诗序》,《嘉兴府志》卷八二,光绪刊本,第68页下—69页下)都实行过计口食盐制度。笼统地说“浙右大都……未尝以口计也”,自然是不确切的。

[94] 《元史》卷九七,《盐法》,第23页上。

[95] 由《永乐大典》卷一一九○七,《广字部》转引,中华书局影印本,第200册,第60页上。

[96] 《元史》卷一八,《成宗纪一》,第9页下。

[97] 姚燧:《江东宣慰使珊竹公神道碑铭》,《江苏金石志》卷一九,江苏通志局刊本,第49页下。

[98] 《元史》卷九四,《盐法》,第14页。

[99] 《元典章》卷二二,《新降盐法事理》,第32页上。

[100] 《元史》卷四一,《顺帝纪三》,第3页上。

[101] 《元史》卷四一,《顺帝纪三》,第4页下。

[102] 柳贯:《嘉兴盐运分司纪惠颂》,《柳待制文集》卷九,第24页。

[103] 《元典章》卷二二,《设立常平盐局》,第23页上—25页上。

[104] 《元史》卷九七,《盐法》,第5页下。

[105] 《元史》卷九七,《盐法》,第5页。

[106] 刘敏中:《益都路总管李公去思碑记》,《中庵集》卷二,第3页上。

[107] 世祖晚年(至元二十六—三十年间),全国盐产为一百七十余万引(见第一部分第一节),此时盐价为每引中统钞一锭,盐课收入应为一百七十余万锭。至元二十九年,“天下所入凡二百九十七万八千三百五锭”(《元史》卷一七,《世祖纪一四》,第14页上)。以此计算,盐课占“天下所入”57%—60%左右(我认为这里所谓“天下所入”并非全部财政收入,而是财政收入中的钱钞部分,不包括实物。从下面元中叶的数额可以证明这一点)。元中期的财政收入只有文宗天历二年有记载,计钞九百二十七万七千八百锭,粮一千余万石,此外有币帛、金、银、丝绵等项(《元史》卷三四,《文宗纪二》,第25页上)。同一时期盐课收入为七百六十六万余锭(《经世大典序录·盐法》,《国朝文类》卷四○,《四部丛刊》本,第21页上),盐课应为财政收入中钱钞部分的十分之八左右。

日本井ノ崎隆兴说:“至元二十六年度盐课二百万锭,和至元二十九年的总岁办额相比,占67%强。……到元中期以后,盐课收入常占财政收入的七八成,这是可以断定的。”(《元代の竹の专卖とその施行意义》,前引杂志,第146页)从上面所述,可以看出,他的结论是不很准确的。

[108] 参看本文第一部分第一节:《盐业生产的一般情况》。

[109] 《元史》卷九四,《盐法》各有关记载。

[110][113][118] 王沂:《傅梦臣淮漕使遗爱诗》,《伊滨集》卷一,《四库珍本丛书》本,第16页上。

[111] 《元史》卷九七,《盐法》,第24页下。

[112] 《元史》卷一七六,《谢让传》,第12页上。

[114] 陈旅:《运司副使东颍李公去思碑记》,《两浙盐法志》卷二九,第19页上。

[115] 贡师泰:《送朱元宾赴南靖县尹序》,《玩斋集》卷六,清乾隆刊本,第9页上。

[116] 陆居仁:《运司判官戴官章德政碑记》,《两浙盐法志》卷二九,第23页下—24页上。

[117] 杨维桢:《两浙盐使司同知木八刺沙侯善奴碑记》,《东维子文集》卷二三,《四部丛刊》本,第1页上。

[119] 王冕:《伤亭户》,《竹斋诗集》卷一,清嘉庆诸暨王氏刻本,第10页下。

[120] 杨维桢:《送芦沥巡检范生序》,《东维子文集》卷四,第4页上。

[121] 《元南台备要·建言盐法》,《永乐大典》卷二六一一,中华书局影印奉,第32册,第4页下。

[122] 郭五常:《悯灶丁》,《山东盐法志》附编,清嘉庆刊本,第40页上。

[123] 《元史》卷九七,《盐法》,第18页下。

[124] 《元史》卷九七,《盐法》,第24页下。

[125] 《元史》卷一○,《世祖纪七》,第11页下。

[126] 叶子奇:《克谨篇》,《草木子》卷三上,中华书局,1959年,第53页。

[127] 吴海:《故翰林直学士林公行状》,《闻过斋集》卷五,《嘉业堂丛书》本,第5页下。

[128] 《洪武实录》卷二○,江苏国学图书馆影印本,第6页上。

[129] 姚桐寿:《乐郊私语》,《学海类编》本,第17页下—18页下。

[130] 杨果:《缪氏二贤祠记》,《两淮盐法志》卷五四,第26页上。

[131][132] 《元史》卷九四,《盐法》,第9页上。

[133] 《元典章》卷二二,《设立常平盐局》,第23页上。

[134] 叶知本:《减盐价书》,《两浙盐法志》卷二七,第10页上。

[135] “长儿五岁方离手,小女三周未能走,社长呼名散户由,下季官盐添两口。”(王冕:《江南妇》,《竹斋诗集》卷二,第10页上)

[136][138] 《大德昌国州志》卷三,《食盐》,第6页下。

[137][140] 刘敏中:《益都路总管李公去思记》,《中庵集》卷二,第3页上。

[139] 黄溍:《中兴路石首县尹曹公墓志铭》,《黄学士文集》卷三三,第6页下。

[141] 蒋易:《送韩士敏从尚书行部还朝序》,《鹤田文集》卷下,北京图书馆藏钞本,第9页上。

[142] 《元史》卷九七,《盐法》,第13页下—14页上。

[143] 郑元祐:《江西行省左右司郎中高昌普达实立公墓志铭》,《侨吴集》卷一二,明弘治刊本,第14页下。

[144] 《元史》卷九七,《盐法》,第23页。

[145] 朱德润:《平江路问弭盗策》,《存复斋续集》,《涵芬楼秘籍》本,第40页下。

[146] 陈椿:《熬波图·各团灶舍》,第2页上。参看《元典章》卷二二,《新降盐法事理》,第32页下—33页上。

[147] 世祖中统年间,令各地设巡禁私盐军(《元史》卷五,《世祖纪二》,第12页上),平南宋后,在江淮一带设置了一支五千人的巡盐军(《元典章》卷二二,《镇守军人兼巡私盐》,第59页)。成宗时江浙以船五十艘,水工千三百人,沿海巡禁私盐(《元史》卷一九,《成宗纪二》,第6页)。此外,各地镇守的军队,地方上的弓手,都有缉拿私盐的职责。

[148] “诸犯私盐者,杖七十,徒二年,财产一半没官”(《元史》卷一○四,《食货》,第1页上)。按:元代私盐,“不计斤两”,一体处刑,与唐、宋之制不同。后来明代继承了元制而又加重,见沈家本:《盐法考》,《沈寄簃先生遗书》,1929年刊本,第9页。

[149] 王崇武先生将盐徒、盐丁混为一谈(《论元末农民起义的发展蜕变及其在历史上所起的进步作用》,《历史研究》1954年第4期,第96页,注⑤),这是不准确的。元代官私文献中都将两者严格区分开来,前者指私盐贩,后者指盐业劳动者。

[150][152] 《元南台备要·建言驼赃马匹》,《永乐大典》卷二六一一,中华书局影印本,第32册,第14页下。

[151] 《元典章》卷二二,《私造酒曲依匿科断》,第68页下。

[153] 《元南台备要·建言盐法》,《永乐大典》卷二六一一,中华书局影印本,第32册,第6页上。

[154] “而私鬻盗贩者,皆猾民豪室”。(王沂:《送李舜举转运判官序》,《伊滨集》卷一五,第19页上)

[155] 王棉:《绍兴谳狱记》,《王忠文公集》卷八,《金华丛书》本,第34页上。

[156] “乡邻有以阻饥而与旁县民私鬻盐者,类辈数十百人。”(苏伯衡:《韩君墓志铭净,《苏平仲文集》卷一三,《四部丛刊》本,第15页下》

[157] 《福宁州谣》,《元诗选》癸集,壬卷下,清康熙刊本,第35页下。

[158] 《元典章》卷二二,《私造酒曲依匿科断》,第68页下。

[159] 王逢:《忧伤四首》,《梧溪集》卷二,《知不足斋丛书》本,第42页下。

[160] 刘基:《感时述事十首》,《诚意伯文集》卷一三,《四部丛刊》本,第33页下。

[161] 黄溍:《广东道都转运盐使合剌普华公神道碑》,《黄学士文集》卷二五,第2页下。

[162] 苏天爵:《新升徐州路记》,《滋溪文稿》卷三,第10页下。

[163] 《洪武实录》卷七,第1页下。

[164] 陶宗仪:《纪隆平》,《辍耕录》卷二九,中华书局,1959年,第356页。

[165] 《洪武实录》卷六,第1页上。

[166] 吴海:《故翰林直学士林公行状》,《闻过斋集》卷五,第5页下。

[167] 盛景年:《哀歌行》,《元诗选》癸集己卷上,第43页上。江州即九江,舒州即安庆。李侯指李黼,元江州守官。余侯即余阙,元安庆守官。二人先后为南系红军所杀。

[168] 陶宗仪:《花山贼》,《辍耕录》卷二八,第351页。参看《元史》卷四一,《顺帝纪四》,第13页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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