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急见刊

论明代农民的自由化倾向及其社会意义

黄冕堂  2006-04-17

西欧的农奴制比较典型,由领主制向地主制的转化和农奴制度的废除都曾在历史上留下过明显的标记。中国的地主经济出现很早而又延续时间很长,南北朝和隋唐一段时间存在的“部曲”、“田客”无疑打上了比较明显的封建农奴的烙印。北宋仁宗天圣年间,曾下诏:凡江淮、两浙、荆湖、福建、广南等州军的“客户起移”,只须于每年“收田毕日,商量去住,各取稳便……如是主人非理拦占,许经县论详”①,但比此稍后的皇枯逃移法却又规定:“凡为客户者,许役其身。”②同时,两宋特别是南宋和元代反映地主对佃客沿袭着传统的人身奴役的纪录甚多,不少地方还存在着“随田佃客”。因此,这时农民的封建隶属性较之隋唐以前虽有明显的削弱,但是否存在农民自由化的社会潮流,尚属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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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宋会要辑稿·食货分之二四《农田杂录》。

② 《宋史》卷一七三《宦货志》。

元末农民大起义,对元代复活的某些奴隶制残余进行了有力的扫荡,对腐朽的封建统治给予了沉重的打击。朱元璋建立明王朝之初,虽然基本上恢复了封建纪纲,但农民起义时期的主弱飼强的影响尚未完全消失,朱元璋从农本思想出发,“锄强扶弱”,“右贫抑富”,对于提高当时农民的身份地位和促使明后期的农民自由化趋势的出现也有着积极影响。明代农村占统治地位的经济结构当然仍是封建徭役制度,洪武十年,朱元璋明令:“食禄之家,与庶民贵贱有等。”①十五年,又榜告两浙、江西居民,威胁他们必须“知分”、“安分”,输租应役,假如“不遵法度”,必然“累其身以及有司”②。明代官庄,对佃户“渔敛惨毒”,“驾帖捕民,格杀庄佃,所在骚然”③。吕坤的文稿记录河南梁宋的佃农要承担地主派给的“夜警”、“兴修”、“杂忙”等各种徭役.徽州的“世仆”至清代雍正年间才得以廓清,等等.凡此均足以说明明代农村社会的基本状况跟宋元时期是相同的。但仔细考察了明代的法典、文献及相关的礼仪、风尚后,便不难发现当时的佃户与以往任何一个时代的农村劳动者相比都有着明显的身份差别,其中一部分人甚至完全摆脱了私人地主的封建束缚,过着租佃自由的新的生活。下面分五个部分予以考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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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明太祖实录》卷—一一。

② 《明太祖实录》卷一五。

③ 《明史》卷七七《食货志一·庄田》。

(一)法律上进一步确立了佃户的“凡人”地位

早在洪武建国前的吴元年,朱元璋一次除授了郡县官二百三十四人,行前,他告诫百官曰:“君长”与“百官有司”的职责在“锄强扶弱,奖善去奸,使民得遂其所安……尽力田亩,足其衣食,输租赋以资国用”①a。洪武三年,朱元璋得知淮西苏州一带多富民,曰:“富民多豪强,故元时,此辈欺凌小民,武断乡曲,人受其害,宜召其来,朕将勉谕之。”待富民人见时,他一再训诫他们为要保全身家,必须“循分守法……毋凌弱,毋吞寡,毋虐小,毋欺老,孝敬父母,和睦亲族,周济贫乏,逊顺乡里”,争取做良民,“若效昔之所为,非良民矣”①。就是说,富民再不能像在元时一样奴役和凌虐农民,武断乡曲,必须按朱元璋所订之法行事。那么朱元璋所订之法的特点是什么?这就是“惩元末豪强侮贫弱,立法多右贫抑富”②。洪武五年,朱元璋继续着手改革元蒙时期的旧俗,谓:“乡党论齿,从古所尚,凡平居相见,揖拜之礼幼者先施。岁时宴会,坐次之列长者居上。佃见田主,不论齿序,并如少事长一之礼;若在亲属,不分主佃,则以亲属之礼行之。”③就在这次谈话中,他随即宣布要恢复古代“乡饮之礼”,以期“明长幼,厚风俗”。叶盛详载当日举行乡饮酒礼盛况,谓主持者“奉诏惟谨,乃即其乡宾礼耆英,远近毕至”。又曰:“洪武五年……朝廷降乡饮酒读律仪式,命有司官会同儒学官率士大夫之老者行之……以宾之年最长者居中,众则序齿居左右。”④《五礼通考》云:“洪武二十二年所定乡饮仪,分善恶三等叙坐,不得溷淆。”⑤根据后面的一系列记录,似乎在乡饮酒礼中并不十分看重主佃等级之分,而是按年齿与德义论坐,善恶分等或分别就席,不能混淆。参加的人士农工商均有。即使从洪武五年朱元璋的谈话看,也仅把地主的异姓佃户视为幼辈,如是同姓亲属,则仍“不分主佃”,止行亲属礼。总之,按《明律》和当时的礼仪精神,佃户与地主一样只要能“循分守法”,则都是国家的良民,如越礼犯分,则都有可能成为奸恶,成为“非良民”。《明律》是略本《唐律》而编订的,《唐律》中的“部曲”、“官户”等条在《明律》中一律改成了有关“雇工人”的条款,由此看来,在编订《明律》时,官府仍认定“雇工人”为农奴,但在全部《明律》中,除了下面所说禁止豪强随意役使佃户外,没有一个字再对佃户的身份作出任何单独的规定。为什么呢?佃户被视为国家的齐民,除了对贵族和官僚地主等仍要守等级名分外,其余一律按“凡人”律例科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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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a 《明太相实录》卷一九。

① 《明太祖实录》卷四九。

② 《明史》卷七七《食货志一》。

③ 《明太祖实录》卷七三。

④ 《水东日记》卷二一《乡饮酒礼》。

⑤ 薛允升:《唐明律合编》卷二九。

正因如此,所以英宗正统年间,有江阴大富户周珪兼并土地数万亩,以催租致死人命,周忱便毅然决然地将周珪“逮问如律”,并籍没其家①。海瑞任淳安知县时所申述的办案原则是:“事在争言貌,与其屈乡宦,宁屈小民,以存体也。乡宦小民有贵贱之别,故曰存体。若乡宦擅作威福,打缚小民,又不可以存体论。”②“乡宦”与佃户是有“贵贱之别”的,但朱元璋立法定制的本意是确认佃户为国家齐民,“锄强扶弱”,“右贫抑富”,禁约地主以至“乡宦”擅作威福,欺凌弱小。所以维护“贵贱之别”的条件是贵族官僚也须承认佃户是国家的齐民,不是私人的奴隶,不能任意摆布和“打缚”,如果对佃户横加凌虐,则业主自己已经陷身于刑网之中,是要依法惩处的问题,根本谈不上“存体”了。对“乡宦”尚且如此,对一般地主更可以想见。

反映明代佃户已确立“凡人”地位的另一个重要方面是禁止官府和豪强任意役使农民。封建社会的公私徭役历来是强加在人民头上的最大灾难,朱元璋为了均平徭役,避免使官府差徭被片面转嫁到农民头上,曾于洪武元年、三年、八年一再申令实行按田出夫之制,田一顷,年出一夫,每年赴官府供役一个月。为防止地主转嫁官差于农民,又特别规定:凡田多丁少者如以佃人充夫,则田主必须出米一石,以资其费用③。月米一石实际上大略相当明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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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明英宗实录》卷一九三。

② 《海瑞集》上《淳安知县时期·刑属》。

③ 《明太祖宴录》卷二六、石四、九八。

一个月工的工钱。这样做,实际上就是限令田主只能雇请佃户代役,而不能无偿地向他们强派任何本身应承的官差。尤其值得深思的是《明律》还较《唐律》增添了下项条款:“凡各衙门官吏及出使人员,役使人民抬轿者,杖六十,有司应付者,减一等。若豪富之家,役使佃客抬轿者,罪亦如之,每名计一日追给雇工钱六十文。其民间妇女若老病之人,及出钱出工者,不在此限。”①《明律》所编订的上述条例并非全属虚文,后来在社会上显然产生了较大的影响,地主役属佃户必须另付工价的事在文献上屡见记载.徐光启叙录江苏常熟县县官调民夫修河,规定田主如以佃户代工则必须“出备工食”,以为“小费”。下面的一份票据是很好的佐证②。

佃户支领工食票

常熟县为大兴水利以足民足国事切惟国家赋税赖租税以输将业户田租赖细户以耕种业主佃户实有一体相须休戚相关之义本县督民浚河筑岸不能尽佐官帑量其工程难易着令各业户出备工食付给佃户佣工此虽一时小费实贻无穷后利邑中如法付佃者固有而恡惜厉民者不无拟合给票为式如业户某人应浚河一丈应给佃户某人工食米若干筑岸一丈应给佃户某人工食米若干着各该公证填注票尾佃户执票对支领讫方付业户执照如有指扣赖租宿债凌虐佃户者即将原票缴还公证类齐造册缴县至纳租日许令佃户加倍算除设使自今因而惰误工次定行严捉枷责加倍罚工不恕须至票者。

明代地主不能随意役使佃户的事,在一些文集上还有更明显的反映,张杨园说:“本宅有事,佃户若来效力,仍计工值酬劳。”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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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薛允升:《唐明律合编》卷一○《私役民夫抬轿》。

② 《农政全书》卷一五《水利》。

③ 《杨园先生集》卷一九《赁耕末议》。

包括明代法典在内,当时文献详载主佃关系的不多。上述有关乡饮酒礼和禁约地主的种种记载表明:明代的佃户已经在社会上牢固地确立了国家齐民的地位,因此,国家官员不能对他们随意役使,地主对佃户在政治上和人身上不能横加侵暴和凌虐,地主还不能无偿地强令佃户承担自家应承的官差和随意召唤佃户在家内服役。地主如有公私差役需要佃户承担,则必须按雇请佣工的待遇一样另给工价,否则便是触犯了刑律,不仅要强令追给工价,而且要决杖六十,即使“豪富之家”,亦不例外。这类法令如果获得切实贯彻的话,则佃户的身份实际与自由雇工没有多少差别了。过去的庄园主无偿地征召部曲、佃客供役被认为是天经地义的、合法的,也是没有多少限制的,不仅部曲、佃客的剩余劳动被剥夺精光,而且还经常侵占其必要劳动,因而使直接生产者长期陷入极度贫困的深渊而难以自拔。明代法典对豪富役使和凌虐佃户所订出的种种限制,不仅使佃户能保障一定的剩余劳动,在经济上为佃户的个体经济发展提供新的刺激和活力,有重要的经济意义,更值得注意的是佃户的政治身份发生了明显的变化,它从法定的意义上宣告了封建徭役经济的没落和主仆关系的动摇。

(二)“主佃两业”的出现和土地所有权与经营权的明显分家

“主佃两业”有的亦称“一田二主”,即土地的买卖或出租牵涉到主佃两方权利的分头交接。地主仅拥有土地的所有权和收租权,佃户则拥有土地的经营权和转让权。“主佃两业”的个别例子早在元末至正年间已可找到,陶宗仪说:“扬州泰兴县马驼沙农夫司大者,其里中富人陈氏之佃家也,家贫,不能出租以输主,乃将己所佃田转质于他姓。陈氏田旁有李庆四者,亦业佃种,潜赂主家儿,约能夺田与我而不以与他姓者,以所酬钱十分之一分之。家儿素用事,因以利啖其主,主听,夺田归李氏,司固无可奈何,既以谷田不相侔,轻其值十之一,司愈不平。”①

这里可以明显地看出,地主陈氏拥有土地的所有权,他可以向佃户进行夺佃。但值得注意的是佃农司大因家贫交不起租,可以不经地主同意“将佃田转质于他姓”,所谓“将佃田转质于他姓”即是将土地租种和耕作权私相授受。这是土地所有权与经营权发生分家的一个具有历史意义的征兆。但由于这种事物还仅仅是历史变化的个别信号,因此,旧制度的威势还显得相当大地.主陈氏凭借其土地所有权可以轻而易举地剥夺佃农司大的经营权,而司大则完全束手无策。按一般的历史逻辑,夺佃转租和强制佃种是地主统治佃户所交替使用的左右两手,因而对这一现象还不能估计过高。

明后期,福建、广东、江西等许多地区都以“主佃两业”为.常规,地方讼狱也多数与这种新的土地制度纠葛有关系。顾炎武谈到福建的情形时说:“佃户出力,耕如佣雇取值,岂得称其田主。缘得田之家,见目前小利得受粪土银若干,名曰佃头银。田人佃手,其狡黠者逋租负税,莫可谁何,业经转移,佃乃虎踞,故有久佃成业之谣。”②同时候,某些地方志、笔记、文集叙录闽广江西的事例还不少。如:“柳江之西,一田二主,其得业带米租者谓之大租田,以业主之田租相贸易,无米而录小租者谓之粪土田,粪土之价视大租田十倍,以无粮差故也。”③“香山土田凡五等……香山人但以田之纳谷多少为度,不以亩为度,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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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辍耕录》卷一三《释怨结婚》。

② 《天下郡国利病书》卷九三,漳州府内小注。

③ 《嘉靖龙溪县志》卷一《地理》。

其田若干,则曰纳谷若干,不曰亩若干也。以故田主寄命于田客,田主不知其田之所在,惟田客是问……田客者何?佃人也。”①“南昌新建……田皆主佃两业,佃人转卖承种,田主无能过问。”②

上面有关福建、广东、江西几项材料都牵涉到“主佃两业”的问题,其中福建漳州的“久佃成业之谣”包括漳州境内的南靖、龙溪、平和、漳浦等许多县。资料所提的“佃头银”即佃户租田时向地主交纳的押金,目的在于保证佃户对土地的持久的经营权。所以说,“佃头乃系保佃之银,佃户无欠税,业主欲召佃,宜清偿之”②。广东香山的文献虽未明确说明“主佃两业”,但内容很清楚,田主只认收租,其田业所在还须“惟田客是问”。其中有一种田名潮田,紧滨大海,随着潮汐的涨落而起落不常,变化靡定,买潮田者是估计“不至崩陷,而大势又可浮生”,然后以重价买之。田地出租以后,田主只认收租而不管地,故有新的“浮生”地出现,即使佃户据为已有,田主因不知其田之所在,也无法过问。江西新城的记载虽然稍晚一点,但联系福建、广东一田二主的现象如彼之多,其滥觞完全有可能在明末。这种“主佃两业”制度的出现具有深刻的社会意义:一是导致顶种制度的产生。所谓顶种就是佃户可将土地的出租权和耕作权不经地主同意,私相授受与转让。因为“主佃两业”,地主只管土地买卖和收租,不管土地由谁耕种,又由于佃户租地时出了保佃银,土地的租让地主也无权过问。这样佃户对土地既可以随心所砍地行“虎踞”(霸佃),形成“久佃成业”的局面,又可以随心所砍地实行转租。过去是一切主动权操在地主手里,地主可以采用夺佃和强制耕种这种看来相反而实际是相辅相成的手段迫使佃户对地主惟命是听,现在局面恰好倒过来,是一切主动权操在佃户手里,佃户可以采用霸佃和弃田不种(或退佃或转租)这两种看来也是相反而实际是相辅相成的手段,以求砸碎枷锁,彻底打破地主的封建控制,争取人身和耕作的充分自由。所以“主佃两业”与顶种制度的产生几乎是同时出现的。清代前期,全国许多地区特别是江南都存在着土地顶种制,其导源无疑是明代后期的“主佃两业”或“一田二主”。二是土地所有权和土地经营权完全分家后在经济上还能产生更多的积极结果。在封建社会早中期是土地所有与经营权合一,实际上是地主绝对控制农民,土地所有权吞没了土地经营权,地主不仅管地收租,而且指派自己的管家奴控制生产,直接生产者的劳动带有严重的强制性和被动性,其劳动所得也大半被封建主所攫取,这就无法推动农民去刻意经营,改进经营管理,以发展生产。农民从地主及其管家奴手中取得独立经营权后,上述问题便迎刃而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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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屈大均:《广东新语》卷二《地语》、《沙田》。

② 贺长令:《皇朝经世文编》卷三一陈道《江西新城田租说》。

③ 民国重印嘉庆《云霄厅志》卷四《土田志》。

(三)货币地租的萌生

何谓货币地租?当前史学界还存在分歧。我认为货币地租是指私租的货币化,中国历史上较早出现的田赋和官租(包括祀田,学田在内)征银、征钱以及《红楼梦》中所反映的某些折租,都不能认为是严格意义上的货币地租。私租货币化是很不容易的事情,明代虽然官田和贵族庄田征银屡见不鲜,官工匠的代役银和一条鞭法的全面征银虽都已出现,但私人地主的货币地租仍属凤毛麟角。最先是上海县的私人盐田改种粮食以后,可能受官盐课银的影响,开始征取“租银”,史载:“滨海……挂带灶丁十无二三见在,而见在都亦不至场已百余年,凡称办课免均徭者,皆本管总催及造册书手之田……各场岁办盐课,俱是总催各以所管田地滩荡,召附近贫民耕樵煎晒,收其租银,纳场介送运司。”①上述的土地完全来源于官府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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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顾炎武:《天下郡国利病书》卷二二《上海县志》。

田,后来官盐田许多成了总催及造册书手的私人土地。对于官府的盐课,他们是采用召募附近贫民或“耕樵”,或继续晒盐,然后从贫佃的“耕樵”或晒盐中征取租银以供支应。江浙的桑田由于其生产带有更浓厚的商品性,货币地租亦应运而生,史载:“佃某姓……种本宅……某字圩地几亩几分几厘,额该租桑银几两几分几厘,内收绵十分之一。”①一般说来,当时田亩多系征取粮租,而山地收租则多取货币,故又曰:“佃户若系鳏寡孤独,田每亩免米一斗,地每亩免银一两。”纯粹粮食地萌发的货币地租也有些记载:

“邑城(海盐县)北境海燸地,某家有焉,每岁地租秋豆春麦各四斗,或五斗。邑城南境,某则无之,第闻之人以钱为租,瘠地每岁八百,肥者千。其租及此,恐皆足办粮也。”②

“施……于德……与弟天长儒学训导于政共业儒,自以为颖悟弗及弟,乃喟然曰:弟横经,兄眼服……遂操奇赢,权子母,家是以益富厚……佃户有负租者,夷然不较……宁令负银,不忍置于有司。……崇祯半巳岁旱……尽出其积储散之,仓廪一空。”③

“济南府历城县,有一富户姓刘名东雄,富甲一邑………广有田地,骡马成群,自己却建了一所庄院,离着县城五里,其中仓廒库房俱备……娶有十数个美妾……有一十余个恶仆,分管各处租业亭园,计每年征银六十五万外,其余放债各项批货,诸罪笔难尽矣。”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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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张杨园:《杨园先生全集》卷一九《赁耕末议》。

② 《明经世文编》卷二一四钱薇《均赋书与郡伯》。

③ 光绪《罗溪镇志》附《多溪文征》陆陇其《施于德墓志铭》。

④ 《大红袍全传》第三十四回《访查赴任要捕土豪》。

曲阜孔府的祀田实际上是一种官田。从已编印出版的档案看,谈到粮银并征或单独征银者有五处之多,计有巨野、郓城、平阳三个地方,鉴于这类祀田征银带有官租或田赋的性质,或者是折租,货币流通主要局限于封建贵族的生活领域,交换的商货也主要是王公贵族的奢侈品,对于促进国民经济的商品化意义不大,因此,无需多谈。但孔府也与明代其他贵族一样也自己购置土地以建立私庄,这种庄田便是属于地宅经济范畴。有趣的是在这类田庄上也出现了征银的纪录,档案载:“为查催粮银事。票差舍人王惠前去临清等处,提催总甲褚文通等,逐查节年未完粮银,每年纳过若干,外欠若干,各查照原欠粮银,上紧催完,开具纳粮手本,并应交粮银,一同完纳。”①明政府拨赐孔府的祀田绝大多数在兖州、济宁等鲁西南地区,也有少数在东昌府以东的东阿,临清在东昌以西很远,孔府档案不见有临清赐田的记载,因此,这类上地应屆孔府自置的私产,不属于官田和贵族庄田的范畴。上述货币地租的产生决不是偶然的,马克思说:“生产物地租到货币地租的转化……把商业、城市产业,一般商品生产,及货币流通已有显著发展这一件事作为前提。它还以生产物有一个市场价格,并以多少接近价值的售卖作为前提。”②明代的上海、桐乡、海盐、嘉兴的罗店和济南、临清等都是商品货币经济最发达的地区,货币地租先从与商品生产有更密切关系的桑地、盐田中产生,然后进一步扩展到粮食生产地,这是一种很自然的逻辑。当然,在上述征收货币地租的地主身上,我们同时可以找到更多的消极的东西,施于德虽然向我们展示了一个弃儒服贾者的鲜明形象,但是他“操奇赢,权子母”,田产广多。历城县的刘东雄,“广有田地”,妻妾满房,恶仆成群,还“重利放债”,倍收债利。至于孔府贵族的封建性,更不待言.但不论如何,不论这种新事物如何难产’也不论其混杂着多少旧东西而产生出来,货币地租毕竟是出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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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万历十九年六月初十日定限本月,《曲阜档案史料选编》第二编○○○六○之一一六。

② 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第47章Ⅳ,《货币地租》。

(四)租佃自由,势不可挡

佃户所取得的齐民地位和“主佃两业”的出现,在经济上削弱了地主阶级支配土地的权利,提高了农民对土地的经营兴趣,在政治上增强了农民的独立地位。货币地租的产生又进一步打破了农民与地主间的传统的隶属关系,把农民从过去自足自给和被人强制役使的闭塞天地里推进到一个小商品生产的漩涡之中。这些经济因素对于明后期的农民的身份解放无疑都有着重要作用。但历史反复证明,社会进步还有赖于阶级斗争,继元末明初之后,明中后期,农民所采取的多种形式的政治和经济斗争是他们得以挣脱枷锁的强大动力。这种斗争内容包括逃亡、抗租、反对额外索取“冬生”、校斗斗争、霸佃、暴动等。通过以上各种形式的斗争,至明末,除了大部分贵族官僚地主凭借其政治权势仍继续维持其奴役农民的徭役经济外,一种新的自由租佃的耕作制度已在江南的许多地方正式诞生,而且具有着日新月异的发展势头。

海瑞说:“兴国县先年止设隘长总小甲……里老人等虑有乡兵之扰,奸计以客户充隘长总小甲等役,故亦即此客户随田耕作,………此等客户,居税户之庄所,资税户之牛谷,大概无妻子,无家当,一有警闻,孑孑一身絮而去尔。”①

张杨园曰:“今之小人,刁悍成风,十人之中,未必二三良善也………今日掉臂而来,异时即不难洋洋而他适。”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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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海瑞集》上《兴国知县时期·兴国八议》。

② 《杨园先生全集》卷八《书七·与徐敬可》。

王锡爵曰:“田之荒稔,官府通查则难,田主自查则易,而佃户之租,若今年无取,明年可弃而不种,此田主切身利害,不必尽烦官法者也。”①

明末清初,闽赣各地的农民开展了持久的反抗斗争,其内容涉及了上述的各个方面,地主阶级大肆攻击农民为“田贼”,串通官府进行镇压,同时大造舆论谓:“有明数百年来,主佃康东,各享饶给,祖父之籍,可复按也。其他则田贼创立名款,用诬田主,以耸上听。若使额外科索,民不堪命,彼又何难轻去其田,而耕之十余世、四五世者。且旧佃既挟富厚而归,新佃乃复费重资与彼顶种,以自买灾害,绳绳相因,至如今不绝,又非人情所宜有也。”②

屈大均曰:“广东边海诸县,皆有沙田……主身贱其值以与佃人,個人耕至三年田熟矣,又复荒之,而别佃他田以耕。盖以田荒至三年,其草长大……燔以粪田,田得火气益长苗……又复肥沃。故佃人每耕之三年,必荒之三年,不肯为田主长耕,如数纳谷,此有沙田者之苦也。”③

广西钦州亦有与广东相类似的记载。林希元任钦州守,见其地平原旷野,荒闲甚多,成田者十仅二,为什么呢?“询之耕民,皆不粪不耘,撒种于地,仰成于天,然犹亩收三四石,盖其地攒膏腴也。数岁力薄,则易其处,又数岁而复之……其土居无粮人户,又怕差役,甘于佃耕人田,不肯承种官田。”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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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张萱:《西园闻见录》卷四○。

② 魏礼:《魏季子文集》卷八《与李邑侯书》。

③ 《广东新语》卷二《地语·沙田》。

④ 《明经世立编》卷一六四林希元《钦州复屯田疏》。

湖南衡州是商品经济不很发达的内地,但自由租佃之风亦无例外地波及到了,下面有一段很值得注意的记载:“有田者未必为农,农者未必有田,大率有田为主人,佣耕为佃户。兵变之后,死徙多而耕户少,向之阡陌,半就污莱,召募以垦,三年后始议输租,又必先减其岁人之额而后肯为卒业,稍有水旱,佃辄借口以逋其人,少加督课,遂以逝将去汝,睚眦主人,主人惟恐田污,不得不听命于佃。故年来殷实化为窭人,而簌簌者方有谷。”①

资料表明,明代后期,某些佃户经营农业的自主权几乎没有限制,一可以长期佃耕至四五世以至十余世;二可以仅租种三数年后便别佃他田以耕,甚至可以今日掉臂而来,异时即洋洋而他适;三可以在佃户之间私相授受,实行自由顶种;四是佃户自由租种地主之地,即便获得了一部分利益,家享“饶给”以至“富厚”,但仍欲继续开展斗争,力求最大限度地减轻地租剥削。而地主呢?不能夺佃,因佃户交有保佃银,或未交保佃银而进行“虎踞”,不能强制佃种,不能科取高额地租,也不能随意役使佃户。这种局面当然地主阶级是很不甘心的,他们或者串通官府对佃户进行高压,妄图迫使佃户就范,或者攻击农民“刁悍成风”,骂之为“田贼”,或者叫苦连天,表示无可奈何。但当上述办法均不能奏效时,便只好被迫放弃传统的对待佃户的渔钦惨刻和鞭笞驱役之法,讲究“羁縻之道”,不少地主只吃租利,全然过着寄生生活,土地经营以至缴纳地租数额尽量“听命于佃”。地租剥削被限制在一定范围,公私力役若由佃户效力,则另“计工值酬劳”。“计工值酬劳”生动地反映了明末旧的主佃关系所遭到的深刻破坏,代之而起的是如同自由雇工一样的货币关系。

(五)农民自由化的社会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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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古今图书集成》卷一二四九《衡州府部·风俗考》。

明代农民在法律上所确立的“凡人”地位,“主佃两业”的出现和土地所有权与经营权的明显分家,货币地租的萌生和自由租佃制度的发生、发展,这些部是明代特别是明后期的农村所出现的新事物。这类事物虽然出生成长的进程存在有程度上的差别,有的仅处于破土初生的幼嫩时刻,有的则呈现茁壮成长的更大势头,但有一点是一致的和明显的,即它们从不同的角度和方面揭示出明代农民的自由化不是一种个别的偶然的历史现象,而是反映整个明代经济特别是农村经济面貌发展变化的一股社会潮流,在江南的许多地区,这一潮流已显示出一定程度的普遍性,在全国也已构成了引入注目的社会问题。这一变化的社会意义是什么呢?

第一,从全局看,这是与西欧废除农奴制一样具有全社会深远影响的历史性大事。西欧废除农奴制曾是在促使西欧封建经济结构解体和导致资本主义萌芽方面起过关键性作用的一步。马克思说:“在资本主义出现的地方,农奴制度的废止早巳实现了。”又日:“资本主义生产,最早是在意大利发展,而农奴关系的分解,也在那里最早发生。”①

由此可知,在西欧,农奴制度的废除与西欧14世纪后期和15世纪初期最早出现资本主义萌芽是息息相关的,它是西欧萌发资本主义幼芽的前提之一。明代农民的自由化同样应视为明代后期资本主义萌芽赖以出现的历史前提。为什么农奴制度的废除和农民的自由化能构成资本主义萌芽的历史前提?问题的实质是劳动力的解放,从而使劳动力的商品化有了现实的可能。在封建社会,个体农民占全社会人口的百分之八九十,是生产的主要承担者和支撑整个封建经济的基石,但其劳动却是完全强制性的,生产规模狭小和墨守成规,生产目的主要是供给封建主享用。许多农民获得人身自由以后,便给货币转化为资本和劳动力变成商品大开了方便之门:其一,它将以魔术般的力量煽动起获得自由的农田从事小商品生产以发展家业的热情,给自然经济以狠命的一击,同时在相应的生产力发展水乎上,小商品生产随时随地都可以生长出资本主义。因此,这一变化还将为小商品生产转化为资本主义性质的商品生产准备良好的土壤。其二,大量劳动力涌进城市,亦将对城市的小商品生产以强烈的刺激,像潮水一样猛烈地冲击着城市的行会手工业,迫使封建行会解体。其三,为城市的工场手工业提供大量的劳动力,使标志资本主义萌芽的新型工场手工业应运而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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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第二十四章Ⅰ《原始积累的秘密》、Ⅱ《农民土地的剥夺》注189。

第二,土地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是农业资本主义萌芽的重要途径。列宁曾明确论述过资本主义农业组织是以土地经营的垄断为前提的。在英国和“其他所有的资本主义国家”都发生过“土地占有同土地经营分离的同样的过程”①。资本主义萌芽是先从手工业领域产生,然后逐步渗透扩展到农业中去,但资本主义性质的商品竞争之渗透到农业必然要遇到封建土地所有制的严重阻碍。因此,造成土地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使租地农民获得经营土地的充分自由,使地租剥削限制在乎均利润的余额以内,既是资本主义租地农业家赖以产生所必需的,因而也是资本主义萌芽在农业中出现所不可少的条件。“主佃两业”则是初期土地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明显反映,其中福建的“久佃成业”、广东的“田主寄命于田客”和湖广衡州的地主“听命于佃”还强有力地表明佃户对土地的控制和经营已经有了充分的自由,故至清康熙时,有人哀叹:“今和邑(福建平和)之俗,业主虽有田产之名,而佃户有操纵之实,甚至拖欠累累,年年不结,业主虽欲起佃,而租户以粪土田根之说争衡掣肘,此又积习之难以遽更者也。”②农民在过去是土地的附庸,地主的奴隶,现在变成了土地的实际操纵者和生产上的自由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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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列宁全集》第5卷,《土地问题和“马克思的批判家”》二。

② 康熙:《平和县志》卷六《赋役》。

第三,货币地租的发生、发展对于旧的封建经济是一种腐蚀剂,对包括农业在内的资本主义萌芽则是一种催化剂。马克思说:“跟着货币地租,占有并耕作一部分土地的下属农民和地主间的传统的合乎习惯法的关系,必然会转化为一种……纯粹的货币关系。”这种转化还会“渐次把占有土地的旧式农民剥夺,而以资本主义的租地农业家代替他们”。还“必然会陪伴有一个无产的,为货币而被人雇用的日佣劳动者阶级的形成……在处境较优而有纳租义务的农民间,必然有为自己利益而剥削农村工资劳动者的习惯发展起来……因此,在旧式的自己劳动的土地占有者间,就有了一所培养资本主义租地农业家的学校了”①。马克思在此全面论述货币地租所必然带来的深刻的社会变化,当然只在货币地租已有某种程度发展的情况下才能显现出来,明代后期的货币地租还十分稀少,当然谈不到什么产生租地农业家等等。但如本文前引文献所载,明代的自由租户中已经分化出了少数“家享饶给”、“富厚”或“有谷”的富裕户,同时社会上还出现了各种名目的以出卖劳动力为生的雇工——长工、短工、忙工等。因此,其论述的基本精神对于估量明后期的社会变化仍有指导意义。

明代农民的自由化是明代封建经济结构趋向解体的重要标毒和明后期的资本主义萌芽的历史条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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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第47章Ⅳ《货币地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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