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与成就:政治文化视野下的美国大学教授协会
伍运文 2009-02-17
[摘 要]美国大学教授协会(AAUP)确立的学术自由与终身教授制成为美国学术界的公认法则。它维护了大学教师集团的利益,也促成了美国社会对学术自由的重视和追求,提升了美国的高等教育水平。本文从政治民主文化的角度对美国大学教授协会进行解读,认为美国大学教授协会创建和发展根植于美国特有的政治民主文化,利益集团的成熟以及美国法律制度是美国大学教授协会的功效得以发挥的保障。
[关键词]政治民主文化;利益集团;美国大学教授协会
美国大学所拥有的学术自由和学术水平引人注目,这与美国大学教授协会(从UP)卓有成效的贡献密不可分。美国大学教授协会何以得以成立并能有效地维护学术自由?本文通过考察美国的民主政治文化,探讨利益集团、法律制度等在美国大学教授协会的创建与发展过程中所彰显的力量。
一、政治文化与利益集团:AAUP扎根 的土壤
民主与自由是美国政治文化的基本特征。美国的民主思想来源于古典的民主传统和新教教义。欧洲的自然权利说、社会契约论以及人民主权说被早期移民带到了北美殖民地;而为他们所信奉的“清教的教义不仅是一种宗教学说,而且还在许多方面掺有极为绝对的民主理论和共和理论”。移民在北美殖民地是先有社群,后有政府。17世纪,他们缔结了《五月花号公约》和《剑桥纲领》,确立了民间团体政治;这些虽不完备却体现出民主、平等、自由精神的原则,成为后世“北美民主的一块基石”。美国实际存在两种民主,一种是国家民主,体现为两党冲突、总统大选、联邦机构的政策等;另一种是地方民主,体现为邻里组织、社区团体等。美国人对第一种民主的怀疑感和冷漠感越来越深,但是对第二种民主的热情始终不渝。
在美国政治民主文化中,自由被视为“一种免于权力和他人控制的状态”,是“一种价值复合体和通过法律和公共政策来实施的经验”。保障自由的有效方式就是通过宪法来限定权力的合法范围——言论自由、结社自由和宗教信仰自由。自由主义使每个人都拥有同样的权利,拥护自由即拥护多元;多元社会的种种需求,是通过不同利益群体的互动和竞争达到的。对个人和社会组织自主性的推崇成为美国政治文化的一个鲜明特征,由此,美国人偏好自愿结社、组成利益集团,“不同年龄、不同身份、不同倾向的美国人总是在不断地进行结社,那里不仅有与每个人的生活都息息相关的商业和工业组织,而且有成千种其他不同类型的社会组织。
利益集团被视为是“在其成员所持的共同态度的基础上,对社会上其他集团提出要求的集团”,是民主政治进程中必要的和重要的组成部分。而美国独特的民主政治传统为利益集团的兴旺提供了宽松的政治和法律环境,美国历届政府把利益集团的院外活动视为“自由民主”的表现形式;美国宪法为利益集团的发展创造了有利的宪法环境,1791年美国实施的权利法案(Bill of Right)的第一条宣布:“国会不得制定关于下列事项的法律:确立国教或禁止信教自由;剥夺言论或出版自由;剥夺人民和平集会和向政府诉冤请愿的权利。”言论自由、结社自由、请愿的权利是利益集团赖以存在的法律基础。
19世纪末,利益集团真正成为影响美国政治生活的重要力量。社会经济的发展促使农民、劳工和中产阶级纷纷结成团体来维护自己的利益。同时,政府对派别活动采取调控政策,客观上鼓励人们参加利益集团维护自己的权益。由此利益集团进入了发展的鼎盛时期。美国大学教授协会(The Ameri—can Association of University Professor,简称AAUP)正是在此背景下应运而生的利益集团之一。
二、学术自由与终身教授制度:AAUP守护的权益
在19世纪末的经济衰退和劳资冲突下,美国大学的学术自由权利遭到了粗暴践踏。发生了20多起大学教授因与大学董事会意见对立而遭到解雇的事件。1900年,斯坦福大学的经济学家爱德华·罗斯(Edward Ross)因斯坦福夫人(Lady LelandStanford)不满他对移民劳动力和铁路私有化的批评而遭到解雇。斯坦福大学的另外几名教授也愤而辞职,以示抗议对学术自由的侵犯。这一事件给了约翰·霍普金斯大学哲学教授阿瑟·洛夫乔伊(ArthurO.Lovejoy)很大的震撼。经过长期的酝酿,1915年,他与约翰·杜威(John Dewey)发起召开了一次会议,在会上成立了一个捍卫大学教授学术自由的组织——美国大学教授协会(AAUP)。
集团理论强调集团的性质和集团组织的特征,提出集团的组织特征是它表现出来的在原则上和目标上的凝聚力和团结一致性。作为维护学术自由而自愿组成的利益集团,AAUP通过民主选举产生协会主席和领导,担任专职的、有薪金的职务;有一批坚定的核心成员从组织上和心理上都与集团相牵连,对集团的目标和信念有认同感;他们志愿交纳会费或捐款以使集团得以运作;他们利用团体的力量,通过各种途径维护和扩大其集团的利益。正如杜威所称,AAUP是“一个以民主方式由大学教授自愿组织起来的真正有代表性的教师团体”。集团的存在是为了增进其成员的利益,个人可以通过代表其利益的集团来实现或增进他的个人利益。正是AAUP的努力使大学教师以终身教授制度为基础的物质利益、观念利益和团结一致的利益都得以维护。1915年成立之际,AAUP就公布了《原则声明》(Declaration of Principles),提出其目标在于“致力于促进学术自由和共享自治、确定高等教育的基本专业价值和标准,从而确保高等教育造福于公众利益”。并指出,“如果不在最大程度上承认和实行学术自由的原则,大学就不能履行其三重职能”。该声明先后得到了美国学院协会(AAC)、美国大学协会(AAU)等组织的认同。
1940年,AAUP重新发表《关于学术自由和终身教授制的宣言》(Statement Of Principles on Aca—demic Freedom and Tenure),其目的是“通过捍卫终身教职、学术程序和质量标准来促进学术自由。促进公众对学术自由和终身教授制的理解和支持,并且在确保大学实现这一目的的程序上达成共识”。《宣言》阐释了大学的理念与学术自由的关系:建立大学是为了公益,而非教师个人或学校机构的私利。
终身教授制是实现学术自由的手段,充分的经济保障以吸引有才华的人才进入教授岗位。并规定试用期不得超过7年。研究人员在试用期满后,应该获得永久的或继续任职的资格,除非是已到退休年龄,或者是在财政危机的非正常情况下,终止这种任期必须有充足的理由。 AAUP倡导的宣言使人们对学术自由理念有了更深的认识,也吸引了学术界其它组织的参与。此后,《关于教师解聘程序标准的声明》、《关于学术自由和终身教授制的建议性规定》、《后终身教席审查意见》等文件先后出台。在AAUP的努力下,这些大学的“行会性”文件成为人们处理学术自由事件的准则。终身教职成为常规性制度,美国几乎所有的研究型大学(97%)和四年制学院(99%)都实行终身教授制度。大学教师获得了一种最重要的制度保障。从某种意义上说,AAUP维护了学术职业的安全和尊严,成为美国高等教育领域学术自由的“立法者”。
三、利益诉求与司法判例:AAUP获取的成就
一旦集团利益受到侵犯,既会侵犯特定个体的利益,又会分割社会利益。此时,利益集团会对内安抚成员,对外则以“代言人”的身份在法律框架内申诉权利,以维护和实现集团的共同利益。在学术自由和职业安全的共同利益遭到威胁时,AAUP有助于将个体的真实呼声和利益诉求,进行提炼和融合,通过制度化、组织化的集体行动来表达集体意志,从根本上改变教师个体“单兵作战”的弱势地位。正因为AAUP具有组织优势,可以有效维护公众利益,因而能在较大范围内吸引其他团体和个人参与其间。此后60年间,有180多个学会和教师协会在声明上签字。当前AAUP的会员大约有4.5万人。
AAUP每年受理上千的会员求助或咨询。他们中有的是拥有丰富资源和强大支持的知名人土,然而,更多的是在学术自由方面遇到麻烦和威胁的、急需帮助的普通会员。对教师的投诉,AAUP会授权一个特别委员会深入调查,会运用《宣言》中的条款和相关制度对学校当局行为的性质做出判断,同学校行政人员和董事会交涉,然后提交调查报告。在美国大学教授协会的会刊《学术界》(Academe)(1979年前称《公报》Bulletin)上发表。第二年,AAUP负责学术自由和终身教职事务的A全国委员会在春季会议上审议前一年发表的调查报告,提出谴责建议。当年6月的AAUP年度代表会议将讨论通过A委员会的建议,将侵犯学术自由的学校列入谴责黑名单,且公开披露。对情况改善的学校,A委员会将提出报告,由美国大学教授协会年度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从黑名单上除名。从1930年到2002年,先后共有183个大学或学院(个别为学区或联合大学)被列入这份黑名单,到2002年为止,黑名单上仍列有52个学校(个别为学区)。对学术自由案例的调查和立场彰显了组织的力量,使AAUP名声大震。AAUP倡导的学术自由观点逐渐深入人心。大学校长更加谨慎地处理学术自由事件,其中多数学校感受到黑名单曝光的压力,纠正自己的做法,争取从名单上除名。敢于与美国大学教授协会公开对抗的大学不到1%。AAUP在维护教授的权益方面做出了巨大的贡献,成为“表达教师职业利益的声音”。
法律诉讼的方式一直被利益集团广泛使用。某些集团经过讨价还价和相互让步的过程,已经把他们所关心的事情——原则、政策或方案——写进了宪法或判例法中。AAUP也赢得了以判例法为主的美国司法制度的支持,美国最高法院1957年和1967年对“斯威齐诉新罕布什尔州政府”和“凯·伊西安等诉纽约州立大学董事会”两个著名案例的判决经常被人们用作学术自由乃至终身教职制度的司法依据。
1954年,自称是“经典马克思主义者”的新罕布什尔大学教授保罗·斯威齐(Paul Sweezy)两次被检察官传唤,了解他在课堂上讲述社会主义、马克思主义的内容。他认为这些问题侵犯了宪法修正案第一条所保护的公民权利拒绝回答。他因蔑视法庭罪遭到监禁。1957年,联邦最高法院推翻州最高法院的判决。大法官沃伦指出:“自由在美国大学里的重要性几乎是不言而喻的。对我们的学院和大学的智力领袖横加任何束缚都会危害我们国家的未来。在怀疑和不信任的氛围中,学术不能繁荣。教师和学生必须永远自由地追问、自由地研究、自由地评价、自由地获得新的成熟和理解,否则我们的文明将会停滞乃至灭亡。”另一位法官法兰克福特在附加意见中指出:“任何政府对大学知识活动的干涉”都可能危害教师的基本职能。另一个案例是,1962年,纽约州立大学要求所有的教员在一份表明自己不是共产党员的誓词上签字。英语讲师凯·伊西安五人拒绝签字而被解聘。五人遂状告纽约州立大学董事会违宪,联邦地方法院判校方胜诉;凯·伊西安第二巡回上诉,依然败诉;他们最后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1967年,联邦最高法院裁定纽约州的相关法律违宪。判决书援引了“斯威齐诉新罕布什尔州政府”案的判决书,还宣布,即使是共产党员,但是不了解或没有打算实现共产党的非法目标,没有参与非法活动,就不得被解雇。
1972年,AAUP提出的“教师经过一定年限的服务就可享有终身教职”的主张为美国最高法院所认可。在1994年的一个判例中,根据国会在1987年通过的《雇佣中的年龄歧视法》的补充案规定,判定高校不得强迫教授退休。由此,退休的决定权也完全掌握在教师个人手中。以判例法为主的美国司法制度成为AAUP维护美国大学教授权益的坚强后盾。
毋庸置疑,AAUP不仅保护了大学教师集团的利益,也促成了美国社会对学术自由的重视和追求,并由此使终身教授制度成为美国学术界的公认法则。而AAUP的成立与成就无疑得益于它深深根植的美国特有的民主政治文化,并由此与美国的其他制度相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