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急见刊

多元展现民族婚俗文化的文明要素和时代精神

未知  2009-07-23

妇女发展的命题,涉及到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社会环境包含着文化因素,民族婚俗文化是社会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继承和改良的立场,直接导致社会文化对妇女发展的不同作用:妇女获得“积极自尊”,还是被忽略、处于“消极自尊(低自尊)”之中?本文就广西民族婚俗文化“依歌择配”、“不落夫家”传统的传承与保护,从社会性别视角探讨与妇女发展紧密相关的问题。

一、“依歌择配”与男女平等

“依歌择配”,即男女青年以对唱山歌的形式交往,从中选择婚恋的对象。 “不落夫家”是指成亲后,女方并不马上到男方家落户居住,仍回娘家,怀孕或第一个孩子快出生时,夫妻才正式同居,可从夫居也可从妻居。

以社会性别视角****这些传统,深感其蕴涵尊重妇女的文明因素和性别平等的“积极自尊”,在当代社会发展进程中具有重要的承传价值!

(一)女性的自主地位

“依歌择配”、“不落夫家”的民族婚俗文化,对女性最根本的支撑是赋予女性与男性一样具有对婚姻自我作主的权利。

纵观我国几千年的历史,主流文化中妇女在社会进入父权时代就处于从属的地位,被列入不具备自主权利的群体行列;当社会发展到形成“三从四德”的规范要求,更细致地达到对每个女性个体的一生禁锢,即置女性完全附属于男性的地位,于是,基于性别的尊卑等级意识,就成为社会的主体观念,并构建成世代相传的婚姻制度,使得婚俗文化深刻地反映着社会对男女两性角色的固有设定与安排。而位于社会边缘的少数民族,婚俗文化中鲜明的印记却是平等的互动与自由的交往。广西各少数民族“赶歌墟”的历史史实和现实的传承,书写出民族婚俗文化的独特风情:以歌交往以歌传情。男女两性的婚配关系中,“歌墟”起着重要的媒介作用,“依歌择配”演绎着与主流婚俗截然不同的意义。“依歌择配”没有性别先后和优劣的设定,更没有性别贬损和排斥的尊卑主张;只有不断变化的曲调,带出不同的智慧、修养,反映着歌唱人的生活观念、思想见解、劳动积累和情感心得。女性在决定自己婚姻大事的过程,通过“歌墟”提供的平台,既可以等待对方的询问歌声,有选择地回歌作答,也可以主动放歌抛问,联络上自己心目中的异性,约定交往,直至发展到婚配结合。

朱慧珍等学者著述的《融水苗族发展研究》指出:苗家儿女婚前社交比较自由,彼此属意的男女通过各种方式增加接触的机会,增进了解,相互认定可以寄托终身后,便互换信物,不必征询家长的意见。当子女到结婚年龄,家长们都要征询子女是否有属意之人,并托人或亲自出面谋合,使充分尊重子女意愿的婚约,在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形式下进行。可见,这一民族婚俗给予妇女的自由交往和自主权利是弥足珍贵的。

婚后“不落夫家”,妇女从“为人女”到“为人妻”的人生转折,是在娘家度过,比起夫家全新的人际关系,心境要宽松自在。同时,昔日女伴仍可密切来往,初为人妇的感受可以相互交流,丰富作为妻子角色的持家经验。在夫家不熟悉别的女性,不好随便诉说闺房秘密,避免了孤苦无助的彷徨。在生第一个孩子前,“为人妻”的心理逐渐成熟,身心健康得到保证,有利于妇女在处理家庭事务,尤其在抚养子女中,保持温柔贤良的心态,建立和谐的人际环境。

在各种研究“不落夫家”婚俗的评论中,凸现妇女自主地位的论证还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女性不受婚姻的禁锢,可以照常参加社交活动,如覃乃昌等学者的研究:妻子在“不落夫家”期间,社交活动仍与姑娘时一样,跟男子对唱山歌、赶歌圩,社交仍是自由的。二是妇女有退婚的自由,如梁云跃等学者的论证:有了婚约的妇女,在“不落夫家”期间参加社交活动,遇到更合意的对象,或者了解到男方好吃懒做、不尊敬长辈和兄嫂,有不可原谅的过错,就以歌退婚并退回彩礼,另行婚恋。德保八头乡等多民族聚居的地方,村规民约均订有“尊重妇女退婚意愿,男家不得强留”的条文。

尽管“不落夫家”是人类发展由对偶婚向一夫一妻制过渡的一种家庭婚姻形式,反映了历史上母系氏族社会制度在遭遇没落之时对父系氏族社会制度的顽强抗争,而遗留下一缕微薄的民俗和边缘的印记;但是,它所蕴涵的对妇女的尊重,维护妇女的自主权利,与今天提倡男女平等的时代精神是一致的,符合现代文明进步的社会发展需求。

(二)女性的社会支持

少数民族在其发展过程中,呈现独特的社会性别制度,族群事务管理基本沿袭男性权威长者的掌控,在重大祭祀、决策统筹、冲突调解、外交应对、殡葬仪式等社会重要活动中,以男性为主导,女性协助与跟从,似与父权社会的性别等级化、男权中心没有区别。但在民族婚俗文化中却体现性别和谐、以人为本、护佑女性的支持体系。

在笔者走访的瑶族、侗族、壮族村寨,评价妇女时几乎是众口一辞:“勤快”。女性的高矮胖瘦、皮肤黑白与否,并不影响人们对女性的看法;而勤快的妇女普遍获得族群社会的赞扬。在这些民族的生活范围,对女性赞颂和肯定的词语随处可闻。生育女儿的家庭,不会受到嘲笑;生育儿子的家庭也没有必要神气,族群中对男女的接纳是平等的。有些民族对女性甚至还有特别的护佑。

当一个家庭的女儿到了“依歌择配”的年龄,家庭会建立“女儿钱、女儿线、女儿田、女儿牛”的方便女儿住家理财的家庭制度。农冠品、傅慧明、顾风威等学者的研究都指出:广西西部一带的民族,无论贫富均有女儿独自理财的制度,家庭分出田地给女儿耕种,作为她个人收入而不必充公承担家庭的开支;女儿还可以通过喂养、编织、采摘山野等劳作,换取钱物,并在娘家准备好落夫家的用品,如纳鞋、染布等。假如这个女儿一辈子“不落夫家”,理财制度则一辈子持续有效;当女儿要招婿上门,这个制度则扩展到家庭财产和田地的继承分配权利。

根据《广西妇女社会地位调查1990年~2000年》数据分析,对性别问题的态度和观念,少数民族与汉族有明显差异:例如对“男人以社会为主,女人以家庭为主”的性别隔离观念,汉族女性赞同者达到58%,而壮族女性仅为45%;对贬低女性“没有孩子的女人不是完整女人”的说法,汉族女性的认同者也比壮族女性高出5.3个百分点。由于对性别是平等接纳的,没有刻意进行贬损性对待与间隔,少数民族婚俗文化赋予女性的社会支持显示出独特的人文关怀,体现出民族社会的性别平等关系,性别差异的状况与汉族有所不同。正像《广西各民族经济心理比较研究》中关于“广西各民族幸福感的性别差异”显示的那样:在7个民族中,除了汉族的两性差异达到显著水平(a=0.004)以外,各少数民族的性别差异都不明显,均未达到a=0.005的水平,更未达到本研究要求的a=0.01的显著水平。

“依歌择配”、“不落夫家”的民族婚俗文化,以对妇女的“积极自尊”,建立起两性平等的情感环境和社会支持环境,这在当下妇女发展中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依歌择配”与妇女问题

广西改革开放以来加强对民族婚俗文化的扶持和发掘,壮族三月三歌节由“依歌择配”的“歌墟”,发展成为享誉中外的国际民歌节;瑶族的达努节、苗族的跳月、仫佬族的走坡等与地方经济、社会、文化紧密结合,成为经济开发、旅游招商的品牌。在政治、经济层面,民族文化上升到一定的高度;那么,在社区、家庭和个人方面,民族婚俗与妇女的联系呈怎样的状态?在对民族婚俗的调查中,那坡县城厢镇龙华村、吞力屯与横县新福镇三洲村、三阳村的问卷呈现鲜明的对比。妇女发展的命题,涉及到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社会环境包含着文化因素,民族婚俗文化是社会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继承和改良的立场,直接导致社会文化对妇女发展的不同作用:妇女获得“积极自尊”,还是被忽略、处于“消极自尊(低自尊)”之中?本文就广西民族婚俗文化“依歌择配”、“不落夫家”传统的传承与保护,从社会性别视角探讨与妇女发展紧密相关的问题。

一、“依歌择配”与男女平等

“依歌择配”,即男女青年以对唱山歌的形式交往,从中选择婚恋的对象。 “不落夫家”是指成亲后,女方并不马上到男方家落户居住,仍回娘家,怀孕或第一个孩子快出生时,夫妻才正式同居,可从夫居也可从妻居。

以社会性别视角****这些传统,深感其蕴涵尊重妇女的文明因素和性别平等的“积极自尊”,在当代社会发展进程中具有重要的承传价值!

(一)女性的自主地位

“依歌择配”、“不落夫家”的民族婚俗文化,对女性最根本的支撑是赋予女性与男性一样具有对婚姻自我作主的权利。

纵观我国几千年的历史,主流文化中妇女在社会进入父权时代就处于从属的地位,被列入不具备自主权利的群体行列;当社会发展到形成“三从四德”的规范要求,更细致地达到对每个女性个体的一生禁锢,即置女性完全附属于男性的地位,于是,基于性别的尊卑等级意识,就成为社会的主体观念,并构建成世代相传的婚姻制度,使得婚俗文化深刻地反映着社会对男女两性角色的固有设定与安排。而位于社会边缘的少数民族,婚俗文化中鲜明的印记却是平等的互动与自由的交往。广西各少数民族“赶歌墟”的历史史实和现实的传承,书写出民族婚俗文化的独特风情:以歌交往以歌传情。男女两性的婚配关系中,“歌墟”起着重要的媒介作用,“依歌择配”演绎着与主流婚俗截然不同的意义。“依歌择配”没有性别先后和优劣的设定,更没有性别贬损和排斥的尊卑主张;只有不断变化的曲调,带出不同的智慧、修养,反映着歌唱人的生活观念、思想见解、劳动积累和情感心得。女性在决定自己婚姻大事的过程,通过“歌墟”提供的平台,既可以等待对方的询问歌声,有选择地回歌作答,也可以主动放歌抛问,联络上自己心目中的异性,约定交往,直至发展到婚配结合。

朱慧珍等学者著述的《融水苗族发展研究》指出:苗家儿女婚前社交比较自由,彼此属意的男女通过各种方式增加接触的机会,增进了解,相互认定可以寄托终身后,便互换信物,不必征询家长的意见。当子女到结婚年龄,家长们都要征询子女是否有属意之人,并托人或亲自出面谋合,使充分尊重子女意愿的婚约,在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形式下进行。可见,这一民族婚俗给予妇女的自由交往和自主权利是弥足珍贵的。

婚后“不落夫家”,妇女从“为人女”到“为人妻”的人生转折,是在娘家度过,比起夫家全新的人际关系,心境要宽松自在。同时,昔日女伴仍可密切来往,初为人妇的感受可以相互交流,丰富作为妻子角色的持家经验。在夫家不熟悉别的女性,不好随便诉说闺房秘密,避免了孤苦无助的彷徨。在生第一个孩子前,“为人妻”的心理逐渐成熟,身心健康得到保证,有利于妇女在处理家庭事务,尤其在抚养子女中,保持温柔贤良的心态,建立和谐的人际环境。

在各种研究“不落夫家”婚俗的评论中,凸现妇女自主地位的论证还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女性不受婚姻的禁锢,可以照常参加社交活动,如覃乃昌等学者的研究:妻子在“不落夫家”期间,社交活动仍与姑娘时一样,跟男子对唱山歌、赶歌圩,社交仍是自由的。二是妇女有退婚的自由,如梁云跃等学者的论证:有了婚约的妇女,在“不落夫家”期间参加社交活动,遇到更合意的对象,或者了解到男方好吃懒做、不尊敬长辈和兄嫂,有不可原谅的过错,就以歌退婚并退回彩礼,另行婚恋。德保八头乡等多民族聚居的地方,村规民约均订有“尊重妇女退婚意愿,男家不得强留”的条文。

尽管“不落夫家”是人类发展由对偶婚向一夫一妻制过渡的一种家庭婚姻形式,反映了历史上母系氏族社会制度在遭遇没落之时对父系氏族社会制度的顽强抗争,而遗留下一缕微薄的民俗和边缘的印记;但是,它所蕴涵的对妇女的尊重,维护妇女的自主权利,与今天提倡男女平等的时代精神是一致的,符合现代文明进步的社会发展需求。

(二)女性的社会支持

少数民族在其发展过程中,呈现独特的社会性别制度,族群事务管理基本沿袭男性权威长者的掌控,在重大祭祀、决策统筹、冲突调解、外交应对、殡葬仪式等社会重要活动中,以男性为主导,女性协助与跟从,似与父权社会的性别等级化、男权中心没有区别。但在民族婚俗文化中却体现性别和谐、以人为本、护佑女性的支持体系。

在笔者走访的瑶族、侗族、壮族村寨,评价妇女时几乎是众口一辞:“勤快”。女性的高矮胖瘦、皮肤黑白与否,并不影响人们对女性的看法;而勤快的妇女普遍获得族群社会的赞扬。在这些民族的生活范围,对女性赞颂和肯定的词语随处可闻。生育女儿的家庭,不会受到嘲笑;生育儿子的家庭也没有必要神气,族群中对男女的接纳是平等的。有些民族对女性甚至还有特别的护佑。

当一个家庭的女儿到了“依歌择配”的年龄,家庭会建立“女儿钱、女儿线、女儿田、女儿牛”的方便女儿住家理财的家庭制度。农冠品、傅慧明、顾风威等学者的研究都指出:广西西部一带的民族,无论贫富均有女儿独自理财的制度,家庭分出田地给女儿耕种,作为她个人收入而不必充公承担家庭的开支;女儿还可以通过喂养、编织、采摘山野等劳作,换取钱物,并在娘家准备好落夫家的用品,如纳鞋、染布等。假如这个女儿一辈子“不落夫家”,理财制度则一辈子持续有效;当女儿要招婿上门,这个制度则扩展到家庭财产和田地的继承分配权利。

根据《广西妇女社会地位调查1990年~2000年》数据分析,对性别问题的态度和观念,少数民族与汉族有明显差异:例如对“男人以社会为主,女人以家庭为主”的性别隔离观念,汉族女性赞同者达到58%,而壮族女性仅为45%;对贬低女性“没有孩子的女人不是完整女人”的说法,汉族女性的认同者也比壮族女性高出5.3个百分点。由于对性别是平等接纳的,没有刻意进行贬损性对待与间隔,少数民族婚俗文化赋予女性的社会支持显示出独特的人文关怀,体现出民族社会的性别平等关系,性别差异的状况与汉族有所不同。正像《广西各民族经济心理比较研究》中关于“广西各民族幸福感的性别差异”显示的那样:在7个民族中,除了汉族的两性差异达到显著水平(a=0.004)以外,各少数民族的性别差异都不明显,均未达到a=0.005的水平,更未达到本研究要求的a=0.01的显著水平。

“依歌择配”、“不落夫家”的民族婚俗文化,以对妇女的“积极自尊”,建立起两性平等的情感环境和社会支持环境,这在当下妇女发展中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依歌择配”与妇女问题

广西改革开放以来加强对民族婚俗文化的扶持和发掘,壮族三月三歌节由“依歌择配”的“歌墟”,发展成为享誉中外的国际民歌节;瑶族的达努节、苗族的跳月、仫佬族的走坡等与地方经济、社会、文化紧密结合,成为经济开发、旅游招商的品牌。在政治、经济层面,民族文化上升到一定的高度;那么,在社区、家庭和个人方面,民族婚俗与妇女的联系呈怎样的状态?在对民族婚俗的调查中,那坡县城厢镇龙华村、吞力屯与横县新福镇三洲村、三阳村的问卷呈现鲜明的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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