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育公民文化,建设政治文明
马俊军 2006-03-27
【关键词】 政治文明 臣民文化 公民文化 培育公民文化
党的十六大,把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确定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一个重要目标。这是我们党在全国代表大会上,第一次明确地对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作出部署,并将它与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一起,确定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三大基本目标。这表明我们党对共产党的执政规律、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规律的认识在不断深化。所谓政治文明,简单地说,就是人类政治生活的进步状态。从静态的角度看,它是人类社会政治进程中取得的全部进步成果;从动态的角度看,它是人类社会政治进化发展的具体过程。因此,政治文明是指人们改造社会所获得政治成果的总和,是人们在一定社会形态中关于民主、自由、平等以及人的解放的实现程度的体现,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一个社会、国家的文明水平,是衡量人类社会文明程度的主要标志之一。政治文明包括政治意识(理念)文明、政治制度文明、政治体制文明、政治行为文明四个组成部分,是由这四个部分构成的有机整体。
政治文明是人类政治实践活动的经验总结,政治理念,政治制度,政治体制,政治行为彼此联系,互相沟通,协调发展,构成了政治文明的统一体。就四者的关系而言,政治意识文明是政治文明之“魂”,是政治制度、政治体制和政治行为的精神指导;政治制度是政治文明之“本”,不同的政治文明形态的本质属性要由它来体现;政治体制文明是政治文明之“绳”,是政治意识的规则化和政治行为的具体规范。政治行为文明是政治文明之“形”,是政治意识和政治制度、政治体制作用于环境的活动,也是政治意识、政治制度和政治体制的具体体现。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实质是发展人民民主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如同建造一座宏伟的大厦需要牢固的地基一样,否则“基础不牢,地动山摇”,建设政治文明也需要一个坚实的社会基础,这就是公民文化。公民文化能为建设现代政治文明提供合法性解释和合理性证明,加强政治角色对政治系统的认同感,政治体制改革是一个有深刻指向和浓厚文化底蕴的政治变革过程,政治改革中先进政治文化含量高低直接影响政治体制改革的深度和质量,所以说文化乃制度之母,有了公民社会这个基石,培育出公民政治文化,并使之成为社会的主流政治文化,才能最终树立绝大多数国人的民主信心,才能使绝大多数国人养成民主习惯,形成民主的公民的政治文化心理,积淀于民族的精神之中,使民主的理念深深植根于千万普通民众的骨髓,才能真正建设现代政治文明。中国近一百年来的艰难转型,实质就是从臣民社会向公民社会的转型。而所谓政治体制改革,就是要完成这一转变。改革的目标即民主与法治实现之时,就是公民社会、公民文化在中国确立之日。
几千年来,中国是一个封建君主专制的臣民社会,“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它以国家最高所有权支配下的小农经济为基础,外靠以专制王权为核心的行政力量,内靠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宗法关系,维护着整个封建社会的政治秩序和社会稳定,构成了中国封建社会社会结构的基本特点。政治制度上的封建专制制度,经济制度上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制度哺育了中国根深蒂固的臣民文化,近代以来它在理论层面已经基本被抛弃,文化上也曾经遭到激烈的批判(例如“五四”新运动),但是仍然是民族心理特征,并且以改头换面的形式或者更加貌似革命的形式(例如“文革”十年在革命的旗号下封建主义复活)顽固地存留和体现在现存的政治理念、政治制度和政治行为中,还如同影子一般伴随着国人的生活:
1、权力至上、权力崇拜(官本位思想)、权力惧怕心理与权力虚无心理共生,形成对立的二元政治情感并存的心理结构。
与西方对人性和权力不信任相反,中国人对权力具有浓厚的崇拜心理并进而引发权力追逐心理,外化的行为就是“学而优则仕”。“朝为田舍郎,暮登天子堂”是传统知识分子的最大荣耀;“结驷连骑,束帛之币聘享诸侯”(即官商勾结)是中国传统商人财运亨通的成功秘诀;“天、地、君、亲、师”是中国传统农民虔诚崇拜的对象。国人有深厚的权力崇拜意识,对权力,当权者爱不释手,无权者向而往之。中国是一个有着几千年专制历史的国家,失去制约的权力曾被统治者滥用到极致,国人深切体会到了有权者的威严和无权者的无奈,更羡慕当权者的风光,因为拥有权力就意味着拥有财富,当官是最好的致富之路,"当官发财"已是中国人一种近乎本能的理性常识,所以,现在有人“买官、卖官”甚至雇佣杀手刺杀竞争对手,就不足为奇了。拥有权力还意味着拥有名誉、地位和尊严,晋升官阶一直被中国人视为功成名就的标志。可见权力崇拜奠定了人治的思想基础,权力崇拜自然就会妨害权利的实现,并且必然导致专制主义。但是在权力崇拜的同时,中国人又常常出现权力虚无意识的泛滥。例如,不少人自以为“天高皇帝远”而无法无天;“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导致政令不畅,“你有你的千条计,我有我的老主意”;“日出而作,日入而息,帝力于我何由哉”,等等,这些都是权力虚无意识的反映。权力崇拜与权力虚无表面上看是对立的,其实是相辅相成的。因为自然经济具有两重性,一是自给自足性,万事不求人,这就容易产生权力虚无;二是分散脆弱性,一家一户为生产单位,势单力薄,抗(自然灾害、社会强暴等)干扰能力低下,这样容易产生权力崇拜,渴望有一个强大的权力来维持稳定的社会秩序。权力崇拜容易导致专制政治,权力虚无容易导致无政府主义。而现代法治既反对专制,倡导权利至上,以权利制约、监督权力;又反对无政府主义,倡导法律至上。
2、无奈的清官情结、圣人掌权心理。
从40年代即开始的对“红太阳”、“大救星”的歌颂,直到今天仍不绝于耳的“青天”、“父母官”的称谓,构成了一股虽与公民文化极不协调但在现实生活中确富有生命力的大合唱。[1]老百姓受到侵害时,只寄希望于“青天”、“清官”救民于水火,解民命于倒悬,中国史籍中对清官的歌颂令人感动,但恰恰反映了人治社会中法治的软弱和无能。在一个推崇法治的社会,在一个依赖制度的社会,是不会出现把自身的命运系于一人的现象,因为那是一种危险的信号,那是一种与现代民主理念相悖的个人魅力型的权威[2]。这种“奇里斯玛”型权威,在中国这样一个有着数千年封建专制历史国度里,往往有着浓重的“人治”色彩,它带给人们的常常是“清官情结”和“救星情结”,而且这种情节在时下仍然大有市场,清官戏的热播就是体现,《生死抉择》、《省委书记》和《天下粮仓》等等都曾轰动一时。现在很多社会不公现象,按正常的程序往往解决不了,非要有某个高官、甚至中央高层领导的批示才可以解决,所以有人戏称这是中国特色的“批治”,问题解决以后有些人免不了要高呼“×青天”,甚至下跪谢恩,活脱脱一个封建时代的“顺民”、“臣民”形象!而按照现代民主社会的理念,政府和公务员是公民(纳税人)所雇佣的公仆,委托他们行使公共权力,他们解决社会矛盾是他们的义务,干的不好公民只有批评、监督甚至是更换他们的权力,干的好却无必要感恩戴德!清官期待意识是精英主义政治思想的体现,它使人们把政治的清明寄托在“清官”、“圣人”身上,因此注重人的选拔而不重视制度对人的约束。如果政治出了问题,往往不是在制度上找原因,而在人身上找原因,不是期待制度解决,而是期待能够再出现一个完美的领导人来解决和改变现状,这实质是人治社会的体现,普通老百姓是冒着极大的政治风险的,因为这种清官的出现是有偶然性的,而科学严格的制度却可以保证清官的出现是必然且是理所当然,所以邓小平同志说得好“我们过去发生的各种错误,固然与某些领导人的思想、作风有关,但是组织制度、工作制度方面的问题更重要。这些方面的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即使像毛泽东同志这样伟大的人物,也受到一些不好的制度的严重影响,以至对党对国家对他个人都造成了很大的不幸。”“斯大林严重破坏社会主义法制,毛泽东同志就说过,这样的事件在英、法、美这样的西方国家不可能发生。” “ 领导制度、组织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这种制度问题,关系到党和国家是否改变颜色,必须引起全党的高度重视。”[3]因此,清官是可敬的,但却是无奈的,在百姓呼唤更多“吕日周式清官”的同时,我们不能放弃寻求制度为民创造福祉的努力。在为吕日周感动的同时,我们需保持一份现实的清醒,不能忽略制度的建设和对制度缺陷的理性批判。
3、重视伦理家族、亲情礼法,忽视程序规则,重人治轻法治,形成了至今仍然存在的关系社会、熟人社会。
在中国传统的政治文化中,个人是处于宗法关系网包围中的人,再加上小农经济固有的封闭性和保守性,每个社会成员生来就是血缘宗法关系中的人,从而都不能象近代社会那样,或像西方古代希腊国家中的人那样独立出来,以公民的身份而出现。因此中国政治文化中的个人只能是缺少或失去主体意识的人。而家庭整体与封建专制国家则对个人有决定性的作用。尽管说中国古代政治文化中,儒家很强调人格独立,主张“克己”,“三军可夺帅。匹夫不可夺志”。但这种人格独立往往表现出是在克制自己的个性与欲望,服务于宗法关系中来实现的。所以,中国人历来讲究人情和面子,民间更有“熟人可以多吃三两豆腐”之说,中国人遇到麻烦首先想到的是我是否认识什幺熟人,而不是想到我应该按什幺程序解决问题,所以裙带之风盛行,民间有人戏称“关系是第一生产力”,可见其市场之大,因此,人治大于法治,潜规则重于正式规则,人人都知道编制人际关系网的重要性,而实际上却轻视法制建设,具有强制力的法律制度也可“变通执行”,法院的判决书也可以成“白条”,因此也就出现了陈四益所说的制度虚置。因此,我们讲有法律不一定有法治,有宪法不一定有宪政,从纸上的宪法到心中的宪法还有漫长的道路要走。
4、义务本位的法律体系,导致国人权利意识的普遍缺失。
从古至今的各种法律文化,可以大致分成义务本位模式和权利本位模式两类。中国古代社会的法律文化是义务本位模式,现代社会的法律文化应该是权利本位模式。简要地说,以义务为法的逻辑起点和宗旨并以差别对待的原则去安排权利义务关系,就是义务本位模式;以权利为法的逻辑起点和宗旨并以平等对待(无论是实际上还是形式上)的原则去安排权利义务关系,就是权利本位模式。义务本位模式的法律文化强调的是法律的制裁机制,它着眼于如何迫使社会成员以消极的臣民意识被动地接受至上而下的单向社会控制,法律在确认臣民的有限权利时,只是为了使他们更好地履行对统治者的义务。权利本位模式的法律文化更注重法律的激励机制,它允许甚至鼓励(至少在法律规定上)人们以积极的公民意识去参与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用义务来源于、从属于、服务于权利的逻辑去安排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总之义务本位论者认为,其一,义务是法的重心。其二,在法的实效上,义务比权利更加重要,权利要以义务作保障。其三,法的义务规定以明确的语义指明人们必须行为的事项和不得行为的事项,为人们提供比法的权利规定更多的信息。其四,法以义务为重心不仅不会削弱权利而且有利于权利。 义务本位而非权利本位的法律体系,必然造成人们消极归属心理,政治冷漠感强,政治参与率低,政治参与不是主动参与型而是被动参与型,这种体制下造就的要幺是缺乏权利意识的“顺民”、“草民”,要幺就是“刁民”、“暴民”,而非公民。经过儒家文化几千年来的熏陶和浸淫,顺从被誉为一种美德,中国人--从官员到平民、从人子到人妇都形成一种顺从的惯性意识:妇顺从于夫,子顺从于父,下级服从上级,臣顺从于君,全体人民最终顺从于君主。面对专制者的淫威,普通平民和下级官员也只有顺从,而不敢有丝毫的质疑和违抗,更不用说主张自己的权利。所以,服从或顺从不仅成了一种高尚的道德选择,也成了官员和民众维护自身利益的理性选择。这同部分西欧国家(如英国)民众强烈的自治观念和权利意识形成明显的反差。
以上这些臣民社会根深蒂固的政治文化特征显然与现代政治文明的主权在民、民主法治、权利至上等理念格格不入,其残余影响仍然存在,是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障碍,已经成为中国全面走向现代化的“瓶颈”,必需用公民社会、公民文化取而代之。
对这一问题的讨论先要厘清三个基本概念公民社会------公民-------公民文化。
所谓公民社会,指的是国家或政府之外的所有民间组织和民间关系的总和,其组成要素是各种非国家或非政府所属的公民组织,包括非政府组织(NGO)、公民的志愿性社团、协会、社区组织、利益团体和公民自发组织起来的运动等,它们又被称为介于政府与企业之间的“第三部门”。作为公民社会组成要素的民间组织具有五个显着的特征,即组织性,非官方性,非盈利性,相对独立性,自愿性。公民社会与臣民社会是相对应的概念,并分别与专制制度和民主制度相适应。公民社会是市场经济和法制社会的产物,臣民社会则是小农经济和人治社会的产物。公民社会政治上的特征是民主和法治(宪政),经济上的特征是明析产权的市场经济,文化上的特征是自由,特别是心理结构上国人完成了从臣民意识向公民意识的转变,这些特征本身就是现代政治文明的内在构成要件,所以说公民社会是民主政治的根基。这样的社会人们安居乐业、社会繁荣昌盛。基于臣民而建立的国家就是传统的威权国家,基于公民而建立的国家就是现代的民主国家(公民国家)。它基本单位是具有权利意识、自主意识、程序规则意识的现代公民,而不是臣民。“公民”的概念渊源流长,可以追溯到古希腊时代。限于篇幅,本文只能阐述公民的一般涵义。《牛津法律大辞典》认为,公民(citizenship)“个人同某一个特定国家或政治实体间的法律上的联系;根据这种联系,享有某些权利、特权以及因其效忠国家而享有受保护的权利,同时也承担各种义务” 。[4]从公民与国家的关系可以看出,公民身份意味着:一、个人与国家互负义务。这是对臣民国家单方面地向个人施加义务的政治状态的否定,从而避兔了暴政。二、个人之间的平等。这是对维护个人在国家中的不同地位(等级和特权)的政治状态的否定,从而排斥了特权。三、个人作为治者与被治者的统一。一方面,个人是国家统治与管理的对象(离开了这一点,社会会是无政府主义的):另一方面,国家权力和法律又是在个人以公民身份的参与下运作的(离开了这一点则是专制主义)。亚里士多德即认为“轮流地统治和被统治”是自由的构成要素。总之,公民身份标志着社会生活处在无政府主义这一端点与专制主义这一端点的中间状态,表明政治的民主化。何谓公民文化(civil culture),《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认为“一种有关民主制度稳定的心理分析理论”[5],解释似乎过于概括。我国公民文化理论研究起步较晚,且大多数学者沿袭了阿尔蒙德参与型复合政治二分化的提法。如学者丛日云认为,公民文化即民主文化,是与民主制度相耦合的公民的政治态度、情感、信仰和价值取向,属于民主制度的隐结构。[6]公民文化与民主制度是二为因果、相互推动的关系。一方面,公民文化是民主制度的重要前提和基础,如果没有公民文化的支持,民主制度便不能健康运作,也难以巩固和维持;另一方面,民主制和民主生活是培育公民文化的摇篮,如果没有民主制度架构下公民的经历和体验,没有民主制度的教育和训练,公民文化也不会发育成熟。又如学者李传柱认为,所谓公民文化或公民政治文化或政治文化,就是指处于一定的历史一社会一文化条件下的权利义务主体对政治体系、政治活动过程、政治产品等各种政治现象以及自身在政治体系和政治活动中所处的地位和作用的态度与倾向。[7]它包括公民的政治知识、政治情感、政治价值、政治信仰、政治安全感、政治效能感和政治技能等。这显然也是对阿尔蒙德公民文化的发展。
朱学勤指出:“公民意识是近代宪政的产物。它有两层含义,当民众直接面对政府权力运作时,它是民众对于这一权力公共性质的认可和监督;当民众侧身面对公共领域时,它是对公共利益的自觉维护与积极参与。因此,公民意识首先姓‘公’,而不是姓‘私’,它是在权力成为公共用品,以及在政府与私人事务之间出现公共领域之后的产物,至少不会产生在这两者之前。此前民间如有意识,只能是诸多‘私’人意识的集合,......在中国,这样的‘私’人集合状态有一个十分自然的名称,就叫‘老百姓’。‘老百姓意识’当然不是近代意义的‘公民意识’”。“老百姓”是众多血缘姓氏的集合体,它反映的是宗法制自然经济的观念残余,与“公民”概念相去甚远。”[8]而我们现在倡导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实际上就是要不断克服臣民社会、臣民意识的残余并且培育公民社会、公民文化(意识)的过程,也就是要实现人的现代化。具备现代公民政治文化的公民至少具备下列特征:
1、绝大多数公民普遍具有人权、公民权和独立人格意识,摆脱“顺民”、“臣民”情结。人权即人的基本权利,包括自由、平等、财产、安全、追求幸福和反抗压迫等各方面的权利。人权是与生俱来,不可让渡的。人若丧失了人权,即沦为奴(隶),不复享有自由。公民权是人权的一部分,是指具有公民身份者所享有的法定权利。独立人格意识就是要改变个体对政府和权力的依附和恐惧,改变长期专制主义条件下的“奴才”、“草民”,“顺民”意识。人权、公民权意识或称权利意识和独立人格意识,是公民意识的核心内容,是建立宪政民主的最重要的政治文化条件。
2、 破除权力崇拜和迷恋心理,排除集权、专制,树立权力监督和民主意识。民主的基本涵义是主权在民和民为邦本的制度安排与价值观念的总和。它反对任何形式的个人独裁或党派独裁,主张政权民授(通过选举制)、政策决定权民予(通过代议制)和财产民有(财产所有制)、民治(自治)、民享(权力和权利共享),特别是要确立现代选举制度,解决权力的来源和监督问题,从根本上改变官员层层向上依附的积弊,真正确立情为民所寄、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
3. 摒弃人治观念,树立程序意识、法治意识、宪政意识,抛弃“清官情结”,并且确立权利为本位的法律体系。法治是指维护人权与民主的法律治理架构,它强调法律至上、法无偏私、司法独立、以法制权、以法治官和正当程序原则。从传统的个人魅力型权威向现代法理型权威的转型,不仅要求社会有完善的立法和法理权威的确立,更重要的是要求公民在社会化进程中逐步树立现代法治意识,建立对法治的信仰,养成依法办事,守法护法的习惯,让纸上的法律变成心中的法律。宪政是建立在人权、民主、法治基础之上的政治制度,其宗旨要限制政府权力,保障基本人权,奉行民主法治,增进人民福利。必须强调宪法在法律体系中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一切法律均不得违反宪法,中国要尽快建立宪法审查制度,不要让孙志刚的悲剧再次重演①。培养公民的宪政意识,有助于公民明白自身的权利和义务,同时,对公共权力秉持应有的警惕,防止权力被用来谋取私利和权力异化现象的滋生。
4. 责任意识。现代社会和宪政民主体制的建立,关系到每个公民的切身利益。要使所有公民懂得,权利的获得不会从天而降,要靠每个公民去争取、去爱惜、去维护、去发展,享有权利的同时也要承担责任,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在特定时期交叉重迭。每一个公民对社会的健康发展,都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而面对突如其来的“非典”灾难,少数人的逃遁表现出来的责任意识的缺乏令人忧虑,“非典”给我们上了一堂生动的公民教育的公共大课。从某种意义上说,有什幺样的公民就有什幺样的政府,有什幺样的政体。只有当公民们普遍具有责任意识,才会有负责任的政府与负责任的政治。
5.纳税人意识。正如著名经济学家茅于轼所言,培养纳税人意识是迈向公民社会的门槛。纳税人意识,由此又可引导出参政、议政、督政意识。政府和公务人员是由纳税人养活的,而不是相反。人民是主人,政府是人民雇佣的仆人,是人民花钱雇佣的服务机关,是人民养活了政府,而不是政府养活了人民。因此,官员是人民的“公仆”而不是“父母官”。公民应该依法纳税,同时作为纳税人应该享有知情权、监督权和质询权。公民有权要求政府报告税收情况和税收支出情况,有权对政府的税务行为、财政行为和公共事务提出质询,有权对政府的违法行为进行督察直至依法起诉和控告,最终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更换自己雇佣的“公仆”。政府和公务人员通过税收拿了纳税人的钱,理所当然应该热心地为纳税人提供令他们满意的服务,而不是刁难,公民对政府和公务人员有批评、监督、甚至有更换其的权力,却无感恩戴德的必要。作为公务人员,如果嫌拿的工资不够多,完全可以另谋高就,但决不允许以权谋私,贪赃枉法。公务人员违法,更应依法惩办。否则,公民对法律的信念永远也不可能建立。因此,不仅公民要树立纳税人意识,政府和公务人员更要树立纳税人意识,他们的被纳税人养的意识才可以引申出“公仆”意识。
中国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型的历程已艰难地走了一百多年,我们付出了巨大惨痛的代价,但是成绩却不大,以致被称为“九死一生的中国现代化”,中国现代化的前景仍然充满了许多不确定的因素。反思我国的现代化历史,我们发现有一个环节一直被严重地忽视了,那就是“人的现代化”,因此,李慎之先生1997年11月2日在《改革》杂志的座谈会上说:“千差距、万差距,缺乏公民意识,是中国与先进国家最大的差距。”我们没有培育出现代意义上的公民,没有能培养出不但能自尊而且能自律、不但能自强而且能自胜的独立自由的个人,没有能培养出既能伸张自己的权利、也能担当自己的责任的独立自由的个人,这是中国与西方国家最深层次的差距。我们可以引进西方的先进技术、管理经验甚至是制度,但是唯独不可以把把整个国民置换和移植掉,人的现代化更加具有决定性意义,人的现代化也最为艰难,这不是那一个人,那一部分人存在地问题,而是全民族人人都存在的问题,封建主义统治了几千年,在政治上早已经被打倒,文化上也曾经受到了激烈的批判,但是封建主义的政治文化长期积淀形成的道德观念、伦理结构、思维模式、文化心理结构却并没有真正改变,而且早已牢牢扎根于潜意识领域,以集体无意识状态(所谓的潜规则)左右我们的思想指向、行为指向和价值指向,致使我们每一个人都生陷其中而难以自拔,即使伟人也未能幸免。我们历史上许多惨痛教训以及当前社会转型的困难都与它有极大的关系。因为社会是一有机整体,社会、经济、政治以及人自身的文化观念素质构成社会的基本层面。社会各个基本层面是相互决定、相互推动的。从根本上来说,现代化的最终完成必然表现在文化和人的现代化。因为现代社会的基本体制——市场经济、法治社会、民主政治的真正落实和完善,离不开人的素养和社会文化的现代化的支撑。以《走向现代化》一书闻名于世的美国社会学家A·英格尔斯,在六个发展中国家进行了大规模的比较性社会调查;每个国家访问了一千人,包括农民、产业工人以及其它阶层的人员。他调查的主要结论是:国家的现代化首先是人的现代化。他有两段耐人寻味的话:“痛切的教训使一切开始体会和领悟到那些完善的现代制度以及伴随而来的指导大纲、管理守则,本身是一些空的躯壳。如果一个国家的人民缺乏一种赋予这些制度以真实生命力的广泛现代心理基础,如果执行和运用这些现代制度的人,自己还没有从心理、思想、态度和行为方式上都经历一个向现代化的转变,失败和畸形发展的悲剧是不可避免的。再完善的现代制度和管理方法,再先进的技术工艺,也会在传统人的手中变成废纸一堆”;[9]“一个国家,只有当它的人民是现代人,它的国民从心理和行为上都转变为现代的人格,它的现代政治、经济和文化管理中的工作人员都获得了某种与现代化发展相适应的现代性,这样的国家才可真正称之为现代化的国家。否则,高速稳定的经济发展和有效的管理,都不会得以实现。即使经济已经开始起飞,也不会持续长久。”[10]一百多年来中国社会进步史表明,公民意识的缺失是制约中国现代化进程的重要因素。从根本上来说,现代化的最终完成必然表现于人的现代化,人的现代化不但是是现代化的必然前提,也是现代化的必然归宿。因此,呼唤公民意识,提高公民素质,越来越成为关系我国现代化进程的不容忽视的课题,人的现代化问题需要全民族觉醒,需要全民族人人反思,也是建设政治文明的迫切需要。
中国的公民社会、公民文化尚处在生长、发育的初级阶段,不是在中国传统经济和政治根基上自然生长出来的,问题累积成山,工作千头万绪,因此要提倡力行、反对空谈,提倡社会运动,需要国家支持、精英领导、全民参与,下面这几项工作,我认为是长期性的,也是奠基性的:
首先,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培育公民社会的经济基础。公民意识、公民文化是政治的上层建筑,市场经济则是它成长发育的沃土。小农的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至少有以下几个恶果:一是形成人们对土地,地主的人身依赖关系,进而形成等级制度,特权制度,形成身份社会和封闭保守心理;二是养成人们对家庭家族的依赖,进而形成亲情礼法大于法治的传统,养成崇古崇长崇老的心理;三是养成人们对男性家长的依赖,进而形成依附仆从心理。这些恰好是哺育臣民社会的沃土。而市场经济的建立则为公民社会的建立开辟了道路。民主政治的基本原则和规则,不过是市场经济的原则、规则和规范在政治权力的组织、运行方式和实现方式的运用。市场经济的利益最大化原则,会激发公民的权利意识和自主意识;市场经济的自由、等价交换原则,在政治生活的表现就是权利平等和人身自由;市场经济的契约合同规则,在政治生活的表现就是法治社会而非身份社会。目前,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还不够完善,努力的方向主要是打破地区封锁,地方保护主义,使商品和各种市场要素自由进出各地市场,打破特殊行业的行政垄断、尽量减少行政审批和行政干预,切断权力渗透、控制市场的渠道,使权力寻租失去土壤[11],使市场机制充分发挥作用,形成统一、开放、有序竞争的市场格局。当前,特别是要按照十六大的要求大力发展民营经济,培育多元利益主体。我们认为,改革开放的历史成就并非仅仅在于经济总量和经济指标增长了多少,更重要的是改变了中国的利益结构,改变了改革开放前,在单向控制的利益体系中,个人利益绝对隶属于国家和整体利益,下级利益隶属于上级利益,政府权力的触须深及社会生活各个领域,国家利益吞没其它主体利益的情形,现在个体利益日益得到尊重和保护,随之而来的是公民个性的日益张扬和社会活力的增强。在公民社会和民营经济冲破国家垄断,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乃至到今天,谁也不能无视它们的存在,谁也无法把历史的车轮倒转回去。因为经济的增量,对外贸易的增长,财政税收的增加,人民的就业和福利愈来愈依赖民营经济的发展。由此,使得愈来愈多的人们摆脱了旧体制的束缚,对权力迷恋的“官念”正在逐步淡化,例如浙江温州两位副市长和正副政府秘书长辞职经商,特别是副市长吴敏一是一个留学美国、仕途很顺、大有政治前途的年轻干部[12];愈来愈多的人们逐渐摆脱一无所有的贫困状态, 愈来愈多的人们开始拥有属于自己的财产,并逐渐生长出一个人数日益增多的中产阶级。由此,使得自由、财产保障、人权、法治、社会公正、公平竞争、宪政民主和政治改革不再只是少数知识分子和先知先觉者的呼吁,而日益成为大多数中国人的心声。正如马克思所言,政治是经济的集中体现,多元利益主体的政治诉求是政治民主的动因,昂格尔也曾经论述道,多元利益集团是法律秩序即法治出现的一个基本因素,在欧洲历史上,君主官僚政治、贵族特权、第三等级即中产阶级利益之间的冲突与妥协对于西欧法治的成长具有关键性的意义。多元利益之间没有谁能消灭其它对方,必然产生妥协,“统治者不得不放弃一些自由裁决的权力,而贵族和第三等级则需要放弃某些摆脱政府的独立性。正是通过相互的调和和让步,法律秩序才得以出现”。[13]新一届国家和地方人大、政协中多了一些民营企业家是可喜的现象,民营经济的存在,为建立宪政民主体制提供了需求,也提供了基础和必要条件。因此,我们想要通过坚持不懈地政治改革在中国建立宪政民主体制,首要的事情就是发展民营经济,壮大中产阶级,培育公民社会。我们所倡导的政治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就是要扫除民营经济发展的障碍,并且为民营经济的发展提供政策和制度上的保障,在宪法中明确规定“公民合法的私人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第二,培育公民社会,建设政治文明,当务之急就是实行教育理念的变革和教育制度的创新。文化是制度之母,民主和法治是外在的制度体系,它们需要内在无形的公民文化相适应。没有公民文化的充分发育,民主和法治不能真正巩固,也不能健康地运作。培育公民文化的过程也就是使之内化为全体人民共识的过程,这离不开一个大规模的深入持久的民主思想启蒙运动,因此有赖于一个有效的途径:政治社会化。政治社会化可分个体习得和社会传播两方面。社会传播作为培育公民文化的主导方面,在我国体现为政治教育,我国是世界上最重视政治教育的国家之一,但却是最缺乏公民教育的国家之一。李慎之回忆,在他上中学时期,有一位中学老师,是无锡的革命元老,给他们开《公民》课,阐明政府的权力与责任、个人的权利与义务,对他影响很大。他生前的一个遗愿是编一套中学公民课本,十二册,备六年十二个学期用。他说:“如果一个人还能有下一辈子,那幺我的最高愿望是当一辈子公民教员,因为我知道在我们这个国家,要养成十来亿人民的公民意识,即使现在马上着手,也至少得一百年或五十年才能赶上先进国家。”[14]当前我国的政治教育面临着诸多困境--教育内容空洞化(说教),教育过程形式化(走过场),教育手段单一化(老一套)、教育效果虚弱化(耳边风),为此,必须适应时代要求,探索政治教育新经验,解决新问题。时代发展的趋向要求政治教育要由意识形态的灌输转向为培养合格的或优秀的公民服务,也就是转向公民教育的轨道。“学校是系统的、专门化的政治社会化媒介,学生通过系统的政治学习和其它老师及同学关系的相处,初步了解政治生活的规范化特征,并开阔自己的政治视野。这一时期是人的政治态度和政治意识趋于定型的关键时期。”[15]因此,学校在培养合格公民方面有着天然的优势。江泽民同志在十六大报告中指出中国共产党“已经从领导人民为夺取全国政权而奋斗的党,成为领导人民掌握全国政权并长期执政的党;已经从受到外部封锁和实行计划经济条件下领导国家建设的党,成为对外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领导国家建设的党。”[16]这就要求对传统教育理念和教育制度进行大变革,也要与时俱进,实现从革命党的政治动员式的教育向执政党的国民教育和公民教育转变。我们讲教育首要的和最终的目标是教会学生如何做人,这里讲的“人”不是“臣民”、“顺民”而是现代化国家的“公民”,普及和提高全体国民的公民意识和宪法观念,这是中国走向政治文明的必由之路。在教育目标上,要以塑造适应民主政治要求的社会主义公民为指向。包括:要协调和引导公民的政治心理;要帮助公民树立正确的政治态度;要引导公民树立社会主义政治思想理念;在教育内容上,要注意系统的公民教育,培育公民意识。就道德意义而言,包括自主意识与独立人格,集体主义意识,公德意识;就法律而言,包括权利意识,主体地位意识,法治观念等;在教育途径上,除了保持传统的理论宣传优势以外,更要着重从实践入手,正确引导公民的政治参予, “扩大公民的有序参与” [17],引导公民的民主实践,增进公民对政治体系和民主程序的了解,传授公民政治知识,提高公民政治参与的技能;引导公民选择切实可行,与切身利益紧密相关的政治参与形式,使新时期的政治社会化更加切合实际,更富成效;在教育手段上,既要积极改进传统的教育手段,又要充分运用新的技术手段,使教育形式多样化,扩大受教育范围,深化教育程度提高教育效果。
第三,按照十六大报告“扩大基层民主,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基础性工作”的要求,“完善村民自治,健全村党支部领导的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完善城市居民自治,建设管理有序、文明祥和的新型社区”的要求[18],搞好基层民主建设,使基层民主的实践(包括基层人大代表的选举)成为培养合格公民的大学校。村民自治和村民直接选举自己的当家人从1987年算起至今已经有16个年头了,对这种“草根民主”或者说“泥腿子民主”众说纷纭,对它的评价更是莫衷一是,有人认为是中国民主的起点,也有人认为对村民自治不可估价过高,也有人不屑一顾,但无论如何评价,大家都承认村民自治给广袤而又古老的农村大地带来了新的政治元素和制度变量,成为中国近20年来政治发展的一个亮点,特别是引起了国际社会的极大关注,也给那些“经济文化落后,公民素质低,搞不了民主选举”、“中国太大,搞民主选举,会乱”等延续了几十年的陈腐论调作出了有力反击,对此青年宪法专家、全国人大常委会秘书处的蔡定剑先生作了详细的社会调查[19]。如同徐勇所言,“村民自治的形式示范效应应远远大于其实质性” [20],农民通过直接投票选举产生自己的领导人,对村集体事务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这也是一个对没有民主传统并且占人口绝大多数的农民的民主训练。正如没有农村的现代化,就没有中国的现代化一样,没有完成农民政治社会化的过程,就不可能完成国人的政治社会化,而完成政治社会化,政治实践是最直接的,因为政治实践是客观政治世界达之于人们主观政治心理和政治意识的最重要的桥梁,比起政治社会化的其它媒介而言,它具有更根本的意义。现在基层人大代表选举也出现了一些可喜的新现象,深圳出现了独立候选人王亮击败正式的候选人的新现象,还出现了用张贴海报、承诺等方式竞选等现象,最近又出现了选民要求罢免人大代表的事件①。对这些现象,我认为政府要积极引导,保护公民日益高涨的但又十分敏感脆弱的民主热情,因势利导地修改现行的选举法规,让选民的民主参与行为和自己的利益建立关联,如同蔡定剑所言民主对大学教授来说是理论问题,对政府官员来说是一个程序问题,对普通公民来说就是一个利益问题,如果把民主意识理解为纵论国家大事,深谙民主理论,那幺民主永远只是政治学者独享的奢侈品。一次成功的民主实践比十堂政治课更有效果,民主实践过程本身就是最好的教育人们尽快懂得民主的唯一途径,反之一次失败的或者虚假的民主实践将会极大破坏民主信心和民主信仰。在农村实行村民自治,城市实行居民自治,县级以下实行人大代表直接选举,通过形式民主训练民众,培养民主习惯,在到运用形式民主争取权利、维护自身利益,正如军人必须从“一、二、一”的队列训练一样,久而久之,民主就会固化为日常生活方式和习惯,进入国人的骨髓和血液,成为中国的政治文化心理结构,养成公民意识,形成公民文化,民主从价值理念变为制度实践,至此,民主才有了根基,而不在是知识精英和政治精英的曲高和寡地呐喊——这或许是一个漫长的过程,但毕竟我们已经在路上。
注释: [1] 闵琦:中国政治文化——民主政治难产的社会心理分析[M] 昆明:云南人们出版社,1989,140 [2] 毛寿龙:政治社会学[M] 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63。 [3] 邓小平:邓小平文选[M] 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333。 [4] 牛津法律大辞典[M],北京:光明日报出版社,1988,161。 [5] 邓正来译: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 [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119。 [6] 丛日云:民主制度的公民教育功能[J],天津:中共天津市委党校学报,2001(01):39 [7] 李传柱:“政治文化”概念的界定及研究意义[J],合肥,安徽教育学院学报1997(2): 8 [8]朱学勤:书斋里的革命[M],长春:长春出版社1999,363。 [9] [10] [美] 英格尔斯,殷陆君译:人的现代化---心理、思想、态度、行为[M],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1985, 4,8 [11] 吴敬涟:中国腐败的治理,战略与管理[J],2003(2), 6 [12] http://southcn.com/news/china/zgkx/200304170318.htm [13][美]昂格尔:现代社会中的法律,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67-68 [14] 刘小磊:学者李慎之,南方周末[N],2003-5-15 [15] 郑楚宣 詹扬扬 吴育珊:政治学基本理论,广州:广东人民出版社,2001, 214。 [16][17][18]本书编写组:十六大辅导报告[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10,29,30 [19]蔡定剑:公民素质与选举改革调查,战略与管理[J],2003(2), 35-45 [20] 徐勇:草根民主的崛起:价值与限度[J],香港:中国社会科学季刊,2000夏季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