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城市拆迁中的“钉子户”问题分析
朱赵荣 2012-07-24
论文摘要: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的地域性正逐步扩大,新城建设旧城改造是整个城市建设的主要问题。然而在征地赔偿问题上,政府、开发商与拆迁户却难以达成一致。导致拆迁户不愿意拆迁,成为所谓的“钉子户”。本文针对“钉子户”问题产生的原因,以提供一些建议和对策。
论文关键词:“钉子户”;政府管理;和谐拆迁
一、钉子户”事件及其影响
从重庆“最牛钉子户“到深圳“最贵钉子户”事件,再到最近的长沙“最牛钉子户”事件,近几年时间内,“钉子户”这个字眼频繁的出现在各大媒体的报道中。随着“钉子户”系列事件的不断升温,媒体和人们越来越关注。
二、“钉子户”问题形成的原因
(一)拆迁评估随意性大,政府干预过多
拆迁评估是否准确,关系到拆迁补偿是否公平、公正,关系到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有效保证。有些评估机构经不住利益的诱惑,按照委托人的要求,做不实评估,评估价格与市场价格差距较大,损害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二)赔偿过低,拆迁户安置无房
城市居民的房产往往是一个家庭的命脉,而拆迁方给予的补偿标准往往过低,或者不履行协议,被拆迁居民又大多是收入不高的中低收入家庭,拆迁后选择购房范围多为普通商品房、经济适用房或二手房。再加上政府部门建设规划不合理,一些城市房地产市场中低价位的商品房、经济适用房供应不足,房子一旦被强拆很容易引发社会冲突。
(三)腐败拆迁现象严重
现在全国蔓延开来的暴力拆迁使强制成为习惯、违法成为平常,这实际上是开发商与腐败分子大规模实施的刑法意义上的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但可怕的是,刑法在这一领域的调整功能几近丧失。
(四)借着善意的旗帜,搞霸王拆迁
拆迁问题的核心是平等协商,但是在拆迁过程中,往往是开发商打着公益事业的旗帜以,“整体利益”迫使拆迁户无条件服从,同时,在补偿问题上一般是开发商“一口价”,没有商量的余地,拆迁户只能被动挨打,丝毫没有平等协商的权力。
三、政府管理在城市拆迁中的作用
在城市居民住宅改造和房地产业开发当中,采用强制手段清除钉子户屡屡发生,极易演变成为对旧房居民的野蛮拆迁;有的甚至造成了人财物的较大损失,严重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和谐。不要把城市拆迁只看作为民事问题,回避其中的行政因素。首先解决问题因为事件是由拆迁引发的,而拆迁的原因是因为规划,规划又是因为旧城改造。所以事件的解决其实与开发商关系不大,开发商其实无权搞城市拆迁,因此前面开发商出面申请强制执行其实是没什么道理的。但目标问题的冲突却在钉子户与开发商之间展开,这两种纯粹商业的交易者当然应该按市场交换的法则进行,为此开发商与钉子户达不成协议也是自然的事情,也就难怪民间的舆论会一边倒地同情钉子户。 四、有效解决“钉子户”问题,推进和谐拆迁的措施
(一)强化行政监督,关注民生促和谐
加强政府监督职能,督导合法化拆迁,促使城市综合整治拆迁项目运作规范化。政府部门应该尽快建立完善的拆迁评估机制。
1、允许多方评估机构参与拆迁评估,评估赔偿方案由政府、开发商、拆迁户通过评估机构分别提出,最后开发商与拆迁户在政府的监督引导下协商拟定拆迁赔偿方案,避免开发商霸王价、一口价,损害拆迁户利益。
2、拆迁管理部门要与拆迁单位、拆迁评估机构分离,确保拆迁管理部门独立、公正地履行行政管理职责,避免政府拆迁部门在拆迁中暗箱操作,徇私舞弊,保障拆迁公平、公正、公开进行。
(二)摆正位置,抓住关键
目前城市建设发展很快,城市规划的发展离不开政府,拆迁问题的解决也离不开政府,但关键问题是政府应该认清自己在拆迁过程中的位置。政府主要的任务应该侧重于规划管理和适当审批,而不应过多地介入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补偿问题的具体解决过程,要从执行过程中解脱出来。在城市拆迁中,政府出面解决拆迁问题时,分清开发商利益与国家利益是拆迁问题的核心,是能否动用行政拆迁的必要依据。
(三)加强法制建设,严格依法办事
修改完善政策和法律法规,是做好拆迁工作的重要依据和条件。面对拆迁,政府处理“钉子户”问题,一边是刚刚颁布的《物权法》,一边是中外记者“长枪短炮”的舆论风暴,扒不扒都尴尬。因此,要敦促政府尽快修改完善拆迁条例,使其与《物权法》实现无缝对接,避免城市开发中当地方政府使用“蛮力”拆迁时出现的被动局面。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是当前和谐拆迁迫切需要引起重视的问题。
(四)信息公开要充分,保障各方的知情权
拆迁活动中的信息公开,不仅包括政府管理部门政务信息的公开,也包括拆迁当事人之间有关补偿的具体信息的公开。信息公开越充分,越能取信于人,杜绝一切猜疑,以及不必要的盲目攀比,推进拆迁工作的顺利开展。
(五)以积极的态度处理纠纷
现实中,有些政府管理部门常常以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的补偿纠纷系民事法律关系为由,要求当事人走诉讼程序处理。不能说这种做法不合法或不合理,但这种一推了之的做法,也反映出政府管理部门对人民内部矛盾的漠不关心及懒惰。事实上,作为项目建设的行政管理部门,对有关的民事纠纷更知情,协调处理起来有其独到的优势。
(六)正确对待拆迁中的“钉子户”
万事皆有因,对于城市房屋拆迁中“钉子户”一定要查明缘由,实事求是的予以处理。对于家庭确实困难、因某种情况仅靠拆迁补偿无法使其达到正常生活水平的,可以通过民政或社会保障渠道予以拆迁补偿外的补助。对于没有正当事由拒不搬迁的,政府管理部门绝不能惧于行使强制拆迁的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