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急见刊

浅议农村社会组织成长问题之思考

佚名  2011-12-09

论文摘要:农村社会组织是建设新农村的重要生力军,也是实现农村治理的重要载体之一。拓展农村社会组织成长的公共空间,需要在四个纬度上形成合力:一是国家权力应从乡村适度退出;二是加强农村社会组织自主性成长的内生空间培育;三是提升农村社会组织的管理能力;四是为农村社会组织成长提供法律保障。

论文关键词:农村;社会组织;成长问题;内生空间

农村社会组织是建设新农村的生力军,是实现农村治理的重要载体之一。实行村民自治,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亿万农民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伟大创造。发展和壮大农村社会组织不仅是落实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精神的需要,而且是深化农村改革,推进农村社会全面转型的必然要求。促进农村社会组织快速发展,需要拓展农村社会组织成长的内生空间,公共空间越大社会组织发展的前景就越好,功能就愈凸显。那么,如何拓展农村社会组织成长的内生空间呢?本文对此做一初步探讨。

一、农村社会组织成长的前提:国家权力从乡村适度退出

就理论而言,国家与社会相对分离,是构成现代社会发展的重要特征之一。对于中国乡村社会来说,我们需要探讨的问题是:国家权力渗透与退f{J对乡村社会产生哪些影响,如果国家权力选择退出,那么,乡村社会秩序是否能够得到保持,成长起来的农村社会组织是否会对国家权力构成挑战和威胁?这是笔者思考本课题的初衷。

(一)从历史视角看,自主性始终是农村民间组织发育成长的必要条件 传统中国社会奉行“王权不下县”的“乡绅自治”模式,在这种模式下,人与人之间、家庭与家庭之间存在彼此扶助的关系,各种社会功能基本上依靠家庭内部或者家族内部获得支持,人属于家庭人或者家族人。“国家除了赋税、劳役之外,与乡土社会是脱节的”。在传统乡村治理理念支配下,乡村民间组织发育较好,乡村社会自治程度也比较高。到了近代,伴随着剧烈的社会变迁,乡绅自治被排挤政权以外。新中国成立以后,国家政权全面进入乡村社会,原有的社会组织或消亡,或被取缔。20世纪80年代以后,中国农村发生了前所未有的变化,一方面,市场经济蓬勃兴起,多元社会利益格局逐渐形成;另一方面,村民自治广泛推行,乡村社会组织不断涌现,并对乡村治理产生重大影响。在这种情况下,国家政权的适度退出,为农村社会组织成长留下必要的空间,是农村社会组织发展的一般规律。

(二)从理论视角看,国家权力从乡村适度退出是现代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 在中国传统社会中,村庄依赖于“熟人社会”,这一特点被学者称为内生型秩序,而国家外力嵌入则被称为外生型秩序。人民公社制度就是行政力量嵌入村庄的结果。从内生型秩序与外生型秩序的比较可见:前者可以从中国传统社会去解读,并寻找例证;后者则可以从新中国成立以后的历史去追寻。公民社会理论的崛起,国家社会关系的论证,似乎都在说明一个事实:压力型权力构架已经不适应现代社会发展的要求,国家权力从村庄适度退出是必要的。比如,上世纪八九十年代,大部分村级领导由农业合作社时期的队社干部演化而来,他们习惯于凭借行政权力进行管理,结果造成了许多问题,近年来群体性事件不断增多就是典型例证。

为了适应基层民主政治发展的要求,从上世纪八十年代后期始,国家开始推行村民自治制度。对此,学者也争议颇多。一种观点认为,“在整个20世纪的中国现代化进程之中,国家政权一直贯穿始终”。即使是村民自治,也应该被视作“一种国家重建形式,它的推行并非国家从乡村社会的退出,相反则是国家真正深人乡村社会的表现;由于它重新起用了乡村的民间资源,并实现了国家政权与乡村社会性质的对接和融合,无疑是国家对乡村社会整合成熟的标志”。另一种观点认为,村民自治意味着国家行政权力开始从村庄退出,政权的内卷化遇到了抵抗。尽管村民自治还存在着诸如“行政化”等弊端,但其对于村民自治能力的提升意义是不能抹杀的。

(三)从我国农村社会组织成长情况看,国家权力适度退出应该是一个渐进的过程 学术界的争论为我们更深人地理解农村社会组织成长问题提供了重要的参考。从中国农村社会现实出发,国家权力彻底退出是不可能的,因为中国走的是一条“规划的社会变迁”道路,由政府主导社会变迁的路径选择。基层正式组织弱化,带来非正式组织的成长空间’。这是因为,现代社会背景下的村庄与传统中国社会村庄相比,发生了很大变化,这是一个难以否认的客观现实。另外,在市场经济冲击下,乡村社会关联度的变化、社会分层加剧、利益格局重新调整,仅仅依靠村庄内生秩序是远远不够的,如家族势力的复兴、能人政治的兴起、黑恶势力抬头等等,都对农村政权稳定提出了挑战,都要求国家权力的适度保留。如果国家权力完全退出,在农村社会组织尚未成熟的情况下,势必在某些地方造成“真空”,从而为不良秩序的产生提供土壤。所以,国家权力退出是必要的,但这应该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决不能想当然,毕其功于一役。

二、农村社会组织成长的基础:自主性成长的内生空间

国家权力的后退,仅仅为农村社会组织建立创造了可能性,但仅有这一点还不够,因为控制性体制的弱化,只是创造了一个条件,能否快速成长取决于多个因素。换言之,农村社会组织生长的社会基础是否牢固可靠,是否具备足够的内生空间,是影响和制约农村社会组织成长的重要因素

(一)市场经济的发育程度 无可否认的是,农村社会组织的出现与农村市场经济的发展紧密联系在一起。市场经济的发展可以为一切社会组织发育成长提供扎实的社会经济基础,特别是为经济协作组织的发展提供广阔的平台。比如,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推行以后,面对千变万化的大市场,个体农民感到难以适应,而将单个农民组织起来以应对市场的挑战是唯一的出路。正是在这个背景下,各地纷纷出现了多种多样的农村经济合作组织,这些组织覆盖了农业生产经营的主要领域,并在农业生产中发挥了重大的作用。可以预见的是,伴随着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决定》力度的强化,农村市场经济体制将逐步完善,农村社会组织赖以生存并发挥作用的经济基础会更加牢固。

(二)中国历史上的结社传统与习惯 中国虽然没有经历过西方一些国家的市民社会发展阶段,也缺乏地方自治的历史传统,但这决不是说中国乡村没有自我组织的习惯。舒尔曼(FranzSchurmann,l966)就认为,在传统中国,国家更倾向于控制而不是管理,而社会很大程度上是自己组织起来的。这种自组织(selorganization)比国家行为提供了更强、更持久的组织资源。我国有很多学者经过仔细的文献考证,证明在农耕时代我国民间就有结社的习惯。孟宪实《论唐宋时期敦煌民间结社的组织形态》一文对此有较为深人的研究,此文不仅肯定了我国民间社会结社的普遍性,而且具体分析了社人、社条、社务的特点,使我们得以窥见中国传统社会结社的具体组织形态。

(三)社区治理的成功经验 要理解农村社区治理,首先要明确治理的含义。治理这一范畴在学术界有多种解释,1989年在世界银行《撒哈拉以南的非洲:从危机到可持续发展》报告中,首次将非洲的发展问题概括为“治理危机”,“治理”现已成为一个具有广泛适用性的新理念。其基本含义是:“官方的或民间的公共管理组织在一个既定的范围运用权威维护秩序,满足公众的需要”。治理是一个比政府更宽泛的概念,从现代的公司到大学以及基层的社区,如果要高效而有序地运行,可以没有政府的统治,但却不能没有治理。治理的宗旨是“在各种不同的制度关系中运用权力去引导、控制和规范公民的各种活动,以最大限度地增进公共利益’,社会组织由此导人“治理”这一理念。因为社会组织是以非政府性和非营利性为主要特征,且以最大限度地增加社会公共利益为宗旨的组织形式,社会组织的宗旨与治理的宗旨都具有内在的统一性,其目的都是为了推进社会公共利益。农村社区治理是农村社区建设面临的重要课题,在完成这一历史性课题过程中,必须按照治理理念的要求,充分发挥政府之外的社会力量,即民间组织的力量,而农村社区治理为农村社会组织发展提供了广阔空间。

三、农村社会组织成长的关键:社会组织能力提升

得到农村和农民的认可,是农村社会组织可持续发展的关键要素。一个社会组织如果没有得到有效的社会认同,就如同丧失了生存土壤的植物。尽管我国农村社会组织发展速度较快,但由于其生长环境的特殊性,总体来看质量不高,并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小、散、软”现象。所谓“小”,是说农村社会组织发展规模普遍较小,除了一些民办幼儿园、居家养老服务社等基层社会组织规模较大外,其它基层社会组织规模普遍较小,无固定场所、无经费来源的基层社会组织占了很大比重。所谓“散”,是说农村社会组织管理比较散。登记在册的农村社会组织比例很低,更多的农村社会组织没有在有关部门备案,也没有法定的权利义务,内部管理也往往比较松散,政府对这类社会组织缺乏刚性管理。所谓“软”,是说农村社会组织管理服务社会的功能还不够完善,作用发挥还十分有限。

所以,发挥社会组织作用的前提是社会组织本身应具有行动的能力,能够承接政府转移的部分职能,并能代表部分社会群体的利益,能够整合社会资源。对于农村社会组织而言,这一能力还包括:规范管理能力,改善内部治理结构,形成有效的约束机制;拓宽资金来源,形成强大的服务能力,通过社会赞助、政府资助或服务积聚资金;提高项目运作能力,注重项目开发的针对性和可行性,对项目实施规范化管理,降低项目成本等。

四、拓展农村社会组织成长的保障:依法规范

社会组织成长离不开法制完善。目前,与社会组织相关的法律法规主要有《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条例》,这三个条例均属登记管理条例,重心在于规范社会组织的登记行为,对于社会组织的政策支持、组织机构、活动规则、财务制度等核心内容几乎没有涉及,这就导致在执法过程中缺乏具体依据或难以操作。在现有法规中,法规之间的相互冲突现象也比较突出。如《民办教育法》与《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存在许多冲突的内容,严重制约了社会组织的发展。

从实际情况看,农村社会组织具有数量多、规模小、资金来源少、活动方式比较灵活的特点,很多地方难以达到法律法规要求。如登记的3万元注册资金要求,就将很多农村社会组织排除在登记门槛之外,一些地方只好降低资金要求。适应农村现实情况,修改并完善相关法律成为当务之急。目前巫需做到的是:1)改革登记制度,放宽准人门槛。对于资金的规定,应充分考虑到农村社会组织的实际情况。2)加强诚信建设。应组织专家、官员和村民组织共同制定农村社会组织诚信评价办法,定期对农村社会组织诚信建设进行评价,引导农村社会组织向正确的方向发展。3)依法强化审计。应对农村社会组织的财务收支情况定期进行严格审计,规范财务收支行为。与此同时,还应尽快建立一部关于结社问题的基本法,以使农村社会组织健康发展。

总之,经过社会各方面长期不懈的努力,尤其是亿万农民群众的积极参与,村民自治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以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为主要内容的村民自治制度已经在广大农村初步建立起来,应使之在推进农村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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