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社会组织的宪政价值分析
傅瑜 2008-11-25
摘要:市民社会组织是独立于政府之外的社会组织机构,它的产生与发展就是一部世界宪政史的发展过程。市民社会组织的产生、发展都对于宪政价值中的民主、法治、权利保障以及权力制约均有着重要的意义。本文即从以上几个方面分析了市民社会组织的宪政价值,并结合我国目前市民社会组织的发展概况阐述如何充分发挥我国市民社会组织的宪政价值功能。
关键词:市民社会 市民社会组织 法治功能 民主制 权力制约 Abstract:Civil society organizations are independent of the Government's social organization; its origin and development is a history of the world's constitutional development process. The origin and development of civil society organizations have important sense to the constitutional values of democracy, the rule of law, as well as to protect the rights of all power. This article analyzeof the above aspects of civil society organizations, constitutional values, combined with our current civil society organizations on how to development its full play to China's civil society organizations and the values of the constitutional functions.
Key words:Civil SocialCivil Social Organizationsthe Rule of Law’s FunctionDemocracythe Constraints of Power 一、市民社会与市民社会组织 1.市民社会 中文的“市民社会”一词一般由英文“civil social”一词转译而来。其概念最早可以追溯到古希腊先哲亚里士多德和古罗马政治理论家西塞罗那里。在《政治学》一书中,亚里士多德首次提出了城邦(Politike Koinon ia)的概念,城邦就是自由和平等的公民组成的自治共同体,而这个共同体本身就是市民社会。[2]在城邦这个共同体中,国家和市民社会的职能是重合的,从某种意义上来讲,市民社会就是国家。公元前1世纪,西赛罗将“Politike Koinon ia”转译为“Civilis Soc ie ta s”,第一次明确地提出了市民社会的概念,即市民社会不仅指单一国家,而且指也已发到到出现城市的文明政治共同体的生活状况。[3] 近现代社会生产方式的发展不断赋予市民社会新的内涵。在近代,关于市民社会的理论研究主要有以洛克为代表的“市民社会先于或者是高于国家”和以黑格尔为代表的“国家高于市民社会”两条路径。[5] 而20世纪以来,新自由主义学者哈贝马斯以及社群主义学者则赋予了市民社会新的含义,他们主张用各种手段代替政治职能,强调市民社会的社会、经济以及文化整合功能。[7] 2.市民社会组织 通过上述有关不同事情市民社会理论的概述,我们可以发现,各种流派都是遵循着一条以社会组织来考察,界定市民社会的认识路径。市民社会组织是独立于政府部门和营利机构之外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向社会提供服务的志愿性组织。[8]市民社会组织具有一些和其他组织一样,具有组织性,但是除此之外,市民社会组织还有些自身的特点。 二、市民社会组织的民主意义分析 现代市民社会的出现是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相当分离的结果,没有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相对分离,就没有市民社会的法治,也没有现在的政治文明,也即不会产生现代的政治民主制度。市民社会的发育为现代民主制度提供了广阔的发展空间,而市民社会组织则是现代民主不断发展的直接推动力。 三、市民社会组织对于法治功能分析 社会内在要求民主法治,可以说,法治是市民社会的政治法律表现,而市民社会则是法治的基础。而不论市民社会对法治产生何种影响和决定作用,都是通过市民社会组织直接来实施的。 1.法治是市民社会的内在需要 首先,正如前文所述,市民社会组织是个人利益和政治国家之间矛盾调和者,这一角色必然导致市民社会对于秩序的需求。市民社会的存在和法治都需要通过法律来调节人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优化对社会资源的配置。 其次,市民社会组织的产生凸现了法的内在理念和价值渊源。[14]正如前文所述,市民社会组织的产生离不开自由和秩序,只有在自由的社会氛围中,社会成员才能自愿地结成任何社会社团;只有有秩序的规范,才能协调市民社会组织内部成员以及市民社会组织之间的关系。 最后,市场经济也是一种平等经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各个主体是独立和平等,彼此之间没有等级隶属关系,因而市场经济天生抵制行政手段的干预。因为行政手段会扼杀市场自由,而且行政手段对于市场经济的调节也并不是一种很有效的手段。这主要是因为行政手段是一种个别调节,根本不利于市场经济需要的宏观调节。 综上所述,可以看出法治是市民社会的内在的、必然的要求。 2.市民社会为法治提供意识保障 市民意识是与市民社会相伴而生的产物,而市民意识能为法治的实现提供意识保证。市民意识在法治进程中主要有以下三种功能: 首先,市民社会的市民意识是社会变革之反映,有利于给法治意识输入新鲜的血液,促进法治意识的发展,对于法治具有引导功能。 其次,市民社会中的市民意识包含着对于理性的要求,而理性精神有利于促进法治的发展,从某种意义上来说,理性是法治的必然要求。 最后,市民意识还能够对市民社会成员价值追求在法律体系中的反映程度及效果予以甚是,品评或负面检讨,因而具有反思的自省功能。因此,市民意识就为国家制度,法律制度提供着合法信仰,有效认同和服从,为法治进程提供着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在驱动力。[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