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急见刊

中国经济体制改革与经济法的关系

佚名  2006-05-21

马克思主义学的认为,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生产关系又反过来促进或阻碍生产力的,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之间又统一又斗争,构成了生产方式内部的矛盾运动。在本章的前三节中,我们基本上就是在阐述这一对矛盾范畴在经济实践中的作用与反作用的运动过程。同时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还将同生产力一定阶段相适应的生产关系的总和称为经济基础,将建立在经济基础之上的意识形态以及与之相适应的政治、等制度称为上层建筑,并认为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上层建筑反映经济基础。经典作家利用这一基本理论对上的所有社会现象进行剖析,最终建立起完整的理论体系。那么在这一理论构架中,经济法又扮演了什么角色呢?它与经济体制之间的关系从本质上讲又是一种什么样的关系呢?

在一些著作中,经济体制往往被归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这是不对的。所谓经济体制是指一国经济结构和组织管理经济活动的方式、组织形式、组织机构的总称。在我国主要包括所有制结构的形式、经济运行调节机制、价格体制、劳动工资体制、商业体制、体制等。 我们认为,根据前述理论,经济体制实际上属于生产关系的范畴。因为所谓的生产关系是指人们在物质资料生产、分配、交换、消费诸过程中相互结成的社会关系。主要包括:(1)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2)各种不同社会集团在生产中的地位和相互关系,或如马克思所说的,“互相交换其活动”;(3)产品分配形式。 可见,所谓的经济体制实际上就是抽象意义上的生产关系,而一定历史阶段的经济体制的总和也就是所谓的经济基础。经济体制与经济法之间的关系从本质上讲是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之间的关系。

在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之间的矛盾运动中,经济基础属于决定性因素,随着经济基础的发展与变革,上层建筑也必然或迟或早地随之变革,这一论断早已为长期的历史实践所证明。但是经济基础的决定性作用常常为某些理论家所无限夸大,从而忽略了上层建筑的反作用力量。实际上这一对矛盾范畴中,经济基础是抽象性因素,不具有直接的可操作性,它对于人类而言主要存在于认识论上的意义之中。我们的真正力量基本上体现在对上层建筑的改造上。对于这一点,经典作家也有所阐述,他们认为,上层建筑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并反作用于经济基础,在一定条件下,甚至起主要的决定的作用,推动或阻碍生产力的发展。在经济体制与经济法的关系中,我们所能够发挥主观能动性的因素应该是后者。当历经多年的摸索终于确定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模式后,我们每天都在谈论着体制改革的话题,但是当我们要从纸上谈兵的理论层面进入细致现实的操作层面之时,我们中的大多数人迷失了着力点,因为他们并不知道,所谓的经济体制改革在可操作性意义上就是经济制度的改革,是经济法的改革。经济体制改革前进的每一个步伐,都应该在制度与法律的备忘录中印刻下足迹,否则散漫的创新激情在稚嫩的市场肌体上的肆虐很可能只是倍增市场的无序与理性的紊乱,从而导致市场经济体制目标的实现不能。

二、经济体制改革与经济法之间关系的经济学解说

在讨论中国近代以来的落后时,人们往往将结论落脚在西方的十八世纪的革命,而工业革命的发端又是因为蒸汽机的发明,似乎一切的差距都起源于蒸汽机的发明这一偶然性因素。但是早在托勒密的埃及,人们就已经了解了水蒸汽的力量,但却仅仅被用于娱乐上。同样的蒸汽机,在市场经济的英国引起了轰轰烈烈的工业革命,在农奴制度下的俄国却归于岑寂。进一步的告诉我们,工业革命不过是近代西方国家经济发展的结果,而不是经济发展的原因。美国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诺思在其著作《西方世界的兴起》中指出:“有效率的经济组织是经济增长的关键,一个有效率的经济组织在西欧的发展正是西方兴起的原因所在。”有效率的经济组织的产生,需要在制度上作出安排和确立产权,以便对人的经济活动造成一种激励效应,一个社会如果没有实现经济增长,是因为该社会没有为经济方面的创新活动提供激励,也就是说没有从制度方面去保证创新活动主体应该得到的最低限度的报偿。诺斯比较了西欧各国近代以来的经济增长经验后指出,十七世纪的荷兰尼德兰和英国英格兰最早进行了产权方面的变革,在要素和产品市场方面建立了一套更有效的私有权制度,从而从制度上激发和保护了经济领域内的创新活动,使这两个国家首先在西方世界兴起。他指出,“在两个成功的国家里,所建立的产权制度激励人们更有效地使用资源,并把资源投入发明和创新活动之中,而在其他国家里,税收的绝对量和取得财政收入的具体形式刺激个人做相反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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