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中国经济史研究述评·魏晋南北朝隋唐五代
孔 明 2006-04-27
本年度魏晋南北朝隋唐五代经济史的研究取得了比较明显的成绩,选题更加广泛,不少研究富有深度,特别是财政史、区域经济史、生态环境史的研究令人瞩目。尤其值得一提的是,对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的研究取得了一定成绩,一些中青年学者积极参与其中。本年度的研究也存在一些值得注意的问题,主要是有的研究不严格遵循学术规范,或选题重复等。
农业 畜牧业
蒋福亚《也谈<嘉禾吏民田家蔀>中“二年常限”田的涵义》(首都师大学报5)得出如下结论:所谓“二年常限”,既指租佃者佃种土地的年限,也指其所缴定额租的年限。文章通过对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的深入分析和大量计算,不仅廓清了“二年常限”田的真正涵义,而且对此前已有的两种说法进行订正和补充,这对于深化魏晋经济史研究具有一定的意义。关于隋唐屯田营田,又引起学者的注意。李宝通指出《隋书•食货志》对隋代屯田记述含混,文帝时边地军屯规模有限且持续时间短;河西民屯不但未增且有缩减。隋代之富在于顺应历史趋势推行均田制,屯田之效微乎其微。人身依附关系的减轻使内外民屯受到限制,隋炀帝大规模徙边民屯非但无效,且严重干扰了均田制的正常实施;隋代统治者未能开展积极有效的边地军屯导致转输劳弊,并最终诱发了反隋起义(隋代屯田的历史作用及其限制/西北师大学报3)。冯金忠《试论唐代河北屯田》(中国农史2)强调,安史之乱以前河北屯田主要分布于幽州至渝关一线,以军屯为主,有幽—蓟、平—营、檀—妫等屯区。安史之乱以后,在河北藩镇割据的特定历史条件下,屯田有向中南部推移的趋势,各镇均有屯田,但仍以北部为主,而且其规模、范围都有较大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成为恢复发展经济的一种有效形式。冯培红《唐五代敦煌的营田与营田使考》(兰州大学学报4)利用敦煌文书并结合传统史籍,对唐五代敦煌地区的营田和营田使进行了梳理和考辨,其结论是:敦煌地区早在武则天时就已经实行民事屯田,较内地早;吐蕃占领时期出现寺院营田,为其他地区所无;归义军时期曾经大规模实行营田,仅瓜沙中心地区是民事营田,河西其他诸州为军事营田;敦煌地区实行了一套完整的营田使官职体系。卢向前《唐代西州土地关系述论》(上海古籍)系这一方面总结性专著,值得一读。
朱雷《吐鲁番出土唐“勘田簿”残卷中所见西州推行“均田制”之初始》(魏晋南北朝隋唐史资料18辑),通过对数件“勘件簿”进行了令人信服的考证,指出不仅可以看出该簿的特点,也可推断其制作的目的,即为实行“均田制”做最为必要的前期准备。换言之,该“勘田簿”就是唐平高昌后,为了了解西州高昌县民各户实际占有土地状况以推行均田制而作的。卢向前《唐代西州合户之授田额——唐代西州田制研究之五》(敦煌吐鲁番研究5卷)认为,唐代西州老、寡及小等合户,可额外多得常田一亩、部田二亩。这种标准存在的原因,一方面在于当地土地的欠少(若为两户,官府之授田数量当更多),另一方面,则在于唐代官府为了体现所标榜矜寡孤独老疾有所养的儒家思想。金圣翰《论唐代敦煌户籍文书中的“自田”》(敦煌吐鲁番研究第5卷)的研究表明,在同一户内的已受田相邻近的情况比较少而邻近时使用户主名记载四至的唐代均田制下,很难肯定同户籍文书上常常看到的“自田”的地段退土地时或分土地时,甚至注册在别人的户籍时未改写的事例,可以看出“自田”与属于其所注册的地段的户无关。这种“自田”是实体虽然不明确,但可能是指屯田。总之,均田农民在均田制范围以外有没有合法土地是不可断定的。
薛瑞泽《读<洛阳伽蓝记>论北魏洛阳的寺院园林》(中国历史地理论丛2)的结论是:北魏时洛阳的寺院园林是中国园林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树种开始呈现出驳杂的气象,因花草的种植,使寺院园林呈现出庭院的特色。寺院园林的构成有两种形式,一为与寺庙建筑融为一体;二是往往舍宅为寺,使寺院园林具有了达官贵人园林的特色。鲁西奇论述了《唐宋时期汉水流域粮食作物种植及其地理分布》(中国农史3):当时这一地区的粮食作物以水稻为主,小麦种植面积及在人们食物结构中所占比重逐渐扩大,粟、菽等杂粮作物也有一定比例。汉水下游湖沼区,涢水流域、汉中盆地、蛮河中下游及南河下游地区的水稻种植占主导地位;唐白河平原南宋以后水田面积大幅度减少,逐渐演变为较为单纯的旱作区;襄宜平原北部和随枣走廊西端也存在同样的演化趋势;在丘陵山区,麦、粟等旱地作物一直占据着主导地位。王艳明《从出土文书看中古时期吐鲁番地区的蔬菜种植》(敦煌研究2)主要根据出土文书,对中古时期吐鲁番地区蔬菜的种植规模、菜园属性、蔬菜种类以及蔬菜加工、销售等,进行了比较系统地研究。吴宏岐《唐代园林别业考补》(中国历史地理论丛2)在李浩《唐代园林别业考论》一书的基础上,从唐宋笔记小说及两《唐书》中新辑录出唐人所营构的园林别业11处,在确定其业主和地点的同时,研究了各园林别业的选建环境和内部景物建构的情况,对全面了解唐代园林别业的类型、特点和地理分布提供了有益的帮助。
畜牧业经济的研究比较活跃。王利华《中古时期北方地区畜牧业的变动》(历史研究4)的主要观点是,中古时期,我国北方黄河中下游地区畜牧经济的比重曾有明显上升,畜产结构也发生了重大变化,具体表现为畜牧区域曾向内地显著扩张,大型官营和私营畜牧业一度相当繁荣,农耕地区家庭饲养规模也有所扩大,羊取代了猪成为主要肉畜。但经过一段上升和繁荣之后,畜牧业重新渐转衰退。这些变动,与人口密度的升降和游牧民族的内徙直接相关,是农耕与畜牧两种具有不同生态适应性和能量生产效率的经济生产方式不断竞争消长的结果,与所谓“胡化”和“汉化”过程互为表里。乜小红《唐五代敦煌牧羊业述论》(敦煌研究1)指出,唐五代敦煌牧羊业发达,有官营、寺营、私营。羊在敦煌社会生活中的用途是食用、赐人、祭祀牺牲,羊皮制作冬装,羊毛用于纺织。牧子以羊向羊司纳税。
农业经济政策方面的论文主要有雷依群《隋唐的殷富与隋政府的农业政策》(唐都学刊2)等。雷文指出,在以农业经济为主的中古时代,除生产力诸因素之外,其殷富归功于政府所实行的一系列农业政策,隋唐的殷富正好如此。
手工业 商业
近年来在唐代工商业方面执着耕耘且取得显著成绩的青年学者刘玉峰《试论唐代官府手工业的发展形态》(首都师大学报5)指出,唐代官府手工业部门种类繁多,规模庞大,不但有从中央到地方的多层次行政经营管理系统,而且建立在封建统治基础之上,按照政府的需要,生产几乎无所不有的各类产品,具有很强的政治干预和自给自足的特点,是典型的封建经济。它的存在和发展以剥夺民间手工业为主要手段,从而摧残了民间手工业的正常发展,阻碍了新的生产方式的成长。他的另一篇文章是《唐代矿业政策初论》(齐鲁学刊2):唐代对矿业实行了以官营优先为前提的公私兼营政策,一方面由政府经营管理着一部分矿业,另一方面也允许私人经营。唐代对私营矿业的管理变化是:前期政府设冶监官营处,私人可以采矿,但要向冶监缴纳矿税,而不设冶监官营处,私人亦可采矿,也可以矿产向当地政府折充课役。唐玄宗开元初,政府制定了专门的令、式条文向私营矿业征税,此后在管理上逐步予以加强。刘玉峰还发表了《唐代对民间工商业的政策与管理》(学习与探索6)等。马德《敦煌壁画中的多轮车与椅轿》(敦煌研究2)一文通过对敦煌壁画中现存的唐代所绘的四轮车、多轮车及椅轿的考察与研究,对中国历史上交通工具制造和使用的情况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常青《试论龙门初唐密教雕刻》(考古学报3),主要从内容上考释了擂鼓台、万佛沟以及龙门山的密教雕刻,并分析了其时代背景和历史地位。
商业的研究比较活跃,成绩显著。蒋福亚《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商品经济和传统市场》(中国经济史研究3) 认为,魏晋南北朝时期,确实出现过商品经济和传统市场萎缩的时段和地区,主要是北方,主要原因是战乱。但若将北魏中期以后的北方、东晋南朝的南方和两汉相比,非但差距不大,甚至还略有发展。原因在于魏孝文帝改革后,北方农业领域又成为小农经济的天下;本时期农业生产没有倒退,生产力还略有提高;地主土地上租佃制仍占主导地位。即使是地主庄园,也有产品不断流向市场,和市场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因此笼统地说魏晋南北朝商品经济和传统市场萎缩与历史实际不相吻合。重新审视这一定论甚有必要。侯旭东《北朝的市:制度、行为与观念——兼论研究中国古史的方法》(中国社会历史评论第3卷)从北朝市的分布、形制与管理等入手进行了深入探讨,认为对于不同背景的人来说,市具有不同的意义,作者对各自内容作出了详尽分析。朱和平《试论魏晋南北朝时期经济作物中的商品成份问题》(农业考古1)论述了当时经济作物中的商品发展、经营管理、经济作物种植发展所表现的商品特征、原因和影响等。魏明孔《中国历史上最早的国际交易会》(经济学家茶座5)论述了隋炀帝时期张掖互市的背景、内容和社会影响。谷更有《试论唐代船商的地域特征和经济实力》(思想战线5):唐代内河航运发达,素有“江河帝国”之誉。便利的水运条件带来水上商业的繁荣,船商因而得以发展壮大。就其地域而言,船商的发展是以淮河为界,北不如南,且南方船商又多以沿河城镇和江南、岭南的山地、丘陵地区为主。唐代船商按其活动范围大致可分为跨域性船商、区域性船商和地方性船商三类。跨域性船商是船商中最富有的阶层;区域性船商和地方性船商,多以城镇和草市为中心,对繁荣地方经济起着不可低估的作用。胡沧泽《略论唐宋时期福建与日本的海外贸易》(海交史研究1)就唐宋时期福建与日本的海外贸易的状况、规模、特定、原因及影响作了深入探讨。
财政 税收
唐代财政史研究的重大收获是李锦绣《唐代财政史稿》(下卷第一、二分册)(北京大学出版社)的出版。该卷篇幅达110万字。上卷作者列举了唐代前期机构职能及收支细目,详细展示了唐代前期国家财政的全貌,引起了学术界的高度重视。下卷则集中探索了唐代后期财政机构的演变及格局,唐后期的收支体系与收支特色等,使对唐代后期财政史的真实面貌和对唐后期开启赵宋以降新局面有了更深刻的认识。本卷分为二编14章。第一编是“财政机构及职能”,分唐后期财政机构的确立及演变、三司使下的机构及财务行政、唐后期的巡院、理财的内诸司使、中央其他财政使职、地方财政机构等6章;第二编是“财政收支”,分为度支收支、盐铁收支、户部收支、内库收支、地方收支、其他收支、货币与物价、唐代后期——中国财政史上的新时代等8章。孟宪实深入探讨了《宇文融括户与财政使职》(唐研究第7卷):括户是针对逃户现象而采取的一个临时行动,判官组织也是一个临时组织,然而随之而来的使职化则证明这个临时性组织所具有的生命力。面对原来的六部分化传统,使职化本质上意味着三省六部九寺等政务分工原则受到挑战,但并非二者是矛盾的,使职体制不可能取代旧制,但在支持唐代后半期存在的历史进程中,无疑发挥了巨大作用。新加坡学者李志贤《两税法非为党争之产物——从唐代肃代二朝财政改革对推行两税法的意义谈起》(中国经济史研究4)强调,唐德宗即位后在全国推行杨炎所倡行的两税法以取代自唐初以来便被奉为国家正税的租庸调制,对后代历朝赋税制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另一方面,代、德二朝之际,朝廷内部也发生了激烈的政治斗争,其中以杨炎与著名理财家刘晏之争最为突出。有些学者因而认为杨炎、刘晏矛盾的发展,引起了理财政策的变化,两税法便是当时朝廷党争的产物,与杨、刘之间的冲突有密切的关系;杨炎企图用两税法来抗衡刘晏所掌握的财赋权,以削弱刘晏的财经职权,从而动摇刘晏的政治地位。作者探讨肃、代二朝所推行的各项财经整顿和赋税改革对后来两税法酝酿与实行所具的积极意义,从侧面说明两税法的产生是唐朝在安史之乱后进行财政改革的必然结果,并非政治斗争的产物,更不是杨炎特意用来打击刘晏的政治工具。唐代户部别贮钱设置于唐德宗贞元四年二月,但有一个酝酿和后继过程。设置之初,其钱源与6项:中外给用除陌钱、缺官俸料钱、外官缺官职田钱、现任外官一分职田钱、停额内官俸料钱和停刺史执刀、司马军事钱。户部别贮钱与青苗钱应有渊源关系,也有区别。这是何汝泉《唐代户部别贮钱的设置》(西南师大学报2)一文的基本论点。沈世培《论唐代建中定税的因循性》(中国农史2)建中定税是对大历时的赋税改革政策和征税状况的因循,包括对大历时征税方法和税额的因循,也包括对租庸调额和征税形态的因循,建中定税在因循中包含着创新,从而奠定了两税法的历史地位和历史作用。唐代中后期的供军问题是财政史的重要论题。贾志刚《唐代中后期供军使、院及相关问题探讨》(魏晋南北朝隋唐史资料18辑)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就供军系统、军粮运输环节及其对供军的影响等,进行了深入讨论。
刘太祥《唐代税务管理制度》(郑州大学学报4)根据现代财政税务理论,论述了唐代税务管理情况,认为当时依法建立了税额申报制度、赋税征收制度、税务工作监督检查制度,加强了对税务工作各个环节的管理,使税务管理有制度可循,有法可依;扩大了税收来源,拓宽了税收渠道并严惩偷税、漏税等违法乱纪行为,以法制的约束力,保证了税务管理工作的正常有序进行,限制了经济腐败的恶性发展。
人口
栾贵川《魏晋时期黄淮海地区户口与劳动力考述》(中国经济史研究2)认为,曹魏时世家豪族的荫附人口众多、屯田客以及内附的少数民族多不著籍;西晋时“罢农官为郡县”,屯田户已纳入户籍,军户也有所减少,但隐匿户口现象仍很严重。而政府有计划地组织人口迁徙对于确保各地区经济平衡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此外,文章还对《晋书•地理志》有关州郡的户口数目进行了订正。张德美《试论唐前期人口重心北移及其影响》(河北师大学报1)的结论是:由于唐前期政治、经济和文化诸因素的影响,从全国范围来看,周边地区及南方人口日渐向北方黄河中下游地区集中,导致了唐前期全国人口分布重心北移的现象,并对唐代社会经济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人口重心自南向北移动,正是唐朝走向兴盛之时;人口重心自北向南移动,适值中央政权衰落之机,这种人口重心的往复变动,与中央集权的兴盛过程相一致。
社会生活
张国刚《唐代家庭与家族关系的一个考察——一份敦煌分家析产文书的学习札记》(中国社会历史评论第3卷)通过对敦煌文书分家析产后“同居共活”现象的观察,认为中国中古时期大家和小家确实具有一种似分似合、亦分亦合的特殊关系,其具体表现为两者在经济与社会生活上有密切联系。其中原因有二,一是与中古转型时期家族形态相关,二是与中古转型时期特别是唐代的法律制度密切相关。分家析产后大家与小家的关系,表面上是家庭内部的关系。表面上是家庭结构和家庭形态问题,实际上是家族结构与家庭、家族与国家权力的关系问题。宋代以降新产生的宗族制度,通过宗族内部成员救助行为的规范化,反而简化了分家析产后大家与小家的关系,从而也带来了社会上家庭结构相应的变革。 张敏《魏晋南朝抚恤制度述论》(文史哲5)认为,这一时期建立了比较完备的抚恤制度,其内容主要包括哀死和抚恤家属两个方面。随着世兵制度的衰落和募兵制度的兴起,封建政权对士卒的抚恤力度有所加大。但抚恤作为社会保障的色彩比较淡,往往沦为政治斗争的工具。敦煌壁画保存了大量形形色色的坐具形象资料。青年学者高启安在《从莫高窟壁画看唐五代敦煌人的坐具和饮食坐姿》(敦煌研究3、4)指出,唐五代至宋的坐具有传统的多足壶门台座式榻、四足矮榻、枰以及由枰或四足矮榻演变而来被一些学者称为“长凳”的坐具,还有墩、席、地毯、杌、束腰凳、垫、绳床、椅子等。其中,多足壶门台座式榻、四足矮榻、凳、墩、席、地毯等出现在饮食图上。与以前相比,一些传统坐具无论其功能和造型均有所分化,在继承传统的基础上,有所发展和创新。坐具的这一变化和这一时期人们的饮食坐姿以及饮食制相适应。敦煌石窟壁画所显示的饮食坐姿与坐具、食床的变化相适应,主要有跪坐、胡坐和垂腿坐。垂腿坐虽已被社会所认可,但尚不规范,可看出由跪坐到垂腿坐的过渡痕迹。除此之外,坐具与食床正在分离,“床”作为类概念的称谓仍存在。在坐具发生大变革的过程中,饮食坐姿呈现多样性,向符合人的生理特点、舒适、方便取食的方向发展,并影响到了合食制的形成和座次、坐向等饮食礼仪。日本僧人圆仁《入唐求法巡礼行记》关于山东北部一带的经济、社会资料相对具体且丰富。张葳《唐中晚期山东北部地区民众的经济生活与社会信仰初探——以日僧圆仁<入唐求法巡礼行记>为中心》(江西师大学报2)通过对这些材料的分析,作者发现当时当地民众的经济生活中,自然经济仍占有绝对支配的地位,商品经济在各个方面都受到自然经济的限制。而此地区的社会信仰也以功利性为主,具有趋众、多元的特点。杨际平《唐末五代宋初敦煌社邑的几个问题》(中国史研究4)敦煌社邑尽管类型很多,按阶级组织的社邑尚未见。绝大多数社邑与寺院的联系只是在思想(信仰)上的、燃灯社、行像社为燃灯、行像活动付出的人力、财物,应该属社众的文化消费范畴。寺院上层与部分僧侣吏民之间诚然存在剥削与被剥削关系,但寺院上层剥削的对象是部分僧俗吏民,而不是“社”,剥削的方式是出租田土、碾碨、油梁与放贷活动,而不是燃灯、行像等社邑活动。立社文书中所见的“义聚”是社邑的同义语,而不是公共积累。王静《唐代长安新昌坊的变迁——长安社会史研究之一》(唐研究第7期):在长安新昌坊居住的空间里,不同时期,随着坊里宅第易主变迁,居住者的集中程度和结构的变化,使坊内的景观也前后迥异。在唐代后期,这里成为官人居住地的一部分,又因地近街东中东部的高官住地,又邻接东南的风景名胜区,所以异常地繁荣起来。这种转化是以长安城结构改造和职能变化为条件的,而这种分化又与大明宫和兴庆宫成为政令的中枢、新昌坊的水源、风景不无关系。
区域经济 自然环境
王鑫义论述了《魏晋南北朝时期淮河流域的商业和城市》(史学月刊5):在魏晋南北朝时期战争频繁,淮河流域遭到了严重破坏。但是在各个战争间歇阶段,尤其自进入南北朝时期以后,南北政权统治区内的商业又有不同程度的恢复。南北双方间还存在着边境互市和以流域为中介地的聘访换币的贸易关系。商品交换媒介是谷帛、钱币并用。从整体上看,军事、政治成分重于经济是这一时期淮河流域城市的突出特点,但自进入南北朝时期以后,淮河流域城市的经济成分明显增长。陈金凤《魏晋南北朝时期中间地带的农业经营略论》(农业考古1)一文对界于南北对峙和抗衡之间中间地带的经济状况,包括屯田、水利等进行了探讨,并指出了其特点。卢华语《试论3—9世纪重庆的经济开发》(中国经济史研究4)从人口、政区两个方面切入,着重考察了重庆经济开发的嬗变轨迹:持续发展,稳步上升,进展缓慢。作者认为,相对安宁的社会环境,有利于重庆的经济开发;而偏僻闭塞,远离先进的经济、文化中心又阻碍了重庆的前进。在当前的西部开发中,重庆应当加大开发力度,强化与国内国外的经济、文化交流,才能紧跟时代步伐,实现经济腾飞。周怀宇《论隋唐五代淮河流域城市的发展》(安徽大学学报3)总结了4个特点:一是传统的大城市焕发了新貌,发展成为龙头地位的重要城市;二是在龙头城市的辐射下,淮河流域城市迅速发展;三是沿交通要道一批新的城市发育并迅速崛起;四是地方经济交流,促进两淮地区州县治所城市普遍形成,显示勃勃生机,从而显示了社会经济向纵深发展的趋势和轨迹。卢华语《唐代重庆纺织产品刍议》(衡阳师院学报2)通过考证得出结论:唐代重庆可确知的丝织品产地凡7州,丝织品种类至少有7种;布匹产地分布面广,品种较多,然而纺织水平总体较低,无法与当时的川西平原、江南及黄河下游的纺织中心相比。蜀汉时重庆无人口记载,卢华语《蜀汉重庆人口考》(西南师大学报6)另辟蹊径,先求东汉重庆人口及其在益州(含凉州武都郡)人口比重,再考蜀汉兵力以证蜀汉人口,后依东汉重庆人口在益州人口中的比重,考出蜀汉时重庆人口为户199 650、口689 700。余蔚、祝碧衡《唐代长安城内土地利用形式的转换》(中国历史地理论丛4)强调,由于长安城在有唐一代城区无大规模的扩建,土地无明显的增加,故城内各种土地利用形式的变化过程,可以看出长安城内土地利用形式的变化和趋势。官府用地、寺观和私人住宅园地这三种土地利用形式在互相转换过程中,最主要的一种是大量的私宅变为寺观,而这些转变过来的寺观绝大部分分布在长安外城郭城的北部,从而从而促使长安城重心的转移,导致整个城区格局发生变化。薛平拴《隋代陕西人口研究》(陕西师大学报4)认为,以往学者对隋代陕西人口数量的估算普遍偏低。作者利用“户口平均密度法”,对《隋书•地理志》所载北地、弘化、汉川等兼跨陕西与邻省之地的各郡户数进行了分割后估算:隋炀帝大业五年(609年)今陕西境内人口约为378.8万,再加上未列入户籍者,实际人口约为423.8万。隋末陕西人口的峰值约为435万人。薛平拴《盛唐时期陕西人口研究》(中国历史地理论丛2)对唐代天宝元年(742年)今陕西境内各州郡在籍人口数逐一作了估算,认为当年今陕西境内列入政府户籍的人口为76•36万口。文章又估算了当时陕西各类未入籍人口的数量,两种相加,约为548.8万人。唐玄宗天宝十四载(755年),今陕西境内实际人口达580万人左右。
胡阿祥指出《魏晋南北朝时期的生态环境》(南京晓庄学院学报3):魏晋南北朝时期,气候的基本特征是寒冷干旱;动植物资源虽不及先秦秦汉丰富,但较之今日,还是远远胜出;黄河、淮河、长江的流路与河性,颇有不同于今日者,湖泊的变迁则尤为巨大,海岸线也与现今多有不同。又魏晋南北朝时期的自然灾害,频繁而且严重,并与人类社会之间存在着复杂的互动关系。费杰等《基于黄土高原南部地区历史文献记录的唐代气候冷暖波动特征研究》(中国历史地理论丛4)是一篇角度和研究方法均全新的研究论文,文章基于黄土高原南部地区历史文献记录的唐代气候冷暖波动特征进行了研究。其研究表明:799年前后存在一次百年尺度的气候转寒,在845年、880年附近还存在两次数十年尺度的气候波动。在数十年时间尺度上,气候寒冷与较高的气候变迁相伴出现。唐代相应地区旱涝资料中没有发现冷暖变化与干湿变化在十年尺度上有显著的线性相关性。文章还就气候波动与社会发展之间某些耦合现象进行了讨论。蓝勇《唐代气候变化与唐代历史兴衰》(中国历史地理论丛1)的主要观点是:唐代是历史上一个温暖湿润的时期。温暖湿润的气候使唐代农牧业界线北移,农耕区扩大;农业经济作物种植北线北移,复种指数提高,产品的多样性更明显;农作物单产量提高,粮食总产量也提高;水利建设成效显著。由于国力强盛,使南方地区的开发有了保证。气候的温暖湿润为唐代农业经济的发展创造了条件,农业经济的发展为社会经济的整体发展、繁荣奠定了基础。公元8世纪中叶,即唐宋之际,气候由暖变冷,造成了中国北方游牧民族南下压力增大,北方游牧民族纷纷入主北方,建立区域性王朝,安史之乱是这个南下进程开始的标志性事件。经过南宋12世纪的再一次寒冷突变后,北方游牧民族则开始了入主中原建立大一统王朝的历史。徐庭云《隋唐五代时期的生态环境》(国学研究第8卷)从气候、水资源、野生动物、自然植被、珍稀动物、对环境生态的保护、生态环境与人类生活等方面作了有益的探讨。
其他
王涛论述了《唐代中后期城乡关系之状况及成因》(山西大学学报4),其主要结论是,中唐后由于商品经济的发展,城乡关系由原来以对抗性为主转化为依存性、对抗性并存,反映了这一时期生产力的发展给生产关系带来的变革。陈国灿《莫高窟北区第47窟新出唐<贷钱折粮还纳帐>的性质》(敦煌研究4)将新出的B47:8—1(b)、B47、42(b)B47:17(b)、B47:8—2(b)等4件残卷,进行了研究对比,并且连为一体,即《贷钱折粮还纳帐》,其书写年代可断定在开元六年(718年)至开元十六年(728年)之间。这对了解当时敦煌地区的社会经济很有帮助。周尚兵《唐代对外开放的特征及历史意义》(辽宁师大学报4)本着和平共存的精神,唐代实行了对外开放政策。在对外开放中,唐朝充分利用国际人才以及经济资源,有力地推动了唐代社会发展。因为对外开放,不仅使唐廷能准确把握世界态势,而且形成了东亚中华文化圈,使中华社会有了新的环境依托;还使唐代社会产生了新的经济基础与文化价值,决定了此后中华社会发展的基本走势。唐代对外开放对中华社会的发展确曾有不可小视的贡献。
高敏《<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嘉禾吏民田家蔀>释文注释补正》(郑州大学学报4)对《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嘉禾吏民田家蔀》上册的释文作了认真研究,指出了整理者在对这批简文整理过程中出现的60余处漏注或因校勘不慎造成的误注,并逐一予以补充和订正。《历史研究》第4期发表了一组“走马楼吴简研究”文章,包括王素《吴简所见“调”应是“户调”》、罗新《吴简中的“督军粮都尉”简》、孟彦弘《释“还民”》、韩树峰《吴简中的口算钱》、侯旭东《三国吴简两文书初探》、汪小NFEA1《吴简所见“肿足”解》、刘聪《吴简中所见“关邸阁”试解》等。王文认为,吴国既然承袭汉制,汉代户调与口钱、算赋长期并存,则吴国户调与口钱、算赋并行也并无矛盾。本来,户调为按户征收实物,口钱、算赋为按人征收现金,二者存在很大的不同,不能根据后来户调取代口钱、算赋,而简单地将二者视作同一种税。至于二者合并为一种税,由于存在很大的不同,更需要一个较长的过程。而吴国则始终处于这个过程之中。因此,称吴简所见的“调”为“户调”,是没有问题的。罗文通过对7条吴简中的“督军粮都尉”考释,并结合有关史料,认为其是节度系统的属官。在发运军粮的重大行动中,首先要由中央的节度系统发文到地方(郡县),并且有专人负责监督其执行,“督军粮都尉”便是其人。孟文不同意将两枚吴简中的“还民限米”理解为“归还民之限米”。作者认为“还民”似指归附之民,即过去曾一度脱籍者。侯文认为根据文献虽然可以了解孙吴存在身份特殊的“吏”,但难明详情,而通过所举两份文书揭示了孙吴政权对“吏”及其家人的严格控制,这有助于把握汉末以降户口分割与人身依附关系的发展。刘文主要分析了5条吴简中有关“关邸阁”的性质,认为临湘附近应有一“关”,其下设邸阁,由于其职责都是与仓的事务直接相关,从而推测关邸阁并不位于关上,而是设于仓内,且由于此地有两个仓即三州仓和州中仓,所以也就相应出现两个关邸阁系统。其功用可能与调拨军粮有关。
张学锋《西晋诸侯分食制度考实》(中国史研究1):西晋诸侯的分食比例有三分食一、四分食一、九分食一和十分食一诸说。文章对西晋的五等诸侯与列侯这两个封爵体系作了探讨,并在对西晋课田、田租的认识基础上,得出如下结论:西晋的五等诸侯与列侯之间的禄秩不是通过封户的多寡,而是通过分食比例的高低来表示的;五等诸侯三分食一,列侯十分食一,《晋故事》佚文中所反映的正是这两种分食比例;九分食一是东晋的制度,而所谓的四分食一是不存在的。赵向群《北齐食干制度新探》(西北师大学报1)北齐时,干的身份并非吏杂户,而是一般的编户齐民,东魏至北齐,食干者所食的干受朝廷敕准,应由负力役的编户所缴纳的代役钱。干禄制的本质是高氏政权在削减了爵役制后采取的一种奖赏性手段,其目的在于笼络官吏,巩固自身统治。另外,干禄制的实施减轻了国家对均田户的人身束缚,促进了人口增长,且对隋唐“庸”的形成有一定的影响。陈朝云《唐代河南的仓储体系与粮食运输》(郑州大学学报6):唐代河南地区是封建生产关系发展的典型区域之一,是唐王朝的主要产粮区。在河南境内普遍设立了太仓、正仓、转运仓等完备的仓储体系。由于仓廪制度完备,使河南粮食运输发达,除地方性粮食运输外,唐代全国性的粮食运输主干线都是通过河南而得以实现的,河南的许多粮仓都担负着转运仓的职能。唐初以降,由于漕、陆运输干线的发展变化,河南境内的一些粮仓也随之兴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