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急见刊

WTO框架之下我国服务贸易发展之策略

佚名  2015-04-02

论文导读::当前我国服务贸易的发展的总体现状。服务业占GDP的比重就越高。我国服务贸易的结构失衡。生产性服务业发展不足。我国服务贸易发展策略之思考。 论文关键词:服务贸易,服务业,结构失衡,生产性服务,发展策略 “服务贸易”是一种跨越国界进行服务品交易的商业活动,具体包括旅游、运输、保险、金融、通信邮电、建筑安装与承包工程、计算机与信息、专利与技术许可、咨询、教育、医疗保健、广告宣传、电影音像、个人劳务等。国际经验表明,发展服务贸易对优化产业结构并促进经济发展、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就业水平、增加城市综合竞争力等方面都具有积极的意义。 一、当前我国服务贸易的发展的总体现状 2005—2009年,我国服务贸易进出口总额从1571亿美元增长到2868亿美元,增长了约1.8倍,年均增长16.2%。其中,服务出口年均增长14.9%,是同期全球服务出口平均增速(7%)的两倍。我国服务出口的世界排名从2005年的第八位升至2009年的第五位。2010年上半年,我国服务贸易进出口大幅增长,总额为1656亿美元,同比增长31.7%。但是,“十一五”以来,我国服务贸易总体仍落后于货物贸易,服务出口额占对外贸易总出口的比重维持在9%左右,低于全球平均水平。[1]经济学上有一个规律,经济越发展,服务业占GDP的比重就越高,全球发达国家服务业占GDP的比重是70%,发展中国家也超过了50%,目前我国仅仅是40%。1982年的时候服务业,中国服务贸易进出口总额占全球的比重仅仅是0.6%,到2009年已经提高到4.2%,全球服务贸易总额已经排在第五位。当然我们也看到,虽然发展的速度比较快,但是整体水平还是有很大的差距,现在服务贸易的出口额占国家对外贸易的比重只有10%,全球的平均水平达到了20%,很多发达国家,包括英国的比重已经达到了30%。发展中国家的印度也超过了30%,一个国家的对外贸易中服务贸易的比重在不断的上升,这方面还有相当大的差距。[2] (一)服务贸易出口结构不合理,传统服务产业占主导 我国服务贸易的出口结构以旅游、运输、工程承包等劳动密集型为主,除去个别年份,三大传统服务部门出口总和占服务贸易出口总额的比重均在85%以上。其中旅游业一直是中国服务贸易出口比重最大的部门,1998-2002年出口比重都在50%以上,在2003年后比重有所降低,但是仍居出口第一位中国知网论文数据库。[3]而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一些代表知识、技术和资本密集型的服务贸易部门出口所占的份额却很小,即我国的金融、电信、专业服务等技术密集型和知识密集型服务相对落后。2009年,运输和旅游服务出口合计占比达49.3%,而在全球服务贸易量最大的金融、保险、通信、咨询等技术密集和知识密集的行业,仍处于初级发展阶段,总共出口合计占比为22.3%,这严重制约了我国服务贸易出口的发展。 (二)服务贸易法制不健全,缺乏透明度 由于服务产业是由许多相关行业组成的产业群,即是生产或提供各种服务的经济部门或企业的集合,因此国际服务贸易涉及的行业范围极广,国际社会普遍要求一国对其国内的服务业进行整体协调和管理。虽然我国近年来先后颁布了一批涉及服务贸易领域的重要法律法规,比如《海商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广告法》等。但是,同发达国家相比,仍存在较大差距,即使已颁布的一些有关服务贸易的法律法规,相对而言也比较抽象,缺乏可操作性,一些规定与国际规则还存在一定的差距。 同时,我国对外服务贸易管理体制仍然存在不足,有待改进与提高,如中央与地方在服务业对外贸易政策和规章方面还存在一定的差别,服务业各有关职能部门职责不明确,容易造成行业垄断等。此外服务业,我国对服务业的定义、统计范畴以及划分标准与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及国际惯例不一致,所有这些,都是阻碍中国国际服务贸易发展的主要因素。 透明度原则,又称为“阳光原则”,根据规定,WTO成员方不仅要及时以官方形式公布协议所要求的所有法律文件,而且其贸易政策和做法均应接受WTO贸易评审机构的定期审议,并定期向该机构报告其贸易政策和实施情况,以实现尽可能最充分的透明度。 但由于服务贸易领域缺乏行业性的普通法,如电信、旅游等领域没有专门性的法律,起调整作用的是一些各地各部门的规章、制度仍至是内部规定,由于各地各部门条块分割,有些规章制度属内部掌握,许多规章制度缺乏透明度的问题还相当突出。 在国际服务贸易中,只有在一国的国内法规有相当透明度的前提下,外国服务提供者才能对自己有无进入他国服务市场并在其中运营的能力做出正确的评估,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具体承诺才能产生实际效果。虽然保持国内法规的透明度需要支付不菲的成本,但是,从长远看,其所产生的收益显然高于成本。因为透明度不高的国内法规体系是以经济增长和发展的潜在损失为代价的。 (三)服务业总体上供给不足,服务水平低,国际竞争力不强 我国的服务贸易仍是以传统服务贸易为主体。而在全球服务贸易量最大的金融、保险、通信、咨询等技术密集和知识密集的行业,仍处于初级发展阶段;从服务贸易的形式看,由于服务业“走出去”的偏少,中国服务企业到国外开银行、航空公司、商场的很少,“商业存在”形式的服务贸易几乎可以忽略不计。另外能把服务业做成品牌的更少,而品牌化这正是发达国家服务贸易的重要特征。 全球服务贸易正从传统的以自然资源或劳动密集型为基础的服务贸易转向以知识、技术或资本密集型为基础的现代服务贸易。以知识和信息为核心的现代服务产品的生产过程可以被进一步分解成更小的单位,通过生产地的重新配置来降低成本、提高质量和实现规模经济。基于信息数字技术支持下的服务外包正呈现出方兴未艾之势。近年来,上海、北京、大连等城市积极承接全球服务外包,并获得了持续稳定的增长。依托我国已有的各项优势,服务外包的各种业务类型均已在中国出现,其中软件信息技术外包(IPO)发展尤为深入,在我国服务外包市场中占据了主要地位。基于跨境交付途径进入国际市场的上海、大连等地区的业务流程服务提供商的服务总体上依然属劳动密集型,贸易方式以加工出口为主,如业务流程外包服务当中的数据录入等,总体上处于产业链的低端。[4] (四)高端人才匮乏或流失。服务业的竞争、服务贸易的国际竞争,说到底是人才的竞争。由于服务业发展基础差和服务贸易起步晚,我国目前这方面的高端人才还很欠缺。根据美国经济学家迈克尔·波特提出的“钻石理论”,影响服务业竞争力的四大因素之一就是生产要素的禀赋情况,包括基本要素和高等要素,其中高等要素起到关键作用。服务具有不可储存性服务业,服务贸易的比较优势都是在交易时刻短暂存在的,现代服务贸易以人力资源密集型服务为主,人力资源的获得是一个漫长的过程,需要通过长期的教育、培训和研发才能形成。随着外资机构服务的进入,在高薪、有效的激励机制、先进的管理理念等因素的吸引下,许多高等素质的人才被吸引过去中国知网论文数据库。因此,如何培养人才同时避免高素质人才的流失是我国服务业发展面临的问题。[5] 二、当前我国服务业存在的问题 我国服务贸易的发展虽然是有目共睹,但服务贸易的整体水平有待提高也是不争的事实,而事实上,国内服务业的发展是服务贸易的基础,我国服务贸易的结构失衡,国际竞争力低也反映出国内服务业发展的滞后。2004年以来,服务业占GDP的比重在70%以上的国家已经超过15个。2007年世界高收入国家服务业增加值占GDP的比重超过70%,中等收入国家这一比重为59.3%,低收入国家为47.5%。而在同期,我国这一比重只有40.1%,与美、英、德、日等发达国家相差20到30个百分点,与巴西、印度、俄罗斯、韩国,菲律宾也相差10多个百分点。由此不难看出,我国服务业的发展状况相对于GDP增长来说,无论是和发达国家相比,还是和中等收入国家甚至部分低收入国家相比都属于落后状态。[6] (一)生产性服务业发展不足 从发达国家的情况看,一国生产性服务(即生产者服务)的发达程度往往决定了服务贸易发展快慢与份额大小。近年来,我国服务业在保持较快发展速度的同时,内部结构也有所改善,物流、金融、信息服务等生产性服务业的带动作用开始显现。但总体来看,生产性服务业增加值的比重仍然较低,内部结构不合理,高端生产性服务业发展不快。根据《2006年中国第三产业统计年鉴》数据计算,2005年我国生产性服务业增加值占全部服务业比重为47.06%。而发达国家的生产性服务业占整个服务业的比重大约在70%以上。[7] 本来生产性服务业可以通过聚集专业人才进行产品研发、广告营销、品牌设计、保险、会计、法律和运输等服务活动。形成生产网络和国际营销网络,为生产者提供从硬件到软件、从销售到咨询的全套服务。但是我国由于垄断行业改革不到位、专业化高水平人才不足、社会诚信体系有待完善等问题,金融服务、信息服务、商务服务、现代物流等生产性服务业难以与制造业融合互动发展,远未形成促进制造业升级的服务支撑体系,从而影响了产业竞争力的有效提升。 (二)服务业产业化程度低,地区发展不平衡。我国服务业除批发零售贸易餐饮业、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社会服务业等传统产业市场化程度比较高外,众多服务业领域市场化程度都比较低,市场配置的基础作用尚未得到充分发挥。 从总体上看,农村落后于城市,内地落后于沿海。从内部行业结构看,传统产业仍占主导地位服务业,主要是交通运输、仓储业和批发零售贸易、餐饮业占服务业的比重明显偏高。从地区分布情况看,我国东、中、西部服务业发展不平衡。 (三)服务领域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不够完善 消费者权益不是一项权益,而是一系列的权益,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不仅消费者权益的内容进一步扩张,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主体将来也会进一步扩大。根据有关调查进行分析,以下几个成因增加了服务业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难度: 1、是法律法规滞后。现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只是从总体上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提出了规范,而法律及配套的法规和规章,均侧重于对有形商品和有形市场的监督管理,对无形的服务消费领域只是简单规定了参照执行。我们面临的问题是,一方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消费者的保护标准订的太低,另一方面,又存在随意缩小其保护范围的现象,这些做法在我们加入WTO后尤其显得不合时宜。随着服务业的迅速成长,法律法规缺位、滞后,导致行政执法部门在实际执法过程中无法可依、无可操作性,以致众多企业绞尽脑汁钻法律的空子,违法违规问题较为突出。 2、行业标准缺失。由于服务领域种类繁多,现行政策不完善,行业标准、行业规范基本由行业协会和主管部门自行制定,受利益的驱使,行业协会和主管部门难以做到为时代所需、为经济发展所需、急消费者所急、想消费者所想的实际考虑问题,出台后的行业标准和行业规范有失公平、公正,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纠纷时,是非难断。 3、多头管理反而造成无人监管中国知网论文数据库。服务消费领域门类众多,涉及到多个管理部门,但目前的现状是多部门多头管理,各自为政,很难形成监管合力,导致执法责任不清,效果不明显。 (四)服务行业垄断仍然存在。我国很多服务业部门尤其是医疗、教育、环境、金融、通讯、交通等部门的市场化改革严重滞后,行政性垄断现象仍然非常突出,已严重掣肘我国服务贸易的发展。虽然根据WTO的《服务贸易总协定》(以下简称为GATS)以及我国入世的承诺,对外开放我国的服务市场,在一定的程度上引入的竞争机制,但是有些产业部门长期形成的垄断却不是一朝一夕就能打破的。长期以来竞争不足,抑制了服务业的技术创新和技术进步,影响了服务业水平的进一步提高。同时这些垄断行业还滥用其优势地位,实施非法垄断行为,自定垄断价格服务业,限制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等行为直接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因此,应逐步消除服务业的垄断现象,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和法制环境,加快服务业的发展。而且垄断的最终结果是垄断企业缺乏有效的国际竞争力。 三、我国服务贸易发展策略之思考 发展服务贸易是一个长期趋势,然而这个领域的推动和促进工作却相当复杂。与货物贸易不同的是,服务贸易交易模式复杂,涉及领域广泛,按照WTO的分类有近160个子行业,这些行业很难通过单一政策或措施予以支持,因此我们必须通过多种途径来进行调整与规范。 (一)完善、规范我国服务贸易的法律和法规,并增加其透明度 在中国的经济立法中,服务贸易立法相对而言是个薄弱的环节,在相当一部分领域,法律处于空白状态。[8]与此相对应,我国服务贸易法律框架也处于雏形阶段,其结构远未定型,存在的问题也相对较多。在金融、保险、证券、期货、工程承包与劳务、展览、卫生等领域缺乏涵盖本领域的普通法律,只有一些效力层次低,且较为分散的条例、办法、规则、制度或通知。有些地方或部门或在自身利益的驱动下,或急于引进外资,利用法律体系的不完善,引进外商投资的服务产业,有的甚至突破我国承诺的条件和范围,给我国国内的服务业造成冲击。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相配套的法律法规有的至今尚未出台,已出台的法律法规统一性、协调性也不够,过于抽象、过于笼统,可操作性不强。[9] 一方面,要根据我国的国情、现行的法律制度和服务贸易法律原则,构建以调整服务业为主的我国服务贸易法律框架。总的来说,一是应立足于国情和现行法律制度,依照宪法原则,二是应立足于服务业和服务贸易并举,并以国内的服务业为主,构建我国服务贸易法律框架。 透明度原则有利于所有成员方政府和贸易商及时了解彼此的与贸易有关的一切法律法规和国际协定,增强了国际贸易的可预见性和确定性,并且该原则使得各成员方在国际贸易体制中的表现暴露在“阳光”下,得到有效的监督,对于营造公平、自由的国际贸易环境发挥了重要作用。因此必须按照WTO相关协议的规定建立信息公开制度,把信息公开作为政府、司法机关及有关组织的法定权利和义务,规定所有影响服务贸易的政策法规都必须在指定的媒体上公开,这样才能从根本上增加透明度。同时按《服务贸易总协定》的要求建立咨询机构服务业,诸如行业协会、商会等民间性质的组织来提供政策法规的咨询服务,保证社会公众随时可以获得政策法规方面的信息。 (二)建立现代化服务业技术创新体系,大力发展生产性服务业 我国的服务业立足点应当放在促进整个经济发展上,加快技术、知识密集型产业的发展。利用自然条件、廉价劳动力优势发展旅游、工程建筑、劳务输出等少数几项传统服务,作为国际收支来源可以较快地获得经济效益。但是,从长远看,这种出口战略很难在国际市场上长期站住脚。现代服务贸易的核心是以信息技术服务为主体的生产性服务。如果说传统非信息服务可以更多地依靠劳动力或者地理环境等因素来获得相对优势,那么信息化服务国际竞争力的提高,则是与整个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相联系的。因此,发展中国家不能把服务业和物质生产割裂开来。应当特别重视生产性服务的发展,把服务业的发展与物质生产发展有机地结合起来,相互促进,相互支持,让服务业在经济发展中发挥积极作用中国知网论文数据库。 由于我国生产性服务业发展滞后,而制造业保持大规模快速增长的势头,在本地生产性服务业不能满足制造业发展对服务业的需求的情况下,必然有部分服务由进口来替代,这是我国服务贸易长期保持较大逆差的主要原因。 综上所述,我国正处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现代化建设的关键时期,面临资源、环境压力,迫切需要通过加快发展服务业特别是生产性服务业,实现产业转型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推进我国生产性服务业发展,需要转变观念,拓宽思路,认清现状,着力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加快推进服务领域改革,不断优化服务业发展的体制机制环境,构建有效促进服务业发展的政策体系,促进我国服务业快速健康持续发展。[10] (三)打破服务行业的垄断,鼓励良性竞争 我国很多服务业部门尤其是医疗、教育、环境、金融、通讯、交通等部门的市场化改革严重滞后,行政性垄断现象非常突出,已掣肘我国服务贸易的升级。行政垄断不仅使这些部门的内部激励机制得不到有效改善,降低了对经济资源的吸引力,同时使外面的资本和劳动面临着很高的进入成本。在署名张曙光、段绍译的报告《经济前景尚好,行政垄断堪忧——2006年第4季度宏观经济分析》中认为,“政府部门可以使用各种借口和名目,包括宏观调控、保护环境、推进改革等来维护垄断。发改委发言人就邮政资费提价代表政府所作的表态就是最好的证明,其给出的每一条理由都是站不住脚的,甚至是赤裸裸地为垄断和保护垄断辩护。”据此认为服务业,反垄断针对的往往不是具体企业的市场行为,而是企业背后的政府行为和政府部门的行政决策,反垄断之所以困难重重和无功而返,真正原因也在这里。[11]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首先,必须加快服务领域的市场化改革,进一步打破广泛存在于服务领域的行政性垄断;其次,随着外资的大量进入,政府相关部门也要加强相应的市场监管,防止形成某种市场垄断。 (四)注重服务贸易人才建设 如前文所述,贸易人才特别是高端的服务贸易人才在我国是十分紧缺的,因此服务贸易人才的建设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首先要有目的、有针对性地培养国际化高素质的服务从业人员,并且建立相关人才维护机制,建立完善的人才梯队;二是选派优秀人才出国学习、工作,建立与国际接轨的员工培训基地,培养高素质的人才,当然也可以通过招聘海外机构的高管人员,来吸纳国际化的人才。 (五)完善维护消费者在服务消费权利的途径 传统理论认为:消费者是指为了满足个人生活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自然人。国际有关服务贸易规则中的“消费者”的范围大大宽于中国的界定。金融服务、医疗服务,律师、会计师是服务,教育也被视为服务,在这些领域也被称为消费者,也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另外,在加入WTO后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与国际接轨的问题上,我国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亟待完善健全。要充实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和反倾销等“竞争法”三大领域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内容,完善消费争议仲裁制度等。《消法》中许多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相关法规的“空白点”以及具有矛盾冲突的条款,必须及时补充或调整、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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