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急见刊

美国次贷危机及相关举措启示中国信用评级行业规范发展

蒋琳 戴鸿广  2009-10-30

摘要:美国次级债危机逐渐蔓延全球,演变成一场全球信用危机,长期以来被人们寄予厚望的信用评级机构备受指责。资信评级行业是现代市场经济中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进一步提高中国资本市场和金融市场的透明性、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的根本手段之一。从长期发展来看,危机的发生为中国信用评级行业的规范、健康发展提供了一次学习的机会。即借鉴次贷危机后发达国家对评级行业采取的一些措施,结合中国信用评级行业的现状,提出促进该行业规范发展的建议。

关键词:次贷危机;信用评级;行业规范;启示

一、次贷危机暴露评级行业的主要问题㈣

1利益冲突影响评级独立性。目前。信用评级机构的收入主要来自于受评企业缴纳的评级费用,而评级越高越利于债券销售,评级费用也越高,利益冲突使评级机构难以保证评级的独立性。并且,由于评级机构通常与承销商共同设计次级债券,对其分层、信用增级等提供建议,也使其易低估次贷产品风险,给出偏高的信用级别,从而助长市场对该类产品的乐观预期和非理性追捧,埋下风险隐患。

2透明度问题。目前,评级机构一般会简要介绍评级方法。但一般不会公布评级的数据来源,也不会公开核心的评级方法。SEC调查也发现,在进行复杂的资产担保证券评级过程方面的信息披露不足,评级公司未能公布或记录相关过程。

信息透明度不高使得市场和监管当局对评级机构的约束作用减弱,也增加了评级机构产生道德问题的风险。

3缺乏监管。美国联邦银行法有不干预评级机构的不成文规定。最初评级机构的出现是单纯为了给投资者提供有用的风险信息。经过百年的积累,评级机构树立了其市场公信力,评级结果也逐步为监管部门所认可,并作为重要的监管指标来监督金融机构。这无形中将一个民间中介服务机构的私权转化成了公权力,使其既为投资者服务,又具有一定的监管职能。但是,投资者和监管者的利益诉求并不完全一致,在缺乏制度保障和有效监管的情况下。评级机构的私权和公权容易发生错位,评级活动的独立、公正、客观的工作立场难以保持。

二、次贷发生后美国和欧盟的相关措施

次贷危机发生后,监管部门陆续对信用评级机构展开了一系列调查,2008年以来监管力度明显加强。在2008年4月底的参议院听证会上,美国证券和交易所委员会(SEC)主席Christopher Cox明确提出要对信用评级机构强化监管,详细阐述了可靠、透明和竞争三方面的举措。

5月26日SEC表示已着手调查标普、穆迪和惠誉等三大信用评级机构,调查内容包括利益冲突、评级方法、评级程序、信息披露等多个方面。

6月11日SEC举行公开会议,旨在讨论信用评级机构改革方案,并公布了改革方案的第一和第二部分。从利益冲突、信息披露、内部管理及商业惯例这四个方面进行规范。方案第一部分共有11条措施,主要是禁止评级机构对其评级的结构化产品进行设计,拓宽信息披露范围,杜绝个人从评级中获得利益以及增强行业竞争方面的措施等。方案第二部分要求更改现有的评级方法,区别待结构性金融产品和债券,包括评级方法、级别符号等。方案的第三部分进一步明确信用评级机构扮演的角色,并在其后6月25日的会议中进行了讨论。SEC就该改革方案进行公开征求意见,要求各方的意见在方案公告之后的30天内提交。

美国纽约州检察长Andrew Cuomo与穆迪、标准普尔和惠誉三大信用评级公司达成协议,将全面革新信用评级公司以往只有享有最后的评级资格才能够赚取费用的收费制度。该协议提出的新收费制度使严格评审也将获得相应报酬,削弱了导致评级公司给出虚高评级的利润刺激。另外,协议还约定评级公司在每季度都将公开他们为次级债担保债券评级获得的费用。

欧盟委员会和欧洲证券监管机构自2007年9月也开始对评级机构进行调查,致力于出台针对三大评级机构的监管措施。欧盟委员会负责内部市场和服务业的委员查利·麦克里维2008年7月31日在一份声明中说,次贷危机表明以往由信用评级机构实行自律的做法不能奏效,因此必须在欧盟层面采取立法行动以加强监管。 三、中国信用评级行业的发展

目前,中国共有专业从事信用评级业务的法人机构78家,信用评级专业人员1983人。2006年和2007年两年内,评级机构对借款企业主体累计评级8万多笔,担保机构主体评级累计700多笔,债项评级累计779笔,其中短期融资券评级占债项评级比重89.5%;与2006年相比,2007年银行间债券市场债项评级增长了53.75%。

信用评级业在中国已呈现良好的发展势头,主要表现为,一是信用评级信息正被广泛地运用于风险管理、金融监管、债券风险定价、银行授信等业务中,影响日益扩大。二是信用评级的运作日益规范。三是信用评级产品日益丰富,近年来不断推出信用评级新产品。

虽然信用评级行业经过二十多年。取得了较大发展,但市场规模小,评级领域单一的问题还比较明显。目前,信用评级机构大部分为地方性公司,获得中国人民银行债券评级资格的只有9家,且规模普遍偏小,几乎还没有形成各个方面具有广泛影响力的评级机构。虽也有一些评级机构开始尝试对金融机构评级和个人提供信用报告,但国内的信用评级公司多主要从事债券评级和贷款企业信用评级,其他评级业务几乎是空白。

同时,评级行业的发展在诸多方面仍然存在问题,主要是:其一,信用评级机构缺乏独立性,信用评级很难保证公平与客观。由于很多大的信用评级机构是从国有部门或国有商业银行中分离出来的,和政府有着千丝万缕的利益关系或人际关系,因此他们不可能对评级结果承担无限责任,也不会担心因提供损害投资者利益的虚假信息而受到法律的严惩或制裁。此外,中国信用评级机构主要的收入来源是向受评对象收费,存在着利益冲突,而且前尚缺乏机制对内部利益冲突进行有效规范,对评级的公正性带来不利影响;其二,信用评级业监管不到位。主要存在两大问题,即多头监管和无监管并存。前者是指信用评级业务涉及的行业主管部门多,有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国家发改委等;后者是虽然存在众多监管机构,但却缺乏一个对评级机构统一监管的部门,比如对评级结果缺乏全国范围内统一的复审监管机构,这使得评级机构牺牲评估质量换取业务发展的可能性增大,难以做到公开、公正和客观;其三,规范行业发展的法律法规不完善。现有的评级方面的法规较为分散,规定的内容比较原则且过于简单,操作性不强,利用其调整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十分困难。

四、次贷危机及相关举措对中国信用评级行业发展的启示

重要辅助手段。没有公平、中立、透明的评级机构和信用评级结果,企业债券和结构性融资产品发展得越快,风险也越大。美国的次贷危机及其美欧国家对信用评级行业采取的有关举措提示我们,在大力推进信用评级行业规模扩大的同时,更要采取有效措施促进信用评级行业的规范发展。

1健全信用评级的法律规范。一是修改和整合现有的信用评级法规,强化其对证券市场和货币市场的信用评级行为的规范作用;二是推动制定统一的信用评级法,明确信用评级中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被评级的债务人及债务工具的法律地位,使信用评级中的各项权利义务争议都有相应的法律依据。

2保持评级机构的独立性。保持独立、客观、公正的立场对信用评级机构至关重要。评级机构的最大作用在于能缓解债券发行人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和降低投资者的信息搜寻成本,如果评级机构在评级作业中,不能严格保证其评级的独立性,将会带来严重的问题。评级机构必须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从组织结构设置、业务流程、人员任用和业绩考核等方面积极防范潜在的利益冲突,通过采取在评级业务和其他服务之间设置防火墙,隔离业务承接和级别评定,有利益冲突人员无投票表决权,设立专门部门和人员进行风险评估等措施,保持在评级活动中的独立性,不断提高自身的权威性和公信力。在未来针对信用评级的立法中。也应明确信用评级机构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规定其不得与政府部门和金融机构存在隶属关系,在人员和资金等方面也不得与被评对象发生任何利害关系。

3提高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加强信息披露,提高评级透明度,能够对评级机构形成有效的市场监督,促进评级机构更好地发挥风险揭示的作用,提高评级市场的运行效率。对此,三大评级机构和SEC等监管部门均出台了相关的措施。有鉴于此,为了不断提高中国信用评级行业信息披露水平以提高信息的透明度,建议在保护评级机构商业秘密和客户数据资料的前提下,要求评级机构应向投资者公开更多关于评级机构数据来源和评级方法的信息;并规定对复杂的结构化产品必须实行双评级制度。

4加强评级监管。评级机构在职能上的内在冲突,不但要求评级机构自身强化内部管理,而且需要外部监管机构进行有效的监管。中国要尽快明确评级行业的监管部门,解决目前无序的监管状况,统一协调和监督管理信用评级市场,同时,未来的监管部门应通过制定利益冲突规避机制和定期、不定期的检查,确保信用评级各方不存在利益关系,保证评级行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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