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中的法律问题浅析
王东 2011-07-11
【摘要】房地产业关联度高,带动力强,毫无疑问的在我国经济体系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房地产业发展速度越快,对社会造成的影响也越大。国家为了给长时间处于“高温”状态的房地产降温,接连出台了多项宏观调控措施,但效果不是很明显。究其原因,是因为冷落了法律问题,使宏观调控的一些相关政策与法律规定相悖。本文试从法律视角来分析和探讨房地产市场的宏观调控问题。
【关键词】房地产业,宏观调控,法律问题。
房地产业指从事房地产经营管理服务性企业的总称,包括内容:土地的开发和再开发;房屋的开发和建设;地产的经营;房地产经营,包括房屋的买卖、租赁、抵押;房地产中介服务;房地产物业管理;房地产金融。作为国民经济中的一个独立的产业,它影响了众多相关产业,也是国家宏观调控的重点。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宏观调控,是政府的重要职责。
房地产市场的宏观调控就是国家采用行政、法律、经济手段从宏观上对房地产市场进行指导、监督、调节,以保证其供需平衡,弥补市场经济的缺陷,保证房地产市场稳定的运作。在宏观调节的手段中,法律手段是不可或缺的,这要求宏观调控要有法可依,依法调控。这样才能使宏观调控实际有效,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的发展。
一、国家对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的措施。
自1998年下半年停止住房实物分配至2002年,是房地产市场发展的升温期,这段时间的宏观调控措施大多以“规范、鼓励、支持、优惠”为主,但房地产市场一直波澜不惊。2003年后,房地产市场发展迅猛,房价不断上涨,房地产市场的过快发展使泡沫经济现象日益突出。为了抑制过热的房地产投资活动和稳定房价,国家相继出台了多项政策,涉及到房地产投资、信贷、财政等多方面。
2003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业务管理的通知》,该文件是我国第一轮房地产牛市启动之后,国家第一次采取抑制房地产过热的措施,表明国家对房地产市场的态度由支持转为警惕;8月,国务院发布《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将房地产业定位为拉动国家经济发展的支柱产业之一,明确提出要保持房地产业的持续健康发展。2004年8月,银监会发布《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金融监管部门发出了加强房地产贷款监管的重要信号。2005年3月,国务院出台《切实稳定房地产价格的通知》
(老国八条),房地产市场调控首次上升到政治高度;4月,建设部等七部委发布《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意见》,要求把解决房地产投资规模过大、价格上涨幅度过快等问题作为当前加强宏观调控的一项重要任务。2006年5月,建设部等九部委出台《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十五条),要求新开工商品房90平方米以下面积占总面积的70%以上。2006年的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密集,但却是“一边调控一边涨价”。2007年,央行六次加息,仍挡不住房地产市场价格暴涨,地王频现。2008年12月,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采取松绑二套房贷、取消城市房地产税等措施全方位刺激房地产市场。2009年12月,温家宝总理主持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就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提出增加供给、抑制投机、加强监管、推进保障房建设等四大举措,同时明确表态“遏制房价过快上涨”;同月,财政部等五部委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规定开发商拿地首付款不得低于全部土地出让款的50%。2010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十一条),严格二套房贷款管理,首付不得低于40%,加大房地产贷款窗口指导;4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十条),被称为“史上最严厉的调控政策”,但由于各级部门的落实问题和房地产市场的复杂情况,国十条的威力未能完全释放。2011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对转让房屋、限购措施、差别化住房信贷、落实住房保障和稳定房价工作的约谈问责机制等做出明确的规定。
二、国家房地产宏观调控措施所出现的法律问题及解决方法。
国家调控房地产市场的措施不可谓不多,但这些调控手段虽然有一定效果,但并不显著,一些文件规定在操作层面上缺乏可行性,理想状态下的条文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力度不够,没有从根本上遏制房价上涨速度过快的问题。这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宏观调控法律规范体系不完善。从上面的调控措施可以看出,国家对房地产市场进行调控大都以下发文件、通知等形式进行,立法层级较低、高度不足,缺乏完整的法律框架和结构。地方政府在执行过程中往往抱有“可做可不做”的态度,在没有法律强制力的保障下,大部分文件无法自上而下顺利执行,变成“只是说说而已”的空文,无法起到积极良好的执行效果,自然会有矛盾产生。所以完善我国房地产市场调控体制的当务之急,就是要完善其法律规范体系。
二是国家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措施力度不够。虽然调控政策本身是为了房地产市场更加平稳健康地发展,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效果并不十分明显。笔者认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要合理配置土地资源,提高土地使用率。二要清理房地产市场不合理收费,不同房屋实行大差别税率。三要扩大保障性住房适用范围,保证“居者有其屋”,从而进一步抑制房地产的价格异常升温。四要尽快出台规范房地产市场专门的法律法规。
三是宏观调控的主体权力义务范围不明确、调控主体之间关系不明确。对房地产市场进行宏观调控是各调控主体的权力,也是其义务所在。调控主体是“将”,执行主体是“兵”,将要管兵,兵要监督将,多头管理应有明确的监督机制,不能形成“都管都不管”的局面。对于调控主体来说,一要建立上级监督和相互监督的机制,多头管理出现矛盾时可请第三方裁判,明辨是非,追究责任。二要明确每一级执行主体的权力义务,保证文件规定上传下达,渠道畅通。三要保证信息公开,保证每一个调控主体和执行主体都能掌握相对应的信息。
四是缺乏民众参与互动。由于传统思想的束缚,大部分民众总认为宏观调控是政府的事情,参与意识不足;但另一方面,参与渠道的缺失也直接导致民众真正的想法没有途径表达出来。一项宏观调控措施的实施涉及到社会的方方面面、涉及到各个阶层和利益群体,如果有若干个民间甚至是官方的专门组织机构来组织民意,可能调控措施会更具有可操作性,也会取得更好的调控效果。在这方面应该引导和鼓励民众学习参与的积极性。
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是关系到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作,只有多部门、多角度、多层面积极配合、协调一致,我国的房地产市场才能够平稳健康地发展,才能让更多的中国人想要一个属于自己的家的简单愿望能够实现。虽然道路坎坷,但前途光明。
参考文献:
[1]刘宇星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法律难问题研究[D]江西财经大学20091201.
[2]法律教育网宏观调控的合法性研究(上)———以房地产宏观调控为视角[J]20080905.
[3]法律教育网论房地产市场的宏观调控法律制度[J]1002-6908(2008)0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