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新时期国防经济制度创新的策略浅析
王本文 2011-07-31
论文关键词:国防经济制度创新策略
论文摘要:用制度创新推进国防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是我国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重要内容之一。新时期的国防经济制度创新必须采取有效策略,主要是要建立有利于制度创新的权威决策机构、坚持市场化的创新方向、发挥国家的制度创新职能以及强化用技术创新激发国防经济制度创新等。
制度创新的实质是用新的更富有效率的制度安排取代旧的缺乏效率的制度安排。我国新世纪新阶段的国防经济制度创新,一方面应以过去制度创新的知识积累为基础,保证制度创新的传承性、连续性和稳定性;另一方面应根据社会生产力发展规律的要求以及国家安全形势出现的新变化,对不符合时代要求的制度或制度的部分内容进行必要的、科学的扬弃与修正。在我国国防经济发展的体制机制性障碍远未破除、各种利益关系尚未完全理顺的现实条件下,要通过新一轮的制度创新推动国防经济全面转型、实现国防建设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促使国防经济走上军民融合式发展路子,必须采取有效的策略。
一、建立有利于制度创新的权威决策机构,做好顶层设计
世界主要国家在国防经济制度变迁过程中,为了实现创新发展和保证新制度安排的落实,普遍建立了由国家和政府首脑亲自挂帅的权威机构,并取得了良好效果,我国的国防经济制度变迁中也有这样的成功先例。而一段时间以来我国国防经济制度创新不力且举步维艰,从一定意义上说,也正是由于相关制度决策部门的权威性不够、职能受到不同程度地弱化所致。因此,在推动国防经济军民融合发展的新一轮制度创新过程中,必须切实增强国防经济制度决策部门的权威性,在国家层面上搞好军民融合发展的顶层设计,推动制度创新的顺利进行。
首先,要进一步健全、完善国防经济制度创新的领导决策机制。我国《国防法》规定,要建立国务院和中央军委之间的协调会议制度。但是,现在的协调会议制度仍不完善,难以全面实施协调,从而使军民融合的协调,缺乏规范的制度和稳定的机制,沟通的渠道也不够畅通。为了保证将军民融合发展的国防经济制度创新落到实处,有必要在国家最高决策层成立一个专门机构,并将其常态化、制度化,从国家层面上加强制度创新的顶层设计,对国防经济军民融合发展的进行宏观领导、科学决策和战略规划。以不容置疑的权威性对国防经济军民融合的制度创新进行战略部署,切实消除制度创新中决策部门权威性不高、具体部门执行不力的现象。
其次,建立促进国防经济制度创新的宏观决策研究咨询机制。世界主要国家在这方面的经验非常丰富和成功,许多关于制度创新的有益建议和构想,都是通过官方或民间性质的“协会”、“研究会”、“联盟”等机构向有关决策部门提交的政策报告形成的。因此,在新一轮制度创新中,国家要组织军地有关专家、学者以及企业界有关代表,组成推动制度创新的宏观研究咨询机构,从国家管理的宏观视角出发,以国家利益为重,减少部门利益的干扰,做好制度创新的战略规划,对战略规划过程中出现的偏差和存在的问题,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估,并向国家最高决策层提出切实可行的政策性建议。
再次,建立健全制度创新的跟踪、监控、反馈机制。最高决策层和宏观决策研究咨询机构一旦制订出国防经济制度变迁的战略规划,就需要在具体的实践中进行检验。为了检验有关战略规划可行与否,必须建立健全对有关战略规划的全程跟踪、有效监控和适时反馈的长效机制,确保战略规划的顺利实施,并根据形势的变化进行即时修正,使战略规划真正能够适时、动态地反映制度创新的客观需要。
二、坚持市场化的创新方向
在国防经济制度创新中,美国、日本利用其成熟的市场机制,着力推进国防科技工业的并购、重组,并广泛动员、充分利用民力为国防生产和建设服务,促进了国防经济的军民一体化发展;俄罗斯建国后,也效仿美国等西方发达国家,急速推进以私有化为主要内容的国防经济市场化进程,只是效果不甚理想。其实,这不是说俄罗斯坚持市场化的制度创新取向错了,关键在于其进行市场化的制度创新时没有有效结合本国国情和军情,没有充分考虑到本国国民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度创新的手段和步骤又过于激进。随后,俄罗斯采取了一系列适合本国特点的改革措施,市场化的制度创新立即就显示出巨大的生机与活力,这充分说明市场化的制度取向符合当今世界国防经济制度创新发展趋势的。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我国国防经济制度创新的市场化取向就日益明显并逐步走向深入,至今已形成明确的趋势并取得了显著成效。新世纪新阶段,我国的市场制度尚未完善,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也还不太理想,因此,在推进国防经济军民融合发展的制度创新中,必须继续坚持市场化的制度创新取向。
首先,要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在长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对国防经济发展管得太多,统得过死,几乎完全排斥市场在国防经济制度创新中的作用,结果导致国防经济发展缺乏应有的生机与活力。在新一轮的制度创新中,政府对国防经济的管理应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行政等手段,以间接的宏观调控为主,避免对国防经济的直接干预。
其次,要进一步完善生产要素的价格主要由市场形成的价格形成机制,实现由开放的生产要素市场配置国防经济资源。当然,市场并不是万能的,况且它还经常性地存在着“市场失灵”的问题,而国防经济运行又有着其自身的特殊性,加上国防经济制度的刚性存在,因此必须坚持国家指导性价格和市场形成价格相结合的价格机制,以保证国防经济的健康运行。
再次,要进一步健全市场规则,加强市场管理,清除市场壁垒,打破行业封锁、部门垄断,尽快形成与国民经济市场融为一体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从而加快国防经济的市场化进程,充分发挥市场对国防经济资源的基础性作用。
三、进一步发挥国家的国防经济制度创新职能
一般来说,制度创新的主体包括个人、组织(由个人组成的团体)和国家(政府),其中国家处于核心地位,是制度的最大供给者。新中国60年来的国防经济制度变迁表明,每一阶段的制度创新都是在国家的主导下完成并取得成功的。即或是改革开放以后特别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目标模式确立以后,国防经济市场化的制度创新取向日益明显和深入,但如果没有国家的积极参与和科学引导,市场取向的制度创新不可能有如此的自觉性和有序性,更不可能有如此低廉的代价。因为在我国这样一个有效率的所有权结构尚未完全形成、市场发育也不充分的现实社会里,个人和团体的制度创新成本之大足以扼杀所有发自其内心的创新冲动,只有在国家的保护和推动下,才有可能实现创新成功。况且,在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束缚下,个人和团体即使有着一时的制度创新冲动,也没有足够的能力和现实动力去完成。而国防经济制度作为一种公共产品,其产生和创新也只有由国家完成才最有效率。因此,新世纪新阶段要实现国防经济军民融合发展,必须进一步发挥国家在制度创新中的重要作用。 首先,国家可以从制度需求方面进一步干预和推动国防经济制度创新。一是可以通过改变产品和要素的相对价格促进国防经济制度创新。国家为了促进国防经济发展,可以有意识地采取某些措施,比如通过某些大型的国防工程和建设项目积累某种产品和要素,改变其相对价格,引发制度创新,因为产品和要素相对价格的变化会产生新的盈利机会,从而改变人们之间的激励结构和讨价还价的能力,进而引发人们重新缔约、订立制度以获取和分配新利润的努力。二是可以通过引进或集中开发新技术推动国防经济制度变迁。通过将国内有限的人力、物力资源集中起来进行科研攻关,国家可以更快地开发或引进某些新技术,以便激发制度创新。三是可以通过扩大市场规模引导国防经济制度创新。市场规模的扩大会使一些与规模经济相适应的国防经济制度安排得以创新。针对当前国防市场和民用市场相互分割的现实,国家可以凭借其强制力,克服体制性障碍,打破行业、部门的行政性垄断和封锁,反对不正当竞争,创造平等竞争的环境,从而扩大市场规模,建立一个竞争性的、开放性的、军民统一的市场体系,进而促进国防经济制度创新。
其次,国家可以凭借自己的优势从制度供给方面进一步促进国防经济制度创新。国家可以利用其强制性和规模经济的优势降低国防经济制度创新的供给成本。这些成本至少包括:规划设计的费用、清除旧制度的费用、实施新制度的预期成本以及随机成本。这些成本有时会大到使得一般的经济主体难以进行制度创新,而国家则可以发挥其强制性和规模经济优势,降低或弥补制度供给中的各项费用,使国防经济制度创新成为可能。
再次,国家可以通过强制性制度变迁主动进行国防经济制度创新。通过对国防经济实施有计划、有步骤的强制性制度变迁,国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国防经济制度供给的不足,降低国防经济制度变迁的组织成本和实施成本。这在今后一段时间的国防经济制度创新中显得尤其必要,原因如下:当前的国防经济制度创新已经进行到了关键阶段,遭遇到了一些无法绕过的体制性和“瓶颈”性问题,必须依靠国家强制力才有可能取得突破;国防经济制度创新已经从单项改革推进到了整体优化的阶段,必须要由国家进行整体规划、统一部署,否则将难有大的作为;长期以来形成的利益集团使国防经济制度的进一步创新遇到了重重阻力,离开国家的支持和强力推进,国防经济制度创新只能流于形式。
四、强化技术创新激发国防经济制度创新
技术创新和制度创新之间具有明显的互动关系,有效的技术创新是推动制度创新的重要力量。长期以来,我国国防经济的制度创新主要是通过制度的调整和变迁来拉动的。但随着制度创新的逐步深入,尤其是到了国防经济制度创新进行制度结构优化的阶段,单靠制度的调整和变迁来拉动制度创新就有大的成效和作为了。而世界范围内科技革命的日新月异,又为国防经济制度创新提供了新的思路和途径,即通过技术创新来激发、推动国防经济制度创新。
新世纪新阶段,我国国防经济发展已经主要依靠通过科技进步和技术创新来实现,因此,国防经济制度创新也应该从过去单纯依赖制度调整来拉动向依靠制度调整和技术创新相结合的制度创新转变。为此,一要创立国家技术创新系统,以提高有关企业、科研院所和军地高校的创新动力和能力,促进它们之间的创新互动和知识流动的效率,最终提高我国包括国防科技在内的技术创新能力。二要制定技术创新法,通过将技术创新纳入到法律鼓励和保护的高度,明确技术创新活动的范围,促进技术创新活动的开展和持久深入。三要深化包括国防科技在内的科技体制改革,落实“科技强军”、“科教兴国”战略,发挥市场配置科技资源的主导作用,发展和规范技术市场,降低技术交易费用,实行技术参与分配的制度,充分调动技术创新的积极性。四要制定激励技术创新的政策,把鼓励技术创新作为国防经济各项政策的首选目标,并制定扶持高新产业和高新技术创新的产业政策。五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完善《专利法》、《技术合同法》、《著作权法》,落实《科学技术进步法》和《科学技术成果转化法》,在产权配置和剩余索取权的设计上,要让人力资本和技术产权进入分配领域,给予技术创新者以产权激励。
政府要积极引导各类金融机构和社会资金参与国防建设和服务,鼓励金融机构改善和加强对高新技术产业特别是科技型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等。
1、阮汝祥.中国特色军民融合理论与实践[M].中国宇航出版社,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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