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急见刊

对唐宋社会经济制度变迁的再思考

谢元鲁  2006-04-17

内容提要:唐宋之际发生了重大的社会经济变迁与发展。首先,从唐代中期至北宋在土地制度、手工业和商业各个领域中出现了产权结构明晰化的长期趋势;其次,社会商业信用新体系的逐步形成与完善化,社会资本利率的不断下降,市场交易方式的变迁等因素,使社会交易成本逐步降低;再次,科举制度出身的官僚集团缺乏对规模日益增大,市场日益复杂的商品经济的管理能力,导致国家权力对唐宋之际随着商品经济发展出现的新兴经济部门,尤其是金融业和工商业控制能力薄弱,使其获得了发展的空间;最后,随着宋代人口的增长而出现的市场规模扩大及耕作技术提高,以及由于部分传统手工业部门投资收益的相对降低,使农业和金融业、商业等部门的投资收益相对增加,引起社会资本向这些部门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它们的发展。

关键词:唐宋社会经济变迁 产权结构 社会交易成本 国家控制能力 唐宋之际发生了对中国历史影响甚大的社会经济变迁,已成为学界的共识。宋代的农业生产无论是在垦田面积的扩大、粮食作物产量的提高、经济作物品种的增加与种植区域的扩大方面,都较唐代有显著的发展。而手工业方面的成就也远远超过唐代,无论在生产规模和分工上,还是在新兴手工业的种类上,宋代都堪称中国古代史上的高峰,如火药、雕板印刷、航海等,均在技术上出现重大的突破。而最大的突破是在商业与金融领域。这一社会经济的变迁,主要是从唐代安史之乱以后开始的。 从制度经济学的角度来看,发生上述变革与发展的主要原因,在于唐宋之际,出现了一个产权结构逐步明晰化,社会经济领域交易成本下降,以及国家权力对某些新兴经济领域控制相对薄弱的长期过程。首先,是唐宋之际出现的产权结构逐步明晰化过程。美国经济学家李伯克(Gary D·Libecap)认为,“产权是政治制度。在配置对资源用途的决策权力以适应新的经济环境上,产权同时也规定了财富和政治权力的分配。……不同的产权安排不仅有不同的生产效应,而且有不同的分配效应。”①从土地制度的变迁来看,唐代前期承袭北魏以来实行的均田制。在均田制之下,农民所从国家得到的土地,包括口分田和永业田,除了拥有使用权外,并没有完整的所有权。国家干预土地的转让买卖,名义上仍是国有土地制度。唐玄宗开元二十三年九月敕说:“天下百姓口分永业田,频有处分,不准买卖典贴。如闻尚未能断,贫人失业,豪 --------------------------------- ① Gary D·Libecap:《产权合同中的分配问题》,(新制度经济学),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58页。 富兼并,宜更申明处分,切令禁止。若有违犯,科违敕罪,”①此外在均田制下仍然存在相当数量的私田。但这些私田往往充作口分田,其权利仍然受到国家的干预。②正因为如此,在均田制度下土地的产权是不明晰的。安史之乱前后,由于土地兼并、人口增加、以及赖以还授田地的国有荒地逐渐减少,均田制逐渐崩溃了。两税法实施后,国家不再禁止土地兼并,取代均田制的,是以庄园制为代表的私人土地所有制。唐宪宗元和十四年(819)敕说:“如闻诸道州府长吏等,或有本任得替后,遂于当处买百姓庄园舍宅。或因替代情弊,便破定正额两税,不出差科。今后有此色,并勒依元额为定。”③这道敕令实际上是承认了官吏所购买的土地,只要按原额交纳赋税,即为私有。这意味着较为完全的土地所有权开始由国家转入私人手中,这是土地产权明晰化第一步的标志之一。除此以外,从唐代后期开始,以土地和房宅等为主的不动产可以进行自由买卖和质典,在质典后原主人可以在相当长的时间内保持收回的权利,由此可见唐代后期对于产权中的物权与债权已经有较为明确的规定。④傅筑夫指出,自从唐代天宝以后,随着均田制的废弃,土地买卖不再有任何限制,成为地权转移的社会公认正常形式,也是法律承认的唯一方式。除了农民经常卖掉土地外,拥有大庄田的权贵豪门,也常常因为挥霍浪费或其他特殊原因,而将庄田卖掉,也成为民间地权转移的又一基本方式。而宋代的土地制度,不仅是唐代后期的继续,而且是唐代的进一步发展。⑤ 从唐代后期到宋代,土地产权明晰化的进程继续发展。宋代初年即已规定“垦田即为永业,官不收取其租。”⑥宋太宗至道元年(995)6月诏说:“应诸道州府军监管内旷土,并许民请佃,便为永业,仍免三年租调,三年外输税十之三。”⑦在真宗与仁宗朝亦再次颁布过类似的诏令。实际上,上述土地制度变化的趋势与土地产权的明晰化过程,正是在自唐代中期以后到宋代土地所有权的频繁转移中逐步实现的。漆侠认为,“两宋三百年土地兼并之不断发展,与土地占有、买卖政策的自由、放任有着密切的关系。当着土地兼并尚不算多么严重,国家赋役还在一定范围内增加之时,宋代土地政策或多或少地有利于自耕农经济的发展,对一部分客户的转化乃至上升为自耕农也具有积极的意义。从北宋客户比数下降,自耕农比数增长的这一事实中,就说明了这一点。”⑧唐宋之际,国家土地所有制继续衰落,土地私有制则得到更进一步的发展,并居于绝对优势的地位。 --------------------------- ① 《全唐文》卷30。 ② 杨际平:《唐令·田令的完整复原与今后均田制的研究》,《中国史研究》2002年第2期。③ 《唐会要》卷83《租税上》。 ④ 加藤繁:《中国经济史考证》第1卷《唐代不动产的“质”》,第230--232页。 ⑤ 傅筑夫:《中国经济史论丛》上册,三联书店1963年版,第13s一144页。 ⑥ 《宋史》卷173《食货上一·农田之制》。 ⑦ 《续资治通鉴长编》卷38。 ⑧ 漆侠,前引书,第235、339—344页。 唐宋之际,不仅仅是在土地制度方面出现了产权明晰化的趋向,在手工业的许多部门中同样也是如此。张泽咸指出,唐代的铜铁业没有广泛实施官营,各地铁矿在一定条件下听任百姓开采,设盐铁使收税,西北边沿地区出于政治原因不许私自设冶及采炼,朝廷在少数产铁地置官管理的官营铁冶。由此可见,凡由朝廷直接经营的屯田、牧监等所需铁器统一由官府冶铸供应,全国众多民户所需铁器,基本上出自各地私营冶铸者手中。而到宋代,私人冶铁业的规模更大,徐州地区的“冶户皆大家,藏镪巨万,常为盗贼所窥。”①可见这些私人矿冶资力之雄厚。②除此以外,即使是唐宋时代受到国家最严格控制,关系国家财政收入的盐业与茶业中,同样也出现了私人产权进入的过程。唐代中期以前,盐主要由私人生产。中唐以后,盐的生产由官府严格控制,但“煎贩之徒,无由止绝”,③可见众多的私人盐业生产,在厚利的驱使下,仍无法禁绝。从宋代开始,除了解州、安邑池盐的生产,仍由国家机构直接通过劳役制进行外,在四川井盐和两浙、淮东海盐的生产中,大多已通过井户与亭户进行经营。四川井户均为当地富豪,约有三四百家,自己出资,雇用盐工凿井及汲卤煮盐。而海盐亭户,则自己拥有盐田,以及犁、牛等工具。④而在茶业中同样如此。根据北宋神宗熙宁时知彭州吕陶的记载,彭州九陇县的私人茶园中,业主管理茶树和采摘茶叶,均通过“雇召人工”的方式来完成的。⑤漆侠指出,宋代的大茶园主还可以把自己的茶园分租给无茶园或茶园甚小的茶农。⑥可见在这样的私人茶园中,产权关系是十分明确的。在其他手工业领域中,如纺织业、造纸业、雕版印刷业、制瓷业中,这种情况同样在唐代至北宋出现。如《朝野佥载》中记载:“定州何明远大富,主宫中三驿,每于驿边起店停商,专以袭胡为业,赀财巨万,家有绫机五百张。”⑦反映唐代已有产权较明晰的私人手工业作坊。而宋代则在造纸、雕版印刷等新兴行业中出现大量私人作坊。宋代的成都府百花潭侧,“以纸为业者家其旁。”⑧五代后蜀宰相毋昭裔开始大规模私人雇工雕板印刷《文选》、《初学记》等书籍,他的子孙在宋代以售书致富。贾大泉指出,宋代四川私家刻书风气很盛,“宋时成都辛氏、临邛韩醇、蒲江魏了翁、眉州苏林、三台刘甲,都是有名的刻书之家。广都费氏进修堂、广都裴宅、西蜀崔氏书舍、眉山程舍人、眉山万卷堂、眉山书隐斋,都是著名的坊刻印书之所。……各刻书之家的竞争日益激烈,为了保护自身的信誉和发行图书的商业利益,他们还呈请官府保护,禁止翻版和另刻。”可见从唐代到宋代的四川地区,不仅在出版业中出现大量私人作坊,而且还出现明确的版权意识。⑨ 除了产权的明晰化趋势外,唐宋之际出现的另一个经济变迁趋势,是社会交易成本的逐步降低。美国经济学家弗鲁波顿和德国经济学家瑞切特指出,所谓交易成本,是指“要建立、使用和保障一项制度需要耗费实际资源。很明显,为了使社会和经济机制运行肯定要发生成本。……现在,制度经济学更广泛地把交易成本定义为包括所有与(1)制度或组织的建立或变迁,和(2)制度或组织的使用有关的成本。”⑩因此,在本文中论述的社会交易成本,主要是指制度和组织建立、变迁和运行所产生的成本。社会交易成本的高低主要取决于市场规模的大小与 -------------------- ① 苏轼:《东坡奏议》卷2《上皇帝书》。 ② 张泽咸:《唐代工商业》,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39页。 ③ 《册府元龟》卷494。 ④ 漆侠,前引书,第814—823页。 ⑤ 吕陶:《净德集》卷1《奏为官场买茶亏损园户致有词讼喧闹等状》。 ⑥ 漆侠,前引书,第755页。 ⑦ 张鷟:《朝野佥载》卷3。 ⑧ 袁说友:《笺纸谱》。 ⑨ 贾大泉:《宋代四川经济述论》,四川省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85年版,第16H一164页。⑩ EirikG·Furubotn、Rudolf Richtcr:《新制度经济学:一个评价),《新制度经济学》,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3、 种类,市场交易的机构与方式变化,交易信息的获取便利程度,商业合同的谈判和履行程度,商业信贷利率的高低等因素。美国经济学家克莱德.里德认为,16至17世纪西欧各国,如英国、荷兰经济的增长与法国和西班牙经济的停滞,与其交易成本的降低与上升有密切的联系。① 唐宋之际社会交易成本的降低,首先表现在社会商业信用的新体系逐渐形成与逐步完善化。在金融货币业方面,唐代后期,长安、扬州等商业发达城市中,豪商巨贾为便利货币的存取,已出现了许多专营钱币存取与贷出的金融机构柜坊,官吏豪商在柜坊中存钱,少则数万贯,多则至数百万贯。②同时,为解决钱币的远距离兑换问题,还出现了由藩镇设在长安的诸道进奏院和有势力富商经营的“飞钱”,实行货币汇兑业务。《新唐书·食货志》载:“时商贾至京师,委钱诸道进奏院及诸军、诸使富家,以轻装趋四方,合卷乃取之,号‘飞钱”’。柜坊和飞钱的出现,显示唐代后期的社会商业信用正在逐步形成。到北宋时期,社会商业信用体系更进一步发展,出现了种类繁多的信用票据和信用货币。缪坤和认为,宋代在社会经济活动中涌现出大量信用票据,主要包括如茶引、盐引等期票类交引,和交子、会子、便钱等汇票类兑换券两种类型。③加藤繁指出:“无论柜坊制度,或者飞钱制度,都是信任营业者,把钱物寄托给他们;而赊的制度,则信任对方,在收代价之前,先交付货物。……从飞钱、赊,以及因为赊而造成的种种票据的盛行看来,可以承认:在唐、宋,尤其在宋代,商界已经建立了信义,足以作为征象和证明的票据已经正在发达起来。”④ 社会商业信用新体系的建立,除了上述唐宋之际出现的钱币汇兑外,北宋时纸币交子的产生,正是社会商业信用建立的集中体现。从具有实际价值的金属货币铜钱,到仅仅是由民间富商在印刷图案的纸上签名题号,就可将其作为与铜钱同等价值的货币流通,必须是社会商业信用相当发达的产物。除金融货币方面的变迁外,在普通的商业交易中,唐宋之际也是商业信用上升的时代。加藤繁指出,商业消费信用与生产信用,在宋代已经盛行。苏轼在哲宗元祐七年(1092)知扬州时的奏议说:“商贾贩卖,例无见钱。若用见钱,则无利息。须今年索去年所卖,明年索今年赊,然后计算得行,彼此通济。”⑤在宋代的布帛、茶、盐等重要商品的大宗交易中,商人之间,尤其在客商与铺户之间相当盛行赊买和赊卖。“消费信用不过是为了缓和生活的穷迫,而生产信用能够增大资本的效力,促进物资的流转等,和一般的经济发展有密切的关系。”⑥由于商业信用的发展与广泛运用,北宋乾兴元年(1022)六月还以诏令的形式,制定丁关于赊买赊卖的法律,规定必须签订契约文书、规定支付现钱期限,要有担保人等,这是唐宋对商业信用的最初立法。商业信用的发展,大大提高了资本的利用率。法国经济史家布罗代尔说:“整个商业体系的存亡取决于信贷,一旦信贷停止,发动机就会卡壳。关键在于,这是一种为商业体系固有的并由该体系产生的信贷,一种‘内在的’和‘不计利息’的信贷。笛福认为这种信贷的蓬勃发展正是英国经济繁荣的秘密。”⑦唐宋之际的商业信贷当然尚未达到16—17世纪的欧洲水平,但相对于前代已经有相当的发展,这必然会激励商业经济走向繁荣。 --------------------- ① 克莱德·里德:<交易成本和十七世纪西欧的有差别增长》,转引自《经济发展辞典》,四川辞书出版社1989年版,第190页。 ② 见《太平广记》卷16《张老》、卷243《窦义》。 ③ 缪坤和:《宋代信用票据研究》,云南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2一14页。 ④ 加藤敏:《中国经济史考证》第2卷,商务印书馆1963年版。第5页。 ⑤ 苏轼:《东坡奏议》卷11。 ⑥ 加藤繁:《中国经济史考证》第2卷,第182一l88页。 ⑦ Femand Broudcl:《15至18世纪的物质文明、经济和资本主义》第2卷,三联书店1993年版,第411—412页。 交易成本的降低,还从唐代中后期至北宋时的金融业之中表现出来。李剑农指出,整个唐代的资本利率呈下降趋势,由唐代初年的100%逐渐下降到武宗会昌时的40%,虽然这里是指官本利率,但私人利率的降低,应是大抵相同。“此种利率逐渐降低之事实,自可认为商业资本逐渐增多之表征。”①实际上,从唐代到北宋,资本利率继续下降,到北宋神宗王安石实行青苗法与市易法时降到20%左右。青苗法规定“以常平耀本作青苗钱,散与人户,令出息二分,春散秋敛。”在市易法中,规定让商贾以田宅或金银作为抵押,向国家的市易务贷款,同样“出息十分之二。”②而当时民间的资本利率最低亦降到20—30%。③由此可见,从唐代后期到北宋,资本利率进一步下降,使资本的借贷成本逐渐低廉,这是唐宋之际社会资本总额增加和商业发展的重要因素。“资金投入经济生活决定着息率的变化,息率则是表现经济和贸易的健康状况的重大指标之一。息率在十五至十八世纪的欧洲几乎不断下跌,……这主要因为积累增加了资本总额,由于通货充沛,借贷利息相应下降。”④这里指15至18世纪的欧洲资本市场上利息率的下降,使商品经济得以活跃起来,这种情况同样在唐宋之际发生了。实际上,宋代的商人拥有的商业资本远远多于唐代,如北宋开封“资产百万者至多,十万而上比比皆是。”⑤“兼并豪猾之徒,居物逐利,多蓄缗钱,至三五十万以上,少者不减三五万。”⑥可见当时社会资本之富足。宋代商人的财力是十分雄厚的,如蜀商、南商、北商等都是当时有名的地方商人,其占近世中国商业界中坚的山西商人、徽州商人,也大体在这时开始显出身手。① 纸币的出现,是社会交易成本降低的重要例证。宋仁宗时的益州转运使张若谷和知益州薛田说:“川界用铁钱,小钱每十贯重六十五斤,折大钱一贯重十二斤。街市买卖,至三五贯文,即难以携持。自来交子之法,久为民便。”由于唐代中期以后长期出现的钱荒,导致流通的铜钱数量不足。长期的通货紧缩,使商业的发展受到许多限制。宋代虽然重视这一问题,北宋时平均每年的铜钱铸造额达到唐代后期的20—30倍左右,但通货仍不能适应商品经济发展的需要,尤其对一些经济发达地区如四川等,制约更为严重。宋政府把四川地区作为铁钱流通区,但铁钱币值较铜线低,使用和携带极为不便,造成交易费用大幅度上升。宋神宗时,“自陕府般铁钱一万贯至秦州,计用脚钱二千六百九十余贯。”⑧由陕府(今西安市)到秦州(今天水市)距离约300公里,铁钱的运费竟占了本身价值的四分之一还多,可见其交易成本之高。交子的出现,不仅使铸币流通不足的问题得到部分缓解,而且使川陕地区商业交易的成本大幅度降低,对于促进商品经济的发展起到巨大作用。实际上,以唐代的“飞钱”、宋代的“便钱”为代表的钱币汇兑业的发展和逐步完善化,同样降低了商业交易成本。《宋史·食货志》说:“先是,太祖时取唐飞钱故事,许民人钱京师,于诸州便换。其法:商人人钱左藏库,先经三司投牒,乃输于库。开宝三年,置便钱务,令商人人钱诣务陈牒,即辇致左藏库,给以券,仍敕诸州凡商人赍券至,当 ------------------------- ① 李剑农,前引书,第237—238页。② 《宋史》卷327《王安石传》。③袁采:《世范》卷3.④ Femand Braudel,前引书,第413页。⑤ 《续资治通鉴长编》卷85,大中祥符八年十一月乙已条。⑥ 宋祁:《景文集》卷28《乞损豪强优力农札子》。⑦ 傅衣凌:《明清时代商人及商业资本》,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2页;《宋朝事实》卷15《财用》。⑧ 《续资治通鉴长编》卷334,神宗元丰七年三月癸丑条。 日给付,违者科罚。至道末,商人人便钱一百七十余万贯,天禧末,增一百一十三万贯。至是,乃复增定加饶之数行焉。”①可见商业性货币汇兑业的发展,使商人在远程商业贸易中,大大节省了为长途搬运沉重的铜铁钱金属货币的费用,使商业交易费用也大大降低。 市场交易方式的变迁也同样起到降低交易成本的作用。唐宋之际的市场交易方式变迁,首先是坊市制的崩溃及街市商业的兴起。唐代市场的设立与管理同样有严格的制度,州县以上的市一般有规定的商业区域,在这些区域内设有许多同业商店的街区,市的周围同样有围墙,也与坊一样四面开门,市门同样实行朝开夕闭。唐代的商店一般只能设于市内,同时禁止市场夜间营业。②可见唐代前期对市场管制的严密。直到唐文宗开成年间,还规定“京夜市宜令禁断。”③可见直到唐代后期,还禁止市场在夜间进行交易。因此,商业交易无论从时间上还是在地域上,都受到较为严格的限制。这种严格的管理制度,自然加大了商业的交易成本。但是,这种对商品交易场所和时间的严格限制,到唐代后期已经松弛,到北宋前期,事实上已没有限制。加藤繁指出,“到了宋代,作为商业区域的市的制度已经破除,无论在场所上,无论在时间上,都没有受到制限,商店各个独立地随处设立于都城内外。”④商店可以和居民区混合设立,沿着大街开设。商业交易而且出现了夜市,延长了营业时间。根据《东京梦华录》的记载,北宋开封商业街区中的交易数量非常庞大,仅潘楼街附近的“金银綵帛交易之所,屋宇雄壮,门面广阔,望之森然,每一交易,动即千万,骇人闻见。”⑤可见随着市场交易形式的变化,交易成本也随之而下降,从而促进了商业的繁荣。其次,唐代中期以后,在农村地区草市和镇市的大量出现,也为商业交易费用的降低起了重要作用。张泽咸指出,唐以前,华北地区不见草市记载,自中唐至五代,华北的草市已是为数不少,五代时更是成批出现。而长江流域及其以南地区,中唐以后草市亦是为数众多。这些草市的出现,突破了商品交易的法定区域范围。⑥如宋代四川南部戎州与泸州沿边地区的居民,由于难以购买日用品与农具,请求设置草市。招募商人前来开店营业。宋神宗熙宁十年(1077)四月乙巳诏说:“戎泸州沿边地方,蕃汉人户所居,去州县远,或无可取买食用盐茶农具,人户愿于本地分,兴置草市,,招集人户住坐作业者。”⑦可见由于兴置草市可以大大减少当地居民的交易费用,所以当地人户才向官府作出设立草市的请求,并得到准许。 除此之外,唐宋时代降低交易成本的市场交易方式变化中,还包括商业贸易中介人一牙人制度的出现与普遍化。牙人在汉代即已出现,但张泽咸指出,牙人在唐代以前仍然较少介入商贸领域。从武则天时代起随着商品经济与边境贸易的发展而兴起,如安禄山与史思明二人即为互市牙郎。但牙人的大量出现是在中唐以后到五代十国时期,当时在商业交易中大量通过牙人。⑧如后唐明宗天成元年(926)十一月敕说,“在京市肆,凡是丝绢、斛斗、柴炭、一物以上,皆有牙人。”宋代商业交易中的牙人更为普遍。虽然牙人在交易中有时出现欺诈行为,但作为商业交易的中介人,牙人的出现,总的说来是增加了获取市场信息的便利程度,提高了商品交易效率,应是降低了商业的交易费用。 ----------------------- ① 《宋史》卷180《食货下二·钱币》。 ② 加藤繁,前引书, 第26l一265页。 ③ 《唐会要》卷86《市》。 ④ 加藤繁:《中国经济史考证》第1卷,第302页。 ⑤ 孟元老:《东京梦华录》卷2《东角楼街巷》。 ⑥ 张泽咸,前引书,第236—242页。 ⑦ 《续资治通鉴长编》卷281。 ⑧ 张泽咸,前引书,第341—345页。 整个社会交易成本的下降,就是在唐代中期起为国家控制最为严密的盐业中,也出现了这一趋势。郭正忠指出,北宋前期的官卖解盐,在民运官盐的情况下,利润率约在500—1 000%之间,其平均赢利倍数约在8—14倍左右,这一暴利是在官府把盐的运费部分转嫁到民间的条件下获得的。但在宋政府实行解盐通商政策后,由商人在京城、盐池和边地交纳钱款,换取交引券买盐,贩往西路、南路等指定地区销售。宋政府仅卖出交引券,不再承担销售的风险与费用,北宋真宗时出卖交引券的利润率竟高达4 000%以上,获利倍数达到60—65倍,到仁宗时利润率再创7 000%的新高,获利倍数竟高达88倍。所以郭正忠认为,由上述分析可见,“解盐官卖在两种情况下,即官付全部运费和一半运费的情况下,其利润率均远不如通商。”①也就是说,宋政府在不能完全强制民间百姓免费为官府运盐的情况下,以出卖交引券的方式,使商业资本进入到盐的运销环节中,从而降低了交易成本,同时宋政府也从中获得了更为丰厚的利益。漆侠认为,从唐代后期起到宋代,除设立国家税务机构征收商税之外,还设立针对商税与酒税的买扑制度,即把某一地区的商税或酒税,以固定的税额承包给私人,以减少官府开支。②这种作法,其实就是为降低专卖和商税征收的交易成本,让民间分享一部分税收利益的作法。当然,由于盐、茶、酒等商品专卖的利益大多数为国家所占有,即使实行通商制或买扑制,这些专卖商品的交易成本降低的程度仍是远不及非专卖商品的。 唐宋之际社会经济发生重大变化的又一个重要原因,是国家权力对一部分新兴的经济部门控制力的薄弱。这里所说国家权力对不同经济部门的控制力,主要指其通过征收赋税或直接占有等方式获取资源的能力。黄仁宇认为,唐宋王朝兴衰的背后原因,是当时的官僚机构虽已相当成熟,但其行政效率并不高,经济管理能力也十分粗疏,这是因为其缺乏现代商业组织的数字化管理技能,对数字无法作精密的核算。这种农业国家的行政管理,并不遵循经济原则,所以在社会出现大的变动时,对社会资源无法进行合理的征集与分配。③此论有相当的创见,不过黄氏没有认识到,正是由于唐宋王朝的官僚机构缺乏商业的数字化管理能力,因而唐宋王朝的国家权力对社会经济部门的控制,只能限于传统的农业和少数最重要的商品,如盐、茶、酒的专卖方面。而对于新兴的商业、金融业与作坊手工业等需要进行较精密的数字化管理的经济部门,则缺乏进行管理的能力,唐宋时期科举出身的官吏,极不擅长于此,唐代中后期对商业管理较为著名者,也仅刘晏一人而已。但这种情况的出现,反而为这些新兴的经济领域发展留下了回旋的空间。道格拉斯.诺思说:“国家的存在是经济增长的关键,然而国家又是人为经济衰退的根源;这一悖论使国家成为经济史研究的核心,在任何关于长期变迁的分析中,国家模型都将占据显要的一席。”④此外,唐宋之际中央集权的衰弱与地方势力的发展,在宏观上也削弱了国家权力对工商业发展的限制。 ------------------------ ① 郭正忠:《宋代盐业经济史》,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第686—694页。 ② 漆侠,前引书,第1002—1003页。 ③ 黄仁宇:《赫逊河畔谈中国历史》,三联书店1992年版,第115、183页。 ④ DouglaSS C·Nodh:《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20页。 唐代国家对农业的控制极为严密,因为“军国所资,咸出于租调。”①唐代前期实行均田制与租庸调赋税政策,按史家的研究,唐代均田制下的授田实际远不足百亩,在人口密集、经济发达的狭乡,最多的在30亩左右,甚至不过5亩、10亩。②唐代中原地区的粮食产量,普通在1石左右。③如以实际授田30亩,每亩平均产量l石计,每个丁男每年可收粮食30石,纳租2石,其田税率大致为6.6%左右。但还要加上调与庸的税收。唐代规定每个丁男每年交纳的调与庸共为绢2匹,按开元天宝时期的粟米与绢帛价格,粟米平均每石约200文,绢帛平均每匹约550文。④依此折算,相当于农民每个丁男还要向国家交纳5.5石粮食。这样算来,人口密集地区每个丁男的纳税率实际上为25%左右。这里还没有计算其它杂税的负担。唐德宗时以大历十四年的税额为准,实行两税法后,夏秋两税的税率未见记载,但按照安史之乱以后国家财政开支日益增加,财政困难的情况来看,农民每个丁男的负担不会低于实行租庸调法时。北宋的两税额,“大率中田亩收一石,输官一斗”,⑤即大致平均为10%左右,而且两宋时期并未有大的变化。这一税率大致与唐代相当。但宋代国家财政经常处于困竭状态,对农业税收的增加,主要是通过两税附加的杂税、以及所谓折科、折变和支移等变相加税的手段来进行,农民的实际负担并不会比唐代低。 但唐宋之际对工商业者的税收是较为优惠的。从商税征收的变化可以说明这一点。唐代前期的工商业者,除与一般民户同样交纳按资产多少规定交纳的户税与地税外,并未征收商税,其负担已较农民为低。到安史之乱以后,因为财政困难,方开始征收商税。到唐德宗建中元年(780)实行两税法时确定为三十税一,即3.3%左右,⑥远远低于农户的负担。到宋代的商税额则比唐代有所降低,当时“行者賫货,谓之过税,每千钱算二十;居者市鬻,谓之住税,每千钱算三十,大约如此,然无定制,其名物各随地宜而不一焉。”⑦过税相当于商品流通税,住税相当于营业税,也就是说,宋代的商税率,大致为3%和2%,比唐代后期降低了。显示国家权力对商业的征税力度,唐宋时期比农业要低得多。可见唐宋时期国家权力对农业的控制力,始终远高于对工商业(除盐、茶等专卖商品外)。由农业取得的财政收入,直到北宋初期,仍然在国家财政收入中占有最大的比重。 唐代中期以后,由于国家财政的困难,通过农业部门榨取的收入毕竟有限,远远不能满足不断增长的财政开支,于是对工商业收取的专卖收入与税收,在国家财政收入的比重中不断增大。安史之乱后对盐实行专卖制度,当时“天下之赋,盐利居半,宫闱服御、军鑲、百官禄俸皆仰给焉。”以后对商品的专卖,又扩展到茶、酒、醋等方面。因此,国家权力对盐、茶等商品的控制非常严密,所谓“茶、盐之法益密”,私贩盐、茶在一定数量以上均处以死刑,而“茶商所过州县有重税。”⑧但是,即使是盐、茶业中,仍有私人商业资本的空间,范仲淹说:“茶盐商税之人,但分 ------------------------ ① 《文献通考·田赋考》四,历代田赋之制。 ② 王仲荦:《隋唐五代史》上册,上海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243—244页;朱大渭、张泽咸:《中国封建社会经济史》第2册,齐鲁书社、文津出版社1996年版:第433—434页。. ③ 胡戟:《唐代粮食亩产量》,《西北大学学报》1980年第3期;吴章铨:《唐代农民问题研究》,台北中国学术著作奖助委员会1963年;王仲荦,前引书,第373页。 ④ 彭信威:《中国货币史》上册,群联出版社1954年版,第205—206页。 . ⑤ 张方平:《乐全集》卷14《食货论·赋税》。 ⑥ 张泽咸:《唐五代赋役史草》,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190—19l页。 ⑦ 《宋史》卷186《商税》。 ⑧ 《新唐书》卷54《食货四》。 减商贾之利尔,于商贾未甚有害也。”①如宋代四川的私人井户约有三四百家,雇用的盐工有七八千人,其经济力量十分雄厚。宋政府在四川之外的地区实行盐钞法后,许多盐商仍因此而致富,有的人甚至家资巨亿。”② 不过,在以上盐、茶、酒等在国家权力严密控制的禁榷产业之外,唐宋之际的工商业得到迅速的发展。从唐代到北宋对由于商品经济发展而产生的许多新兴部门,包括金融、货币汇兑、票据交易、商品储存与批发等,国家控制力较为薄弱,使得在这些部门中的市场规律得到较为充分的体现,促进了这些产业的迅速发展。如在农业生产领域中以新兴的经济作物果树、甘蔗、蔬菜、花卉、棉花以及传统经济作物桑麻等,北宋均出现了大批经济作物种植的专业户,其商品化程度也较唐代为高,并出现了一批依托上述经济作物发展起来的手工业,如四川遂州的制糖业、遍及全国的麻纺织业与岭南地区的棉纺织业。在手工业方面,有冶铁业、井盐业、造船业、制瓷业、建筑业、造纸业与雕版印刷业等,这些产业由于受国家权力的控制较弱,主要由民间工商业者经营,所以均得到迅速的发展。③漆侠认为,宋代从事丝织业的机户,全国已达10万户左右,可见其规模之大。④宋代商业利润最大的行业,包括交引铺、金银彩帛铺、邸店、停塌以及从事长途贩运及海外贸易的大行商等,他们的“每一交易,动即千万,骇人听闻。”⑤这样具有优厚利润的行业,仍然主要由私人商业资本经营,可见国家政权缺乏对私人商业资本的控制能力,从唐代中期起虽然对盐、茶、酒等几种最重要的商品实行国家专卖制度,但科举制度出身的官僚缺乏对规模不断增大、市场日益复杂的商品经济的管理能力,宋代官僚,经常以奉行“祖宗家法”为圭臬,正是缺少适应社会经济变化管理能力的一种表现,这样,就仍为私人商业资本的发展提供了很大的空间。 除了对市场的控制日益松弛外,唐宋之际国家权力对金融的控制力也很薄弱。首先是对货币发行的控制,这是现代国家权力控制最为严密的领域。但唐代初年即曾把铸造货币的部分权力赐给秦王、齐王等王公大臣,到武则天以后,天下“盗铸蜂起,江淮游民依大山陂海以铸,吏莫能捕。”到玄宗开元时,宰相张九龄与信安郡王李棉甚至建议允许民间铸造钱币,虽未能实行,而实际上已变相承认民间私铸钱币,“京师权豪,岁岁取之,舟车相属。”私铸钱币仍然通行民间。到宋代,就连货币也未能统一,形成了铜钱区、铁钱区与铜铁钱兼行区,这应是宋代官僚机构对金融货币控制力下降的表现。甚至纸币的发行也是由成都民间富商首创,在宋太宗淳化至道年间(990—997)开始出现交子,到仁宗天圣元年(1023)以前,民间交子的流通已发展为16家富商联合担保发行的制度。 国家权力控制薄弱的另一个金融领域,是货币的汇兑业。《新唐书·食货志》载,唐宪宗时,“商贾到京师,委钱诸道进奏院及诸军、诸使、富家,以轻装趋四方,合券乃取之,号‘飞钱’。”可见唐代后期商业的发展,需要货币汇兑业。而唐政府对飞钱的出现,首先是禁止,“京兆尹裴武请禁与商贾飞钱者,搜索诸坊。”⑥但禁止货币的兑换引起了京城流通货币的减少,元和七年(812),户部侍郎、判度支卢坦和盐铁使王播等上奏说,当时京城流通的现钱减少,“盖缘比来不 ------------------------- ① 《续资治通鉴长编》卷14l,仁宗庆历三年六月甲辰条。 ② 漆侠,前引书,第823、859页。 ③ 陈智超、乔幼梅:《中国封建社会经济史》第3卷,齐鲁书社、文津出版社1996年版,第201一233页。 ④ 漆侠,前引书,第644页。 ⑤盂元老:《东京梦华录》卷2。 ⑥ 《新唐书》卷54《食货四》。 许商人便换,因兹家有滞藏,所以物价转轻,钱多不出。臣等今商量,伏请许令商人于户部、度支、盐铁三司,任便换现钱,一切依旧禁约。”①但这种官府的货币汇兑要增收百分之十的汇费,结果没有商人前来汇兑,只好改为与商人“敌贯而易之”,即实行平价汇兑的办法,方能维持下去。②可见唐代的中央政府对货币汇兑的控制能力,远不及民间的富商。在这次国家与商人争夺对货币汇兑主导权的斗争中,商人取得了胜利。唐王朝自建立之初,就在中央和地方各级官府中设置“公廨本钱”,作为放高利贷的资本,利率竟达60—70%之多,其利息作为官吏俸禄的补充,直到唐代后期依然沿袭,成为唐代的弊政,可见唐王朝控制金融信贷领域手法的拙劣。北宋神宗时的王安石变法中,实行“青苗法”,由国家借贷货币给民户,以夺取民间高利贷商人的信贷利润。但当时即受到朝野各方的强烈反对。变法失败后,青苗法罢废,宋政府控制金融信贷领域的努力再次失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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