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经济学与中国法学
刘迎霜 2011-03-02
法律经济学(Economics of Law),亦称法律的经济分析(Economic Analysis of Law ),是20世纪50-60年代发展起来的一门经济学与法学交叉的边缘学科,也是当代西方经济学和当代法学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学术流派。因其视角新颖,方法独特和具有实际运用价值,因而引人注目,影响不断扩大,在法学界尤其在法理学界地位日益提高。在国际法律经济学运动的迅猛冲击下,我国学术界对法律经济学研究进行了积极回应。
法律经济学的形成和发展
经济学和法学的真正结合始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当时严重的经济危机对社会经济秩序造成剧烈冲击,使法律显得非常苍白、无力与无能,这促使人们寻求新的法律模式。这就必然要求改变传统的法学研究内容,改变纯粹的逻辑推理式的法律演绎和归纳法,干是在美国兴起了法律现实运动,学界开始真正将经济学作为研究法律现象的基础和工具。这个时期的法律经济学的发展,得益于当时制度经济学的兴起。制度经济学派的代表人物凡勃伦和康芒斯对产业关系、行政机构、公用管理、工人补偿和失业保险等重大问题发生在制度内的个人经济行为进行分析,认识到美国最高法院的关键作用,以及最高法院工作规则中的是非界限。康芒斯对法律制度问题进行经济分析得出的理论见解是现代法律经济学最重要的理论来源。其《资本主义的法律基础》和《制度经济学》对后来的法律经济学研究具有重大影响。早期制度经济学家对法律的经济分析是在对古典经济理论批判的同时,推崇国家对经济活动的依法干预,它反映了以凯恩斯主义为基础的国家干预经济理论和实践的时代特征。
20世纪60年代是法律经济学的初创阶段。罗纳德。H.科斯1937年在《经济学》杂志发表了《企业的性质》,1960年在《法律与经济杂志》发表了《社会成本问题》。这两篇论文建立了用经济学的术语分析法律权利和责任的方法,被视为法律经济学的“经典”。科斯在文章中提出的有关法和整个法律制度的内在经济逻辑的观点,被视为“科斯定理”。1961年,卡拉布雷西在《耶鲁法学》发表了《关于风险分配和侵权法的一些思考》,从风险分配的角度思考侵权法,反对侵权法中流行的道德理论,是从经济学视角研究传统法学领域的首次尝试。阿尔钱恩的《关于财产权的经济学》试图将效用最大化理论扩展到法律制度的研究,从而表明不仅是经济制度决定了特定的经济,现象,而且,财产权的进化、发展本身也是受经济力量支配的。《关干风险分配和侵权法的一些思考》和《关于财产权的经济学》这两篇论文的研究内容涉及到了普通法的两个非常重要的领域—财产法和侵权法,标志着经济学的分析进入了传统上属于法学家研究的具体领域。
1973年,法律经济学的集大成者、芝加哥大学法学院的理查德?A?波斯纳教授出版了他的着作《法律的经济分析》,这是一部类似于法律经济学“百科全书”的经典作品,标志着法律经济学完整的理论体系的建立。该着作不仅全面吸收了以往对法律经济分析的各种研究方法和成果,而且将法律经济学的视角从以往的经济法律领域全面扩大到非经济领域,在现存的法律体系基础上构建了全面阐述法律的经济原则的宏大体系。他运用新自由主义的经济学原理和方法,对几乎全部法律部门进行了收益分析和评价,试图揭示其中的经济基础和经济逻辑。
从20世纪90年代以来,法律经济学运动越来越明显地呈现出两种不同的学术倾向:一是以波斯纳等人为代表的主流法律经济学,他们使新古典主义经济学的研究方法在法律经济学研究中得到进一步扩展和加深运用,同时也在批评质疑下对“效率主题”做了一些调整,以增强假说的现实性和预测力;二是逐渐形成了一些非主流学派,如制度经济分析法学派奥地利经济分析法学派等。但由于除新古典经济学以外的经济学其成熟程度还不能为法律分析提供足够的工具,因此,这些学派目前只是提出一些基本的观念,离系统分析还有相当远的距离。
法律经济学发展到今天,已经使经济学理论和方法几乎应用到了法律和法学的各个领域。法律学、立法学、宪法、行政法、诉讼法、公司法、合同法、知识产权法、国际贸易法等等各个领域都受益于经济分析的方法或受到了经济分析方法的冲击。但是,由于法律经济学的研究思路根本不同于传统的法学思维方式,其发展趋势主要受制于新古典主义经济学的研究方法在其中的进一步扩展和加深运用,这是一个十分艰难曲折的进程。
法律经济学与中国法律改革
法律经济学自上个世纪末传人中国后,给中国法学界和经济学界带来了-股新鲜的空气,也引起了传统法学的变革。经济分析工具的引人、效率价值的张扬与制度贯彻、全新理论范式的确立,在方法论上冲击着法学研究的固有思维弱点,在理论构建上发掘了传统法学的诸多盲区;在实践开拓上提供了政策和制度选择的依据。
中国传统法学一直不重视甚至拒绝将效率纳人法律的价值范畴之中,中国法学家们因为习惯于把公平、正义和其他原则作为参考坐标,而不习惯于接受“效率”、“成本”、“价格”、“财富的最大化”、“均衡”、“资源配置”等等概念,因此法律经济学在中国的最初发展不自然,十分生硬,甚至艰难。但是,中国法学家们无法拒绝市场经济的挑战、经济学家们咄咄逼人之势、责无旁贷的司法改革和法治建设的重任以及国际法律经济学运动的迅猛冲击,伴随中国市场的推进,对经济增长源泉之谜的探索以及对制度演进的谋求,诱发了中国学术界对法律经济学研究的敏锐体悟与积极回应。法律经济学的燎原之势必定会为中国改革路径的选择、制度安排的创新、经济绩效的提高等框架性问题提供根本的启示与指导,法律经济学的发展必将革新中国传统法学。 首先,对法律的经济分析,特别是对经济法制体系及法治化过程的成本收益综合分析,预示着我国的法学研究有可能突破以统治阶级意志为纲的法律本质论和不能理论联系实际的“概念法学”之案臼。运用法律经济学的研究方法,通过引入法律市场、法律生产、法律投人产出、法律供求和法律均衡等新的研究工具,才能从法律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存在和发展的基本规律出发,揭示其社会本质和内在规律。
第二,法律经济学将道德的人还原成自然的和社会的人来研究。法律经济学是从经济学中的理性人假设出发来研究法律行为的,认为每一个进入法律关系的当事人都是理性的、追求个人效用最大化的“经济人”,成本——收益分析是人的基本思维方式,这种思维方式不具有道德意义上的可抑或者可扬性。因此,法律经济学的发展,必将为我国法学研究在主体的动机问题和道德与法律的关系等问题上另辟蹊径:法学研究的主要兴趣不在于道德问题,而在于模式如何发生作用。
第三,效率成为我国法律的基本价值目标之一法的目标就是法的价值取向。长期以来,我国传统法理学一直将公平、正义视为法律的唯一价值口标,而法律经济学的核心概念是“效率”,这不仅仅为我们认识和评价法律提供了新的观念和视角,更重要的是使法律成为一种活生生的社会工程,把法律和当代社会发展所面临的某些最基本方面联系在一起,并提供了一把新的打开法律社会工程之门的钥匙。效率应当是中国法律改革的主要目标,效率概念在事实上支配着法律的制定和执行。效率作为法律的价值,不仅仅是规范的问题,更主要是实证的问题。从司法实践角度来看,同国外的法官办案效率相比,我国法院办案效率相对较低,有相当比例的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间内审结。而根据微观经济学理论,最佳效率是边际成本与边际效益处在相等的均衡点上,因此,效率目标的实现不能一味追求节省法律改革成本,而导致成本投人不足,也不能一味加大投人法律改革成本,而导致成本浪费。
第四,均衡是法律经济学和中国法律改革的共同要求。均衡指因为每一方遵守它,因为违反或规避法规能够使他的境况变得更好。总之,今后我国不论是从法律的供需,法律的制定还是具体法律规则的设计都应实现“均衡”。
最后,法律经济学使得我国法律的视野远远超出了其传统的范围。法律经济学给我们的启示不仅仅限于具体制度的设计,更主要的是给我们的法学带来一种外部的力量,一种观念上的变革。这种外部力量可以解释经济学,尤其可以解释法学本身所不能解释的许多问题。或者说,法律经济学使得法律的关注不再局限于法律推演本身,而回归到了其应当关注的社会及社会的经济发展和个体理性,使得法律与整个社会的发展融为一体。
虽然,我国的法律经济学研究起步较晚,但是学者们经过二十余年的研究和开拓,使这门新兴学科在广度和深度上都有所进展,也追寻到自身的发展规律和趋势。我国的法律经济学表现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发展趋势。第一,法律经济学正从局部发展到全局。法律经济学从法学、经济学向管理学、伦理学、哲学等多个学科全面渗透。法律经济学将从一种研究方法、一种学术思潮进化为独立学科。第二,经济学家和法学家联手研究的趋势加强。这不仅克服了原来经济学家和法学家各自为政重复劳动的局面,而且,经济学家和法学家不同知识结构的优势互补和思想观念都同时达到最大目标而趋于持久存在的相互作用形式,有效率的法律制度就是努力使法律供求趋向均衡。当前,中国法律存在的不均衡状态直接影响着法治进程,其改革的目标就是要使法律制度和市场经济的供求之间从不均衡过渡到均衡,即我们要尽量避免市场经济中法律服务严重短缺的情况发生。这种均衡应当体现在立法、司法、执法、守法各个方面。从具体的法律规则的制定来看,法律经济学上均衡的意义是指法律规则给予人民的制度安排必须实现均衡,否则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就会受到激励去违反或规避法规,而不是去的碰撞冲击,必然进一步深化法律经济学的研究。第三,法律经济学正从基础理论研究向部门法研究和实务研究发展。如周林彬教授的《物权法新论—一种法律经济分析的观点》、刘茂林的《知识产权的经济分析》和王成的《侵权损害赔偿的经济分析》等。第四,研究的重心从理论界逐步向实务界转移,重点是提高立法效率的研究。运用法律经济学的理论和方法,对我国法律制度和相关问题进行经济分析,将学术成果转化成立法和司法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