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经济学
试论反思法律经济学主流范式下的金融法移植
论文摘要 随着金融市场飞速发展,我国在金融法律移植上也做了许多重要而有益的尝试,而如何才能有效地进行法律移植学界仍然莫衷一是。或可从公共政策选择、利益博弈以及宏观经济学等法律经济学角度,通过对当下法律经济学主流范式与我国金融法移植现状的进行反思,以期能为我国金融法律移植梳理出一个大致清晰的脉络。论文关键词 法律移植 法律经济学分析 公共政策 金融法一、主流法律经济学分析范式主流法律经济学对法律问题进行分析、评价和预测,其基本内容是以经济合理性或理性选择的方法来评价法律权利的不同分配所带来的一致性和效率,其所涉及的经济学理论基础主要是新古典主义微观经济学的基本范畴和有关原理,包括“普通法的效率假说”及其中所包含的“看不见的手”原理。主流法律经济学存在的最主要的缺陷是缺乏对政治过程中的权力、意识形态等因素的政治经济学分析,忽视了政治过程在公共政策制定和法律决策中的重要影响。为了弥补上述缺陷,应当建构一种“法律经济学的现实主义范式”。 法律经济学通过对经济规律的观察从事事前研究,将法律制度不仅仅看作是出现事故之后的善后补偿、救济措施,更是一种联
试论国际贸易术语的风险转移规则——从法律经济学角度透视
论文摘要:在国际货物贸易中,风险转移关系到每个人的亲身利益,是国际货物买卖中最具现实意义的问题,它是买卖双方承担货损责任的关键。各国法律和国际条约都对此问题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但是缺乏统一性,尤其是适用法律方面,显得十分繁琐无序,这无疑增加了国际贸易的无序性和危险性,不利于经济贸易的发展国际货物买卖的国际惯例主要是指现行的(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共收集了l3个贸易术语,每一个对其风险转移都有明确的规定在国际货物买卖中,风险转移的关键是时间,本文试从法律经济学的角度对影响风险转移的相关因素进行研究,并对其利弊作了比较分析,尝试提出一种新的思路来解决风险转移问题论文关键字:风险 风险转移 风险成本 法律经济学一、风险和风险转移的基本概念风险是买卖合同必须考虑的问题,它关系到买卖双方的切身利益,但是法律却没有给出一个明确的定义。不论是中国的《合同法》、英美法系的《货物买卖法》,还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对此均未作一—明确定义。而风险转移是用来确定买卖双方当事人对这些可能发生的各种货物意外损失的承担责任何时由卖方转移到买方。在
法律经济学与中国法学
法律经济学(Economics of Law),亦称法律的经济分析(Economic Analysis of Law ),是20世纪50-60年代发展起来的一门经济学与法学交叉的边缘学科,也是当代西方经济学和当代法学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学术流派。因其视角新颖,方法独特和具有实际运用价值,因而引人注目,影响不断扩大,在法学界尤其在法理学界地位日益提高。在国际法律经济学运动的迅猛冲击下,我国学术界对法律经济学研究进行了积极回应。法律经济学的形成和发展经济学和法学的真正结合始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当时严重的经济危机对社会经济秩序造成剧烈冲击,使法律显得非常苍白、无力与无能,这促使人们寻求新的法律模式。这就必然要求改变传统的法学研究内容,改变纯粹的逻辑推理式的法律演绎和归纳法,干是在美国兴起了法律现实运动,学界开始真正将经济学作为研究法律现象的基础和工具。这个时期的法律经济学的发展,得益于当时制度经济学的兴起。制度经济学派的代表人物凡勃伦和康芒斯对产业关系、行政机构、公用管理、工人补偿和失业保险等重大问题发生在制度内的个人经济行为进行分析,认识到美国最高法院的关
公司治理结构中会计目标的法律经济学解释——论析我国会计法律制度的完善
【论文关键词】公司治理;会计目标;法律经济学;会计立法【论文摘要】公司治理涉及各种利益相关者责权利的划分和制衡。会计是连接权利和利益的纽带,会计信息质量在公司治理结构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公司治理中对各种利益相关者的约束与制衡机制需要以会计信息作保障。会计目标与公司治理目标具有内在的关联性,在我国公司目前所处的经济环境下,公司目标是影响公司治理结构的重要因素会计法律制度的完善对我国公司治理具有重要的意义。一、引言公司治理是指连接并规范所有者、支配者、决策者、执行者以及使用者相互关系的权、责、利关系合理匹配的制度安排。从本质上讲,公司治理结构是企业所有权安排的具体化,是有关公司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分配的一整套法律、文化和制度性安排,这些安排决定了公司的目标、行为,决定了公司利益相关者中在公司治理关系中的地位。股东、经管阶层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对企业实际控制权的影响最终表现为对其利益实现程度的影响,而公司会计活动的结果,具有直接调节各利益相关主体利益的作用。因此,在公司治理中,会计目标的实现与公司治理目标具有内在的关联性。一方面,会计功能的发挥与控
法律经济学视野下的农村土地产权
一、法律经济学与中国改革法律经济学试图回答关于法律规则的两类基本问题。一类是实证性的:关于法律规则对行为的影响与后果。例如,对引起汽车事故的哪一方施加法律责任会导致更少的事故?另一类问题是规范性的:关于法律规则的社会欲求性。最重要的是,法律经济学试图把实证与规范结合起来,通过科学设计的法律规则实现法律规范所要实现的目标,追求法律规范的实际效果。[i]以此看农村土地产权的变迁,我们发现,农村土地产权是与中国改革的进程相一致的。中国改革开放三十年之所以取得成功,很多学者试图将其归因于其非常规的经济政策,即混合所有制、模糊产权及政府大力干预的综合,即所谓的“北京共识”。土地是一切物质财富的源泉,改革开放三十年土地政策上则表现为“有意的制度模糊”:中国的农村改革之所以会取得成功,关键在于中央政府经过审慎的考虑之后,决定将本该成纲成条、没有任何歧义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隐藏在模棱两可的迷雾之中[ii]。邓小平的改革思路是:“让一部分人、一部分地区先富起来”,然后“消除两极分化,最终实现共同富裕。”可以说,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正是邓小平改革思路的具体化制度设计。改革开
浅析波斯纳的法律经济分析
论文关键词:法律经济波斯纳论文摘要:波斯纳是法律经济分析学的主要代表人物,集大成者,对法律经济学运动的发展作出了卓越的贡献。本文在介绍法律经济学的理论渊源、代表人物及发展简史的前提下,接着主要论述了波斯纳与法律经济分析,最后在评议波斯纳的法律经济学的塞础上结合我国法律经济学的研究与经济建设现状,展望法经济学在我国逐渐壮大。法律经济学又称为经济法律学、法律和经济学、法律的经济学、法律的经济分析等等。关于法律经济思想学派的称谓,的确是多样,但基本都大同小异。综合诸多关于法律经济学的称谓及定义,可以把法律经济学定义为“法律经济学是用经济学的方法和理论,而且主要是公共选择理论及其他有关实证和规范方法考察、研究法律和法律制度的形成、结构、过程、效果、效率及未来发展的学科,它是法学和经济学科际整合的边缘学科。方面,它以人类社会的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故成为法学的一个分支学科或法理学的一大流派;另一方面,由于它的经济理论与方法为其指导思想和研究方法、工具,故又是经济学的分支学科。一、法律经济思想与波斯纳(一)思想渊源1功力主义
法律经济学学科构建探析
摘要:法律经济学是法学和经济学的一种新的研究方法。法律经济学的发展史也印证了法律经济学是研究方法创新的结果。法律经济学从萌芽、初创、产生到发展,历经两个多世纪的演化,有着丰富的理论和实践研究成果,被冠以不同的称谓、被赋予丰富的内涵。法律经济学的概念具有多元化、动态、法学与经济学相结合的本质特征。关键词:法律经济学;研究方法;法律的经济分析;法学法律经济学从萌芽、初创、产生到发展,历经两个多世纪的演化,其丰富的理论和实践研究成果在学术界及实务界中影响深远。但,国外学者至今仍未对“法律经济学”这一概念达共识。由于法律经济学涉足经济学与法学两大领域且不同学科背景的学者对法律经济学拥有不同的学术世界观,加上,法律经济学的理论和研究范围在不断地发展,“法律经济学”也因此被冠以不同的称谓、被赋予丰富的内涵。就名称而言, Law and Economics、EconomicAnalysis ofLaw、EconomicApproach toLaw、Eco-nomics ofLaw、Jurisprudence ofEconomicAnalysis等都被不同的学者所采用
法律经济学视角下的默认规则
【摘要】英美法系的法官们为合同所欠缺的内容进行补充的条款传统上被称为“默示条款”,而被添加的默示条款形成之前的规则如今通常被称为“默认规则”。默认规则既包括立法上的默认规则,又包括司法上的默认规则。根据合同漏洞形成的原因,可以大体上将默认规则分为两类:多数的默认规则和惩罚性默认规则。只有法律经济学的进路可以更好地提出一个令人信服的关于确立默认规则的规范性学说。从实证的角度考察,我国合同法规定了立法上的默认规则,我国司法实践中也存在着司法上的默认规则,但是至今它们仍没有引起我国理论界的普遍重视。【关键词】合同法;默认规则;法律经济学1默认规则的含义及其分类合同法上的意思自治原则要求,法官不能为当事人直接订立合同,并且填补合同漏洞也应当体现当事人意思的要素,因而在英美法上,法官为了否认自己的填补合同漏洞行为是在重新为当事人订立合同,便将这一行为标榜为,在探寻当事人的某些暗含的、隐含的合意或者说是合同条款,又称默示条款。既然默示条款是法院在做出法律决策时针对合同的漏洞所添加的条款,那么如果一种情形曾多次发生,法院便可以推断对该情形所补充的条款是
行为法律经济学:新知还是旧论
摘 要:行为法律经济学的新近崛起挑战了主流法律经济学的理论公设,拓宽了法律的经济分析的研究领域,但同时也引起了主流学者如波斯纳等的诘难。双方在理性概念、经济学行为研究方法的证据支持、“互惠人”模型及其法律应用等论题上展开了激烈的交锋。从整体上观察,论战各方其实只是名义之争,相互融合的趋势显然。作为这次学术论战的潜在影响,国内相关的理论研究和政策实践将会获得相当程度的促进功用。关键词:行为法律经济学;波斯纳;桑斯坦;“互惠人”模型1998年5月,凯斯·桑斯坦、理查德·塞勒和克里斯丁·杰罗斯三人联名在《斯坦福法律评论》第50卷上发表了《行为法律经济学的进路》一文。在该文中,桑斯坦等对有关行为经济学在法律现象研究中的一些初期应用成果予以概括总结,首次提出“行为法律经济学”(Behavioral Law and Economics)概念,并且搭建起大略的理论体系框架,即法律的经济分析之行为研究的实证、对策和规范三个层面,以此挑战以理查德·波斯纳为代表的主流法律经济学理论,试图进一步拓展法律经济学的理论空间。(Jolls,et al,1998)在此意义上,桑斯坦
效率与公平的价值选择持有型犯罪的法律经济学思考
摘要:效率与公平是一个历久弥新的法律经济学课题。持有型犯罪与普通型犯罪对效率与公平的影响区别甚大。借鉴法律经济学长于利用的模型、公式分析两类犯罪的犯罪构成、司法资源量(成本投入) 和犯罪惩治量(收益产出) ,显现出持有型犯罪的刑法设定,提高了惩治此类犯罪的效率,但降低了刑法惩治犯罪所应实现的公平价值。在法律经济学视野中,合理框定效率与公平的价值目标,是未来我国刑法制度理性化与日趋完善的应有之义。 Abstract Efficiency and fairness is an old and gradually reborn problem about economic laws.The crime of illegal possession is different from the type of common crime in affecting efficiency and fairness. The paper analyzes the composition of judicial resources and the quantity of criminal castig
“澳洲的兔子”——法律经济学的兴起及发展
文章摘要:学是用经济学的与法律的一门新兴边缘性学科。其在短短几十年里,在西方尤其在美国得到迅速,并传入我国。对法律经济学一方面应看到它的研究方法与观察视角的新颖性与独特性;但另一方面也不能片面夸大其作用,将法学泛经济化。关键词:法律经济学 效益资源配置 法律现实运动 法学泛经济化 法律的经济价值 定量 事前分析本世纪70年代以来,一门新兴的边缘性、交叉性学科“法律经济学”,作为一门新的法学流派,开始跻身于传统法学流派之林,并因其视角之新颖,方法之独特和实际的运用价值,越来越引人注目,不断扩大,在法学界尤其在西方法界地位日益提高。法律经济学的研究已发展成为一门新兴的学科,成为许多高等院校的重要课程,并且拥有自己的专门的学术刊物和有关的学术研究机构。本文试图从法律经济学的基本概念,发展轨迹和当前研究状况方面对其作一个简单介绍,并予简略评析。一、法律经济学的基本概念:所谓法律经济学,即用经济学的概念与方法去研究法律问题的一门学科。在西方尤其在美国,一般将其称为“法学与经济学”。例如,该理论研究领域中最具权威性、代表性的刊物就冠名为
“澳大利亚的兔子”——法律经济学的兴起及发展
文章摘要:学是用经济学的与法律的一门新兴边缘性学科。其在短短几十年里,在西方尤其在美国得到迅速,并传入我国。对法律经济学一方面应看到它的研究方法与观察视角的新颖性与独特性;但另一方面也不能片面夸大其作用,将法学泛经济化。关键词:法律经济学效益资源配置法律现实运动法学泛经济化法律的经济价值定量事前分析本世纪70年代以来,一门新兴的边缘性、交叉性学科“法律经济学”,作为一门新的法学流派,开始跻身于传统法学流派之林,并因其视角之新颖,方法之独特和实际的运用价值,越来越引人注目,不断扩大,在法学界尤其在西方法界地位日益提高。法律经济学的研究已发展成为一门新兴的学科,成为许多高等院校的重要课程,并且拥有自己的专门的学术刊物和有关的学术研究机构。本文试图从法律经济学的基本概念,发展轨迹和当前研究状况方面对其作一个简单介绍,并予简略评析。一、法律经济学的基本概念:所谓法律经济学,即用经济学的概念与方法去研究法律问题的一门学科。在西方尤其在美国,一般将其称为“法学与经济学”。例如,该理论研究领域中最具权威性、代表性的刊物就冠名为“法学与经济
法律经济学基础理论之研究
中文摘要 国内学至今,基本入门仍缺乏,学者间也缺乏共同接受的基础,本文撰写即以此二者为目标。本文第二部份首先介绍经济的最基本观念,并说明法律学领域适用经济分析的空间;第三部份叙述两个主要法律目的-财富极大和公平正义,以及从事经济分析所使用的方法--序列分析、财富极大、成本极小;第四部份探讨法律手段的成本及其与精确的关系;第五部份阐述经济分析的限制,以避免有经济分析万能的错误印象;第六部份说明经济分析所采取的四个步骤;第七部份归纳前述观点,作为本文的结论。关键词:法律经济学、法律的经济分析、经济分析方法、法学方法 壹、引言 法律经济学(Law and Economics)又称为法律的经济分析(Economic Analysis of Law), [1]也有人称为经济分析法学 [2],指适用经济学的理论和方法到整个法律体系 [3],具体地说,就是以经济学的理论和方法法律,或以法律为分析的对象,而以经济分析为分析的方法。 [4]近年来采用此研究方法以解释适用法律的法律学者有逐渐增多的趋势 [5],这代表法律经济学在我国已逐渐受到重视,从纯粹介绍迈向移植的阶段。
法律经济学与社会关怀
作为法学与学之间交叉的一门边缘学科,经济学当初刚被介绍到来时即引起了学术界广泛的关注。它从经济学成本投入与资源分配等角度出发,对法律与制度的安排作经济的,以期使这种安排达到最佳效益。作为一门新兴学科,法律经济学开阔了法学领域的新视野,对于解释现行的法律制度,预测其趋势有着积极的意义。但是,令笔者忧虑的是,作为在当今中国雄霸学术界控制着话语权的作为显学而存在的经济学与法学两门学科的结合所产生的新生儿,法律经济学的诞生,会不会难以避免地沾染上豪门习气?事实证明,笔者的忧虑绝非是杞人忧天。当今中国法学界在法律经济学的研究中往往过份注重烦琐的数学及技术的分析,甚至陷入其中自得自乐以致不能自拔,但却忽略了作为所应当共同关注的一个重要-社会关怀。问题还得从一件事情谈起。前些年沈阳市出台了一部事故处理的地方性法规,大意是如果行人违章而机动车辆并无违章,那么发生交通事故依该规定责任将全部由违章的行人负担,机动车驾驶一方不负赔偿责任。经媒体炒作,将其内容形象地概括为“撞死人白撞”。此法规一出,立即在全国激起了轩然大波,赞成者固然有之,但听到更多、更普遍的是反对者的声音,我国著名的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