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急见刊

试议企业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的监督

胡文寿 凌建华  2012-11-03

论文摘要:文章从企业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全程监督着手,论述了企业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推荐提名、考察考核、讨论决定等方面,提出了科学的选人用人全程监督机制,为企业选准人用好人起到了规范作用。

论文关键词:企业干部;选拔任用;全程监督

监督,《辞海》解释为监察、督促。随着社会的发展,科技的进步,监督的内涵不断丰富和延伸。当今,监督是指对不正之风进行斗争和严格按照规章制度办事,已成为民主或民主政治的重要范畴。如何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进行监督?就是个人或组织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推荐提名、考察考核、讨论决定等每一个环节进行监督和制约。

一、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监督,必须扩大民主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干部任用条例》)程序贯彻了原则,体现了标准,是规范选人用人行为的基本依据。把人选准用好,最有效的办法,就是充分发扬民主,坚持走群众路线,把民主监督落实到选人用人的每一个程序中。

1.坚持“群众公认”

在选拔任用干部工作中,要倾听民声,尊重民意,集中民智,以群众公认来评价人的优劣和功过是非。一是要多倾听民声。要努力创造尽可能多的机会和条件让群众参与,确保群众畅所欲言,行使民主权利。一个忠诚实践“三个代表”,有较强工作能力,为民办实事的人,自然会受到群众的好评。而一个没有工作责任心和能力水平一般的人,决不会被群众所信任。二是充分尊重民意。选拔任用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要按标准认真审查推荐人选,达不到规定资格、条件和得票较少的不准列为考察对象。得票数不在前列,又无充足理由的,未经集体研究的,均不得列为考察对象。做到没有经过民主推荐的不提名;没有经过组织考察不上会;没有经过充分酝酿和讨论不作决定;集体讨论时多数人不同意不能通过;没有经过依法任免的要责成其改正,杜绝临时动议。三是不准变通程序。要把民主推荐作为确定考察对象的必经程序;把民意测评和民主评议作为考察对象的必备环节;把推荐结果作为考察对象的重要依据。严格履行程序,把监督的关口前移,上一道程序没完成不能进入下一道程序,做到履行程序不变通(即坚持程序一步不缺;严守程序一步不错;操作程序一步不漏),自觉接受群众监督,才能使《干部任用条例》程序真正成为不正之风不可逾越的屏障。

2.严格“民主推荐”

《干部任用条例》对选人用人作出了一系列的规定,一个重要的环节就是民主推荐。一是赋予群众“四个权力”。让群众有充分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监督权,实际上是对选准人用好人的行之有效的监督手段。人的德才素质如何,关键是要经得起群众的检验,凡是未经群众推荐的人坚决不用;凡是大多数群众拥护的,要大胆提拔;凡是大多数群众有意见的,要认真对待。对群众反映的问题,件件有回音,事事有着落,才能有效避免“少数人选人”的现象,腐败现象就能得到更有效的抑制。二是要强化监督的职能。要严明考察纪律,强化监督的职能,做到准确规范。在提交党委讨论前,要征求监察部门的意见,监察部门依据考察办法对考察程序,建议拟任人选的情况等予以审核,并提出明确的意见。在行使监督的过程中,要严格按标准执行,做到有错必纠,有漏必查,执纪必严。三是不准随意指名推荐人选。企业领导个人推荐人选,必须署名书面推荐材料,客观公正介绍被推荐人的情况;不准指名确定考察对象;不准推荐本人的配偶、子女、直系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不准私自设置附加条件,个人引导推荐和随意缩小或改变推荐范围。考察对象必须在推荐票较多的人选中产生。

3.畅通“民主渠道”

要充分运用各种形式,开辟和顺通群众监督和反映意见的渠道,发挥监督的作用。一是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坚持把群众的呼声当作第一信号,一切以群众“满意不满意、赞成不赞成”为标准。把选人用人与群众推荐、民主评议统一起来,对任免事项分歧较大或群众反映的问题还未调查清楚的,应暂缓作出决定,对多数群众不赞成的,一律不得提拔任用。群众才会知无不言,才能去伪存真,真正把那些“靠得住,有本事”的优秀人才推荐出来。二是要规范决策程序。在群众推荐的基础上,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坚持“民主推荐、组织考察、充分酝酿、讨论决定”等程序。用《干部任用条例》来规范具体操作程序,掌握选准人用好人的方法,强化对用人决策的监督,既要防止不按程序办事,使制度形同虚设;又要防止“认认真真走过场”,置程序于不顾。三是要加大选拔任用的透明度。要把人选准用好,就必须充分相信群众和依靠群众,广泛吸取群众意见,兼听则明,偏听则暗。把党的干部选拔任用的政策、标准交给群众,把选拔的职位、条件向群众公开,把拟任人选的情况介绍给群众,使群众心中有数,让群众有更好地表达自己的意愿,调动群众参与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积极性,在复杂的现实生活中,对推荐人选的德才和政绩作出正确的判断。

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监督,必须健全机制

有效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杜绝选拔任用干部中的腐败现象,必须克服重提拔、轻监督和无管理的倾向,要构建一套科学合理、权责明晰、简便管用、惩诫有力、协调统一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监督的制度规范体系。

1.健全科学的考察监督机制

在选人用人的监督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很大程度上与程序不健全或监督机制不完善有关。再好的监督机制,都由人来执行。一是不断完善考察方法。要探索有效考察方法和途径,采取个别谈话、征求意见、民主测评、实地考察、查阅资料、调查核实、考核面谈等方法,延伸拓展考察拟任人选范围和内容。通过实地考察等方法广泛深入了解情况,既能听其言,又能察其行,还能知其德;通过个别谈话等方法,能使职工畅所欲言,说出对拟任人选的真实看法。二是重视平时考察积累。选人用人并非一定要在任前进行集中民主测评和考察,突击考察人为因素较多,反而不能全面真实评价一个人。要避免任前集中考察种种弊端,把年度民主评议党员的结果、评选优秀共产党员的材料、职代会民主评议干部的结果、年终评比先进工作者的材料等汇总于组织部门,以求知其优劣长短,才能客观真实反映拟任人选的工作能力、自身素质和领导水平。三是注重考察有否发展潜力。拟任人选被推荐为晋升者,则把平时考察材料与任前考察材料联系起来分析取舍,要坚持显绩和潜能相结合,考察拟任人选要看其已干出的实绩,更要看这些实绩对企业可持续发展是否有益,不仅要看他已显示出来的工作能力和领导水平,还要看理论储备、思想涵养等潜在因素,以当好“伯乐”选好“千里马”。

2.建立规范的绩效考评体系

根据《干部任用条例》要求,把德、能、勤、绩、廉五方面内容作为考评拟任人选素质的重要依据。一是制定合理的绩效评价方法。按照德、能、勤、绩、廉的考评内容,以实绩为核心,制定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方法,按(2∶2∶1∶4∶1)的权重赋分(总权数10)进行分解,采用量化指标,对照评价标准,对每一小项都赋以适当分数进行定量考核。对被考评拟任人选在一定时期内的工作效益和工作业绩,做出客观、公正、真实、全面的综合效绩评价。二是用科学的评价手段。要吸收现代人才测评技术、心理测评技术及统计分析方法,将定量、定性的考核结果,通过定量和定性的对比分析,将所有被考评拟任人选的评价得分划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大类,评价其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成绩和不足。三是考评内容实行“评分制”。考评既看分数又不唯分数,一切用事实说话。避免评委在评分中只凭“印象”打分,影响评分的客观性;消除群众在评分中“随意”和“感情”打分,影响民意的真实性,才能有效防止“高分者未必高能,绩优者未必高能”的错位现象。

3.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公开公正没有“内定”,只有平等竞争;没有特殊例外,只有一视同仁;没有关系照顾,只有惟才是举。一是要公开公正。公开才能保证公正,公正才能平等竞争。它是选人用人中重要的民主取向、题中之义。要把拟任人选的资格条件、笔试面试、考察考核、任前公示等方法步骤,该公开的都予以公开,不搞“暗箱操作”,以扩大拟任人选的透明度,让群众能更多地参与和监督。二是要竞争择优。要以民主化和制度化为基础,以科学化和规范化为手段,把公开、平等作为竞争和择优的必要条件;把民主推荐、任前公示作为公开、平等的重要形式,使之交互发挥作用,为广大“愿为者”、“能为者”和“有为者”提供平等竞争的机会。三是要保证公正。在考察拟任人选过程时间和内容的安排上,实行考察预告和公开考察制度。每一个环节都有纪检监察人员参加,开设监督电话,接受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对群众反映的问题,经查实,没有问题的,大胆使用;查有问题的,认真处理,并把处理情况及时反馈给群众,使公开选拔工作始终在健全的监督机制下运行。 三、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监督,必须把握标准

考察准确,任用才能得当;考察失真,任用必然失误。为解决干部考察失真失实的问题,必须拓宽选人视野,实行标本兼治,减少用人失察,提高干部考察的真实性。

1.把握标准注重实绩

坚持干部“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原则,全面考察拟任人选的德、能、勤、绩、廉,确保拟任人选在思想素质、知识结构和专业水平等方面符合任职条件。一是坚持德才兼备的标准。当今,要注重选拔任用政治清醒、信念坚定,善于学习、与时俱进,求真务实、开拓创新,坚持原则、弘扬正气的人。同时,要注意发现那些埋头苦干、任劳任怨,政绩突出而不事张扬的人。对那些不顾大局、不讲原则、吹捧逢迎、见风使舵、争名夺利、弄虚作假、欺上瞒下、跑官要官的人,不仅不能提拔重用,而且要进行批评教育和严肃处理。二是准确评价实绩能力。实绩是拟任人选“德才”素质的集中表现和综合反映,是衡量拟任人选综合素质高低的尺度。求真务实就是坚持实事求是,按客观规律办事;把工作立足点放在真抓实干上,狠抓落实,务实求效。把能否实践“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作为标准来检验拟任人选的思想素质和驾驭能力。三是分析实绩环境条件。要用辩证的观点和综合分析的方法,来评价拟任人选的实绩、能力和水平。既要看当前工作的成绩,又要看过去的基础;既要看办事能力,又要看创新和决策能力。注重实绩,分析与实绩相关的因素和条件,透过实绩表象,看实绩本质,更重要的是检验它实与不实,才能对拟任人选作出客观的分析和公正的评定。

2.明确环节全程公开

要严格按照规定的考察程序,客观公正评价拟任人选的德才表现,把民主推荐作为确定拟任人选的必经程序;把考察预告作为拟任人选的事前监督;把民意测评作为拟任人选的必要手段;把推荐结果作为拟任人选的重要依据。一是要加大公开选拔的力度。把选拔的标准交给职工,把任用的职位公布于众,实现考察工作的全程公开,接受群众的监督。在公选过程中做到“五公开”(公开职位、资格条件、报名人数、工作程序和选拔结果),把资格审查、笔试、面试、考察等每个阶段的结果通过《长兴发电报》等媒体和0A发布公告,让群众监督。二是要优化全程监督的方法。在全程监督的方法上,既要继承传统又要充分发挥组织部门(干部监督机构)的核心作用,又要注重其他监督部门的协调配合;既要加强干部选拔任用程序的监督,又要抓好选人用人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还应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不同的监督网络,形成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专职机构监督,既有组织部门监督,又有群众举报监督,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全过程置于法纪的有效监督之下。三是要对考察材料负责。坚持在考察拟任人选过程中,本着对企业负责和对本人负责的原则,对考察结论要有事实根据,考察后要公开考察结果。通过公示征求群众意见,进一步加以修正和完善,使考察材料更能准确反映出拟任人选的真实面貌,才能真正掌握了拟任人选的真实情况。

3.拓宽途径延伸考察

一个人的生活圈、社交圈和状况,是反映拟任人选的思想境界高低的标尺。人前人后两个样,不能用;上班下班都称好,才够格,要做好“八小时以外”的延伸考察。一是要拓宽考察途径。要听取拟任人选的领导和同事的意见,还要广泛听取职工反映的情况;不仅要考察其工作圈的情况,还要考察其生活圈和社交圈的情况;不仅要考察其自身表现情况,还要考察其家属(子女)的表现情况。二是要考察其生活圈。如今,社会的价值取向和人们的道德观念都趋向多元化,面对物欲横流的生活之潮和纷繁复杂的市侩之风,很多人往往把持不住自己。应着眼于五看:看生活作风是否正派,家庭关系是否和睦,经济状况是否正常,邻里关系是否融洽,业余爱好是否健康。三是要考察其社交圈。要注重深入了解知情人,它是全面了解拟任人选的一个重要渠道。古人云:“物以类聚,人以群分。”很难想象一门心思搞歪门邪道的人,能会把人民群众的利益放在首位。应着眼于三看:看其交友择友中表现出的社会观念,看其社交活动中表现出的社会责任,看其社交活动中表现出的社会公德。

四、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监督,必须落实责任

监督要综合运用党内、法规、群众、舆论等监督,在选人用人等各个程序上,实行全过程监督,落实层层责任制。

1.构建权责相宜的目标责任制

根据《干部任用条例》的规定,干部选拔任用监督的主体包括党委及其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部门以及党员、干部和群众。一是明确各自的职责。党委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干部任用条例》,认真贯彻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纪检监察部门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乱纪行为进行查处;干部监督部门就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监督信息进行交流和沟通;企业党员、干部和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法乱纪行为,向上级监督部门进行举报和申诉。二是完善目标责任制。通过构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主体目标责任体系,使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的方式、方法、途径和操作实现具体化、规范化,使监督主体内部既有明确、科学的职能分工,又有密切、和谐的合作,把不同层次、不同职能的监督主体整合为协调运转的有机系统。三是加强试用期的监督。加强对干部试用期间表现情况的监督,建立组织部门与试用期干部所在部门共同监督管理,制订试用期干部的工作责任制,明确监督管理的内容和责任。公开选拔的年轻干部一年试用期满,经组织考察称职的,履行聘任手续;不称职的,仍然回到原来的工作岗位。

2.建立考察失责的追究制度

对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存在的失真失实等问题,要按照《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用人失察进行责任追究。一是对考察人员素质有要求。对考察人员工作责任心不强、考察不细致,发现拟任人选有严重问题却隐瞒真相没有如实汇报;在考察中不广泛听取意见,只找个别人谈话,进行暗示、庇护、诱导,片面强调某一方面;利用考察之机为家属、亲友谋取照顾等价交换,以及泄露考察情况,影响企业领导班子团结等错误行为,一经查实,严肃处理。二是明确责任追究的具体规定。责任追究是追究用人失察、防范失真失实的重要措施,就是要从源头上堵住用人失察失误。要制定责任追究有关制度,对在干部推荐、考察和决定等环节中的责任主体、内容和认定方式作出具体规定,明确责任追究的组织实施,工作程序和纪律要求,本着“谁推荐谁负责”、“谁考察谁负责”和“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处理。三要形成监督合力。健全监督体系,做到党内监督、法律监督、职工监督和舆论监督相结合。要落实监督责任,做到事前防范,预先设防。各级党委要对决定任免负责;组织(人事)部门要对《干部任用条例》程序和考察情况负责;纪检(监察)部门要对查处负责。

3.加强纪检监察的队伍建设

提高监督者的整体素质是提高监督水平的基础。要适应新形势需要,切实抓好纪检监察部门自身建设。一是树立监督者必须接受监督的意识。纪检监部门要按照“政治坚定,公正清廉,纪律严明,业务精能,作风优良”的要求,自觉接受党委监督、群众监督等方面的监督,改进工作、纠正问题,维护纪检监察干部的形象。二是建立资格审查制度。明确纪检监察干部的资格条件、工作职责,对达不到条件的不得担任纪检监察干部;对不适应做纪检监察干部的要及时调整。要把好“入口关”,录用纪检监察干部坚持“凡进必考”,注意选调党性强,综合素质好的人员充实纪检监察队伍,推进纪检监察干部专业化建设。三是强化内部约束机制。严明纪检监察的工作纪律,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实行错案追究制,对查实的用人违规和失责行为,必须严肃处理。改善纪检监察部门的工作条件,充分保障纪检监察干部的地位和待遇,从根本上截断办案受到利益驱动的根源。加快纪检监察部门的办公设备现代化,大力改善交通、通讯等方面的条件,提升遵规执纪的能力,加强对纪检监察干部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纪检监察队伍的素质和能力。

历览古今兴衰事,成败得失在用人。选什么人、不选什么人,用什么人、不用什么人,是一种导向;选人用人的全程监督,是对选准人、用好人的一种保证;科学的选人用人监督机制,是贯彻落实《干部任用条例》的需要,为企业选准人用好人起到了规范作用。

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