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教育培养成本初探
陆华 2009-12-25
【摘要】随着社会的发展,高校也在不知不觉中参与进入了高等教育市场的竞争高等教育市场的客观存在,为教育培养成本核算奠定了基础。本文就有关教育培养成本的有关问题做一个初步的探讨。
【关键词】高等教育市场 教育培养成本 核算自2005年6月国家发改委颁《高等学校教育培养成本监审办法(试行)》以来,高等教育是否要成本核算,教育培养成本应该怎样核算成了一个有争议的话题。本文就有关教育培养成本的有关问题做一个初步的探讨。
一、高等教育市场是客观存在的,为教育培养成本核算具备了基础
教育能否作为一个企业来管理,成为社会各界一直争论的话题。其实,近几年来,随着我国高校的办学规模、办学模式发生了较大的转变,高等学校已呈现出企业的一些特征。企业为了取得高效益,会首先调查市场的需求,生产出社会需要的产品。高校现在也一样,随着社会的发展,高校也在不知不觉中参与进入了高等教育市场的竞争。只是高等教育市场是一个特殊的市场,买方是学生及用人单位,卖方就是特殊的生产加工体——各个高校,取得合法办学资格的高校,通过一定的教学媒介将特定的教育产品教给学生,将学生逐步整型为新的高附加值的教育产品——社会所接受的研究型或应用型高级专业人才。高等教育市场交换的是智力产品。作为买方——学生,他需要购买智力产品,就需要向高校支付一定的费用,即学杂费。而作为卖方,为了将适应市场需求的智力产品提供给买方,就需要在专业设置等方面适应市场的需求,才能在高等教育市场赢得竞争能力。因此,高等教育市场的客观存在,为教育培养成本核算奠定了基础。
二、教育培养成本的核算
1.高等教育培养成本的概念
高校的教育成本核算和企业的成本核算有一定的相似之处,但也有它的特殊性。在国家发改委颁布的《高等学校教育培养成本监审办法(试行)》就指出:高等教育培养成本由人员支出、公用指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和固定资产折旧四部分构成。
2.高等教育培养成本核算的对象
高等教育培养成本核算的对象是学校的各类别学生,包括全日制的研究生、本专科生、成教生。
3.高等教育培养成本核算的内容
《企业会计制度》中,将成本定义为:成本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而发生的各种耗费。相应的,高等学校也可以参照企业的成本核算方法,在现有的核算基础上,将培养成本的四部分构成按费用支出的经济用途进行分类,首先划分应计入教育培养成本和不应计入教育培养成本的费用,应计入的再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不计入的则包括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 三、实行教育培养成本需解决的问题
1.高校固定资产须计提折旧
我国高校执行的是事业单位预算会计制度,对固定资产增加时,直接借记有关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同时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固定基金”科目,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和减值准备,已经入账的固定资产,除特殊情况外,不得任意变动其价值,并强调“固定资产”和“固定基金”两科目的对应,采用上述固定资产核算方法,固然简便易行,容易操作,但随着高校的蓬勃发展及迅速扩张,高校固定资产成倍增长,现有模式存在明显的缺陷:(1)固定资产在形成时一次计入支出科目,从账面上体现不出固定资产价值的转移;(2)高校的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自然磨损、损坏、技术陈旧以及其它经济原因,发生资产价值的减值是必然的。这种减值如果不予以确认,必将导致虚增资产的价值。
2.将收付实现制改为权责发生制
《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规定:会计核算一般采用收付实现制,但经营性收支业务核算可采用权责发生制。随着高校新业务的增多,收付实现制作为高校会计核算的基础已明显凸现出许多局限性。收付实现制对收入和费用的确定是以款项的实际收付为基准,但对于高校工程款、设备款、贷款利息等分期付款或应付未付的款项等未能客观真是的反映出来,不符合会计信息的谨慎性原则;另一方面对于应收未收的学生欠费、外单位的合同欠款也未能真实地在账上反映出来,而引入权责发生制,此类问题便会迎刃而解。权责发生制对收入和费用的确认是以权利和义务(责任)是否在本期实际发生为标准,而不管其款项是否在本期收到或支付。运用权责发生制,可对应付未付做如下账务处理:业务在发生时按总金额借记支出类科目,将应付金额贷记“应付及暂存款”,在实际支付款项时借记“应付及暂存款”,贷记“银行存款”;对应收未收的业务可做如下账务处理:新学年时根据教务处、学生处、宿管科提供的资料作附件,按各类学生人数、各专业收费标准确认应收的学费、住宿费,借记“应收及暂付款”,贷记“教育事业收入”,年终“应收及暂付款”余额就是应收未收的学生欠费;对于和外单位签订的租赁的合同,以签订合同的金额借记“应收及暂付款”,贷记有关收入科目,收到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应收及暂付款”。这样处理既符合会计核算中收入、成本、费用的配比原则,也能够较真实地反映高校的债权、债务,在核算教育培养成本时增加成本核算的准确性。
3.基本建设支出的核算应统一执行《高校会计制度》
高校现在对基本建设支出的核算执行的是《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致使高校会计制度不合算相同主体相同资金来源的基本建设拨款,这样既不符合国家对高校预算所实行的“大收入、大支出、统一管路、统一核算、统一报告”的会计核算模式要求,在核算教育培养成本中,也没能包含基本建设投入金额,一方面对核算出的成本不够客观真实,另一方面影响了各高校的横向对比,因为各高校对基本建设的投资是差别很大的。
四、实行教育培养成本核算的意义
1.确定高校收费标准的重要依据
高等教育不属义务教育,需要建立由国家、社会、学生个人共同分担培养成本的机制,是《中国高等教育法》规定的。按照国家教育部规定,学费应为学生培养成本的25%,具体比例必须根据经济发展状况和群众承受能力分步调整到位。
2.衡量高校办学效益的依据
提高办学效益,就是要以较少的耗费,实现较多的教育成果。只有进行教育成本核算,才能在同类院校之间进行办学效益的比较,充分利用高校的资源,促使资源优化配置,不断提高办学效益进行人才成本核算是高等教育体制改革的必然趋势,是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要求,是衡量办学效益高低的重要标准。
3.使学生和家长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高等教育成本核算指标的确定,也为学生和家长对缴费上学能够明明白白地消费,认识到缴费上学是自己对学校应尽的义务。
总之,实行高校教育成本核算是教育会计改革发展的大方向,有力于高校的管理,也为社会对高校的成本监督提供了依据。
[1]苗芳.高校会计核算的新思路.会计之友,2007.
[2]浅谈高校教育成本核算的意义.
[3]朱家位.高等院校人才培养成本研究.教育财会改革论文集.
[4]刘东.高等教育成本与价格问题分析.教育财会改革论文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