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急见刊

A公司市场管理规则--关于窜货和价格的管理

蒋晓波  2002-04-24

1、代理商:此指二级代理商,具备一定经济实力、商业信用、销售渠道和经销家电产品的经验,并由A公司授权能严格遵守A公司有关销售政策、条例,在指定区域内独家销售A公司产品的自然人或法人。

2、经销商:此指三级经销商,分公司、分部、二级代理商在所属地区内经考察报总部备案的并在指定区域内销售A公司产品的工商企业或个体工商户。

3、窜货: A公司的分公司、分部、代理商、经销商非经销售中心和销入地区的分公司同意,擅自将A公司产品销售到非其所属区域。

(一)分公司(分部)市场管理要求

1、分公司对外批发价不得低于销售中心规定的指导批发价。

2、商场零售标价不得低于销售中心的建议零售价。

3、分部对外批发价不得低于所属分公司规定的指导批发价。

4、分公司(分部)不得在公众媒体上发布未经销售中心批准的非正常价格信息。

5、分公司(分部)不得跨地区销售。

6、分公司、分部要记录发出商品的机号和发给单位。

7、分公司要及时反映其他地区以低价冲击本地区市场的情况并提供确凿依据。

(二)代理商(经销商)市场管理要求

1、在指定区域内批发价不得低于分公司规定的指导批发价。

2、商场零售标价不得低于分公司的建议零售价。

3、代理商(经销商)不得在公众媒体上发布未经分公司批准的非正常价格信息。

4、代理商(经销商)不得跨地区进货和销售。

5、代理商要负责及时调查和反映其他地区以低价冲击本地区市场的情况并提供确凿依据。

(一)对分公司(分部)违反市场管理要求的处罚

1、分公司(分部)不遵守价格政策,则限时调整或向销售中心说明原因。

2、初次窜货,责令其全部收回窜货商品,辖区分部经理调离工作岗位。

3、第二次窜货,责令其全部收回,辖区分公司经理调回销售中心接受培训。

(二)对代理商(经销商)违反市场管理要求的处罚

1、代理商不遵守价格政策,则要求限时调整或向当地分公司说明原因。

2、经销商不遵守价格政策,扰乱当地价格体系,第一次,限时调整;第二次,经协商不成,停止供货。

3、初次窜货,责令其全部收回窜货商品。

4、第二次窜货,责令其全部收回窜货商品,并罚款50元/台,罚款从返利中扣除。

5、第三次窜货,取消其代理商(经销商)资格。

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