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地方政府社会管理创新的法治路径选择
申静 杨静 2014-05-26
论文摘要 加强社会建设和管理,推进社会管理体制创新是党和国家的一项重大战略。地方政府社会管理创新有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应以尊重和保障人权等基本法治理念作为其理论指引。要实现地方政府社会管理创新需要积极推进社会组织的健康有序发展,加强和改进社区管理,健全应急管理体系。
论文关键词 社会管理创新 法治理念 社会组织
加强社会管理创新是党和国家的一项重大战略。政府在社会管理中居于主导地位。只有政府实现依法行政,运用法治理念和法律手段进行社会管理,才能真正实现社会管理创新。
一、地方政府社会管理创新的意义
(一)社会管理机制创新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涵包括:“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和人与自然协调发展”。社会管理创新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主要途径。社会管理将社会作为管理的对象。不同的历史时期,社会管理的理念、方式、体制均不相同。只有不断进行社会管理创新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西方发达国家政府在不同历史时期承担不同的社会管理中角色。资本主义初期奉行“管的最少的政府即为最好的政府”。当时政府充当“守夜人的角色”。市场经济的副产品“市场失灵”相伴而生。伴随着席卷全球的经济危机,公民不再满足政府作为“守夜警察”的形象,而是要求政府积极介入经济和社会生活,为公民提供福利,至此,整个社会发展到“行政国家”。行政国家为公民提供福利的同时,其弊端随之而生,即产生“政府失灵”。政府失灵将侵害民主、人权,产生官僚主义,造成人、财、物的浪费,效率低下,人的创造能力下降。于是,20世纪80年代以来,西方国家又开始进行政府改革运动,国家、市场和社会都要积极介入到社会管理中来,国家尽可能将社会管理的权力交归给社会自身,三方发挥各自的优势来解决社会问题,以此达到社会管理的均衡和有效,实现社会的良性发展。改革开放30年以来,我国经济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然而,经济成果并未为社会成员所共享,社会出现收入差距、地区差距和城乡差距。在工业化、城市化、市场化转型过程中,社会出现阶层分化,失业人员、农民工等成为社会弱势群体,很难实现由传统社会身份向现代社会身份的转变。社会矛盾冲突日益增多,社会流动性增强,传统的社会管理模式已无法实现对社会的有效治理。因此,地方政府必须根据新的社会形势,对社会管理进行创新,促进社会的全面发展进步,实现和谐社会的目标。 (二)社会管理机制创新有利于有利实现公平正义 公平正义是维护公平正义是进行社会管理创新的本质要求。历经三十余年的改革开放,中国社会正处于以寻求个体正义的释放为中心的经济增长目标与转向凸显社会正义的分配政策的十字路口,正在进入一个由个体正义正当性为基础的经济增长而导致的更深层次的制度变迁的过程。社会的公平正义的实现有赖于政府的有效管理。地方政府通过有效的社会管理,协调社会各阶层和群体的利益关系,为公民提供公共服务,满足弱势群体生存和发展的基本需要,其终极目标是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
二、地方政府社会管理创新应当坚持法治理念
正确的社会管理理念是社会管理创新的先导,是确保社会管理创新实效性和持续性的重要基础。从新的管理思想或者观念的产生开始,直至新的社会管理方法、机制和制度得以运用转化,整个过程既是社会管理创新,亦是既有社会管理的运行和发展。 (一)要树立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观念 2004年我国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载入宪法。此条修正案意义重大,集中反映了控制国家行政权,保障公民权利的宪政核心价值理念。一些地方政府及其公务人员缺乏人权保障意识,出现云南“躲猫猫”等多起侵犯公民基本权利事件。地方政府在社会管理过程中,应当牢固树立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理念,避免肆意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的事件发生。社会管理的本质是对人的管理和服务,没有社会公共服务,也就没有社会管理。面对当前多元多变的社会结构,“人(流动人口)、屋(出租屋)、车(机动车)、场(重点场所)、网(互联网)、会(社会组织)”等社会管理要素纷繁复杂,各种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在创新社会管理工作中更应注重人性化和社会化。 (二)要树立信赖保护理念 信赖保护原则是行政法领域的“帝王条款”,是政府进行依法行政时所必须遵循的原则。政府进行社会管理创新,也必须坚持信赖保护原则,打造诚信政府。只有诚信政府才是负责任的政府。行政相对人基于对于政府的信任而从事某种行为,从而形成一种信赖利益,此种信赖利益应当受到政府的尊重和保护。行政机关因为公共利益的需要而撤销或改变行政行为时,应当给予相对人合理的补偿。政府进行社会管理创新时应当秉持信赖保护理念,确保政府行为的连续性和可预期性,防止朝令夕改。
(三)树立接受监督和权利救济的观念 “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有效的监督体系是防止权力异化,官员腐败的重要措施。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自觉的接受监督。进行社会管理创新,就必须建立健全行政机关内外部监督体制,加行政监察监督、大人大监督、舆论监督、人民群众监督的力度,防止监督流于形式,切实起到监督成效。强大的行政权极易对相对弱小的公民权造成侵害,行政机关在进行行政立法、行政执法和行政司法的过程中有可能侵犯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有权利必有救济”,进行社会管理创新,就必须树立权利救济的观念。我国现行的法律救济途径主要是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以及国家赔偿。行政复议制度在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和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行政复议制度作为行政机关自我纠正错误的方式具有其他外部监督救济机制无可比拟的优越性。完善的行政复议制度可以解决大部分行政纠纷,维护社会稳定。然而,从地方各级政府行政复议制度的运行现状来看,行政复议的功能定位不清晰、机构不够独立,使复议制度效率低下,复议案件呈减少趋势。地方政府进行社会管理创新就要对现有的行政复议制度进行改革,重新定位行政复议功能,增强其独立性,使其成为解决行政纠纷的主渠道。 三、地方政府社会管理创新的路径选择
(一)积极推动社会组织的健康有序发展 不同的历史发展阶段,政府、市场与社会组织在社会管理中的地位和角色不同,社会管理模式也因此而不同。在计划经济时期,政府作为全能政府而存在,形成“大政府,小社会”的社会管理模式。伴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政府以建立“有限政府”为目标,不断精简职能,逐渐走向“小政府,大社会”的社会管理模式。政府要进行社会管理创新,首先要正确处理政府与社会的关系,科学合理地界定政府与社会的职能与作用,构建政府、社会组织和公民共同治理模式。社会组织是政府与公民进行沟通的桥梁和纽带,可以为社会提供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有效弥补政府失灵的缺陷,社会组织作为社会管理的主体以独特优势起到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然而,社会组织的发展面临的准入机制、独立性和监督等制度障碍。要积极推动社会组织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其职能,应当简化社会组织的设立程序,降低社会组织的准入门槛;加强对社会组织的培育、引导和监督,充分发挥其在社会管理中的协同、自治、自律、互律的作用;建立完善的评估与监督机制,规范社会组织行为,防止腐败滋生。 (二)加强和改进社区管理 社区是社会管理的细胞。伴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和城乡统筹一体化发展,社区在社会管理中的地位日益突出。加强社区建设,提升社区服务工作质量,有利于提高公民生活质量,及时化解社会矛盾和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进行社会管理创新,加强社区建设的核心是社区服务和民主自治。要积极探索多种社区服务方式,为公民提供便捷、优质的公共服务。依托社区,整合社区民警、居委会干部、治保主任、流动人口协管员等各方力量,积极探索流动人口服务体系,着力推行“居住证”管理。居住证不仅可以显示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等基本信息,并且凭居住证可以享受社保、医疗卫生等公共服务,为实现服务型管理提供有效途径。 (三)健全应急管理体系 应急管理,就是以政府为主导的管理者,为了降低或避免突发事件的危害,对于突发性公共事件在进行监测、预警、干预或控制以及消除的过程中所采取的一系列方法和措施的总和。我国处于社会转型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各类突发性事件处于高发期。突发事件的特征决定了无法预测其将在何时、何地、以何种方式发生。汶川地震、动车事故、地沟油事件等突发性事件不断拷问着我国政府社会管理的能力。地方政府尤其是位于处理突发事件第一线的基层政府进行社会管理创新,就应当提高应对风险的能力,形成有效处理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机制。政府在应急管理中起到主导作用,然而单一的政府应急管理弊端凸显,导致政府财政负担过重。若政府无法妥善处理相关事宜,则将严重影响政府公信力。由此可以看出,在现代社会中,政府不具备包揽全部的安全事宜的能力。建立政府、社会组织以及公民广泛参与的多中心治理模式是社会管理创新的必然要求。积极引导鼓励公民参与公共安全管理的热情,减少对政府的过渡依赖,提高公民的自我保护能力。建立多元应急筹资机制,吸收来自非政府组织和公民个人的赞助和捐助,实现社会共同参与的应急管理财力保障机制。政府在处理突发事件过程中要注意和媒体进行良好的沟通和互动,及时向社会公布事故原因、救援状况,对于民众的疑惑应及时在权威媒体上予以解答。加强网络、舆论监管,避免有人借事故之名,发布虚假信息,利用不明真相的群众造成社会动乱,损害政府威信。实践证明,在危机处理过程中,及时、准确的公开相关信息,对群众加以“情感疏导”将有利于化解危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