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学校管理的三重境界
胡荣礼 2012-08-16
: 有人的地方,就有管理。管理的目标,在于规范人的行为,使每一个个体都能在一个允许的条款框架内施展自己的才智、实现自身的价值。也就是说,管理的实际目标,应该在于制订出一个最大容纳量的框架,用来容纳框架内的所有个体以各自的方式演绎各自的事业,而不是在于制造出一系列的紧箍咒,用来限定框架内的所有个体的个性化发展。
然而,当下的学校管理现状却不容乐观,从各类报刊资料所反映出的问题看,各类学校中,受校长等管理者的管理理念和心态的影响,学校管理中,大体呈现为以下三种不同的模式,体现为三重不同的管理境界。
一、人治——校长的人格魅力决定着学校的发展
2006年春,笔者故乡的两位完中校长被县纪检部门“双规”了,“双规”的原因,自然是经济问题。过于集中的权力,使校长成为一所学校中至高无上的“第一人”,人财物等各样大权的独揽,让校长置身于学校所有管理条例的约束范畴之外,这,自然就为各样不正之风做好了铺垫。
校长权力的过于集中,不但使校长的个人行为失去了必要的条例监控与约束,也使得学校的管理呈现出一种无序的“人治”状态。
学校管理中,“人治”状况的最直接表现,就是学校工作的无教育理念性。一所学校,就如同一个人,是需要有一种理想和信念来作为精神支柱的。对个体的人来说,这种理想和信念是做一个什么样的人;对集体的学校而言,这种理想和信念是办一所什么样的学校,在这所学校中学生应该得到什么样的教育和发展,教师应该获得什么样的成长和提高,学校应该在什么样的办学指导思想的引领下在什么样的时间发展到什么样的水平。
然而,“人治”的学校管理模式中,校长的个人意愿成为了学校发展的决定性因素。这种权力的高度集中,在有利于提高办事效率、有利于消解不同意见相互掣肘的同时,也为学校发展中的非理性化、非长期化、非制度化、非人性化提供了生存的土壤。
二、法治——在条例和量化数据中左冲右突
学校管理中的“法治”,有点类似于国家的法律,其形成于需要奖惩的事件之先,属于对事不对人的操作行为,这就为“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提供了必要的评价依据。
然而,以量化考核为主要内容的学校管理中的“法治”,从其产生的那一刻起,就带有了相当部分的“先天残疾”。 首先,学校工作的核心在于育人,而人的培养是无法用数据来作为衡量标准的。量化所侧重的是数据,学校教育中的数据,最直接的体现便是成绩和名次,因此,量化考核势必要将教师的教育成果和学生的考试成绩联系起来,这就为教师教育活动中片面追求学生成绩的提高而轻视学生的道德培养和全面发展留下了隐患。这种隐患,眼下已在相当多的中小学生身上体现出来,表现为眼下众多的学生道德感丧失、感恩之心泯灭、羞耻感匮乏,而这些,又必然影响到未来整个民族的文化道德素养。
其次,学校的量化考核中,在看似客观公平的数据指标面前,却忽视了许多客观存在的不公。比如对高级教师和初级教师教学效果的评定是否该用相同的尺度衡量的问题、教学成绩和占用学生的学习时间的比例问题等等,这些问题的无法协调解决,必然会带来无限延长学生的学习时间、无限加大学生的课业负担等为社会所深恶痛绝的教育弊端的出现。
其三,以量化考核为主体的学校管理中的“法治”,将一切工作和经济挂钩,这对于长期以来轻视金钱、看重个人价值的教师队伍主体而言,其实际成效也微乎其微。而对于另一部分比较看重金钱的教师来说,它所培养起的对于数据的追求,实际上也将一个教师对于事业的热爱局限到了对于物质的追逐之中。一旦这种物质追求的希望受挫,则势必影响到此后的各样工作。
所以,“法治”在建立起相对公平的校园管理评价机制的同时,也将一些无法避免的矛盾带入了管理之中。这些矛盾,不但影响到一个教师的工作热情,而且不利于整个教育大环境的建设。故而,这种“法治”化管理,只能是柄双刃剑,一方面革除了“人治”化管理中的种种病灶体,另一方面又引发了新的无法规避的矛盾。
三、德治——以教师的发展推动教育教学的全面发展
学校管理中的“德治”,是建立在全体教师和谐发展的基础上的非刚性管理模式。
“德治”的前提,是学校管理者摒弃了世俗观念中的教师仅仅是被管理者和服务者的错误理念,而把教师看成学校教育教学行为的最高和最后执行者,看成决定一个学校生存发展的最重要因素。
在“德治”的教育环境下,我们倡导的教育服务意识实际上就是校长和其他行政工作者服务于教师、服务于教学的意识,而不是眼下很多学校所实际执行的那种校长和行政班子成员用各样制度来逼迫着教师服务于学生家长和学生本人的行为。
“德治”,归根结底是一种人性的结果,是立足于尊重和理解的基础上,允许教师自身自由发展的管理理念的必然。
三种管理,三重境界,希望我们所有的校长都能在“德治”的基础上管理学校,让我们所有的学校都成为教师发展的最好场所、成为学生成长的最好园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