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急见刊

美国民主的政治和文化背景

佚名  2006-01-18

美国政治思想和美国政府体制的根源可以追溯至北美13个殖民地建立以前。“人人生来平等”的信条渊源于古代一流的思想家及基督教诞生的初期。就像古希伯来人和一些其它古老的民族那样,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的作品包含着这样一个观点:一个合乎道德准则的政府必须依法管理事务。就像古希伯来人和一些其它古老的民族对此也持相同看法一样,多年来,这一原则已发展成为现代政治的信条。政府应该是法治,而不是人治。英国长期以来一直盛行有限性政府执政和宪法立国主义,这一传统始于1215年的大宪章运动,那时,约翰国王被迫接受对他的统治的限制。这些思想后来被移植到美洲新大陆上来了。

最早自愿来美国海岸定居的殖民者大都是出于经济或宗教的原因。那些由于宗教原因前往美国的,被称为英国清教徒,他们于1620年乘“五月花”号来此创立普利茅斯殖民地。10年后,清教徒们又在麻萨诸塞湾开辟了另外一块殖民地。这两批清教徒都为他们自己寻找宗教信仰的自由,但他们却没有把宗教自由给予他人。例如,他们曾把罗杰.威廉姆斯(Roger Williams)逐出麻萨诸塞湾,就因为他向当时盛行的正统教挑战,否认国家有权控制宗教,宣扬其它宗教信仰的自由,否认白人有权夺取土著美洲人的土地。罗杰被逐后创立了罗得岛殖民地,试图将他的信仰付诸实践,罗得岛率先向民主化转变,成为其它各殖民地效仿的榜样。虽然清教徒们不是心甘情愿的,但他们对民主的发展也做出了贡献,因为他们所持的那种教会式的政府信仰,导致了教会会众掌权,摆脱基督教会等级制度的束缚。清教徒在教会管理上的这种做法政治意义深远,远远超出宗教本身。

还有很多人来到美洲大陆,因为他们在旧社会中无法得到发展。其中包括家族中排行老四的儿子们、冒险家、犯人、欠债人,他们蜂拥来到这个新世界。很多人在这里都获得了成功。许多商人、生意人、农民怀着某种抱负和愿望,横跨大西洋也来到美洲,这些人多数都定居在中部和北部各殖民地;种植园主在南部建立了大型种植园,以发展商业性的农业,很快就形成了一种建立在人类奴隶制基础上的劳动制度。后来,德国和苏格兰-爱尔兰来的农民移向西部偏僻的农村地区,开始了西进运动,差不多从欧洲人在新大陆一开始定居就鼓励独立思想和个性发展。

美洲人从很早就试图藐视权威,提倡个人获得成就。因为他们对欧洲暴君统治记忆犹新,所以他们在创立新政府时,谨慎地限制政治权力的运用。殖民地人民相信,所有的人有自治的权利,任何政府都不能在未得到被统治者同意的情况下进行统治。这一基本原则一直在殖民地的讨论中占了首要地位,也最终导致了革命,使殖民地彻底与英国决裂。托马斯.杰弗逊(Thomas Jefferson)是《美国独立宣言》的作者,他把革命的思想原动力用文字表述出来,他的言论即使今天听起来也颇为激进。在《独立宣言》中,他主张人人在政治上都是平等的;政府只能从民众中获取其合法的权力;政府存在的唯一理由是要确保每个人享有生存、自由和追求幸福的权利。这些思想是英国数千年来传统思想的延续,早已在英国理论家约翰.洛克(John Locke)的作品中得以充分体现。这些思想是经过几十年在美洲创办殖民地所产生的经验中形成的,加上法国孟德斯鸠(Montesquieu)权力分立的理论补充,再由杰弗逊做系统阐述,成为美国政治思想的基石。从那时起一直到现在,最主要的一条原则就是,政府只是人民的公仆,绝不是他们的主人。

林肯(Lincoln)在他的《葛底斯堡演讲》中精辟地表达了这一思想:政府应该是民有,民治,民享的。他进一步阐述道,美国革命中诞生的国家,应该致力于实现杰弗逊提出的这一理想:人人生来平等。那时,这一理想成为林肯进行内战和赢得胜利的政治策略中明确的原则。

由杰弗逊和林肯表达的这些思想也仅仅只是理想而已。作为有关美国现实的论述,充其量只是部分正确,美国政治的现实与美国制度中的这些原则之间的鲜明矛盾过去就存在,现在依然存在。其中最明显的矛盾就是,强行剥夺了一些群体的权利,例如黑奴,土著美洲人或美洲印第安人(最具讽刺意味的是,杰弗逊虽然政治上反对奴隶制,可他自己就是一个奴隶主,去世之前只解放了极少数几个奴隶)。即使是居支配地位的白人群体中,也有一半人无法参与政治;所有妇女都被剥夺了投票权和其它政治参与的权利。1776年,阿比盖尔.亚当斯(Abigail Adams)鼓动未来的总统约翰.亚当斯(John Adams)支持一份旨在脱离英国的独立宣言,但在她给丈夫的信中,她强烈地抗议,要求亚当斯和他的同僚们在建立新政府时,“不应该忘记女士们”。她主张新的法律体制中应该包括妇女的解放和公正的待遇。但亚当斯忽视了她的鞭辟入里的分析,把她的要求当作儿戏。而且尽管美国的创始者们设计社会制度时,就限制政府行使权力,但他们却不关心限制行使私有权力。这些始创者们几乎不可能预料到,很快到来的公司化和工业国的建立,权力会如此高度地集中。自相矛盾的是,第14条宪法修正案常常抑制对商业公司的权力进行限制的努力,因为该条修正案在内战后生效,旨在确保人人,无论肤色如何,都应得到法律平等的保护。法院扩大此项修正案的适用范围,允许作为“法人”的商业公司为了自身利益,对规定公司活动的任何章程都可能提出复杂的、耗时的、正当的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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