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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列宁晚期党内民主建设思想

王丽华  2013-04-23

论文摘要 列宁是世界上第一个执掌政权的无产阶级政党领袖,在领导俄共(布)夺取和执掌政权的过程中,十分重视党内民主建设,到列宁晚期,其关于党内民主建设的思想日臻成熟,主要有: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健全党的代表大会制度、完善党内民主选举制度、健全党内民主监督制度等。

论文关键词 列宁晚期 党内民主思想 工人阶级

马克思恩格斯认为:党内民主是工人阶级政党所应当具有的一个根本属性。列宁在领导俄共(布)夺取和执掌政权的过程中,创造性地继承和发展了马克思恩格斯的党内民主理论,尤其在其晚年(1921年3月-列宁逝世)更是对如何促进党内民主问题进行了重大思考。

一、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

(一)“党内的一切事务是由全体党员直接或者通过代表”来处理 党员在党内生活中当家作主,对党内决策享有平等的知情权和参与权,这是列宁对党内民主的基本要求。列宁在建党之初就主张在党内实行民主集中制,保障党员民主地参与党内事务,但由于受客观历史条件的制约,党员的民主权力未能得到真正的保障,特别是在国内战争时期,实行战斗命令制的工作方法,党员对党内事务的参与决策权破坏殆尽。进入实行新经济政策的和平建设时期,普通党员参与党的决策是实现党内民主的迫切要求。 (二)重大问题应交由全体党员讨论 列宁认为,要保障党员对党内决策的知情权和参与权,重大问题必须预先交由全体党员讨论、征求全体党员的意见。1921年召开的俄共(布)十大决议也强调指出:党的党的决议未经通过以前,全党对一切最重要的问题展开广泛的讨论、争论具有重要的意义。为此俄共中央还专门出版了《争论专页》,让全体党员自由、民主地讨论有关党的经济建设等方面的策略、战略问题。可见,列宁和作为执政党的俄共(布)努力吸引广大党员民主参与党内事务,集思广益。 (三)坚持党员平等地享有充分的民主权利 全体党员不仅平等地享有对党内决策的知情权和参与权,而且享有培训权、建议权、批评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质询权、监督权等。党员不论职务高低,都不允许享有特权,在党内一律平等,都以平等态度相待。俄共(布)领袖列宁可谓是党内民主坚定的捍卫者。1921年十大时,列宁向党代表基谢廖夫对其使用“机关枪”一词提出的批评表示“十分抱歉”,“我郑重保证今后不再用这一类字眼来打比方”,列宁用自己的行动捍卫了党内民主精神。

二、健全党的代表大会制度

(一)确立党的代表大会的权威 完善党内民主,就要确立党的代表大会是党的最高权力机关的权威地位,因为党员通过代表大会能最直接地行使民主权利。党内民主的其他制度如选举制、任期制、监督制等等,都与代表大会制度息息相关。早在1903年7月列宁提交给党的二大的《俄国社会民主工党组织章程草案》中,就建议把党的代表大会作为党的最高机关。大会讨论并采纳了这个建议,把它写进了党章。1905年4月召开的三大,直接把“党的最高机关是党代表大会”作为新党章的第二条,再次表明了列宁对党的代表大会是党的最高权力机关的原则的重视程度。 (二)要定期召开党的代表大会,实行年会制 早在1847年6月,共产主义同盟在伦敦召开的第一次代表大会通告信中就明确指出:必须重复召开在这里召开的代表大会。列宁作为优秀的马克思主义者,他继承了党代表大会年绘制的传统。俄共(布)执政后,列宁以身作,主持召开了七大到十二大共六次代表大会,实现了党代表大会年会制,调动了党员参与党内事务的积极性,推进了领导干部的作风建设,加快了党内民主建设的进程。 (三)此外,列宁还开创了党代表会议制,弥补了党代表大会年会制的不足 党代表会议的代表主要来自于各省委员会、各民族地区委员会,它的职权、规模要小于党代表大会。1921年3月党代表会议由原来每三个月召开一次改为一年召开两次,到1922年8月决定在两次代表大会之间每年只召开一次,其主要讨论当时俄共(布)在党的代表大会休会期间所面临的亟待解决的问题,这就为两次代表大会起到桥梁和转折作用,并防止了中央委员会过渡集权。

三、完善党内民主选举制度

民主从来都是与选举制度联系在一起的,正如恩格斯指出的那样:“无产阶级政党组织本身是完全民主的,它的各级委员会由选举产生并随时可以罢免,仅这一点就已堵塞了任何要求独裁的密谋狂的道路。”进入新经济政策时期,以列宁为首的俄共(布)努力完善、实施党内选举制度。 (一)党内选举必须坚持普遍、直接、平等原则 1.普遍选举。从下到上党的一切机构都实行普遍选举制,排斥一切委任的制度,党的所有领导成员、所有负责人员都必须经过选举才能产生,排斥一切委任的制度。列宁在1921年召开的“十大”上通过的《关于党的建设问题》中强调:全体党员都具有选举权,以任何方式、任何借口试图改变、左右或推翻选举人的意愿都是不允许的,选举人的意志必须在选举中充分体现。 2.直接选举。直接选举与层级选举相比,前者更能体现广大党员的意愿,也更符合党内民主的要求。列宁明确指出:“党的中央机关(或党的各个中央机关)的选举必须是直接选举,必须在代表大会上进行。不在代表大会上进行的选举、二级选举等等都是不许可的。” 3.平等选举。党内民主要求全体党员在党内平等的享有选举权。列宁倡导的党内平等选举原则主要体现参选权、投票权和代表名额上的平等。列宁强调指出:党……根本反对按任何其他标志(上级和下级、知识分子和工人,民族标志,等等)来区别党员。

(二)坚持选举权与报告制、罢免权的结合运用 1.实行党的报告制度。由党员选举产生的党的领导机关的领导人员,受全体党员委托在处理党内事务、工作中,能否代表广大党员的意志和愿望,是否称职?这就需要一个行之有效的方法进行检查,这就是报告工作制。报告工作制既要回顾总结过去的工作内容又要对未来的工作做出前瞻。这一制度体现了“由谁产生、向谁负责”的民主原则。

2.罢免权是实现党内民主选举的重要保障。由于受种种因素的影响,如对被选举人的情况了解不够,选举产生的代表随时在发展变化等等,就不可避免的出现选举不准,失职、渎职现象的发生。所以,实行罢免的措施,能够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使选举出的代表更能广泛代表党员的利益和愿望,从而符合党员的真实需求。同时,被选出的代表也会忠于职守、严于律己,否则就要被撤换。

四、健全党内民主监督制度

(一)建立和完善党内监督的专门机构 要实现党内监督的具体化、经常化必须建立党内监督的专门机构,这是一个前提条件。但革命导师马克思恩格斯并未提出设立党内专门监督机构,只是在论及党的代表大会制度、集体领导制度、选举制度的内容中稍有涉及党内监督。 1.完善中央检查委员会——第一个专门的检察机关。早在1912年,列宁就建立了第一个专门从财务方面对党进行监督的机构——中央检查委员会。但直到1920年的俄共(布)九大,由列宁提议应当赋予检查委员会更多的权力,才改变了检查委员会的性质,由一个审计性质的机关转变为一个纪律检察机关。接着在1922年俄共(布)十一上又把检查委员会更名为中央检查委员会,并通过了《中央检查委员会条例》,主要检查党中央机关办事效率、俄共中央书记处机构的工作安排以俄共中央会计处的工作情况等等。从此形成了一套从中央到地方层层相扣的检察监督体系。 2.建立中央监察委员会。为了进一步加强党内监督工作,列宁在1920年俄共(布)九大上提出成立一个由有经验、能严格执行党的监督的党员组成的监察委员会,其平行于中央委员会。在这种思想的指导下,1921年3月俄共成立了由7名委员和3名候补委员组成的党内监督的最高机构——中央监察委员会。并先后通过了《关于监察委员会》《监察委员会条例》等一系列决议。各级地方监察委员会在继中央监察委员会成立之后,也逐步地建立起来。 3.实行党政监察机构的联合。列宁即使在其生命垂危之际也不忘思考如何加强党内监督的问题,如《宁肯少些,但要好些》和《我们如何改造工农检查院》两篇“政治遗嘱”都对党内监督机构如何改造、建设等问题进行了专门论述,并提出了党政监察机构实行联合的建议,即将工农检查院和中央监察委员会结合起来,共同监督党的领袖和中央机关。此外,对监委成员的条件列宁还作了特别严格的要求。 (二)完善党内民主监督机制 1.党内监督机构应具有独立性。对于党内监督机构的独立性,列宁主要从权力运行和人员构成两个方面来探索的。对于监察委员会的权力运行,列宁在俄共(布)十大上,特别强调:监察委员会与同级党的委员会的权力是平行的,并向本级代表会议或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对此,俄共通过的《监察委员会条例》也做了明确规定。显然,监察委员会与党的委员会是两个平行的权力系统,两者之间没有隶属关系,也没有领导和被领导关系,监委具有相对独立性。为保证监察委员会委员免受人情等种种因素的干扰、专注党内监督工作,列宁指出监察委员会由专职的工作人员构成。如规定监察委员会委员不得兼任党委员会委员,也不得兼任负责的行政职务等等。 2.监察委员会具有高度权威性。俄共(布)十大、十一通过的决议明确指出:“监察委员会委员有权出席本级党委员会和苏维埃委员会的一切会议以及本级党组织的其他各种会议,并有发言权。”“监察委员会的决议,本级的委员会必须执行,而不得加以撤销。”“监察委员会可以利用本级党委员会的机构,并有权给所有的党员同志和党组织委托任务。”为使党内监督落到实处,列宁在《我们怎样改组工农检察院》中提出:“有一定的人数必须出席政治局每次会议的中央监察委员会的委员们,应该形成一个紧密的集体,这个集体应该‘不顾情面’,应该注意不让任何人的威信,不管是总书记,还是某个其他中央委员的威信,来妨碍他们提出质询,检查文件,以致做到绝对了解情况并使各项事务严格按照规定办事。” (三)吐“故”纳“新”——保持党内纯洁 每一个党员严格按照党章为党工作是实现党内民主、保证党内监督工作的必要条件,这就要求从组织机体上吐“故”纳“新”——保持党内纯洁。所谓吐“故”纳“新”就是一方面清除不符合条件的现有党员;另一方面按照严格标准吸收新党员。 1.严把入党关。列宁在1921年指出,俄国共产党只接收工人和农民,要严格审查准备吸收入党的共青团员。并且要求介绍工人、农民和红军战士、其他人入党的党员分别要有三、四、五年的党龄。在列宁给全体政治局委员的信中提出应把入党预备期延长(工人的预备期为一年半,其余的为三年),这就使入党的条件更加严格了。1922年3月,列宁与莫洛托夫谈论关于接收新党员的问题时提出:要延长预备期并使预备期真正起到作用,在处理接收新党员的机关中必须规定一个法定的多数;接收的新党员必须受省委监察委员会决定的制约,制定办法使党能够易于除去那些根本够不上十分自觉地贯彻党的政策的共产党员等等。 2.清党。列宁执政时期共开展了两次大的清党工作,第一次是1919年。对于清党运动,列宁有段名言:“徒有其名的党员,就是白给,我们也不要。世界上只有我们这样的执政党,才不追求党员数量的增加,而注意党员质量的提高和清洗‘混进党里来的人’。”实行新经济政策以后,一部分党员特别是党的干部随着资本主义成分的增长受到了资产阶级思想的侵蚀。1921年又进行了大规模的清党,共清除17万党员。总的来说,这次清党虽然打击面过宽,但纯洁了党的队伍,使每一个党员都能严格按照党章为党工作,从组织机体上保证了党内监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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